扬州广陵区市广陵区货币拆迁后,买新房会退税,但这个退税有时间限制吗?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D,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沙头村。

诉讼代表人李学芹,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扬州市高美五金厂工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扬州市高美五金厂法定代表人,住扬州市广陵区。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代理检察员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诉讼代表人李学芹、被告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为了单位抵扣税款,在与扬州市广陵区江边钢材批发门市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顾某1、顾某2(另案处理)在扬州市广陵区江边钢材批发门市部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元,实际抵扣税款人民币83437.09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补交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学芹、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顾某1、顾某2、朱某的证言笔录,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现金缴款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没有真实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朱某某系单位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某某还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扬州市高美五金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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