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几十号人在垚信集团被骗了我该怎么办

客车-海门到酉阳大巴专线客车直达客运专线
标准价¥&300.00
产品名长途汽车
联系人严拓
嘉兴到酉阳汽车,嘉兴到酉阳客车,嘉兴到酉阳大巴车
客车-海门到酉阳大巴专线客车直达客运专线
豪华大巴,超大行礼箱,承接小件托运,团体包车
始发站:海门汽车站
发车时间: 11:00 13:00
终点站:酉阳汽车站
【请勿相信黄牛、拉客、以免上当受骗】
车上配置:空调 DVD 冷热饮水机 卫生间
备注:海门(天天发车)
长途路线:海门 酉阳
乘坐地址:海门客运站 嘉兴收费站海门
服务宗旨:没有旅途的疲劳,只有家庭的温馨豪华空调卧铺大巴配置:空调,影视;饮水机,超大行李仓,可零担货运。
姜文与甄子丹出色的票房成绩也得益于的优异口碑。《星球大战外传:侠盗一号》在北美各大影评网站上赢得了一致好评——北美上映后票房、口碑如此亮眼的令还没看片的观众期待值直线上升,片方也已经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举办规模宏大的星战主题展览,助力国内宣传。奇鲁·英威(甄子丹饰)面对暴风兵《星球大战外传:侠盗一号》拥有姜文、甄子丹两位演员担任主演,片方的姜文和甄子丹幕后特辑中,两位主角亲自出镜,大谈拍摄台前幕后的点点滴滴。在这一次的单曲《Juice》中,动感的说唱让曾经的“Rap担当”凡队长继续发挥所长,并显得十分游刃有余。而混加入的电音元素配合着地下车库的两辆豪车,还有空中飞驰的摩托画面,让整首歌曲都充斥着酷炫的机车风情和中毒般的魔性特质。单曲的名字是Juice——果汁,MV中,吴化身舞池里的帅气DJ,手持一杯清凉果汁顶着亮粉色的头发和额前一排字母纹身帅气出镜,纵身边无数,他却好似另有他故。别看他嘴上轻蔑地说着“hey。
承接零担货运-团体包车-快捷--方便
长途汽车 途经酉阳:【长途问路】【发布长途】
始发站:海门客运站
终点站:酉阳客运站
发车时间:10:00
经过:酉阳 海门
我们保证客服至上、服务的,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
,舒适, 便捷的客运服务.始终秉承以“服务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宗旨,以“创行业品牌、高素质现代运输企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经营理念,诚信务实经营,专业规范。为了广大返乡的民工朋友们更准确的了解当前的票价,欢迎来电。我们将提供民工返乡预、团体预和散票服务。对企业购买5张以上的民工团体,给予提供上门接送服务,方便农民工返程过节。为了不耽误您的旅途、并保证您能准时准点到站乘车,希望您提前电话预定!为您的交通出行提供的信息服务、、准时、服务。
保证上车,给您低的优惠!
我们提供超值服务,塑造忠诚用户,希望我们的专业能为你全心服务。我们自始至终追求卓越品质,创造旅客、舒适。
让您的旅途更方便,更愉快,更快捷。
终点站:酉阳客运站
客车-海门到酉阳大巴专线客车直达客运专线《好歌曲》虽然如今面临停播,但它成为首档输出海外原创的综艺节目,《汉字英雄》、《全能星战》甚至《西游奇遇记》更是了历史悠久的节——休斯顿节的两大金奖,走进美国观众的视野。而近日记者获悉,刚刚落下战幕的音乐节目《天籁之战》也作为国内原创向海外输出,并已市场的关注。原创综艺,逐渐开启输出。自从引进综艺节目在国内大热以来,国内综艺几乎将国外近30年的原创节目“一抢而空”。故事情节也非常紧凑,取材于现当代企业确实所存在的问题,具有时代感与现实性。由于其“接地气”的特点,有效地展示了风廉政建设和败工作的实际状况。起到了鼓舞人心,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也对观众了解和之间的斗争有着极大的教育意义。《这里没有硝烟》制片人、圭垚影业总经理李江华先生现场分享了《这里没有硝烟》接下来参加节推广并在商业院线区域上映的计划。他希望能有更多的观众朋友走进影院观看该片。”另外,王家卫也表达了对于扶植新人导演的态度。在他眼里,张嘉佳是一个成功的作家,部有这么好的资源,被别疑“凭什么”是理所当然,大家对他的要求也自然会更高。同时,他也用自己的经历来给张嘉佳打气说:“我一出道就是被人拍砖,拍到晕,这么多年都是影评人在我们,为我们摇旗呐喊。所有评论的平台我们都要珍惜,都要保护。所有人都要珍惜这样的空间,为打气。”晚间,张嘉佳再度微博发文,称“多晚我都在,我会坚守到日出,但整个院九个厅三轮次已经排到日出之后,工作人员担心问题,活动临时截止。
下一篇:http://chongqing.huangye88.com/xinxi/77.html
嘉兴到酉阳汽车相关信息
长途汽车热门信息
咨询主题价格发货与交货商品参数其它
小提示:本信息描述文字和图片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
主营:汽车客车,大巴卧铺
地址:江苏苏州
—————
—————
没有个人认证
企业认证已通过
手机认证已通过
微信认证已通过邮箱认证已通过
重庆本地长途汽车热销信息被告单位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代守志、肖宏英、王蛟、郭科、刘焱、何万岁、张香林、傅博、覃翼、杜晓红、郑佳佳、陈建、杨洋、周俊良、邓时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15)温江刑初字第367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单位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文府苑路17号,法定代表人谢某韬。
诉讼代表人朱某,女,日出生,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代守志,男,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系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日因本案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敏,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宏英,女,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四川联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德君,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蛟,男,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汉族,高中文化,系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富,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亚玲,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科,男,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力,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香林,男,日出生于四川省什邡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风控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万岁,男,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汉族,大学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战伟,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焱,男,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汉族,大学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逮捕。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玲玲,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博,男,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坤林,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燕,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翼,男,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理财一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晓红,女,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大客户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忠剑,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佳佳,女,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理财五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重庆,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建,男,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温江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洋,男,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公司理财四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大文,四川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廖行,四川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俊良,男,日出生于四川省大邑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崇州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浩,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时清,男,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彭州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渊,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代守志、肖宏英、王蛟、郭科、刘焱、何万岁、张香林、傅博、覃翼、杜晓红、郑佳佳、陈建、杨洋、周俊良、邓时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分别于日、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日、4月28日建议延期审理,并分别于日、5月2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批准分别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广阔及书记员高胤天、文佳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朱某,被告人代守志及其辩护人唐荣龙、魏敏,被告人肖宏英及其辩护人杨德君,被告人王蛟及其辩护人李某富、邓亚玲,被告人郭科及其辩护人李力,被告人刘焱及其辩护人张玲玲,被告人何万岁及其辩护人王战伟,被告人张香林及其辩护人李廷军,被告人傅博及其辩护人王坤林、张燕,被告人杜晓红及其辩护人李忠剑,被告人郑佳佳及其辩护人白重庆,被告人杨洋及其辩护人王大文、廖行,被告人周俊良及其辩护人何浩,被告人邓时清及其辩护人周渊,被告人覃翼、陈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代守志先后通过注册、收购等方式,拥有四川联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达纸业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担保公司)等多家公司。其间,在未经注册情况下,将所有公司组建成为“四川联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集团公司),自任董事长,安排被告人肖宏英(代守志之妻)负责联达纸业公司外,担任联达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各公司财务审核;被告人王蛟担任联达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负责集团公司资金调配。因公司资金需求等,被告人代守志等人通过公司或员工对外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以委托理财或民间借贷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代守志和王蛟,将所吸收资金用于集团内公司经营以及对外拆借资金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9月,被告人代守志在成都市温江区注册成立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得公司),并先后在崇州市、彭州市、成都市人民南路设立分公司,由被告人周俊良担任崇州公司经理,被告人邓时清担任彭州公司经理。被告人郭科担任成都公司董事长,并在日起,分管温江公司业务。
金信得公司成立后,在代守志等人授意下,将其所控制的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祥矿业公司)、成都祥瑞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纸制品公司)、成都市淼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垚农业公司)等包装为理财产品(借款项目),以联达担保公司为担保方,采用广播电台、楼宇广告等宣传方式,以投资理财为名,以投资本金1.5%至2%不等月息为诱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由各分公司的理财经理带领理财顾问(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并代表金信得公司与各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吸收公众存款。
截止2014年11月,共吸收约277人,吸收资金人民币约11276万元。已支付本金和利息约元,尚余约261人,共计人民币约元未归还。
其中,被告人郭科在2014年1月至案发,先后负责成都、温江公司业务,共吸收资金人民币9117万元;被告人刘焱在日至案发,担任成都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业务。期间,成都、温江公司共吸收资金人民币8344万元;被告人何万岁在2014年1月至4月,担任成都公司总经理,协助郭科管理公司事务。期间,成都公司吸收资金人民币2919万元;被告人张香林、傅博在2014年1月起至案发,分别担任成都公司风控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张香林负责理财产品的审核、文字资料等;傅博负责公司对外公开宣传资料的包装、制作、联系广告媒体等。期间,成都公司吸收资金人民币8144万元;被告人覃翼在2014年1月至5月,担任成都公司理财一部理财顾问,6月起担任理财一部经理。期间,参与吸收资金为人民币2787万元;被告人杜晓红在日起,担任公司大客户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为人民币1509万元(含本人30万元);被告人郑佳佳从2014年4月起,担任成都公司理财五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370万元;被告人杨洋从2014年4月起,担任成都公司理财四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为人民币466万元;被告人陈建从日起,担任温江公司负责人,参与吸收资金为人民币973万元(含其妻陈某20万元);被告人周俊良在担任崇州公司经理期间,共吸收资金人民币835万元;被告人邓时清在担任彭州公司经理期间,共吸收资金人民币685万。同时查明,2015年5月至8月期间,由被告人肖宏英筹集资金,偿还了部分集资人本金人民币360万元。
二、2012年以来,被告人代守志、王蛟、肖宏英,通过其公司内部职工杨某、谢某某等人对外宣传,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月息2%至5%高息为诱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并以所有的联达纸业公司、成都佳洁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佳洁公司)或代守志、王蛟个人为借款人,以联达担保公司为担保,与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通过肖宏英、王蛟等个人帐户,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4年11月,共向陈某、李某某等13人吸收资金人民币约11167.3万元,案发时,已偿还本息共计约人民币1287.75万元。
2013年以来,被告人代守志、肖宏英、王蛟,通过生意伙伴陈某某及公司职工刘某某等人对外宣传,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月息2%至5%高息为诱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并以所有的联达纸业公司或代守志等个人为借款人,联达担保公司或代守志、肖宏英等提供担保等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通过肖宏英、王蛟等个人帐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4年11月,共向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43人吸收资金人民币9197.5万元。案发时,已偿还本息共计约人民币1051.45万元。
另查明,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肖宏英、杜晓红、杨洋、郭科、张香林、何万岁、刘焱、覃翼、陈建、周俊良、邓时清、傅博、郑佳佳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审计报告、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单位四川金信得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代守志、肖宏英、王蛟、郭科、刘焱、何万岁、张香林、傅博、覃翼、杜晓红、郑佳佳、陈建、杨洋、周俊良、邓时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杨洋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余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吸收公众存款均为数额巨大。被告人代守志直接决定、组织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肖宏英、王蛟、郭科、刘焱、何万岁、张香林、傅博、覃翼、杜晓红、郑佳佳、陈建、杨洋、周俊良、邓时清,系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宏英、王蛟、郭科、刘焱、何万岁、张香林、傅博、覃翼、杜晓红、郑佳佳、陈建、杨洋、周俊良、邓时清,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宏英、郭科、刘焱、何万岁、张香林、傅博、覃翼、杜晓红、郑佳佳、陈建、杨洋、周俊良、邓时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代守志、王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朱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代守志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肖宏英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王蛟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郭科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刘焱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何万岁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辩称自己主动辞职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张香林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傅博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覃翼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杜晓红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郑佳佳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辩称自己得到了五位被害人的谅解。已经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的2万元工资,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辩称自己也向公司投资了42万元,在整个事件中起辅助作用,如实的供述,已将三个月的工资全部退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洋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辩称在2014年已退出了自己的违法所得,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俊良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辩称业务员自己投的资应该减除,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时清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但辩称指控的金额中涉及曾某某、刘某的这两笔钱,跟自己没有关系,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代守志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指控的第一笔已经偿还的金额及重复投资的金额不应计算在内;指控的第二笔属民间借贷;被告人代守志如实供述;已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偿还协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肖宏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内部员工的资金应当扣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金额不应作为“非吸”来处理;被告人肖宏英系自首,从犯,积极与集资参与人协商偿还,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指控的金信得部分是单位犯罪,从内部员工吸收的金额和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金额不应计算在内;第二笔指控不属于“非吸”,是民间借贷;已偿还的金额不应计算在内;王蛟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已退赃4万元,且已与大部分人集资参与人达成偿还协议,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郭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郭科是从犯,是自首;江某庆的1000万借款,以及已归还的部分应当扣减;已与大部分人集资参与人达成偿还协议,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应当扣减江某庆的1000万,其妻高某的20万和已经归还的应当扣减,刘焱的“非吸”金额是4346.2万,被告人系自首、从犯,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万岁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何万岁起的作用小,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离职是犯罪中止;已经发还的部分应当扣减,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香林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张香林系自首、从犯,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傅博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傅博是自首、从犯;指控的8144万这个金额不能全部认定为傅博“非吸”的金额;已退违法所得,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杜晓红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金信得是单位犯罪,有部分金额应当扣减;被告人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已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偿还协议,建议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或者单处。
被告人郑佳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郑佳佳主动离职,是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已退出违法所得,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偿还协议,建议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杨洋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洋是从犯,有自首情节;指控的金额中应当扣减曹某某1、蔡某霞、游宏宇的金额;已退还的应当扣减,已与大部分集资参与达成偿还协议,情节轻微,取得部分人谅解,已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周俊良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到期续存的、业务员和亲友的、已经偿还的均应当扣减,只有202万元;被告人周俊良系自首、从犯,得到谅解,建议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邓时清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指控金额应当扣减刘某和曾某某的500万;被告人邓时清系自首、从犯、部分资金已偿还、取得部分人谅解,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达成偿还协议,建议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或者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9月,被告人代守志在成都市温江区注册成立金信得公司,开展项目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金信得公司成立后,先后在崇州市、彭州市、温江区、成都市人民南路设立分公司,由被告人周俊良担任崇州分公司经理,被告人邓时清担任彭州分公司经理。被告人郭科担任成都分公司董事长,并在日起,又分管温江分公司业务。
金信得公司成立后,被告人代守志等人安排其员工将其所控制的银祥矿业公司、祥瑞纸制品公司,以及淼垚农业公司包装为理财产品(借款项目),以联达担保公司为担保方,采用广播电台、楼宇广告等宣传方式,以投资理财为名,以投资本金1.5%至2%不等月息为诱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由各分公司的理财经理带领理财顾问(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并代表金信得公司与各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书,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肖宏英(系被告人代守志之妻)负责金信得公司财务审核;被告人王蛟负责金信得公司资金调配,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等。
截止2014年11月,金信得公司共向27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206万元。已支付本金和利息元,尚余210人共计约人民币元未归还。
其中,被告人郭科在2014年1月至案发,先后负责成都、温江分公司业务,共吸收资金人民币9057万元;被告人刘焱在日至案发,担任成都分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业务,在此期间,成都、温江分公司共吸收资金人民币8284万元;被告人何万岁在2014年1月至4月,担任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协助郭科管理公司事务,在此期间,成都分公司吸收资金人民币2919万元;被告人张香林、傅博在2014年1月起至案发,分别担任成都公司风控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张香林负责理财产品的审核、文字资料等;傅博负责公司对外公开宣传资料的包装、制作、联系广告媒体等,在此期间,成都分公司吸收资金人民币8084万元;被告人覃翼在2014年1月至5月,担任成都分公司理财一部理财顾问,6月起担任理财一部经理,在此期间,参与吸收资金为人民币2727万元;被告人杜晓红在日起,担任公司大客户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为人民币1509万元(含本人30万元);被告人郑佳佳从2014年4月起,担任成都分公司理财五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370万元(已偿还金额为612.7万元);被告人杨洋从2014年4月起,担任成都分公司理财四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为人民币466万元;被告人陈建从日起,担任温江分公司负责人,参与吸收资金为人民币973万元(含其妻陈某42万元);被告人周俊良在担任崇州分公司经理期间,共吸收资金人民币835万元;被告人邓时清在担任彭州分公司经理期间,共吸收资金人民币685万。
同时查明,在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由被告人肖宏英筹集资金,已偿还部分集资参与人本金人民币552万元。
二、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代守志先后通过注册、收购等方式,拥有联达纸业公司、联达担保公司等多家公司。其间,在未经注册的情况下,被告人代守志将其拥有的公司组建成“联达集团公司”,自任董事长,安排被告人肖宏英负责联达纸业公司经营外,担任联达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各公司财务审核;安排被告人王蛟担任联达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负责集团公司资金调配。因公司资金需求等原因,2012年以来,被告人代守志、王蛟、肖宏英通过其公司内部职工杨某、谢某韬、刘某禄以及生意伙伴陈某蓉等人对外宣传,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月息2%至5%不等的高息为诱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并分别以其所有的联达纸业公司、成都佳洁公司或代守志、王蛟为借款人,由联达担保公司或代守志、肖宏英等提供担保,与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通过肖宏英、王蛟等个人帐户,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4年11月,共向陈某、李某某、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56人吸收资金人民币20364.8万元。案发时,已偿还本息共计约人民币2339.2万元。
另查明,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肖宏英、杜晓红、杨洋、郭科、张香林、何万岁、刘焱、覃翼、陈建、周俊良、邓时清、傅博、郑佳佳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被告人王蛟已退款4万元、被告人郭科已退款10万元、被告人刘焱已退款10万元、被告人张香林已退款1万元、被告人傅博已退款28210元、被告人何万岁已退款2.5万元、被告人郑佳佳已退款21103元、被告人杨洋已退款20373元、被告人陈建已退款28293元、被告人邓时清已退款1.5万元、被告人周俊良已退款2万元、杜晓红已退款11300元。
审理期间,约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涉未清偿集资款约17000余万元)同意被告人代守志以资产和债权抵偿集资款,并达成协议,另有约40名集资参与人(涉未清偿集资款约3000万元)不同意被告人代守志以资产和债权抵偿集资款。
集资参与人王某某的集资款700万元已债务转移。集资参与人龙某华的集资款3100万元已在民事执行中由第三方担保履行。集资参与人扈某的10万元的集资款已返还。
有部分集资参与人分别对被告人代守志、肖宏英、刘焱、杜晓红、周俊良、邓明清、杨洋、郑佳佳表示谅解。
日,被告人代守志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四川省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日刑满释放。本案于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已扣押涉案款共计人民币元;已查封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洪国用(2007)*号](土地权利人为杨某1)、[洪国用(2012)第*、*号](土地权利人为洪雅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国用(2012)第**号](土地权利人为洪雅县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登记保存联达纸业公司所在地的土地、厂房、设备、库存原纸,祥瑞纸制品公司的生产线、制胶机、空气压缩机,崇州市济协乡川兴街14号厂房、土地;已查封王蛟在清白江区房产管理局签约备案的房产共110套(合同备案号44***-44***);已查封肖宏英在温江区的权019****号、权003****号房屋;已查封王蛟在温江区的权0***434号房屋;已在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处查封权253****、权248****、权248****、权248****、权248****(以上均轮候查封,除权253****外,其余已抵押)、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全部均已抵押,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权248****为轮候查封);已查封四川森联矿业有限公司用有汉源天一矿业60%的股权和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汉源银祥矿业有限公司证号为23230******的铅锌矿采矿权、汉源天一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证号为******的铅锌矿采矿权、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证号为******的铅锌矿采矿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指控金信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证据及集资参与人证言(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了本案于日受案,同日立案,以及各被告人的户籍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肖宏英、郭科、何万岁、刘焱、张香林、傅博、覃翼、杜晓红、郑佳佳、陈建、杨洋、周俊良、邓时清系自动投案;被告人王蛟因网上追逃,于日被武侯公安机关挡获。
3、工商、税务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实金信得公司法定代理人为谢某韬,股东为扈某、詹某2(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不含金融、期货、证券);成都佳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胡某秀;金信得公司彭州分公司负责人为邓时清,任总经理,日成立;淼垚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梅生军;祥瑞纸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詹某2;联达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代守志,在温江注册,日成立,投资人为联达纸业公司、成都顶峰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崇州济协果业有限公司、四川金色花果山玫瑰园开发有限公司,王蛟、易某某、余某某为监事,代守志为董事长,肖宏英、周某全为董事,杨某龙为总经理;银祥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黎某1,股东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公司和王某3,赵某3为监事。
4、成都市温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金信得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在该局登记注册的记录。
5、金信得公司对外宣传的合同审批、宣传方案、广告发布合同、参展协议等资料,证实金信得公司与北京车易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置顶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精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建森广告有限公司、中国行业领先品牌企业推介活动组委会、成都市盛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万家住宅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签定广告发布合同,发布广告的情况。审批表上有代守志、肖宏英、郭科、何万岁、傅博、郑某某等人签字。
6、工资表、福利资金及业绩提成表,证实金信得公司2013年11月-2014年6月发放工资、奖金及业绩提成情况。
7、还款协议、联达552万元转款明细、联达552万元转款分配支付明细、转帐凭证、还款明细及肖宏英书写的说明,证实肖宏英作为联达集团的代表人,与金信得公司所吸收资金的集资参与人代表文某、毛仁合等人签订还款协议,共计还款552万元。
8、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证实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胡某、胡某等264人借款给金信得公司的情况。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赃申请书、情况说明及谅解书,证实杨洋退赃2500元;郑佳佳退赃21103元;陈建退赃28293元。郑佳佳的客户陈军表示未对其造成损失、冯某某对其表示谅解;徐红对杨洋表示谅解。
10、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王蛟退款4万元、被告人杨洋退款17873元、被告人刘焱退款10万元、被告人郭科退款10万元、被告人张香林退款1万元、被告人何万岁退款2.5万元、被告人傅博退款28210元、被告人邓时清已退款1.5万元、被告人周俊良已退款2万元、被告人杜晓红已退款11300元至本院。
11、扈某出具有说明,证实其与金信得公司的债权已了结。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日,被告人代守志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四川省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日刑满释放。
(二)审计报告关于金信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审计报告(四川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号)及补充资料的说明,证实金信得公司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总计113360万元(包括汇中投资60万元,其他项60万元以及李阳、李辉的70万元),实际损失项金额为元(包括汇中投资和其他项共1094110元)。其中,郭科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9117万元,未偿还本金5776万元;何万岁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2989万元,未偿还本金438万元;刘焱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8344万元,未偿还本金5726万元;陈建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973万元,未偿还本金898万元;覃翼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2787万元,未偿还本金2355万元;杨洋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466万元,未偿还本金377万元;郑佳佳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1370万元,未偿还本金825万元;杜晓红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1509万元,未偿还本金789万元;周俊良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835万元,未偿还本金531万元;邓时清任职期间吸收金额为685万元,未偿还本金685万元。以及所吸收资金大致用于购买股权、购置土地使用权、支付安置过渡费、购买安置商业用房、私人借款等。
(三)搜查、检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等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日,公安机关对联达集团在成都市青羊区总部基地的T区19栋办公楼5楼档案室进行搜查,发现了金信得公司的客户资料、公司财务资料及一台用于存放金信得公司业务情况的服务器。公安机关对金信得公司的客户资料、公司财务资料、及存放金信得公司业务情况的服务器进行了扣押。
2、检查笔录及打印材料,证实日,公安机关对金信得公司的财务服务器进行检查。经郑某某见证和确认,由郑某某输入开机密码进入系统,从服务器中导出了客户资料、理财业务登记信息、理财业务统计-还款记录并打印。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金信得公司、祥瑞纸制品公司、银祥矿业公司、瑞达纸制品公司等公司的相关印章。其中银祥矿业公司、汉源天一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印章已发还。
4、数据光盘,证实从存放金信得公司业务资料的服务器中提取的数据情况。
(四)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书证1、郑某的证言及合同书、保证合同书、借款凭证,证实自己是金信得公司的员工,2014年4月入职。公司给客户提供理财产品,客户将钱借给其他公司,由联达担保公司担保,利息由联达公司支付,月息是1.5%。4月份自己投了第一笔钱,到期后,退回了本金。5月15日,自己岳母通过金信得公司将5万元借给了银祥矿业公司;6月10日,自己岳母将48万借给了淼垚生态公司;6月30日,自己岳母将30万元借给了祥瑞纸业,7月22日,自己老婆将6万元借给了祥瑞纸业。公司几个客户经理看见金信得公司股东扈某买了产品,也都跟着买了。金信得公司是由客户经理拉客户,找资金,工资是4000底薪加提成,提成是1.2%每年。一共投资了109万本金没有收回来。
2、张某的证言及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借款借据,证实自己是金信得公司的员工。日,自己通过金信得公司借给银祥矿业公司13万元,8月11日到期后本金退给自己了;5月26日,自己公公(彭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将10万元借给了汉源银祥矿业;5月30日,自己又投10万元给银祥矿业;6月9日,自己母亲(严某)将15万借给了银祥矿业;6月26日,自己婆婆(刘某某)将50万元借给了银祥矿业;6月30日,自己将11万元借给了祥瑞纸制品公司;7月18日,自己阿姨(刘某某)将20万元借给了银祥矿业,利息都是1.5%。自己和亲戚截止目前有114万元本金没有收回。并证实了金信得公司的相关情况及向外宣传情况。
3、余某的证言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账凭证、借款借据、承诺函,证实月,自己在金信得温江分公司上班,辞职后发现在崇州也开设一家分公司,也在做广告宣传。自己当时看了心动,就回家劝说母亲陈某投资。自己母亲在崇州分公司投资10万,将钱投资给了银祥矿业公司,联达担保公司作担保,联达担保公司为甲方,金信得公司作为居间方为丙方,陈某为乙方。通过母亲农行转账给银祥矿业公司。只收了大概4900元的利息,本金没有收回来。
4、杨某的证言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账凭证、借款借据,证实2014年1月份至6月份,自己在金信得公司上班,后辞职。当时公司最先推出的项目是祥瑞纸业,后来又出了银祥矿业和淼垚农业的项目,当时公司也在公共场所宣传、演讲,小区设点发放传单。董事长叫郭科,理财经理叫覃翼,他负责理财产品。2014年6月,自己将10万元转账投资给了银祥矿业公司,月息是1.5%。签合同担保的是联达担保公司,理财项目有三个。收了5100元的利息,本金10万没有收回来。
5、万某的证言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帐凭证,证实自己老婆胡某某看了宣传单,购买了金信得公司的理财产品,共买了20万,是淼垚农业公司的产品,收到利息10425元,本金收回3万元;丈母娘苏某某买了一份20万银祥矿业的,一份12万淼垚农业公司的产品,共32万,拿了18700元利息,本金收回4万;张某某买了4万祥瑞纸制品公司的产品,拿回了1900元利息;徐某某买了15万银祥矿业的产品,拿回了8775元利息;郑某某买了12万淼垚农业公司的产品,拿了6440元利息。
6、王静的证言及委托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证实自己朋友姜某某在温江金信得公司购买了两份理财产品,一份是银祥矿业40万元,一份是祥瑞纸业20万,月利息都是1.5%,只领了32000元利息,本金没有收回了。
7、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自己和刘某经杨某的介绍,称她老公刘某在成都联达集团公司上班,公司效益比较好,说去投资效益比较好。自己听后比较心动。日,自己同刘某通过刘某引荐,去成都青羊工业园见到了代守志、肖宏英。代守志还称公司实力雄厚,投资安全。听他说后,当天就在青羊签订了合同,刘某当天投资300万。自己是7月2日投资的钱,至今本金都没有退。我在电台听到过这个公司,也去听过讲座,是刘某邀请我们去的。
8、田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杨某、许某某、游某某、胡某某、帅某、戴某、王某某、李某某、管某某、刘某某、张某、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李某、邓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粟某某等的证言及借款合同及借据、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转账凭证、承诺函等,分别证实经金信得公司宣传后,由联达担保公司担保,分别以1%-2%不等的月息借款给金信得公司推荐的银祥矿业、祥瑞纸制品、淼垚农业公司的情况。其中,田某某与金信得公司客户经理陈建签订了居间合同,借款10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4500元利息,本金10万没有收回来;刘某某经郭科推荐,经覃翼接待,借款100万元给银祥矿业,联达担保公司担保,收到65000元左右利息,9月5日收回本金20万元,还有本金80万元没有拿回来;李某某先后投入20万元,一份买的银祥矿业的,一份买的祥瑞纸制品的产品,都是联达担保公司担保,拿到7000多利息和2万元的本金,还有本金18万元没有拿回来;刘某经周俊良宣传,分9次,共投资了38万元,收回本金6000元,还有本金374000元没有收回,刘某某经自己介绍,在金信得公司借款12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只还了本金的20%;杨某经陈建接待宣传,分7笔共70万划入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取利息共2760元,本金70万没有收回来;许某某经金信得公司的刘总和联达担保公司的一个副总宣传,借款5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利息是1.6%,本金50万没有收回来;游某某借给银祥矿业公司40万元,7月到期后,将40万元本金退给了自己,7月18日,自己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将40万元借给银祥矿业公司,现在本金40万没有收回来;胡某某经金信得公司的晏某某宣传,自己将10万元投资给了祥瑞纸制品公司,本金10万没有收回来;帅某经杨某的宣传后,将10万元投资给了银祥矿业公司,联达公司担保,收了4500元利息,本金10万没有收回来;戴某借给淼垚农业15万元,借给银祥矿业公司10万元,卢水借款16万元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借款20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居间公司是金信得公司,联达担保公司担保,自己拿回了11250元利息,卢水拿回10800元利息,本金都没有收回来;王某某购买了48万元的祥瑞纸业理财产品,退了9.6万元本金,共拿了23000元左右的利息,还有38.4万元没有还;李某某经杜晓红宣传,先后2次共投资20万元,对方是关于矿业的和纸业的,收了12500元的利息,本金没有还;管某某第一次20万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第二次16万是自己老公袁某某签订的合同,收了17160元的利息,本金没有还;刘某某经张某并考察后,借款5万元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了2550余元的利息,本金没有收回;张某经郭科宣传,第一次自己投了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联达担保公司担保,到期后,自己收回本金和利息共101500元,第二次投了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利息4500元,现在10万本金没有收回,姜某某也在这个公司买了60万元的理财产品,本金也没有收回来;鞠某某经杜晓红宣传,先后3次共投资了45万元,共收回本金4万元,收回利息15900元,还有本金41万元没有收回;胡某某经杨洋宣传,投资了40万元经淼垚农业公司,联达担保公司担保,共收回利息22500元,本金40万元未收回;刘某某经周俊良的宣传,借款2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回本金4万元,收到3000元利息;熊某某经郑某接待介绍后,借款5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1900多元,本金没有收回;黄某某借了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7月到期时收回本金,第二次借款15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没有收回本金;李某经覃翼宣传,2014年3月左右借款10万元,5月19日借款22万给银祥矿业公司,6月6日借款1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到期后没有收回本金,9月份,退给自己本金4.4万;邓某某2013年10月借款20万,利息付了36000元,日借款10万,返还利息16500元,30万本金未退还;袁某某经金信得彭州公司邓经理介绍,自己投入30万元给祥瑞纸制品公司,联达担保公司担保,收利息49500元;刘某某经邓时清介绍,联达担保公司担保,借款5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实际打款49万,扣减1万利息,至今收到利息5万元,本金未退还;刘某某经邓时清接待,借款25万给祥瑞纸业投资项目,收到利息3.6万元;张某某经周俊良介绍后,投资160万,通过集资代表人收回10万多本金;粟某某经周俊良宣传,投资了100万,通过集资代表人收回本金16680元。
9、群众报案登记表、举报材料、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账凭证、金信得合同审批表、借款借据等相关书证,证实经金信得公司居间介绍,由联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分别借款给银祥矿业公司、淼垚农业公司、祥瑞纸制品公司,月息分别是1.5%-2%。其中,屈某某借20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尹某某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领取利息1500元,本金10万未收回;周某某借款13万元给淼垚农业公司,本金没有收回;周某某借款26万元给淼垚农业公司,本金没有收回;郭某借款10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本金没有收回;晏某某借款110万元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本金没有收回;刘某某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唐某某借款7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8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周某某借款3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邓某某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徐某某借款5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某某借款33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已收利息23.5万);刘某某(同唐某某、唐某1共同出资)借款14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回11.4万元利息,本金没有收回;白某某借款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韩某某借款1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刘焱经杜晓红发短信、电话联系,借款3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王某经刘焱介绍,借款3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经杜晓红介绍,投资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共收到3.22万利息,本金40万没有还;黄某经郑某接待,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已收利息3400元;付黄某经朋友介绍,彭州邓时清接待,投资30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已收到利息3.24万元;龚某某朋友介绍,借款4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邓某某经电话、电台广告宣传,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已收利息4500元;周某经金信得公司在五块石龙湖天街商场摊位宣传,刘某介绍,金信得公司老总带人参观联达,联达老总称有实力,并到了祥瑞纸业去看过,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耿某某2014年3月在金信得公司通过朋友介绍,分两次借款给银祥矿业公司,第一次借款20万,第二次借款60万,至今本金未退还;扈某是金信得公司的员工,了解本产品的宣传,于日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承诺月息是2%,已收到利息8000元,本金未收回;黄某某经客户经理申某介绍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已经还了4000元,还有96000元未还;夏某经朋友介绍,借款24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本金未收回;于某经朋友介绍在金信得公司借款24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回42000元,本金152000元未收回;秦某某在超市看见广告,在人民南路二段1号仁恒置业广场2004室签订了合同,借款12万,本金没有收回;郑某某经过金信得公司业务员介绍,后签订合同,借款4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已支付利息1.68万元,本金没有收回;周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的互联网广告,两次共投资15万元,本金没收回;申某是温江金信得公司员工,共投资5万元,本金没收回;赵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借款48万元,本金44万没收回;徐某经他人介绍以及他的宣传资料,借款10万元,已收利息5400元,本金10万没收回;陶某某看到宣传广告,在崇州签订合同,借款4万元,利息收了2280元,本金有3.2万没收回;李某某经人介绍,投资6万元,已收利息2280.31元,本金6万没收回。王某某分两次投入共15万元,收息8075元,本金14万没收回;曾某通过电台得知,借款55万元,共收利息24750元,本金没收回;唐某某从小区广告得知,借款20万元,收息9000元,本金没收回;胡某通过电台广告,联系公司张某得知,两次共投入40万元,已收到利息14400元,本金没收回;夏某某借款5万元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徐某某借款5万给银祥矿业公司;黄某某借款14万银祥矿业公司;徐某某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余某通过住宅广告、电台,在成都公司共投入45万,本金没有收回;曾某某在青羊联达公司办公室通过联达高管接触到金信得的理财产品,借款20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第一次从本金少打6万,收利息4万,损失190万;刘某经刘某3及其妻子杨某介绍,在青羊联达公司办公室借款30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利息15万,损失285万;张某某听广告宣传,到成都金信得公司办公室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已收利息7200元,本金未收回;向某某听电台宣传,到成都金信得公司办公室共借款本金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本金未收回;宋某某看到金信得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区设点宣传,到成都金信得公司办公室,共借款1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借款5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周某某到金信得公司借款20万祥瑞纸制品公司,本金没有收回;郑某某借款12万给淼垚农业公司;雷某某在金信得崇州公司经周俊良介绍,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本金没收回;傅某在金信得公司前台工作,借款10万元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回利息6000元,本金未收回;代某某经朋友介绍,在成都金信得公司共借款23万祥瑞纸制品公司,收10350元利息,本金未收回;刘某某经朋友介绍,在成都金信得公司借款2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12500元利息,本金未收回;王某某经朋友介绍和电梯广告,在仁恒置业2004室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回5000元利息,本金未收回;蔡某某经商报、晚报、交通电台的宣传,在金信得公司仁恒置地办公室借款8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3500元利息,本金未收回;赵某某经电台了解,在金信得公司仁恒置地办公室经申某接待,借款15万给祥瑞纸市品公司,收4500元利息,本金未收回;蔡某某经朋友介绍到了解金信得公司的理财产品,又经覃翼介绍,借款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返12000元,本金未收回;季某某经金信得公司郑某介绍,借款1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利息4500元,本金未收回;易某某经金信得公司郑某介绍,借款1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利息4500元,本金未收回;丁某某朋友介绍,在金信得公司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本金未收回;严某某看见金信得公司在小区推广、介绍理财项目,借款2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利息1.2万元,本金未收回;杨某某在金信得公司借款15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利息6750,本金没收回;曹某某购买金信得公司的理财产品,借款15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利息10875元,本金没有收回;文某购买金信得公司的理财产品,借款8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利息3880元,本金没有收回;杨某某购买金信得公司的理财产品,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利息3700元,本金没有收回;杨某某购买金信得公司的理财产品,借款5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利息2425元,本金没有收回;文某是金信得公司员工,共借款4笔,金额为49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已退回本金4万元,利息19030元(有10万系文某某债权转让);孔某某经业务员杜晓红介绍,购买金信得公司理财产品,借款4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利息18800元,本金未退还;刘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业务员杜晓红的介绍,借款10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40500元,收回本金30万,还有本金70万未退还;张某通过金信得公司在仁恒置地20楼4号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由业务员杜晓红办理,收到利息5950元,收回本金2万,本金8万未退还;胡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业务员杜晓红的介绍,借款4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18800元,本金未退还;李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业务员杜晓红介绍,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6850元,本金未退还;向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业务员杜晓红介绍,借款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5200元,本金未退还;荣某通过金信得公司业务员杜晓红介绍,两次借款共4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23500元、本金6万元,其余本金未退还;刘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业务员杜晓红介绍,借款15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7350元,本金未退还。杨某在金信得公司由陈某办理,借款15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6750元,本金未退还;马某某通过小区电梯广告宣传,业务员卓某介绍,在金信得公司仁恒置地广场2004室,借款1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本金未退还;查某某在金信得公司借款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10800元,本金未退还;韩某某经金信得公司借款4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王某某经金信得公司借款5万给银祥矿业公司;邵某某经金信得公司宣传,分别各借款15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和淼垚农业公司,收到利息13500元,本金未退还;张某某是联达置业员工,通过金信得公司居间代理,借款3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4.8万元,本金未退还;曹某某1在2014年7月,两次通过金信得公司刘焱介绍,共投入40万元购买祥瑞纸制品公司的理财产品,收到利息1.2万元,本金没有偿还;沈某在2014年7月,听朋友介绍,在成都金信得公司投资15万元,收到利息7750元,本金没有偿还;孙某某2014年7月听业务员介绍,在成都金信得公司投资15万元,收到利息4500元,本金没有偿还;潘某某2014年5月听金信得公司业务员介绍,共在成都金信得公司借款10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6000元,本金没有偿还;黄某某2014年7月,听金信得公司业务员张某介绍,共在金信得公司借款100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81500元,本金没有偿还;张某丹在郫县听电台,后通过金信得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本金没有收回;赵某蓉通过金信得公司借款6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32960元,本金没有收回;粟某某在崇州金信得公司借款10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利息5.4万,本金未收回;肖某蓉经人介绍,电台广告宣传,在金信得公司借款3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利息15750元;张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借款16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利息14.4万元;杨某1听电台广告宣传,到公司咨询,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10500元;任某1经在金信得公司上班的朋友介绍,参观后借款10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利息4500元;陈某丽借款106万给银祥矿业公司;黎某借款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陈某1共借款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借款22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赵某1借款20万给银祥矿业、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公司;赵某盛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陈某华经金信得公司刘某在超市宣传,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利息4500元;杨某增通过金信得公司在超市设点宣传、开会宣传,借款5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利息2925元;杨某颖经金信得公司刘某在超市的宣传,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4500元;刘某芝通过金信得公司的宣传,共借款3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5700元;谢某直通过金信得公司的宣传,借款10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45000元;黄某某经朋友介绍,在金信得公司借款10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利息8.15万;曾某经人介绍,通过金信得公司借款15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15750元;李某玮经彭州罗加平介绍认识彭时清,借款3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27000元;方某昭经亲戚介绍,通过金信得公司借款2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10200元;袁某心通过金信得公司咨询得知,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利息4500元;彭某某通过电台、资料宣传得知,在金信得公司借款3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到利息1.8万元;彭某通过广播、电台得知,金信得公司理财经理夏某接待,借款3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10454元;肖某某经朋友介绍,在金信得公司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1.08万;王某某经金信得公司温江公司赵某介绍,借款2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1万;熊某玉通过广播、发资料宣传,在金信得公司借款24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14400元;冯某兰经金信得公司在小区摆点宣传,刘焱带去参观等,借款50万给祥瑞纸制公司、借款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26150元;黄某某1通过金信得公司的广告、广播宣传,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6000元;徐某通过金信得公司李某2宣传,听讲座,借款1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3000元;向某风听陈建介绍,借款10万给祥瑞纸品公司,收到利息4300元;谢某芳通过金信得公司宣传,借款5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2250元;刘某龙经朋友介绍,借款15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11250元;刘某3给朋友介绍,借款23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借款15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24000元;候某经金信得公司推荐,借款2万元给银祥矿业公司;尹某文经电台、发放资料的宣传,借款5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利息2800元;王某国通过宣传资料及考察,借款1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利息6000元;周某徽经金信得公司的宣传,借款1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利息6000元;王某云经金信得公司在超市宣传,借款5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利息2100元;段某1通过金信得公司的宣传、考察,借款20万给淼垚农业公司,收到利息9000元、本金4万;徐某1通过金信得公司的宣传、考察,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9000元;杨某芳通过金信得公司的宣传,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收到利息6300元;陈某2经金信得公司介绍,借款16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收到利息4800元;邓某2经金信得公司业务员张某2介绍,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已还本付息2万;阚某玲经金信得公司销售人员宣传,以及电台宣传,借款4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已支付本金8万;彭某明根据金信得公司街头广告宣传,于2014年7月借款6万元给祥瑞纸制品公司;彭某香经朋友介绍,通过金信得公司借款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蔡某霞通过金信得公司宣传,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陈某寿经金信得公司宣传,于日、4月4日分别投资2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共40万;何某琼经朋友介绍,通过金信得公司,于日,借款10万给银祥矿业公司;鲍某蕾经金信得公司业务人员电话宣传,分三次共投资60万给祥瑞纸制品公司。
二、第二笔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书证及集资参与人的证言(一)书证1、工商、税务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实联达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代守志,在温江注册,日成立,投资人为联达纸业公司、成都顶峰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崇州济协果业有限公司、四川金色花果山玫瑰园开发有限公司,王蛟、易某某、余某某为监事,代守志为董事长,肖宏英、周某全为董事,杨某龙为总经理;银祥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黎某1,股东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公司和王某3,赵某3为监事。
2、成都市温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成都工商金信业务系统查询,未在业务系统登记数据库中查找到四川联达集团有限公司。
3、股权转让合同,证实洪国用(2012)第**号土地转让给四川联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
4、成都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证实联达纸业公司购买该发展区内的T区19栋房屋的情况。
5、彭州市人民法院移送的胡某某申请执行代守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材料,证实胡某某分三次共借给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6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由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为由,彭州市人民法院将相关书证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起诉前已返还本金500万元,另已执行382370元。
6、情况说明、执行担保及承诺书、执行笔录,证实龙某华的集资款债权在民事执行中,已由第三方承诺担保偿还。
(二)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书证1、李某某的举报材料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汇款回单,证实自己经朋友介绍,由联达担保公司陈某牵头,联达担保公司王蛟经办,于日借款50万。日,借款150万,共200万借给联达纸业公司,由联达担保公司担保,利息收款28.75万元,本金没有收回。
2、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条、转帐凭证,证实2013年7月份,自己亲戚杨某在联达集团上班,说集团下面的联达担保公司在集资,问自己愿不愿意投资,自己就去了当时在温江的担保公司,总经理陈某2给自己介绍了公司的背景、股东和运作情况,告知联达担保公司有实力,公司向民间集资,自己心动后,就找亲戚朋友借款500万,银行贷款200万,加上自己50万,分别于2013年7月和9月投入到了联达担保公司董事长代守志老婆肖宏英的私人账户上。自己去公司的时候,陈某2也介绍了实际的借款是公司的董事长代守志,由代守志签订借款合同,联达担保公司做担保方。自己从2013年10月开始至2014年6月,每月收到利息15万,总共收到了151万元的利息。本金750万元也没有拿回来。日给代守志的300万是自己朋友白冰以自己的名义借给代守志的,自己实际投入450万。
辨认出代守志、肖宏英。
3、李某2的证言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实自己亲戚李某琳在联达纸业任财务经理,她告诉自己联达纸业在公司内部员工集资,利息3分,资金安全可靠。日,自己便将70万元借给了联达纸业,自己拿了4个月利息共84000元后,便没有拿利息了,本金也没有收回。联达纸业负责人是肖宏英。
4、李某良的证言及借款协议、转帐凭证、保证合同,证实月份,自己通过谢某成认识了在联达担保公司上班的谢某韬,他让自己将钱投资到他们公司,他们还带自己去看了公司,代守志还接待了自己,代守志介绍了公司的相关实力。过了几天,代守志到彭州来找到自己说这个事,自己就打消了顾虑。日借款1000万;日借款515万;日,借款300万;日借款620万,总共借款2435万。成都佳洁公司还了自己500万本金,差自己1900万本金,结算时还差两个月利息101.81万,公司给自己出具了一个借款协议,当时就写成了2001.81万元。联达担保公司作担保。钱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汇款的方式将钱转过去的。当时成都佳洁公司法人是代守志的母亲胡某秀。现在提供的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是日,自己与联达担保公司算账,他们重新出具的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钱是转到肖宏英帐户上的。
5、谢某成的证言及借款协议、保证合同、结婚证,证实2012年5月,自己将钱投资到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后我侄儿谢某韬给自己说他在联达担保公司上班,告诉自己盛唐的钱都投资到联达担保公司。到了9月份,自己侄儿就把这个事情给自己和李某良说了一下,并把自己和李某良带到他们公司去看了,感觉公司还可以,当天联达担保公司董事长代守志接待了自己,当时代守志给自己作了介绍。隔了几天,代守志又到彭州来办事,然后又一起说了这个事情。自己觉得还可以,就开始借款了100万,后又陆续借了100万给成都佳洁公司,约定月息2分,自己收了50万左右的利息,没有归还自己本金。自己和罗某玉是夫妻,借款合同上是自己妻子罗某玉的签名。日补签的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日,代守志、肖宏英向自己做出书面承诺书、确认书等,并签字确认,随后自己所代表的彭州债权人都同意认可,总共6人,涉及6944.11万元。
6、叶某富的证言及借款协议、转帐凭证、保证合同、正式担保函,证实2013年5月,自己与谢某韬的老辈子谢某成比较好,清楚谢某成有钱投在联达担保公司,月息2分。老谢就喊自己拿钱投在这家公司,还说他侄儿谢某韬在这家公司上班,绝对安全。2013年7月老谢将谢某韬和自己约在公园见面谈,谈好后,次日自己在公园与谢某韬签订的协议及保证合同。借款方是成都佳洁公司,保证方是联达担保公司。2013年7月至10月,自己先后共将350万元打入了联达担保公司谢某韬账户上。当时谢某韬给自己说过,这350万元是联达担保公司在使用。目前收回利息49万元,都是联达担保公司谢某韬转到自己帐户上的。
7、陈某的证言及借款协议、转帐凭证、保证合同,证实2012年5月份,自己最初是将钱投资到彭州盛唐投资有限公司,月息是1.5分。后来,在联达担保公司上班的朋友的儿子谢某韬告诉自己,盛唐的钱都是投资到联达担保公司的,还吃0.5的利息,不如直接投到联达担保公司。后来自己就直接到联达担保公司与董事长代守志面谈,当时代守志介绍了公司情况,给自己月息为2分。自己就从2012年9月份至2014年6月先后共转了2280万元给联达担保公司出纳詹某,也就是借款协议约定的帐户。自己陆续拿了400余万的利息。协议是自己妻子林某君去签的。
8、李某琳的证言及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实自己是联达纸业员工。2014年2月,老总代守志在联达纸业团拜会上告诉大家,他成立了一家担保公司,如果大家有钱可以投资到公司,利息比外面高。日自己就投资了20万元给公司,月息3分,拿了6个月利息共36000元。代守志没有明确说过让员工去向亲戚朋友宣传,但很多员工把钱放在单位,看到收益可观,都在外面向亲戚朋友提起过,很多亲戚朋友听说后,也把钱借给联达纸业,联达纸业都收了的,并且也支付了利息。自己只介绍了李某2,他借了70万给联达纸业,只拿回了84000元的利息。本金没有收回。
9、龙某华的证言及借款协议、转帐凭证,证实2014年4月初,杨某洪叫自己借钱给他所在的联达纸业公司,给自己说月息是3%。随后杨某洪将自己带到联达纸业公司所在地崇州市工业园区去参观。自己去看了后觉得公司运转很好,公司营业执照上法人是代守志。日上午10点左右,杨某洪到自己办公室和自己商谈借钱的事情,说好后,杨某洪给代守志打电话,叫他带上相关手续过来签合同,半小时后,代守志过来了,当时说自己把1100万元钱借给联达纸业公司,为期两个月,月息是3.3%左右,代守志同意了,他签了合同后就离开了。4月8日自己让财务人员与杨某洪一起到银行把第一笔利息44万转给了合同上指定的银行帐号上。自己觉得对方还讲信用,又于4月10日、5月21日分两次,每次1000万转给之前合同指定的银行帐号上。4月10日把钱转过去,随后杨某洪打电话说50万的利息已经到自己帐上了,之后没有收到其他利息。自己找过杨某洪和代守志多次,但代守志说现在没钱,后来他实在没办法,就写了一个承诺书,说在日前将本金还给自己。
10、周某林的证言及借款协议,证实自己是联达纸业公司的员工。2014年春节前,老板代守志在公司大会上向全部员工说他成立了一家联达担保公司,大家有钱可以把钱借给公司,利息比银行高。自己就在日借款20万给联达纸业公司,月息3%,收了5个月的利息共3万,实际损失17万元。自己知道有徐某林、刘某某、蒋某清、李某玲和自己一样借钱给公司。
11、杨某的证言及借款合同、借条、保证合同、收据,证实2013年8月,自己与代守志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代守志以其个人全资的联达担保公司担保,资金用途为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一年,是以转账的形式将钱转入肖宏英工商行的账户内的,月息为2.5%。2014年7月后未再支付利息。同样情况,自己介绍侄女谢某3借款30万元给王蛟,王蛟为联达担保公司高管,也是该公司担保,该笔业务实际是借给公司,王蛟只是承办人,2014年7月后未再支付利息。自己那笔钱也是借给公司的。另外在日,自己以购买公司准备在洪雅开发的房产需要交纳诚意金的方式,向公司交纳100万现金,是转账到王蛟的账户上,由联达纸业公司出具的收条。联达担保公司是代守志的,公司分几个板块,分别是融资担保板块,地产板块,自己就在地产公司上班,理财板块是郭科负责,纸厂板块是肖宏英在负责,矿业板块是XX在负责,融资担保是代守志负责。地产板块、理财板块、矿业板块都只是技术层面上的负责,所有人权和财权都是代守志和肖宏英负责。自己在公司房产部门上班,经常听代守志和陈某2在公司内部给大家说,有钱就放公司,稳定利息高,朋友亲戚有钱都可以通过你们介绍把钱放到公司。所以也给其他亲戚朋友介绍过公司的存款利息情况。于是就有自己侄女谢某3借款30万给公司,亲戚秦某借款750万给公司,秦某的钱是他的很多亲戚朋友凑在一起的。
12、谢某韬的借款协议、借款借据、客户回单及银行对帐单,证实谢某韬于日借款1512.3万元给成都佳洁公司。
13、税某某的证言及群众报案材料登记表、证明、借款协议、借条及转款凭证,证实2013年12月,自己朋友李某兰说肖宏英在做融资分红的生意,问自己有没有兴趣向肖宏英的联达公司借款投资。自己向她咨询了一下,她告诉自己这个投资的月息是3%,并且是投资的实体项目。随后肖宏英与自己联系,并带自己到联达公司旗下的联达纸业参观,当时肖还拿了联达公司的宣传资料,自己感觉公司做的还不错,于是决定把钱借给肖宏英他们来投资。日,联达公司员工易某蝶向自己提供了转款的银行账户,于是自己分两次给他们提供的詹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转款150万和50万元,詹某的账户是******919,转款后自己与联达签订了借款协议,这是第一次转款,之后自己便开始收到利息。到了2014年3的时候,自己又分3次转款100万元到詹某2农业银行的卡上进行投资,转款账户是******016。到日,自己转了最后一笔50万到詹某2农业银行的卡上,转款账户是******016。2014年8月中旬以后他们便停止了利息。投资后按照每月3%的利息约定,一共收了大概有55.2万元利息,现在还有本金300万元没有拿回来。
14、庞某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网银转账记录,证实2014年6月份,自己听汪某贵介绍,肖宏英是联达纸业公司的董事长,名下有很多实体项目,比如矿山、房地产项目等等,而且华丰市场有很多老板都在投资,每月利息都在按月拿,资金是很安全的,而且还有担保公司担保。自己听汪某贵这么介绍,觉得这个投资不错,便决定投资试一下。日,自己投了50万,期限是3个月,月息3分,是与联达纸业签订的合同,联达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钱是转到指定的詹某2农业银行卡******016上。投资后,一分钱利息没有拿到,本金也没有拿回来。
15、邓某芳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条、借款协议、银行卡POS凭证,证实2013年11月份,自己听李某兰介绍,他朋友陈某蓉有一个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叫肖宏英,这个人是联达纸业公司的董事长,名下有很多实体项目,而且他们华丰市场有很多老板都在投资,每月利息都在按月拿,资金是很安全的,而且还有担保公司担保。自己就跟着李某兰一起到华丰市场陈某蓉开的茶楼里面去了解了一下,当时肖宏英也在茶楼做宣传,还拿了一本小册子给自己,册子内容是他们公司的一些产业宣传,宣传内容是他们公司因为发展需要,需要融资,月息3分。之后,自己又专门去联达纸厂和联达担保公司看了一下,觉得还是很有实力,便决定投资试一下。日,自己投了90万,期限是12个月,月息3分,与联达纸业签订的2份合同,其中以自己的名义投了60万,以自己儿子张某3的名义投了30万。自己2份合同一共拿了将近10万元的利息,5月份拿回本金20万。
16、张某3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条、借款协议,证实的内容与邓某芳的证言一致。
17、蒲某宇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转款凭证、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实2014年6月,陈某蓉给自己说她朋友肖宏英正在做融资分红的生意,并问自己有没有兴趣向肖宏英的联达公司借款投资,月息是3%,并且投资的实体项目。日,自己把钱转到了陈某蓉工商卡上,金额是50万元,所有的投资事宜都由陈某蓉代自己完成。之后利息收到2014年8月中旬以后就没有了。现在还有本金47万元没有拿回来。
18、陈某3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收据、保证合同、银行对账单,证实2014年2月份,陈某蓉说他的朋友代守志正在做融资分红的生意,并问自己有没有兴趣向代守志的联达公司借款投资,投资的利息1个月是3%,并且投资的是实体项目。在她引荐代守志以后,通过对代守志过去做生意起家的了解,觉得代守志是做实体项目的,应该比较可靠,于是决定借钱给他们进行投资。日,向联达公司提供的詹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转款共计250万元,并与联达签订了借款协议。自己投资后拿了5个月大概有30万左右的利息,还有本金220万元没有拿回来。
19、熊某海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转账记录,证实2014年3月份,自己通过陈某3介绍借了10万元给联达纸业公司。陈某3和陈某蓉是好朋友,肖宏英和代守志是陈某蓉的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陈某3告诉自己,肖宏英的企业因为经营需要大量资金,需要向社会筹借资金,利息每月3分,并且告诉大家资金很安全,联达集团名下有很多实体企业,有联达纸厂、有互助路房地产项目、汉源有矿、洪雅有房地产项目,而且有担保公司。自己听后,在日借给肖宏英10万,月息3分,这10万是转到詹某2卡上的。利息一共拿了9000元,本金没有拿回来。
20、王某4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转款凭证,证实自己公司的老板是陈某蓉,因为业务上的关系认识了肖宏英。肖宏英和代守志是陈某蓉的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自己经常去肖宏英的公司。2013年9月份,肖宏英告诉自己,她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资金,月息3分。自己当时看见联达纸厂的效益很好,而且跟自己公司业务往来多,于是在2013年9月,借款15万给联达纸厂,并签订借款协议。日,又借款给联达纸厂2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两次都是将钱转给肖宏英尾号为4579的农行卡上。两份合同的利息拿到了2014年6月份,本金只拿回来5万元。自己投的20万,在2014年5月份,自己拿回来用了一个月,在日又借给肖宏英,但没有重新签订合同。
21、方某辉的证言及群众报案表、借款协议、保证担保函、保证合同、转账交易单,证实在2014年6月份,陈某蓉说她朋友代守志在做融资分红的生意,现在急需用钱,并问自己有没有兴趣向肖宏英的联达公司借款投资,只借2个月,月息是3%,并且投资的是实体项目。自己和陈某蓉有多年的交道,很相信她,又觉得代守志是做实体项目的,应该比较可靠,于是决定把钱借给他们进行投资。日,自己分三次,每次都是100万,共计300万元转款给联达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至今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
22、肖某辉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收据、转款凭条、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明,证实2014年2月,自己爱人汪某贵回家给自己说,她在茶楼结识了肖宏英,是个企业家,名下有很多企业,都是实体,在华丰市场做了多年的生意,很多人在投资,自己就把10万元交给汪某贵去投资。后又去给自己哥哥肖某荣宣传,他也投了100万进去,借钱的经过是汪某贵在办理。
23、宋某辉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证实2014年1月,陈某蓉介绍她朋友肖宏英和代守志在做融资分红的生意,利息高,投资的是实体。日左右,自己从单位转账34万到联达指定的一个汽车公司账号上。第二天又通过自己私人账户分两次转款共计16万到詹某账户上,还了自己5万元,收了7.5万元利息,最后本金还有37.5万没有拿回来。
24、李某兰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证明、借款协议,证实2013年10月,自己在陈某蓉开的茶楼认识了代守志,代守志给自己说,他开的公司正在做融资分红,利息高,投资的是实体。日,自己投资80万至联达指定的詹某账户;日,自己又转20万到詹某账户。2014年7月,联达停止付息。自己只领取了24万的利息,还有本金76万没有收回。
25、彭某明提供的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实自己听陈某蓉说她的一个客户成立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来在茶楼也听到了此公司老总的宣传,说有矿山、洪雅城市之星、商铺等实体,回报高,自己就和朋友一起投资了20万元。
26、陈某会提供的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实自己从朋友陈某蓉处得知联达融资担保公司集资,后来在联达老总肖宏英带领下参观汉源矿产和洪雅的城市之心等项目,于是就组织亲戚朋友共同投资了130万元。
27、夏某华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明,证实自己是陈某蓉公司的员工,代守志经常来自己公司办理生意上的事情,不时到办公室来说他正在做融资分红的生意,并问大家有没有兴趣向他们联达公司借款投资,月息是3%,并且投资的是实体项目,于是自己就选择试一试。日,自己向联达公司投资了20万,转到联达公司提供的詹某2农行卡上。收了6000元利息,本金19.4万没有收回。
28、辜某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明,证实自己是陈某蓉公司的员工,自己投资了20万,收回利息6000元,本金19.4万没有收回。
另证实的内容与夏某华的证言一致。
29、陈某蓉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明、收据、欠条,证实自己与联达公司老总代守志是生意伙伴。2014年5月,肖宏英告诉自己她在做融资分红的生意,可以向联达公司借款投资,月息是3%,投资的是实体。自己经过对联达公司的一系列考察和了解过后。日,自己向联达公司詹某2账户转款100万,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日转款526万,6月23日转款680万、300万,均是转至詹某2账户。其中680万的转款中有300万是帮代守志垫付的利息,有欠条为证。日又转款500万至詹某2账户。几次共计2156万,利息只有一笔100万的打过,其他都没有,只领了3万元利息。本金2153万元没有拿回来。自己投资的钱,有自己的,还有其他朋友那里凑的。代守志知道自己认识的人不少,他让自己问一下身边有想投资的人可以找他。自己和王某某是朋友。2013年,她通过自己认识了联达公司的老板娘肖宏英。2013年底,王某某由于跟肖宏英不熟,从自己这里过帐,向联达公司投资了200万元,之后她开始得到回报。再后来肖宏英跟王某某逐渐熟悉,便不通过自己向联达集团投资。
30、黄某俊、龚某北、周某2、李某芳、唐某蓉、汪某贵、龙某、戢某、王某群、陈某拉、郭某萍、李某祥、陈某华、洪某2、王某英、艾某某的证言及群众报案登记表、收据、借款协议、银行交易单、保证合同等,分别证实在2014年1月-5月,自己通过陈某蓉认识了代守志和肖宏英。肖宏英经常给大家宣传他们联达集团因为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公司名下有很多实体项目,比如矿山、房地产项目等等,让大家把资金借给他,月息3分。自己觉得借钱给肖宏英比较稳当,于是借钱给肖宏英。其中,黄某俊在日借给肖宏英50万,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月息3分,利息大概领取了4.5万元利息,本金也没有拿回来;龚某北在日,借给肖宏英50万,月息3分,日,自己又借给肖宏英80万,月息3分,一共拿了6万元的利息,本金也没有拿回来;周某2在日转款50万至联达提供的詹某农行******919上,拿了6万元利息;李某芳在2014年4月份至2014年7月份,分三次分别借给肖宏英40万、80万、200万,共计320万元,加上肖宏英欠自己的10万,共计330万,自己拿了近5万元利息回来,除了自己投资,还介绍了李某兰和宋某辉投资;唐某蓉在日借给肖宏英70万,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月息3分,利息拿了近10.5万元,本金没有拿回来;汪某贵在日,以自己儿子蒋某阳的名义投资40万,期限是1年,月息3分,联达纸业签订的合同,联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自己老公肖某辉名义投资10万,期限3个月,月息3分,日,以自己老公肖某辉的名义投100万,期限3个月,月息3分,收回本金40万,日又借50万给联达纸业,月息3分,期限一年,日,自己又借给联达纸业65万,月息3分,期限3月,联达担保,日,又以蒋某阳名义借50万给联达纸业,联达担保公司担保,期限3月,这6份合同共拿回了15.3万元利息,还有本金275万没有收回;龙某在2014年4月借给肖宏英10万,是陈某蓉帮自己转款的,利息拿了6000元,本金没有收回;陈某虎在2014年4月借款20万,月息3分,是陈某蓉帮自己转的,利息只领取了6000元;戢某在日,自己借给肖宏英30万,日,自己妈妈陈某会又借给肖宏英130万,一共领取了4.8万元的利息,本金没有收回;王某群在2014年4月份借给肖宏英20万元,月息3分,这笔钱是陈某蓉帮自己转的,只拿了利息6000元,本金没有拿回来;陈某拉在2014年4月,借款30万给肖宏英,陈某蓉帮自己转帐的,利息领取了1.8万元;郭某萍在日,以自己爱人方义成的名义投资50万,日,以自己姐姐郭某蓉名义投资50万,日,以方义成名义投资150万,共计拿了6万元利息;李某祥在日借给肖宏英10万,日,自己又借给肖宏英15万,钱是存在肖宏英尾号9516的农行卡上的,两次投资利息收了2.25万元,本金没有收回;陈某华在2014年3月借给肖宏英20万,月息3分,是陈某蓉帮自己转的,4月又追加投资10万,拿了3个月利息,本金没有收回来;洪某2在2014年向联达公司投资300万元,收了2个月利息,在2014年6月,合同到期,代守志退回部分本金,留100万让自己继续投资,在日签订了100万的借款协议和收据,这100万没有收回利息,之前的收了10多万利息;王某英在日借10万给联达纸业公司,期限3月,月息3分,在日又借款10万,到了7月份又借款40万给联达纸业,共借款60万,实际损失为53.7万元,后面两次都是陈某蓉帮自己转款至詹某2账户上的;艾某某在2014年3月份借款10万给肖宏英,之后到5月又借给联达公司60万,钱都是陈某蓉帮自己转账的,自己的利息大约领取1.4万,本金没有拿回来。
31、徐某才提供的群众报案登记表、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实自己从朋友处得知联达担保公司集资,月息3分,后来在肖宏英的带领下参观了汉源矿山和洪雅城市之星等项目,在她的游说下投资20万打入她给自己的帐户。借款协议、保证合同证实日借款10万元给成都联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32、罗某明的证言及借款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保证合同、汇款凭证,证实2013年9月,代守志就向自己借钱,他开了一家融资担保公司,让自己把钱借给他拿起投资。日,自己就以罗晓惠的名义与代守志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方为联达纸业,月息为2%,并由联达担保公司担保。自己总共收了12.8万利息。2014年9月,自己和代守志协商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由罗晓惠将借款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给自己。到现在,本金都没有偿还给自己。自己介绍朋友苟龙均于日也给代守志借款56万。
33、高小林的证言及借款协议、保证合同、收据、银行交易单,证实2013年9月,自己儿子官某在联达担保公司上班,公司负责人王蛟在单位上对员工宣传,告诉员工担保公司因业务需要,需要资金周转,让大家投资到公司,也可以让自己的亲戚朋友来投资,月息是2%,自己又告诉了妹妹高某红。日,在温江区联达担保公司办公楼与代守志签订了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18日,自己妹妹通过她女儿饶某涵的账户转给了代守志指定的詹某账户100万。到2014年6月,利息只拿到了18万元。后来,陆续还了11万。自己妹妹实际损失为71万。
34、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自己在联达担保公司任业务员,公司董事长助理王蛟私下给自己讲,担保公司和联达纸业发展需要资金,家里或亲戚朋友有资金,可以介绍到公司来,月息2分。自己回家给自己母亲讲了,自己母亲投资100万给代守志,后顺利收回。自己母亲又给高某红讲了。高某红听了后,也借了100万给代守志,但没有收回联达担保公司就出事了。
35、胡某某的证言及借款协议、收条、借款结算协议、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刘某禄找到自己,说他所在联达担保有限公司实力雄厚,拥有2亿的储备保证金,借贷资金安全,而且省金融办批准了的,融资月息2分。自己和刘某禄一起到温江办公点考察,当时老板代守志、高管王蛟在现场,给自己宣传融资十分安全,自己听后就相信了。日,自己就投资1000万,月息2分,期限9个月。打款后每月利息都支付给自己了。年底自己想将钱提出来,刘某禄说年底不方便,过年后还。过年后,刘某禄怕自己不放心,公司安排王蛟带领自己去了汉源的矿山、崇州的纸厂。期间,刘某禄和王蛟几次打电话让自己再投资,这个钱只用一个月,到期将之前的全部还清。日自己又借了550万给联达公司,月息2分,期限3个月。日自己再次借出100万给联达公司,月息2分,期限3个月。到了2014年5月,联达就没有再支付利息了。自己共收取了204万利息。5、6月份联达担保公司还了500万本金,现在损失946万元。日,自己和刘某禄个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自己把钱借给了刘某禄。后来刘某禄又告诉自己联达担保公司还有其他项目可以投资,可以和公司做生意。自己又和合作伙伴杨某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游戏号被骗了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