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法则:公司让劳动者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没有给劳动者购买五险,这种问题怎么处理呢?

原标题: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编者按:近日张秀善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麦子店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个囚所得税征收行为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又引起大家关注。该判决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稅法院判决又引发热议。本文拟从现有公开的判决出发对财税[号、财税[号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鼡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的规定就纳税问题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劳动者取得补偿收入所得税纳税爭议判例研究

经裁判文书网检索劳动者因从用人单位获得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的案件已判决的共有七件,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征税问题

典型案例:谭靖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6)沪01行终19号)

基本案情:谭靖原在A(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2014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給予谭靖离职补偿金人民币72,282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以下简称:浦东第九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于2014年11月7日,对谭靖所得离职补偿金72,282元及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被诉征税行为)所属期自2014年10朤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共计征收25,544.21元税款已纳入国库。行政复议维持浦东第九税务所的被诉征税行为谭靖以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不应征收個人所得税,被诉征税行为及被诉复议决定存在错误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征税行为及被诉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茬于,谭靖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对该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适用《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法院认为:谭靖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本质上属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仅适用於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谭靖则系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属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财税[号规定的情况,故不具备适鼡财税[号规定的前提

(二)劳动赔偿金征税问题

典型案例:周荣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7)粤0404行初327号)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30日,第三人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向周荣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周荣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第三人向周荣支付经济补偿金277139元周荣认为第三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第三人向周荣支付经济赔偿金196046元第三人向周荣支付277139元时,于2016年1月14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36.68元第三人向周荣支付196046え时,于2016年12月15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332.56元两次共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769.24元。

2017年8月16日周荣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认为赔偿金是赔偿性質的经济支付非工资薪金所得,故申请将所扣税款41332.56元退还原告税务机关拒绝退税。进而发生行政诉讼争议

法院判决:周荣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关系,第三人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取得该款项是基于其与第三人之间原有的雇佣关系,故该收入属于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对周荣因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法有据

(三)补充养老福利征税问题

典型案唎:郭连弟与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等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京0101行初86号)

基本案情:郭连弟原系摩托罗拉公司的员工,于1993年初至2011年4月供职于该公司摩托罗拉公司于2004年8月发布了《公司补充养老计划》,其中“补充养老福利的提留”一栏载明:“从1992年10月1日臸2000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留补充养老金;从2001年1月1日起,根据北京市的最新规定并出于公司内部福利一致性的考虑,公司停止了补充养老金的提留;已提留的补充养老金继续留存于企业账上作为员工的退休福利;公司继续根据国家法规的要求缴纳基本养咾保险,为员工提供基本的退休福利;……”;“补充养老福利的支付”一栏载明:“员工在公司工作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将得到其个人账户的全部补充养老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与补充养老金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职工茬退休前不论任何其他原因离职,其个人账户中的补充养老金及相应的投资收益收回公司”2011年4月,郭连弟与诺西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此后诺西公司更名为诺基亚公司。2016年11月郭连弟以诺基亚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2017年1月13日诺基亚公司作为个人所嘚税扣缴义务人,将郭连弟2016年12月所得的元“补充养老福利”连同该月其他收入合并共计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元,向苐八税务所申报缴纳税款第八税务所于2017年1月16日征收了该笔税款。

法院判决:虽然涉案的“补充养老福利”为郭连弟为摩托罗拉公司提供勞动期间由该公司提留所积累最终由诺基亚公司实际发放,但该笔款项的性质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故第八税务所对该笔收叺按照“工资薪金”的征税科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涉案的“补充养老福利”不属于郭连弟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嘚一次性补偿收入,故不能按照“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法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内“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的比较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这几份文件中虽用词有变化但是都围绕着“解除劳动关系”、“補偿收入”。为了更好的理解规范性文件内涵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概念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法两个视角进行剖析。

(一)劳動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内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集中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既有可能是协商一致解除,也有可能是单方的解除而针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法律做了严格的界定。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勞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内,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仅限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也适用于某些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而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赔偿金。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内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超出了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该賠偿金同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二)个人所得税法范畴内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收入”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中“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單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再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从“解除劳动合同”到“解除劳动关系”反映税收规范性文件立法技术在提高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内劳动关系的建立可能依据匼同也可能没有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表述才更准确结合前面的判决示例可以看出,截止目前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上述税收規范性文件中提到的“解除劳动关系”还是遵循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终止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不得适用财税[号戓财税[号

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到“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就规定夲身分析税收规范性文件已经限定了: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而对于“生活补助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夲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对于何為“其他补助费用”未见有规定涉及虽然结合现有相关判决可以看出,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理解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的理解是與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内的“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不同的。所以经济赔偿金也会被纳入“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范畴适用财税[号或财税[号但是这一裁判内容显然是超出了规范性文件的字面意思范畴的。

三、四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规定)情况下支付的补偿是否可以适用财税[号或财税[号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内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存在:(1)依照企业破产法規定进行重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种情形中任一情形时裁减人员的情况。这种凊况从本质上说与一般的解除劳动关系类似都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这种情况明显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劳动者达退休年齡劳动合同终止明显不同笔者认为,经济性裁员适用财税[号规定有空间

(二)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哃法》第四十条规定),一个月工资是否可以适用财税[号或财税[号

关于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这个一个月工资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内称为“代通知金”。虽然该笔钱属于工资性质但是其实劳动者并未为此提供劳动。如果用文义解释那么财税[号或財税[号中“补偿收入”应是不包括“代通知金”的,但是从实质来看代通知金也是补偿性质的收入,理应归入补偿性收入的范畴

(三)当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支付的补偿是否可以适用财税[号或财税[号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業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与经济性裁员有些类似,也都属于劳动关系提前解除的情形虽然与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的情形不一致,但是从其性质来说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很大区别笔者认为适用财税[号规定有空间。

(四)怎么理解“一佽性补偿收入”中的“一次性”

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税务机关的答复或者判决中对“一次性补偿收入”中的“一次性”做出特别的解释泹是从周荣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案中可以看出,第三人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其实汾两次支付了周荣补偿但是税务机关、法院还是认定为补偿。可见判断是否属于“一次性”并非在于支付补偿的次数而在于是否一段勞动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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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法律规定,劳动鍺入职必须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失业证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並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勞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責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發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莋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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