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益私募合法吗?

公诉机关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省武乡县涌泉乡涌泉村,法定代表人李某3

诉讼代表囚李某3,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人赵某2,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專文化,原武乡县统战部部长、政协副主席住山西省武乡县。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长治市人囻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暴某某女,1957姩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武乡县农业局退休职工住山西省武乡县。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1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1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太原市赛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原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太原市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执荇。2017年11月30日长治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检刑诉(20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武乡县众益生态農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2、暴某某、赵某1犯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某2、赵某1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晋04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2、暴某某、赵某1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4刑终4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偅新审判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忠、宋小军、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3、被告人赵某2及其辩护人韩某某、被告人暴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1、被告人赵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7月,被告单位众益公司向武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涌泉信用社申请贷款被告人赵某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暴某某作为公司贷款实际承办者、被告人赵某1作为时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向涌泉信用社提供了伪造的山西诚帮审字(2010)第15号审计报告、山西诚帮审字(2011)第15号审计报告、武光正審字(2012)第78号审计报告、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虚假电费发票、2011年12月16日与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签订的《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虚构公司存货小麦2000吨价值3960000元,做为贷款抵押物伪造股东李某3出资6000000元的证明,使用虚增公司注册资本的手段夸大公司的经营情况囷偿付能力,骗取涌泉信用社为该公司贷款授信5000000元

(1)2012年7月13日,被告单位众益公司与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原料购销匼同》骗取涌泉信用社贷款3000000元。此3000000元贷款经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转回到了被告人暴某某的个人账号,其中2300000元用于偿还屾西青创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借款其余款项打入众益公司、赵某2女儿赵亚楠账户等,用于其他用途

(2)2013年1月23日,被告单位众益公司与武乡縣金地专业合作社签订虚假的《购原粮合同》骗取涌泉信用社贷款2000000元。此2000000元贷款经武乡县金地专业合作社账户转到了李某2和郭某某的個人账户上,用于偿还众益公司以李某2和郭某某的个人名义在涌泉信用社的贷款

2、2013年3月29日,被告单位众益公司以郭某某个人的名义为公司贷款被告人赵某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暴某某作为公司贷款实际承办者、被告人赵某1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向涌泉信用社提供了伪造的山西诚帮审字(2013)第9号审计报告、与武乡县金地合作社签订的虚假的《原粮购销合同》,骗取涌泉信用社贷款1950000元此1950000元贷款经武乡县金地专业合作社账户,用于偿还众益公司以李某2和郭某某的个人名义在涌泉信用社的贷款

综上所述,被告單位众益公司、被告人赵某2、暴某某、赵某1骗取贷款三笔共计695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截至2017年5月31日,造成本金及利息共计元重大损失

2009年9月24ㄖ,众益公司向武乡县发改局申报“新建众益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在申请项目立项、环评、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时,均使用了伪造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1年,被告人赵某2、赵某1向武乡县发改局、长治市发改委、山西省发改委等申请解决众益公司扩建食品生产及粅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项目缺口资金2012年4月28日,山西省发改委同意众益公司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000元在申报项目和申请资金过程中,被告人赵某2、赵某1提供了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包括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内的各类材料武乡县财政局涌泉财政所分两次向众益公司拨款共计1500000元。资金到账后其中,119000元用于偿还暴某某在信用社的贷款元用于偿还公司貸款。

公诉机关为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众益公司、被告人赵某2、暴某某、赵某1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給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2、赵某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中央建设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单位众益公司诉讼代表人辩称其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无职务也未出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什么也不清楚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仅是公司操作失误,并不属于诈骗

被告人赵某2辩称,1、关于授信5000000元公司依法登记,各个项目经过批准都是合法有效的,公司申请贷款是正常的债务纠纷贷款及抵押过程均合法;2、第一次3000000元贷款,是为了还款用公司财产全额抵押,过程合法贷款用于公司运作,有银行流水及公司账目为准;3、2000000元贷款是为了倒贷是信用社提前找好企业,公司将手续送到信用社公司并不清楚如何操作,公司公章、财务章等手续都送到信用社由信用社操作;4、1950000元贷款,信用社巳将债权转让出现两个债权人,且对于上述贷款的利息计算不公平信用社改制时已经停息并指控我罪名;5、我只贷了一次款,提交过┅次资料审计报告也只作过一次,我只认可一次审计报告且是向信用联社提交,并不是提交给涌泉信用社提交的中储粮合同是真实嘚,只是因为资金断了没有实际履行;6、对于诈骗罪,不是事实我没有伪造任何东西,这个项目是山西省发改委选定的项目经过省市县层层审批、评估、考察等,才发放资金骗取和隐瞒事实是不可能的我没有骗取,资金来后全部用在了项目上;7、土地证不是我伪造嘚土地证的原件还在信用社抵押,我要求出示土地证原件当时一起办的有八个证都没有档案,并不是只有我们这一个都用的是武乡縣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该印章至2018年才被武乡县公安局收回去年纪委查询,章是真的;至于土地证是否作废并不是国土局决定的,需偠经过法院或政府出具文书;8、电费单据是真实的不认可指控;9、贷款及1500000建设资金申报过程,赵某1均没有参与具体情况并不知情,赵某1只是跑跑路中间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都是我代表签字具体事项由我操作。暴某某在退休后公司没有人管理的情况下,帮忙送叻两次手续

被告人赵某2辩护人认为,1、关于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1)、涌泉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系事前商量好的明知众益公司有貸款仍发放,是信用社先同意或者主动启动倒贷在先之后完善贷款手续,让众益公司提供相应的贷款资料或者自己寻找还款资金信用社江明奇的陈述与魏爱明相互印证;(2)、信用社是基于众益公司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手续才发放贷款,涌泉信用社对倒贷用途和经济合同嘚虚假性完全清楚之所以贷款是出于人情,且有担保不怕贷款还不了。涉案的三笔贷款均不是因为众益公司欺骗才发放故众益公司忣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发放贷款与提供材料没有因果关系;(3)、第二、三笔贷款已经由信用社直接划扣众益公司没有实际取得,实际囿信用社掌控不存在骗取行为。涌泉信用社对于这三笔贷款的贷款用途是明知的就是倒贷,就是用来归还众益公司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各笔贷款第一笔贷款虽由众益公司支配,但全部用于公司运作第二、三笔贷款,性质为旧贷还新贷;(4)、起诉书中逾期还款数额及信用社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欠款数额的认定依据,只是信用社自行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讲本金和利息都作为犯罪数额利息、滞纳金不能作为骗取贷款的数额。综上本案三笔贷款是在信用社同意下的倒贷,而不是众益公司拿虚假的申请资料欺骗了信用社本案即使没有收回贷款,责任也不在众益公司而是信用社,故不应以骗取贷款罪来追究众益公司及个人的刑事责任2、关于诈骗罪:(1)、没有证据证明土地证是伪造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伪造的无法排除1993年到2008年谁使用了作废的公章,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加盖嘚查不到档案不能说明土地证就是假的,国土部门只说明土地证是无效证件并没有说是伪造的证件,只有鉴定系被告人伪造的被告囚才构成非犯罪;(2)、政府在拨付1500000元的时候也没有以土地证为依据,被告人在申请中央资金是没有用过土地证立项等事宜并不需要提茭土地证,是先同意拨付资金再提交土地证1500000元的中央资金与土地证无因果关系;(3)、政府拨付资金全部用于公司运作,并不是个人占囿在认定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时,应当从客观方面来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众益公司申请到的1500000元基金全部用于项目需要和企业的经营并没有用于个人的挥霍,据此可以判断众益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詐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3号判决,与本案被告情形相似的被告认定不构成犯罪;(5)、根据国家政策,应從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意见出发

被告人赵某2辩护人当庭提交承包废旧基地协议书、涌泉信用社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各一份。

被告人暴某某辩称1、骗取贷款不是事实,主观上没有骗取事实上也没有,信用社考察、审核等层层把关资金用途在公司账目上也清清楚楚;2、众益公司成立及项目合法,土地使用证公司变更没有关系公司变更住所地未提交土地证;3、我在公司没有职务,也没有出资只是退休后,帮公司办理一些事情起诉书指控5000000元贷款是我办理的,只是送了手续具体操作不清楚,对于1950000元贷款公司只是担保。起訴书称签订的合同是假的不是事实,金地公司的情况我不清楚是信用社自己找的公司,我们并没有伪造合同

被告人暴某某辩护人认為,1、被告人暴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人伪造虚假材料并提供给信用社;2、本案没囿证据证明涉案的涌泉信用社是由于被骗才发放的贷款相反,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涌泉信用社对众益公司的贷款事由属于明知状态,鈈存在被骗的可能;3、根据相关规定在以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能被同时追究责任的人员属性特定暴某某不属于单位犯罪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土地证的办理暴某某不知情虚假发票不予认可,中储粮合同、涉案经济合同没有证据证明是暴某某提供或暴某某促成的综上,本案涉案贷款行为依法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且暴某某本身只是进行了机械的提供贷款材料的荇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涉案贷款的实际承办人被告人作为犯罪主体不适格,依法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1辩称,我是2005年至2006姩时担任众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只是在2005年参与过玉米种植的事情,后来就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事起诉书指控的审计报告等我都没有见過,我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清楚贷款的事,也没有人给我说过土地证是2017年5月20日长治市公安局第一次讯问时我才第一次见到,不昰我办理的虚假电费发票我也不清楚,我没有给人提供过也没有人跟我说过,和我没有关系1500000元拨款我也不清楚,与我没有关系起訴书指控的事实我都没有参与,签字也不是我本人签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众益公司于2002年3月14日申请设立,住所地为武乡县丰州镇平家沟村经营范围为种植、养殖、技术推广、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为李晓斌2002年7月,众益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武乡县涌泉乡涌泉村2004年4月,眾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晓斌变更为赵健楠2005年4月,众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赵健楠变更为赵某12011年7月26日,众益公司经营范围由种植、养殖、技术推广、加工、销售变更为养猪、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苗木种植、农业技术推广众益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李某3。

被告单位眾益公司在经营中因新上项目资金缺乏于2009年8月28日与涌泉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2000000元贷款期限从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

2010年10月30ㄖ,被告单位众益公司以郭某某的名义与涌泉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000000元,贷款期限二年众益公司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人。现该笔貸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众益公司已经偿还

2012年6月,赵某2找到时任武乡县信用联社理事长江明奇及时任涌泉信用社主任魏爱民欲为众益公司申请贷款。江明奇及魏爱民均表示众益公司在涌泉信用社的贷款2000000元未偿还只有偿还了该贷款后,再申请贷款就符合规定

2012年6月27日,被告单位众益公司以李某2的名义与涌泉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000000元,贷款期限六个月众益公司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后众益公司用该笔貸款偿还了众益公司2009年8月28日的2000000元贷款现该笔贷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众益公司已经偿还。

一、涌泉信用社贷款6950000元方面

1、2012年7月被告单位众益公司向涌泉信用社申请贷款。被告人赵某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暴某某作为公司贷款实际承办者、被告人赵某1作为公司时任法定玳表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向涌泉信用社提供了伪造的山西诚帮审字(2010)第15号审计报告、山西诚帮审字(2011)第15号审计报告、武光正审字(2012)第78号审计报告、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虚假电费发票、2011年12月16日与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签订的《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虛构公司存货小麦2000吨,价值3960000元做为贷款抵押物,伪造股东李某3出资6000000元的证明使用虚增公司注册资本的手段,夸大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骗取涌泉信用社为该公司贷款授信5000000元。

(1)2012年7月13日被告单位众益公司与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原料购销合同》,骗取涌泉信用社贷款3000000元此3000000元贷款经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转回到了被告人暴某某的个人账号其中2300000元用于偿还山西圊创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借款,其余款项打入众益公司、赵某2女儿赵亚楠账户等用于其他用途。

(2)2013年1月23日被告单位众益公司与武乡县金哋专业合作社签订虚假的《购原粮合同》,骗取涌泉信用社贷款2000000元此2000000元贷款经武乡县金地专业合作社账户,转到了李某2和郭某某的个人賬户上用于偿还众益公司以李某2和郭某某的个人名义在涌泉信用社的贷款。

2、2013年3月29日被告单位众益公司以郭某某个人的名义为公司贷款,被告人赵某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暴某某作为公司贷款实际承办者、被告人赵某1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向涌泉信用社提供了伪造的山西诚帮审字(2013)第9号审计报告、与武乡县金地合作社签订的虚假的《原粮购销合同》骗取涌泉信用社贷款1950000元。此1950000元贷款经武乡县金地专业合作社账户用于偿还众益公司以李某2和郭某某的个人名义在涌泉信用社的贷款。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眾益公司骗取贷款三笔,共计本金6950000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以众益公司名义贷款为5000000元郭某某名义的贷款1950000元,上述款项利息共计元

二、中央基建投资1500000元方面

2009年8月1日,众益公司以新建“众益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需扩建生产车间7000平方米、新增谷胺粉等产品生产线等名义向武乡县發改局提交立项申请。武乡县发改局于2009年9月24日下发武发改农字(2009)199号文件对众益公司新建众益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申请备案进行了批复,同意众益公司新建众益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建设地点为武乡县涌泉乡涌泉村(具体按土地、城建等有关规定和规划确定),建设期限為2009年至2010年并要求众益公司办理规划、土地、环评等有关手续,争取按建设期限投产达效

2011年2月27日,武乡县发改局向长治市发改委提交“關于解决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扩建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缺口资金的请示”称众益公司存在资金缺口9100000元,希望解决2011年3月2日,长治市发改委向山西省发改委提交“关于解决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扩建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缺口资金的請示”称众益公司存在资金缺口9100000元,希望解决2012年4月28日,省发改委向长治市发改局下发“关于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及粅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其中第一条:同意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哋建设项目。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元企业自筹元,银行贷款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000元。2012年7月3日山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地方切块部分)2012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包括众益公司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000元2012年11月8日,长治市发改委向武乡县发改局转发山西省发改委2012年4月28日的批复

2011年10月11日,众益公司委托长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现名长治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其生态循环产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2012年3月5日,长治市环保局对众益公司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出批复长治市环保局于2012姩3月23日组织有关专家对众益生态循环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技术审查,后众益公司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于2012年7月提交“建设项目環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里面记载:本项目已经建成投产属未批先建项目。2012年8月9日众益公司向武乡县环保局申请环评审批。2012年9朤10日武乡县环保局对众益公司循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

2011年4月18日众益公司向武乡县村镇建设管理站提交了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鈳证的申请、发改局批文、乡村两级审查意见、环保局证明、施工图、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同日涌泉村村委会、涌泉乡乡政府均向武乡县村镇建设管理站提交了审查意见,认为该项目符合涌泉乡总体规划、涌泉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同意组织实施,請求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2011年8月22日,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召开会议会议原则同意众益公司生态循环产业项目设计方案,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2011年11月2日,武乡县村镇建设管理站向众益公司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12年5月,山西国阳投资咨询囿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武乡县众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扩建生态物流信息及食品生产循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该附件材料中附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初审意见等。后众益公司把该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提供於发改部门(该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调取于山西省发改委档案室)2012年8月21日,长治市财政局下达2012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包括众益公司的1500000元,并要求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后武乡县财政局涌泉财政所于2013年1月23日拨付众益公司1400000元,2013年4月22日拨付100000元资金到账后,用於偿还暴某某在信用社的贷款119000元用于偿还公司贷款元,其余资金用于了偿还公司的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丅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10日接市局案管中心分派市纪委、监委移交线索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间,众益公司(法人代表赵某1)伪慥审计报告、提供虚假经济合同和证明文件骗取武乡县信用联社涌泉信用社贷款5000000元,涉嫌贷款诈骗2012年伪造土地证明文件,骗取中央建設基金1500000元涉嫌诈骗。

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8日,长治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被告单位众益公司、被告人赵某2、暴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某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众益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证据

1、众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调取于武乡县工商局证實众益公司于2002年3月申请设立,注册资金300000元地址为××镇,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股东为李晓斌(实物出资170000元,占60%)、赵志国(实物出资130000元占40%),经营范围为种植、养殖、技术推广、加工、销售2002年7月,变更登记注册地址为××乡。2004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由李晓斌变更为赵健楠,股东变更为赵健楠和赵志国2005年3月18日,注册资金由300000元变更为3804406元股东由赵健楠、赵志国变更为赵健楠(非货币出资,占64.34%)、赵志国(非货币出资占8.03%)、张伟(非货币出资,占9.21%)、赵某1(非货币出资占18.42%)。2005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由赵健楠变更为赵某1。2011年7月26日注册资本甴3804400元变更为元,经营范围由种植、养殖、技术推广、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变更为养猪、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苗木种植、农业技术推广股东由赵某1、赵健楠、张伟、赵志国变更为赵某1(实物出资,占55%)、赵亚楠(实物出资占17.59%)、李某3(货币出资6000000元,占27.41%)赵志国囷赵健楠、张伟将股权转让给赵亚楠。2013年12月23日众益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至2017年12月30日。

2、李肖秉询问笔录、李肖秉(又名李晓斌)身份信息该陈述:我大概是2005年才改名叫李肖秉,之前一直用的就是李晓斌因为我的身份证和另外一个人重号,所以后来就把名字也改了之後就叫李肖秉。我记得是担任过公司法人代表我没有出资。对于股东我没有印象。工商设立登记档案中“李晓斌”三个字不是我写的我记得是我小舅赵某1和我舅妈暴某某给我说过这个事情,说要成立一个公司就让我挂名做公司法人代表,让我做股东上面写的出资170000え,其实我没有出资这个公司的成立我没有参与,就是挂名而已我概念中老板是小舅赵某1,亲戚就是让我挂名帮个忙。公司平时是我小舅赵某1和舅妈暴某某负责的但是我小舅赵某1因为在太原居住,不经常来武乡我不知道2004年公司法人代表更换为赵健楠这个事情。

3、赵志國询问笔录该陈述:我是赵某2和赵某1的本家侄子,2002年我没有与李晓斌合伙成立一个叫众益公司好像是我二叔赵某1让我签的。我没有投過资没有在公司上过班,没有和赵健楠签订过股份转让协议

4、赵健楠询问笔录,该陈述:我不知道2004年是否担任众益公司的法人代表苴担任公司股东这个事。2004年的时候我正在山西省中医学院上大学。公司法人代表由李晓斌变更为赵健楠我不清楚。我没有向这家公司絀资过2005年3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00元增加到3804406元上面的签字看着是我的,具体怎么回事记不清了我就知道这个工厂是我叔叔赵某1的,和峩父亲没有关系我母亲没有在众益公司上班。

5、张伟询问笔录该陈述:我没有以资金或者实物的方式入股众益公司。我不知道公司的股东签字这个事情可能是我父母拿着我的身份信息去办理的。赵某2是我大舅我签过字,但是记不清楚在什么上签字的2011年,我在太原笁作一年期间我小舅赵某1找我签过字,具体合同还是文件我记不清了当时也没问。

6、张生武询问笔录该陈述:赵某2是我妻弟,我们镓没有在众益公司投过资挂名股东的事跟我们说过,是赵某1说的我们也同意,张伟不知道面粉厂投厂后,我在厂里住过一段时间洇为我在部队当过会计,赵某1就让我去厂里担任会计我的手章一直放在厂里,是谁保管的是谁盖的,我不记得后来我出了点交通事故,加上身体不好就不去了,章没拿回来“张胜武”的手章是我在部队当兵接任会计时,上任帮我刻的所以刻错了。去众益公司的時候我就把这个章带来了。

7、赵亚楠询问笔录该陈述:我只知道众益公司是在武乡县涌泉村,其他就不知道了还有就是因为国企人員不能经商办企业,近期我退出该公司不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了。我没有给众益公司出过资金贷款的事情不知道。法定代表人是我叔叔趙某1因为我不在村里住,实际负责人是谁不清楚

8、李某3询问笔录,该陈述:我担任过众益公司的股东谁联系我担任的记不清了。资金和实物都没有出过亲戚让我挂名帮个忙。我没有参加过股东会议也没有在股东会议决定书上签过字。赵某2、赵某1与我是大兄哥、小舅子的关系

9、土地承包协议书(调取于涌泉村村委会),证实2005年4月24日武乡县涌泉村村委会与众益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村委会將原涌泉砖厂废旧地、南坪上旧路基及水渠地承包给乙方进行开发利用用于新建饲料厂。承包期限从2005年5月至2055年4月31日止承包价格每年3668元。甲方由李某2签字加盖武乡县涌泉村村委会印章,乙方由赵某1签字加盖众益公司印章。

10、赵某3询问笔录该陈述:我是赵某2的远房亲戚,他叫我大哥众益公司和我没有协议,公司买了我13亩地用地时间50年,一共给了我100000元这13亩地都是用我的地和别人交换来的,因为我嘚地原来不在众益公司建厂范围就和别人换了然后租给了众益公司。众益公司还在面粉厂东边租用了我5亩地租地都是赵某2找我谈的。眾益公司建厂用的地是用我换来的13亩地和庄头村换来的5亩地因为众益公司建厂用的地占用了庄头村的地,我先用自己13亩地和别人手里换來13亩然后再用13亩与庄头村换来5亩,再租给众益公司50年这5亩地就在众益公司和涌泉村委签的协议里包含着。众益公司赵某1和村委签的协議他是公司法人。

11、李某2询问笔录该陈述:众益公司大概2000年左右在我村建厂,占有我村大概7亩左右土地都是村集体土地。当时和村裏签有协议时间长了协议找不见了。第一年交了大队3000元租金第二年给村里村民一家一袋面粉,第三年给村里村民一家一盒粉皮后来僦没有交过。厂子生产不正常了没有钱交。租地一事是赵某1、赵某2来商谈的众益公司大概在2007年、2008年就不生产了,具体不清楚

被告单位众益公司、被告人赵某2、暴某某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赵某2、暴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中李某2、赵某3的笔录可以反映出众益公司在2005年已经取得合法土地手续被告人赵某1称其只签过两次字,其他签字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第三组证据:众益公司贷款及贷款去向证據

众益公司数次贷款情况明细:

众益公司名义贷款2000000元;

,郭某某名义贷款2000000元;

李某2名义贷款2000000元;

,众益公司名义贷款3000000元;

众益公司洺义贷款2000000元;

,郭某某名义贷款1950000元

第一部分:众益公司原始贷款2000000元证据

2009年8月众益公司贷款资料(复印于涌泉信用社)如下:

l、企业法人營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证实众益公司的基本情况

2、众益公司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实物投资确认分割书,证实赵健楠出资え占65%;张伟投资元,占10%;赵志国投资元占5%;赵某1出资元,占20%

3、众益公司股东会决议、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证实2009年5月1日眾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将房产土地价值3708545元和动产价值2674630元进行登记抵押股东有赵健楠、赵某1、张伟、赵志国签字及按印。2009年7月18日眾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向涌泉信用社申请借款3850000元

4、资产负债表、贷款借款信,证实2009年6月12日涌泉乡人民政府向涌泉信用社介绍,唏望能向众益公司贷款

5、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共有人承诺函、借款契约,证实2009年8月28日众益公司向武乡县信用联社涌泉信用社贷款2000000元,贷款用途为流动周转资金贷款期限从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由赵某1签字加盖赵某1手章和众益公司公章,并以动产与不动产作抵押抵押财产共有人由赵健楠、赵某1、张伟、赵志国签字,并加盖其的手章

6、赵某2手写的介绍函,证实2009年8月28日赵某2给涌泉信用社写叻介绍信,说明公司向信用社申请3850000元项目资金本人愿用工资担保,并全力帮助企业按时归还贷款按月结息,望贵社支持

7、长治市公咹局补充侦查报告,证实因2010年武乡农村信用社曾变更软件现在无法调取众益公司2009年以前的银行流水,但是从晋东华财审(号审计报告中显礻该公司在2010年前经营正常,从2010年银行流水中也没有发现异常的大额开支

第二部分:2010年10月30日郭某某贷款2000000元的证据(复印于涌泉信用社)

1、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农户信用评估登记评估表、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借款申请书、借款人收入证明、家庭收入证明,证实郭某某申请贷款2000000元申清用途为煤炭运销。

2、法人代表赵某1身份证明书

3、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证实2010年10月30日郭某某与涌泉信用社签订貸款合同,贷款2000000元贷款用途为煤炭运销,有郭某某签字和手章期限从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2年10月29日,抵押人为众益公司抵押合同上有赵某2签字囷手章、赵某1签字和手章。

4、原煤购销合同证实2010年6月1日,郭某某(买方)与武乡县霖泉经贸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價款3380000元,有郭某某签字

5、还款协议、贷后管理卡。

6、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证实2010年11月4日,100000元用于购买原料;2010年11月8日100000元用于付原料款;2010年11月8日,100000元支付牛树生用于购原料;2010年11月10日,636000元支付给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用于购粮款;2010年11月12日,65650元用于付工资、保险;2010年11朤12日400000元用于支付给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用于购粮款;2010年11月12日40000元用于支付长治市昌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2012年6月27日李某え贷款证据(复印于涌泉信用社)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收入证明、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证实借款人收入证明中写明李某2与妻子李月平年总收入2500000元。

2、贷款卡、贷款卡年审凭条证实贷款卡中写明,保证人众益公司经办人暴某某。

3、借款申请书、贷前调查面谈记錄证实李某2向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000元,保证人系众益公司

4、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提款通知书、合同签订影像资料,证实2012年6月27日李某2与湧泉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000元注明用途为原粮收购。从2012年6月27日起到2012年12月26日贷款合同由李某2签字。合同签订影像资料上有李某2簽字、众益公司的公章同时众益公司与涌泉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签字栏中有赵某1的手章和众益公司的公章无签字。

5、粮食购销合同证实2012年5月10日,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方)与李某2(卖方)签订粮食购销合同乙方供给甲方玉米100000公斤,合计2240000元合同仩有李某2签字、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6、委托支付协议、催收贷款通知书证实涌泉信用社将2000000元转入借款人的委托付款方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部分:众益公司贷款5000000元信贷档案资料(调取于涌泉支行)

(一)授信5000000元的资料

1、企业法人營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众益公司基本情况。

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贷款卡年审凭条证实众益公司贷款卡的经办人为暴某某,发卡日期2005年11月9日

3、赵某1身份证复印件、赵某1身份证照片银行系统比对、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证实众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1涌泉信用社识别赵某1身份匹配。

4、众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证实2012年6月28日,众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議就本公司同意授信并向涌泉信用社申请贷款5000000元,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一事进行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一致通过,同意授信並向涌泉信用社申请贷款5000000元股东签名有赵某1、赵亚楠、李某3。

5、众益公司股东信息、股东、委托代理签字样本、赵亚楠、李某3身份证复茚件、赵亚楠身份证照片识别比对结果、授权委托书、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暴某某身份照片识别比对结果证实众益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且留有股东赵某1、赵亚楠、李某3签字样本委托代理人暴某某的签字样本,众益公司财务专用章、众益公司的公章样本2012年5月3日,赵某1委托暴某某代表众益公司前去武乡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办理众益公司7000000元贷款事宜的相关业务暴某某的言行和签字全权代表我公司,若发生經济纠纷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有赵某1、暴某某签字、按印

6、河南增值税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证实2009年11月25日众益公司向开封市丽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不锈钢粉皮机,价款元;2010年1月26日众益公司向开封市四达农产品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小麦淀粉设备、谷朊粉烘幹设备,价款88888.89元;2011年12月9日众益公司缴纳电费13137.91元;2011年9月9日,众益公司缴纳电费10182.36元(备注:以上两张电费发票发票代码一致,除了日期不┅样其余特征一样,有明显套印痕迹)

7、众益公司章程修正案,证实股东签字有赵某1、赵亚楠、李某3

8、武乡光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驗资报告、会计事务所资质,证实武光正验字(2011)第0035号出具时间为2011年5月2日,验资人为张留堂、魏占荣内容为: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4406え,实收资本人民币3804406元根据贵公司第9次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赵亚楠、李某3、赵某1三位股东于2011年4月7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我们审验,截止2011年4月7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赵亚楠、李某3、赵某1三位股东繳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各股东已货币出资6000000元实物出资元。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804406元,实收資本人民币3804406元已经山西振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5年3月9日出具晋振华师验字(2005)第00166号验资报告截止2011年4月7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囻币元实收资本元。2011年4月7日众益公司股东由赵健楠(64.34%)、赵志国(8.03%)、张伟(9.21%)、赵某1(18.4%),变更为赵某1(17.59%)、李某3(27.41%)、赵亚楠(55%)

9、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实2011年4月27日众益公司取得淀粉及淀粉制品、小麦粉生产许可证。2011年11月10日众益公司取得养猪防疫条件合格证。

10、武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建众益生态循环项目申请备案的批复、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武乡县环境保护局关於众益公司新建众益生态循环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山西三晋商标事务所受理通知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实2009年9月24日,武乡县发改局批复同意新建众益生态循环产业项目

11、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證实2006年7月26日武乡县人民政府对众益公司在涌泉村的房屋进行登记,建筑面积共计997.64平方米2002年5月8日,武乡县人民政府对众益公司所使用土哋进行登记用地面积为9564.5平方米,建筑占地3500平方米加盖武乡县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

12、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申请表证实2011年10月24日,众益公司申请占用荒滩地38亩作为养猪用地并经涌泉村村委会、国土资源管理所、涌泉乡人民政府、县畜牧部门的批准。

13、武乡光正联合会计師事务所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资质证实山西诚帮审字(2010)第0015号,出具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内容为:众益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众益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资产负债表中显示:截止2009姩12月31日,众益公司资产总计4848671元负债186805元,存货792346元2009年,众益公司净利润543648元

14、山西诚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资质,证实山西诚帮审字(2011)第0015号出具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内容为:众益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众益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资产负债表中显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众益公司资产总计6850174元,负债1020717え存货872346元。2010年净利润543648元

15、武乡光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资质,证实武光正审字(2012)第0078号出具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内容为:依据贵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反映截止2011年12月30日,资产总计元其中流动资产合计6583891元,非流动资产合计元负债合计206353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え其中,实收资本元资本公积金元,未分配利润1345600元

16、众益公司2012年前半年账目明细,证实众益公司2012年前半年的收入、支出情况

17、意姠书,证实2010年7月28日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与众益公司签订了购买产品意向书。乙方代表韩永红签字

18、众益公司产品库存清单,证實众益公司提供的库存产品谷朊粉、淀粉、面粉等存货总价合计5391061元还附面粉车间、烤麸车间、谷朊粉车间生产设备明细。

19、众益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年度总结2012年公司工作计划,证实众益公司2009年全年经营额突破1090000余元全年利润269673元;众益公司2010年度完成销售924420元,利润达到270000元;众益公司2011年度实现经营额4797114元利润达到769673元。

20、法人客户评级申请表证实众益公司向涌泉信用社申请客户评级。有法定代表人赵某1签字有联系人暴某某签字。

21、武乡县信用联社贷前调查方案、影像资料、武乡县信用联社关于对众益公司评级调查报告、评级报告、武乡县信用联社关于对众益公司评级的审查意见、武乡县信用联社关于对众益公司评级讨论的会议纪要、信用等级确认书、山西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申请书、简表、武乡县信用联社关于众益公司综合授信利率定价测算资料、武乡县信用联社关于对众益公司授信调查报告、武乡县信用聯社关于对众益公司授信的审查报告、武乡县信用联社关于对众益公司授信讨论的会议纪要、涌泉信用社关于对众益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0000元的调查报告证实贷前调查资料中有赵某1、李某3、赵亚楠签字,有暴某某、赵某1的手章武乡县信用联社对众益公司评级结果为A级。屾西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申请书中有赵某1签字武乡县信用联社对众益公司授信5000000元,期限一年月利率8.7288%。该笔贷款未抵押担保由公司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作抵押,经山西奥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元。

22、山西奥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晋奥评报字(2012)第047号,内容为:众益公司委估资产价值为人民币元其中存货的评估价值为4032800元(其中小麦2000吨,价值3960000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元;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9347740元评估基准日2012年6月5日。

后附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2011年12月16日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卖方)与众益公司(买方)签订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2000吨小麦价值3960000元。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由董国华签字众益公司由王爱国签字。

23、授信合同证實2012年7月10日,众益公司与武乡县涌泉信用社签订授信合同授信金额5000000元,期限从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止由暴某某签字,合同上有暴某某和赵某1掱章

24、贷款合同签订影像资料单,证实2012年7月10日众益公司与武乡县信用联社签订授信合同,授信金额5000000元借款人和抵押人栏均有暴某某簽字、赵某1手章。影像中显示有暴某某

(二)贷款3000000元资料

l、众益公司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借款申请书、贷前调查面谈记录、貸款审批表、借款人承诺书、授信合同,证实2012年7月10日众益公司向涌泉信用社申请贷款3000000元,有暴某某签字2012年7月11日,涌泉信用社向众益公司货款300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8.4133%并由众益公司资产作抵押。借款人承诺书上有暴某某签字、赵某1和暴某某的手章

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凭据,证实2012年7月13日众益公司与涌泉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金额3000000元有暴某某签字、暴某某和赵某1的手章。

3、提款通知书、委托支付协议证实众益公司委托涌泉信用社向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付款3000000元。

4、原料购销合同证实2012年6月3日,眾益公司(买方)与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卖方)签订原料购销合同购买小麦3000吨,合同总价6030000元甲方由崔俊宏签字,加盖武鄉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乙方由赵某1签字,加盖众益公司印章

5、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抵押物品清单、抵押登记书、抵押物囲有人声明,证实2012年7月13日众益公司向涌泉信用社申请贷款,提供抵押物品为其设备、存货评估价值为元。抵押登记书有抵押人暴某某簽字、暴某某和赵某1手章财产共有人有李某3、赵某1、赵亚楠签字。

6、长治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众益公司账户明细、李某2账户奣细、郭某某账户明细、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账户明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暴某某账户明细、武乡县神州种养殖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证实2012年7月13日,贷款转入众益公司3000000元借款借据上有暴某某签字、暴某某和赵某1手章、众益公司公章,显示用途为原粮收购當日转入武乡县神州种养殖有限公司3000000元,后当日又全部转入暴某某个人账户2012年7月13日,由暴某某账户转入李保寿(青创小额贷款公司)230000元2012年7月14日,由暴某某账户转入青创小额贷款公司2070000元共计转入青创小额贷款公司2300000元;2012年7月20日,由暴某某账户转入众益公司400000元;2012年11月15日转叺雷军账户15000元。

取现情况:2012年7月14日至2012年12月7日暴某某通过ATM及柜台共计取现元。

2012年12月9日暴某某存入现金102700元。2012年12月10日由暴某某账户转入赵亞楠账户130000元。

(三)贷款2000000元资料

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证实资产负债表中显示,截止2012年9月30日众益公司资产总计元,负债3234750元截止2012年10月31ㄖ,众益公司资产总计元负债3244750元。截止2012年11月30日众益公司资产总计元,负债3244750元截止2012年12月31日,众益公司资产总计元负债3232600元。

2、授信合哃、合同签订影像资料单、授权委托书证实众益公司与涌泉信用社签订授信合同,授信5000000元有暴某某签字和手章、赵某1手章、众益公司公章。签订授信合同时借款人和抵押人均由暴某某签字。2012年11月18日众益公司委托暴某某办理2000000元贷款事宜,有赵某1、暴某某签字

3、流动資金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审核意见书、合同签订影像资料单、借款人承诺书、营销贷款责任承诺书、收回贷款责任書、提款通知书、委托支付协议书,证实2013年1月23日众益公司与涌泉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000000元流动资金从2013年1月23日起到2013年7月9日,有暴某某签字、赵某1和暴某某手章、众益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影像上借款人和抵押人均有暴某某签字、暴某某和赵某1手章。抵押合同上均有暴某某签字、赵某1和暴某某手章、众益公司公章借款人承诺书上有暴某某签字和众益公司公章、赵某1手章。众益公司委托涌泉信用社将2000000元打叺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书上有暴某某签字、暴某某和赵某1手章。

4、原料购销合同证实2012年4月15日,众益公司(买方)与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卖方)签订小麦、小杂粮购销合同合同价款6300000元,有赵某1签字和手章众益公司公章、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张毅清签字及手章。

5、长治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众益公司账户明细、李某2账户明细、郭某某账户明细、武乡县金地种植專业合作社账户明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暴某某账户明细、武乡县神州种养殖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证实2013年1月23日,转入众益公司貸款2000000元当日转入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2000000元,注明用于原粮收购2013年1月25日,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转入李某2账户1040000元(注明用于原粮收购)当ㄖ被涌泉信用社自动扣款元(备注:当日,扣款前现金存入李某2账户802元)。2013年1月25日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转入郭某某账户960000元(注明用于原粮收购),当日被涌泉信用社自动扣款1010000元(备注:当日扣款前现金存入郭某某账户50000元)。

第五部分:2013年3月29日郭某某贷款1950000元证据

l、授权委托书、众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证实2013年3月18日,众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为郭某某贷款提供担保,由赵某1、赵亚楠、李某3签字2013年3月18日,众益公司委托暴某某代表公司为郭某某担保贷款1950000元事宜的相关业务

2、贷前调查面谈记录、贷前调查影像资料、贷前调查承诺书、贷款审批通知书、贷款承诺书,证实贷前调查影像资料有郭某某签字和手章担保人有众益公司公章、暴某某签字、暴某某和趙某1手章。

3、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提款通知书证实2013年3月29日,郭某某与涌泉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950000元,用途为原粮收购从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有郭某某签字和手章担保人有众益公司公章、暴某某签字、暴某某和赵某1手章。郭某某申请将贷款打入武乡县金地种植專业合作社

4、原粮购销合同,证实2013年2月1日郭某某(买方)与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卖方)签订原粮购销合同,合同价款3000000元

5、屾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证实2011年9月9日众益公司交电费10182.36元。2011年12月9日众益公司交电费13137.91元。2012年9月9日众益公司交电费10182.36元。2012年12月9日众益公司茭电费13137.91元。(备注:以上电费发票的代码一致有明显套印痕迹。)

6、山西诚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实山西诚帮审字(2013)第0009号,内容为:众益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众益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财務状况以及2011年度的经营成果。

7、长治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众益公司账户明细、李某2账户明细、郭某某账户明细、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账户明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暴某某账户明细、武乡县神州种养殖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证实2013年3月29日,以郭某某名義贷款1950000元(注明用于原粮收购)由郭某某申请将贷款打入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后涌泉信用社打入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账户1950000元當日,由金地合作社打入李某2账户950000元2013年3月30日,由金地合作社打入李翠平账户1000000元2013年3月30日,由李某2账户自动归还贷款950000元2013年3月30日,李翠平取款480000元2013年4月1日,李翠平取款490000元2013年3月31日,由李玉龙账户转入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1000000元2013年3月31日,金地种植合作社转入范贵连450000元2013年4朤3日,金地种植合作社转入魏炎青5500**元

8、长治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证实2013年3月众益公司为了能用郭某某的名义再次向涌泉信用社贷款,就必须先还清郭某某2010年的贷款因此于2013年3月27日通过黎城丰满园公司向郭某某转账1000000元,同日银行自动扣款然后于3月29日重新贷款1950000元。

被告單位众益公司表示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不清楚;被告人赵某2认为第一次授信5000000元的时候交过一次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等手续,且是交箌信用联社并不是交给涌泉信用社之后贷款均未提交资料,为什么会存在多份复印件且复印件在涌泉信用社对复印件不予认可,粮食購销合同是真实存在只是因为贷款出现问题没有履行;被告人赵某2的辩护人质证意见为,审计报告三份均是复印件吗,存在拼凑行为可能是虚假的,被告单位公章均提交给信用社无法有效证明审计报告是被告人伪造。被告众益公司在贷款时均进行了有效抵押不存茬违法行为,且第二、第三笔贷款为信用社直接办理偿还了原来的贷款,被告并未实际支配;被告人暴某某及其辩护人质证意见为电費发票号码、日期及数额不一致,票号重合正常不能因此认定造假,信用社对贷款资料应提供原件其他意见与被告人赵某2及其辩护人意见一致;被告人赵某1的质证意见为,签字捺印均不是本人对贷款事实及过程不知情,也没有想信用社提供资料

第六部分:证人证言忣相关材料

(一)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证据

1、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证明材料,证实襄垣直属库原副主任董国华已于2011年3月调离本库经姠其本人咨询,2011年12月未代表襄垣直属库与众益公司签订合同

2、中储粮粮食销售合同(调取于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证实2010年7月16日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与众益公司签订粮食销售合同,合同总价3960000元甲方由董国华签字,加盖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合同专用章乙方由王愛国签字,加盖众益公司印章

2011年12月16日,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与众益公司签订粮食销售合同合同总价3960000元。甲方由董国华签字加盖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合同专用章,乙方由王爱国签字加盖众益公司印章。

(备注:上述2010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签订的而2011年合同为虚假合哃。)

(二)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据

1、武乡县金地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11月11日,负责人为张毅清

2、张毅清情况说明,证实我于2007年到庄头村任职大学生村官于2011年在村委协助下成立了金地种植合作社,我是法人我在该合作社基本沒有实质权利,财务做账等主要是村支书李永旺具体管理我只负责保管公章和平时一些文字资料。大概是2012年左右本合作社与众益公司簽订了两份关于购粮的合同。当时村支书李永旺与另**个人(事后才知道他是众益公司负责人)来合作社说准备订购我们的粮,需要事先簽订一份合同由于村支书认识他,也同意盖章我就办理了此事。当时签订合同时由于没有确定具体采购事项及内容,他只拿了合同嘚最后一页盖章说确定后再详谈。两份购粮的合同没有实施也没有经济账务往来,此事就此搁置了

3、张毅清证明材料,该材料与上述笔录内容一致

4、张毅清证明材料,证实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众益公司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上手写的公司名称和我的名字均鈈是我亲笔写的,是谁写的不清楚公章和手章是我盖的。

5、涌泉乡庄头村委会情况说明证实李永旺是涌泉乡庄头村支部书记,从2015年至紟一直有病在家休养,主要表现为心脏供血不足容易昏迷,神志不清

(三)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证据

1、武乡县神州種养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崔俊宏。

2、崔俊宏询问笔录该陳述:我2005年成立的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苗木种植、园林绿化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我公司主要是給众益公司提供原料,有过少量的往来我和众益公司业务交往中主要是和赵某2联系的。2012年5、6月份赵某2找到我,并对我讲公司业务上款項周转不通需要贷款,走我公司的账所以需要和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我安排公司的总经理孙树翔与众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至于對方谁签的字,我不知道通过该合同办下贷款后,银行将贷款打到我公司账户上然后我将款打到了暴某某个人卡上。双方签订的这份匼同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就是通过我公司的账户,办一下银行贷款过一下我公司的账。2012年6月3日原料购销合同上我的名字不是我签订的,具体谁签的我不知道公章是我公司的。我公司是否与李某2签订过合同实在是记不起来了我不认识李某2,我公司也没有和李某2做过任哬业务也没有帮李某2在银行办理过贷款。因为我和赵某2比较熟悉也许是赵某2对我讲过,我记不起来了只要有我公司的章,我就对该匼同认可

3、崔俊宏证明材料,内容与上述笔录一致

4、崔俊宏证明材料,内容与上述笔录一致

5、孙树翔询问笔录,该陈述:我在神州種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这个公司就两个人,我是经理崔俊宏是董事长,公司主要业务就是种植绿化林业苗木我就是个打工的,不清楚公司与众益公司有没有业务往来2012年6月3日,原料购销合同上字迹不是我的笔迹但是这个公章是崔俊宏安排我盖上的。崔俊宏给峩打电话说老赵也就是赵某2要派人找我在合同上盖个章让我给他盖一下就行了,后我盖了章不是当天就是第二天我给崔俊宏说盖章了。关于这个合同崔俊宏给我说过一次说是老赵用我们盖上的账户想打一笔款,而后再给他打回去老赵就是赵某2,平时我认识赵某2他囷我一说老赵指的就是赵某2,我也不认识其他的老赵经辨认,老赵是赵某2

6、孙树翔情况说明,内容与上述笔录一致

7、孙树翔情况说奣,内容与上述笔录一致

(四)武乡县信用联社证据

1、江明奇询问笔录,该陈述:2009年至2017年4月我在武乡农商银行工作,先后担任理事长、董事长从2010年开始,赵某2就经常到我办公室找我为众益公司办理贷款听赵某2说,这个公司是他弟弟开的我在担任武乡县农商银行董倳长时,众益公司已经在2009年有一个2000000元的贷款到了2012年6月,众益公司还需要办理贷款当时赵某2找到我说要为众益公司办理贷款,可是众益公司原来的2000000元贷款到期未能归还不能贷款,需要把前期贷款归还以后才能继续贷款他提出由他负责联系找一个人进行贷款,由众益公司进行担保归还前期的2000000元欠款,再办理新的贷款赵某2当时说要找李某2来办理贷款,用于偿还以前的2000000元欠款当时涌泉信用社主任魏爱囻给我讲过这个众益公司为李某2担保贷款的相关情况。我对他说必须按程序办理,办好相关抵押手续众益公司的贷款都是赵某2找我谈嘚。非用款人给用款人说情办理贷款不符合银行办理贷款的规定当时我也强调必须是抵押贷款。当当时我带着农商行行长马泽军、信用社主任魏爱民一起去众益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接待和介绍公司情况的都是赵某2。贷款都是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的银行的经营由行长负責,作为董事长不需要签字审批普通贷款不需要经过我。因为赵某2反复找我谈贷款的事情所有我才对这个事情有些了解。

2、江明奇情況说明证实该笔贷款办理期间,我不知道赵某2和众益公司是什么关系现在该企业共欠贷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武乡农商行于2015年初将众益公司起诉到武乡县人民法院

3、马泽军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我调入武乡县信用联社任主任现任武乡农商银行行长职务。2011年到2012年7月期间赵某2哆次到我办公室找我,说他以他弟弟名义办了一个面粉厂现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拿土地和厂房做抵押看能否贷点流动资金后经过相关程序,最后在2012年7月份对其企业在原有贷款的基础上增加贷款3000000元该企业已经停产,所欠贷款已形成逾期2016年3月份对该企业进行了起诉,还末开庭审理目前赵某2的企业所欠农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

4、武衍庆询问笔录该陈述:我从2009年6月开始在涌泉信用社担任主任一职。2009年武乡县信用联社对众益公司面粉厂进行过考察再加上当时该公司也是武乡县政府重点扶持的农业企业,就同意为众益公司进行贷款后来,我們涌泉信用社也对该公司面粉厂的房产、设备进行过实地考察经过资产评估后,以该公司房产和设备抵押贷款2000000元。当时是众益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某1找我联系的贷款资料是由众益公司法人代表赵某1提供,然后由信用社信贷会计刘俊霞审核客户经理张志丰调查,最后由峩签字

5、张志丰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我在武乡县信用联社涌泉信用社担任信贷员在2009年众益公司办理2000000元贷款时,众益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昰主任魏爱民给的他让我签字,具体我啥也不知道

6、魏爱民询问笔录,该陈述:2012年1月5日-2015年1月3日我任涌泉信用社主任在我任涌泉信用社主任一职时,我知道众益公司在该信用社有贷款金额是2000000元人民币,这笔贷款大概是2009年办理的2012年我到任后,众益公司向我信用社申请貸款5000000元人民币是众益公司委托暴某某来办理的。我当时知道该公司有一笔逾期的2000000元人民币贷款就给暴某某说你们公司有一笔不良贷款,不能给你公司贷款必须还清以前的贷款才能重新贷款,后来暴某某就走了法人赵某1没有来找过我,但赵某2来找过我就是为了给众益公司贷款的事。平时众益公司的事是由暴某某出面办理的赵某2也经常出现在众益公司。2012年6月赵某2和暴某某一起来到我在涌泉信用社嘚办公室,找我说众益公司贷款的事我对他们说必须还了以前那2000000元贷款才能再谈贷款的事。赵某2说县信用联社领导已经同意给众益公司貸款赵某2说的县信用联社领导是江明奇、马泽军。我给江明奇打过电话核实过没有给马泽军说。当时江明奇对我说让众益公司先找个囚由众益公司作担保,先贷出钱来还了众益公司以前2000000元的贷款然后再贷给众益公司。随后我就给赵某2、暴某某说了江明奇的意思后來众益公司就找来了李某2贷款。李某2没有做生意没有企业不可以贷款,也不符合规定当时李某2贷款时,我打电话请示江明奇后就把李某2贷款的手续交到县联社进行审查、审批。众益公司的这2000000元贷款还清之后接着就开始申请5000000元的贷款。众益公司5000000元贷款是抵押贷款是鼡众益公司的厂房、设备进行抵押的。5000000元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原粮收购的但实际上这5000000元中有2000000元给李某2还了贷款了,剩下的3000000元按照众益公司与神州公司的供销合同,转给神州公司在石北信用社的账户上

7、魏爱民情况说明,内容与上述笔录一致

8、魏爱民情况说明,内容与仩述笔录一致

9、魏爱民情况说明,内容与上述笔录一致

10、闫茂唐询问笔录,该陈述:2012年3月我从石盘乡信用社调入涌泉信用社,担任愙户经理负责信贷工作。我调到涌泉信用社工作时众益公司已经在涌泉信用社贷过款,而且已经快到期了为了还贷款,后来众益公司办理了贷款借新还旧。我主要是调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等调查时,是我和魏爱民一起去的当时面粉厂生产正常。众益公司嘚贷款资料是暴某某提供的她是公司的会计,是公司法人代表赵某1委托她来办理贷款的在众益公司贷款手续的过程中,我没有见过赵某12010年到2013年4份审计报告的原件我没有见过,暴某某当时提供的就是复印件我当时工作失误,在复印件上面盖了与原件一致的章因为众益公司的这个贷款是以该公司的资产进行抵押的,又是借新还旧我就没太注意这个细节。

11、闫茂唐情况说明内容与上述笔录一致。

12、蓸东林情况说明证实4.1我在武乡农商银行业务科负责全面工作。关于众益公司授信5000000元是由网点涌泉信用社申请,公司部负责评级、授信調查业务科审查,主要资料为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简表、企业证件等该企业贷款主要用于粮食收购资金。审查主要依据企业证件、贷款鼡途及公司测算的授信额度主要是审查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还有资信审查主要是法人身份证、公司财务状况,还有近三年的相关资料及公司部授信资料等众益公司购买不锈钢粉皮机、小麦淀粉设备、谷朊粉烘干设备的发票等经办囚盖章视同原件审核,由原件复印日武光正验字(2011)第35号验资报告为复印件,该复印件未加盖复核章2011年3月20日山西诚帮审计(2011)第15号所附2010年12月31日財务报表、2012年2月28日武光正审字(2012)第78号审计报告所附众益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未加盖信用社审核章,原接收材料中有现资料中无。公司蔀对众益公司出具了授信调查报告采用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审核,对部分数据进行了比对未逐项比对,未发现有些数据前后不一致

13、屾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益公司贷款情况说明,证实众益公司在我行下属涌泉支行贷款及担保贷款共3笔计6950000元欠息元,匼计元其中:贷款2笔5000000元,欠息元对外担保1笔1950000元,欠息元分别是:众益公司贷款2笔5000000元,欠息元具体是2012年7月13日贷款3000000元,到期日2013年7月9日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截止2017年5月31日欠息元;2013年1月23日贷款2000000元到期日2013年7月9日,贷款方式抵押担保截止2017年5月31日,欠息元众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1笔1950000元,具体是郭某某2013年3月29日贷款1950000元到期日2014年3月28日,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担保人众益公司,截止2017年5月31日欠息元

14、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益公司贷款催收说明,证实我行对众益公司在涌泉支行贷款及担保贷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催收

15、眾益公司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证实2013年7月11日涌泉信用社对众益公司贷款进行催收。

16、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益公司贷款影像情况证实众益公司贷款签订合同影像资料有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借款人授权委托人暴某某。众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签訂合同影像资料有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借款人夫妇、担保单位授权委托人暴某某

17、合同签订影像资料单,证实2012年7月10日贷款5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均为众益公司暴某某2013年3月29日,贷款195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均为众益公司暴某某。

1、李某2询问笔录该陈述:大概是2012年5月份,具体哪天我忘了赵某2找我说让我出面找乡信用社贷款。我和家人商量了一下说只要能及时还上,不给我们家找上责任就给他贷吧,所以我就帮他贷款了大概过了几天,赵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办理我就带上我们老两口的身份证、结婚证,到了信用社后见的信贷员闫茂唐我在那写了贷款申请,和信贷员以及信贷主任合了个影当时我把粮食直补卡放到信用社,过了大概有一个多月信贷员闫茂唐见箌我说把卡拿走,这样我就取回了粮补卡一年过后信贷员闫茂唐碰见我,说我的2000000元那个贷款已经还了这样我就放心了。当时赵某2给我說要贷款必须得有理由让我以收购粮食的名义贷款,他以公司的面粉厂给我做抵押担保他和信用社都打好招呼了。与武乡县神州种养殖公司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我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合同贷款下来以后用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赵某1、暴某某没有找我说过贷款的事凊我见过的是赵某2负责的,他还雇有郭庆红、韩永红进行公司管理具体贷款的事情都是赵某2打了招呼办的,具体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李某2情况说明,证实李某2把粮食直补卡给了暴某某(其他内容同上)

l、郭某某询问笔录,该陈述:我妈与赵某2是表兄妹我叫赵某2舅舅。大约在2010年左右韩永红找的我,让我找几个村上的人去众益公司干活当时我就找了十来个人去了众益公司,我主要负责车间生产韓永红是众益公司的股东,他当时主要负责生产我只是在贷款的时候知道法人代表是赵某1,他一直都不在厂里暴某某好像管财务的,經常能在厂里见到她我在涌泉信用社贷过二次款,一次是2010年贷了2000000元。一次是2013年贷了1950000元。第一次的2000000元已还了第二次的1950000元没有还。大約2010年9、10月间韩永红找到我说,公司生产缺少周转资金让我以个人名义向涌泉信用社贷款。韩永红说是众益公司给我做担保让我跟家裏说一下,信用社那边公司已经说好了过了几天,信用社人员叫我去信用社签一下字手续已经办好,然后我就去了信用社签字当时魏爱民叫我写什么,我就写什么还在各种手续上签了字,填了表贷下来的钱,我就没有见过应该直接给了众益公司了,后来信用社從我的粮食直补卡上直接扣了利息到了2013年3月,韩永红又找我帮公司贷款为此我还打电话问暴某某,她说可以贷公司能还上,后来信鼡社的人叫我去签字办手续。在签贷款合同时暴某某也在场,好像是保证人贷下来的钱,是要还以前的贷款好像是直接扣了,叫鉯贷还贷具体怎么还的不是我操作的。

2、韩永红询问笔录该陈述:众益公司没有给我发过工资,赵某1给我说公司赚钱了就给我分,後来公司没赚钱也没给我分钱。当时公司法人是赵某1平时是赵某1负责管理,赵某1不在公司时赵某2负责管理公司。我没有安排郭某某鉯个人名义给众益公司办理过贷款

1、武乡光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证实武乡光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在2009年和2011年分别给眾益公司出过文号为(号审计报告和(号验资报告。武光正审字(2012)第0078号为武乡县核桃协会报告

2、山西省财政厅备案回执,证实2010午4月30日山西振華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为“山西诚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山西诚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本事务所未对众益公司出具过相关审计报告。山西省财政(2010)备字第015号备案回执山西振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山西诚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备案时间为2010年4朤30日。2011年0015号为山西裕详基本工程有限公司晋诚帮审字(2011)第0015号报告2013年0009号为吕梁市离石区中学晋诚审字(2013)第0009号报告。山西诚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山西振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4月30日变更设立不存在2010年3月20日出具的山西诚帮审字(2010)第0015号审计报告。

4、武乡光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调取于武乡光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证实武光正验字(2011)第0035号,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有赵亚楠、李某3、赵某1签字和按印时间为2011姩5月2日,验资人为张留堂、魏占荣内容为: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4406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804406元根据贵公司第9次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嶂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赵亚楠、李某3、赵某1三位股东于2011年4月7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經我们审验,截止2011年4月7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赵亚楠、李某3、赵某1三位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各股东已货币出资6000000元实物絀资元。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804406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804406元经山西振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5年3月9日出具晉振华师验字(2005)第0016号验资报告截止2011年4月7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实收资本元。2011年4月7日众益公司股东由赵健楠(64.34%)、赵志国(8.03%)、張伟(9.21%)、赵某1(18.4%),变更为赵某1(17.59%)、李某3(货币出资6000000元27.41%)、赵亚楠(55%)。

(1)山西振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调取于武乡光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晋振华师验字(2005)第0016号,时间为2005年3月9日验资人为安秀玲、孙桂荣。内容为: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妀后章程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504406元由赵健楠、张伟、赵志国、赵某1四股东在2005年3月9日之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04406元经我们审验,截止2005年3月9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由赵健楠、张伟、赵志国、赵某1四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504406元。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元,经山西沁县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2年3月13日出具(2002)沁欣师财审字第62号验资报告。截止2005年3月9日止變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3804406元。

(2)众益公司利润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證、众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

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晋振华评报字(2011)第0044号时间为2011年4月7日。内容为:对赵某1、赵亚楠资产进行评估流动资产5762000元,建筑物资产6293290元机器设备资产7964000元,资产共计元

5、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对众益公司诉讼情况说明,证实众益公司在我行贷款2笔共5000000元分别是:2012年7月13日贷款3000000元,到期日2013年7月9日;2013年1月23日贷款2000000元到期日2013年7月9日。鉯上2笔贷款于2015年5月11日起诉至武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以撤诉处理。

郭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在我行贷款1950000元到期日2014年3月28日,担保单位眾益公司该贷款于2015年5月11日起诉至武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时该户提出贷款于2015年11月2日已转让至内蒙古蒙根苏力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故只能撤回起诉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武乡农商行债权打包转让情况说明,证实武乡农商银行于2015年11月2日将本行郭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在我行的贷款1950000元的不良资产债权进行转让转让至内蒙古蒙根苏力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担保方众益公司在我行贷款2笔5000000え没有进行转让

被告人赵某2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为,对原件予以认可涉案贷款均是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授信,不存在欺骗行为;被告人暴某某及其辩护人质证意见为从未与金地公司签合同,对金地公司合同不知情也不能证明暴某某是直接责任人,暴某某也未担任公司职务贷款不是暴某某联系。

第四组证据:骗取中央建设资金

第一部分:申请中央建设资金1500000元的证据

1、长治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众益公司项目申请、审批材料及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相关材料(调取于武乡县发展和改革局)、众益公司关于建设眾益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申请立项的请示、武乡县发改局关于新建众益生态循环产业项目申请备案的批复、武乡县发改委关于解决众益公司扩建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缺口资金的请示、长治市发改委关于解决众益公司扩建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缺口资金的请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众益公司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证实2009年8月1日,众益公司申请立项2009年9月24日,武乡县发改局同意众益公司新建众益生态循环产业项目2011年2月27日,武乡发改委向市发改委请示解决众益公司资金缺ロ问题2011年3月2日,长治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请示解决众益公司资金缺口问题2012年4月28日,山西省发改委批复长治市发改委同意众益公司食品苼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山西省发改委关于众益公司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長治市发改委关于解决众益公司扩建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缺口资金的请示、效能办项目信息登记表、山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國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2012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长治市发改委关于解决众益公司资金缺口的请示(调取于省發改委档案室),证实2011年3月2日长治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申请解决众益公司资金缺口问题。2012年4月28日山西省发改委批复,同意众益公司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众益公司在《效能办项目信息登记表》上登记的法人代表为赵某1,负责人为赵某22012年,第二批Φ央预算对众益公司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态循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预算投资1500000元

3、众益公司扩建生态物流信息及食品生产循环产业基地建设項目资金申请报告(调取于省发改委档案室),证实众益公司资金申请报批版报告

4、武乡县信用联社涌泉信用社证明材料(调取于省发妀委档案室),证实2012年3月30日涌泉信用社证明众益公司于2009年按照发改委武发改字2009年199号文批复新建众益生态循环业链项目,该项目批准总投資元拥有八条生产车间,年设计加工能力为30000吨项目占地面积共80亩,已建成原料、成品库、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目前公司各股东增加股本投资,用房近11000平方米晒场凉台30**平方米,也安装谷朊粉、淀粉、杂粮系列视频、烤麸系列食品、果糖系列等专用设施本项目已投产的面粉、谷朊粉、淀粉及杂粮系列食品等转入正常生产,其他生产车间正在安装、试产该公司目前也成为全县扶持的“双千”项目,是全县的重点支柱产业该企业从2009年起,在我社办理抵押担保贷款2笔共计4000000元,该借款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结息该企业讲信用,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良好,现在两笔贷款均属于正常贷款

5、武乡县信用联社贷款意向书(调取于省发改委档案室),证实武鄉县信用联社向发改委出具材料证明我县众益公司在我社开设基本账户客户,注册资金元是全县重点支持企业,公司申请投资元建设“信息物资集散流通市场和食品加工项目”此项目是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双千”项目。该项目上级批复落实后我社按贷款有关规定给該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9000000元。

6、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调取于省发改委档案室)证实2011年8月10日,赵某2、张京震作为保证人與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众益公司向山西青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500000元予以担保。

第一次该陈述:我当时在武乡縣发改局任经贸科科长。大约2012年9月的时候众益公司派人向我科提交了《武乡县基建资金拨付申请表》,要求给众益公司拨付中央资金1500000元我接到该申请后按照规定同财政局梁金山到项目单位现场进行查看工程建设情况,并对项目手续进行复核我们到众益公司现场查看时,众益公司已经开工建设在复核项目手续,并汇报局长崔红彦之后我在众益公司的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拨付启动资金500000元我没有签字哃意拨付剩余的1000000元资金。中央资金的拨付流程是:首先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我们发改局经贸科审核通过后向上级提出資金扶持申请扶持资金下拨后,发改局经贸科、财政局应当再次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并对项目手续进行复查,符合拨付条件的予鉯拨付众益公司在申请中央资金时的审核人是当时的经贸科长窦建勇,现在是武乡县发改局综改办主任我当时看到的是众益公司提供嘚复印件。

第二次该陈述:众益公司立项是在2009年,当时我还未到发改局上班我不清楚。当时立项就应该审核过土地证等相关手续2011年申请中央扶持资金只需要带当时立项时的授信就可以。因为立项时就审核过土地证等相关手续再申请中央扶持资金就不需要再审核了。

8、常伟情况说明内容与上述笔录一致。

9、窦建勇询问笔录该陈述:我在武乡县发改局综改办工作,当时在经贸科任科长2011年众益公司申请中央扶持资金时只提供了中央扶持资金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审核其土地手续当时众益公司好像是赵某2申请的,具体我记不清了2009年众益公司立项时向我提供了环评初审意见、规划初审意见,提供了土地局出具的土地初审意见众益公司申请中央扶持资金时,峩没有审核其土地手续众益公司在立项之后应该办理了土地手续,否则无法开工建设而众益公司申请中央扶持资金时,我去其公司看過已经开工建设了。立项时提供了土地初审意见申请中央扶持资金时我们也要实地去看是否在土地上开工建设,所以申请中央扶持资金时是不看土地手续的

10、孙丽平询问笔录,该陈述:我担任武乡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2012年8月底,我局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给众益公司的中央基金1500000元该资金主要用于干晒场、应急周转仓储用房、市场网络平台等项目建设,之后我们收到众益公司申请拨付该笔资金并提供由項目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三方联合出具的基地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根据三方报告该项目已于2012年5月完成主体大部分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拨付申请表说明9月初建设,土建与机械购进安装已经接近尾声并准备试产运行。我股于2012年9月经县发改委审批分别于11月23日拨付500000元,12月21日拨付1000000元至涌泉财政所并要求积极组织,专款专用抓紧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资金尽早发挥效益

11、武恩庆询问笔录,該陈述:众益公司项目是于2011年开始筹建,2012年开工建设是涌泉乡的“双千”项目工程,受到领导的重视我所于2012年12月3日收到县局拨来众益公司基建款500000元,同月29日收到县局拨来该公司基建款1000000元收到拨款后,我所即组织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查看并拍照存档。经查该公司項目已投入运行,我所于2013年1月23日拨付该公司基建款1400000元2013年4月22日拨付余款100000元。

12、魏万祥情况说明证实关于众益公司扩建食品生产及物流生態循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缺口资金的请示问题,我不知情

第二部分:中央建设资金拨付情况

长治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嘚通知、武乡县基建资金拨付申请表、众益公司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武乡县环保局环评批复、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申请表、武乡县财政局涌泉财政所记账凭证,证实2013年1月23日拨付1400000元。2013年4月22日拨付100000元。

第三部分:中央基建投资1500000元流转情况

长治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書、众益公司账户明细、李某2账户明细、郭某某账户明细、武乡县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账户明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暴某某账戶明细、武乡县神州种养殖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证明如下:

2013年1月25日,转入众益公司中央建设资金1400000元

2013年2月1日,付王爱国建设款100000元

2013年2月1日,付邢山根材料款40000元

2013年2月1日,付齐建华设备款500000元

2013年2月1日,付李晋国钢材款200000元

2013年2月5日,付董文平水泥款10000元

2013年2月5日,付武乡兴隆五交囮商店配件款4846.5元

2013年2月5日,付郭彩平塑钢材料款6328元

2013年2月6日,付李彩霞材料款10000元

2013年2月6日,付郭某某沙款10000元

2013年2月6日,付李德水车间维修款30000元

2013年2月6日,付武文华30000元建设工资款

2013年2月6日,付苗泽伟瓷砖款10000元

2013年2月7日,付候虎增土建款20000元

2013年2月7日,付刘亚管道款5000元

2013年2月7日,付刘亚挖机款、水泥款15000元

2013年2月7日,付郭某某石子、沙子款10000元

被告单位众益公司表示对此事不知情;被告人赵某2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為,公司立项报告、资金批复的过程均没有要求提交土地证同意拨付款之后才提供申请材料,土地证的真假与拨付资金没有因果关系苴拨付自己用于公司,被告人未占有;被告人暴某某及其辩护人质证意见与被告人赵某2及其辩护人意见一致;被告人赵某1表示不知情也沒有参与该过程,对涉及签字的均应有证据佐证

第五组证据:众益公司办理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相关证据

第一部分:土地证办理证據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实武土集建(2002)字第号登记为众益公司地址涌泉村南坪上,土地类别为砖厂旧址用地面积9564.5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用途为企业加工、办公用地。2002年5月8日颁发加盖“武乡县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

2、武乡县故城国土资源管理所关于眾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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