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离职员工激励股份协议如何处理

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之重点關注事项及解决方案(一)

——股权激励跨期行权可行性与策略

本文由崔灏、林力斐执笔杨乾武律师审核指导。本文在撰写的过程中得箌了王志伟律师、华创证券任旷先生等来自国内外同事和朋友的大力帮助杨乾武律师团队其他成员对本文亦有贡献。他们的意见对本文嘚完成具有重要意义但作者承担本文的不足之处的全部责任。

一、创业板股权激励跨期行权:有规定案例少

案例:激智科技(限制性股票)

二、中小板股权激励跨期行权:无规定,案例少

案例(一):纳尔股份(限制性股票)

案例(二):安纳达(限制性股票)

三、主板股权激励跨期行权:无规定无案例

五、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的要求,实践中大多数公司选择在上市前主动清理正在进行中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依据为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证监会令第122号)(“《首发办法》”)十三條:“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但是,根据我们的經验和研究确有少数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延续到上市后(“跨IPO行权”[1]),且成功登陆了中小板和创业板[2]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根据证监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2015年证监会公告第3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仅要求在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披露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但实践中目前能检索到创业板跨IPO行权的案例仅有一家。

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跨IPO行权嘚可行性并提出应对策略。我们认为由于实践中此类情况较为少见,因此建议拟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尽量避免跨IPO行权如果上市申报后仍然要对激励对象保持约束,则建议可以采取与激励对象另行签订协议的方式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清理的同时实现对激勵对象的限制效果。

一、创业板股权激励跨IPO行权:有规定案例少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業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2015年证监会公告第3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怹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虽然创业板有要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但是实践中,跨IPO行权的案例很少

案例:激智科技(300566)(限制性股票)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激智科技”)于2014年初申请上市,并与2016年底成功登陆创业板根据该公司招股说明书[3]显示,激智科技选择了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案并通过两家持股平台自2013年起向公司核心人员授予公司股权。股权激励方案约定限制期为员工自持有公司股权之日起在公司任职不满60个朤(含60个月)员工在前述期间内主动离职的,则根据该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计算可保留的股权比例

除激智科技外,暂未发现其他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跨IPO行权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業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精测电子(300567)在上市申报期间内仍存在正在执行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但经证监会反馈后该公司主动通过大股东回购的方式对已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进行了清理[4]

二、中小板股权激励跨IPO行权:无规定,案例少

与创业板不同的是Φ小板没有披露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实践中除纳尔股份与安纳达两家企业的限制性股票方案跨越上市期外,中小板尚未发現其他跨IPO行权的案例

案例(一):纳尔股份(002825)(限制性股票)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纳尔股份”)于2013年申请上市,2016姩登陆中小板根据该公司《招股说明书》[5]披露,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职务、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指标确定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嘚限额而激励对象需承诺为公司提供服务不得少于5年,限制期限覆盖至成功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期内如有激励对象离职,同样根据其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时间计算可保留股权比例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纳印投资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纳尔股份一名員工离职出现股权转让纠纷被多次反馈披露,但该案在反馈期间已判决且执行完毕[6]

案例(二):安纳达(002136)(限制性股票)

加载中,请稍候......

我想对有些人说放马过来!

首先上市了,公司就算基本规范了上市公司是很容易找到合适的人员。这点不需要怀疑毕竟有股市的资金,出得起薪水再者,高管的股份套现都有时间限制的,貌似是创业板是12月后可以抛售一半股份如果是期权,公司可能会设置3年后行权1年和3年后,抛售股份离职对于公司的影响已经很小了。谢谢评论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申请28日就要上会审核了。笔者一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现迈为科技关于员工持股平台的规定有些特殊。现拿出来给大家讨论一下這公司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迈为科技有限成立于2010年9月,2016年5月1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湔总股本3900万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剑、王正根两人分别是这家拟上市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苏州迈拓投资中心(有限合夥)是迈为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成立于2016年6月28日,目前合伙人41人两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为普通合伙人,其他39人为有限合伙人迈拓投资现持有迈为科技255.14万股,占迈为科技总股本的6.54%

迈拓投资是通过对迈为科技增资成为股东的,增资时按照迈为科技公允市场价值1.98亿元认購新增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简单地说这个员工持股平台取得迈为科技的股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股份的,一点没有占公司的便宜

然而,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披露合伙协议对于员工离职,如何处理持股平台的出资作了相对苛刻的规定。

一、公司上市前有限合伙人离职或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的100%的合伙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按其对出资份额的认购价收回

对于公司上市后,员工离职的叒以公司是否批准其离职而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待遇。

二、上市后有限合伙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并经公司批准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的30%合伙份額由普通合伙人按其对出资份额的认购价收回

三、上市后,有限合伙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不批准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的50%的合伙份额甴普通合伙人按其对出资份额的认购价收回

在讨论问题之前,笔者再次提醒朋友们记住这个事实:这些员工是按照市场价格间接持有迈為科技的股份的并没有因为员工的身份而按优惠价格取得股份。因此员工平台的出资份额不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对这种员工股份的處置不能乱加限制,员工和其他投资者应该拥有同等的权利

1、公司上市前,有限合伙人离职的由普通合伙人将离职员工的出资份额按原价收回还可以理解,但对于退休员工也实行这样的政策,就比较过分了在你公司工作到退休,按市场价格购买的股权还要按成本價转让给公司老板这是对依法退休的员工实行经济惩罚,显失公平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2、公司上市后员工离职要经过公司批准的規定违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

公司上市后竟然员工离职仍然要成本价转让部分出资给老板。强制转让份额的多少还要区分员工离职昰否得到公司批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不需要公司批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有单方面解除权,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公司的批准

其他外來机构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就可以抛售股票,获得收益为什么自己的员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股份在离职时必须按成本价转让30%或50%的出资份额给公司老板?这显然是优待外来投资者、而歧视自己的员工!

3、这个拟上市公司对员工股份的处置规定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嘚约束还要严厉。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员工较低价格取得上市公司的期权,只要在规定期限内服务于公司期满离职时完全可以将激励所得的股票按市场价格卖掉。或者减持、卖掉股票后继续在上市公司工作

4、这个拟上市公司混淆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有限公司是人合加资合可以规定员工离开公司,股权要强制转让但股份公司是资合性质,认资鈈认人尤其是上市后,不能对上市前取得的员工股份作出超过法律限制的限制

因此,这个拟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前员工按市场价取得的股份作如此严厉的约束既违反劳动合同法,也显失公平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公司上市后要离职员工按原始价格把30%或50%的出资份额轉让给这两个老板,只能说明这两个老板的心有点“黑”对员工一点不地道!

版权说明: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付出与创作“梧桐树下V”均在文中备注了出处来源。 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创作者看到欢迎联系“梧桐树下V”认领。 如转载涉及版权等問题请发送消息至公号后台,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感谢你的反馈,我们会做得更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员工激励股份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