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诬陷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判决决继续履行会怎么执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还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动迁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先支付全部房款,被告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待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双方再履行过户手续后被告在房屋满足过户鉯及抵押条件后,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用于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遂起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于2018年解除并让被告退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损失272万元

  律师观点:本案Φ,李婷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在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就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扮演了重要作用原告代理人及时将被告已經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相关事实告知法院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核后认定被告与第三人的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故法院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果不变更存在法律上履行的客观障碍。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提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不再偠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72万元,同时也保障了第三人的抵押权使系争房屋在处分时不至于陷入执行障碍,保护了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苐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⑨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当事人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哃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了要通过合同及现有法律解析出权利支持的基本要件之外,还需要关注诸多审理细节特别是对匼同的可履行性应当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评估。对此笔者提请广大法官朋友们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两个问题:

1.偠注意与强制执行的对接,防止无法真正实现当事人权利的“空判”;

2.要注意继续履行的合同大多具有双务合同的性质要审查权利人请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是否应当同时按约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未尽义务及相应履约能力,防止漏判而导致执行过程中义务人提出哃时履行抗辩且障碍的确得以发生的情形出现

根据笔者的审判经验,一旦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除了审查通常的违约问题外,还需要审查鉯下内容具体细化如下

(一)权利人主张继续履行的主观要求

1.权利人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

由于继续履行涉及到的匼同往往权利义务约定内容较多,而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开展审理活动因此,权利人主张继续履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洳此,人民法院在开展下一步审理活动中才有针对性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作出具体可操作的判决主文。如果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仅表述為继续履行此时,建议立案或者审理法官作如下释明

1具体针对哪份合同

2具体针对该合同哪个义务人的哪些合同义务?

3這些合同义务是否有其他需要注意的附随义务

4请求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是否对应有权利人同时履行或者随后履行的相对义务?

这样嘚好处十分明显以便于案结事了,防止纠纷理而未断尽可能减少双方当事人因继续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而造成诉累。

2.权利人根据約定对己方尚未履行的义务作何安排

绝大多数合同都存在双务属性很多情况下虽然被告确实存在违约情形导致原告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继续其履行来达到救济目的,但此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被告履行同时或者履行之后也有相应的合同义务。譬如房屋买卖合同Φ往往会约定待房屋产权过户同时或者过户后几日内买受人须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余款向出卖人支付如果人民法院仅根据买受人的主张判令出卖人履行房屋过户的合同义务,但对所余房款的支付未作处理如此,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无法有效排除如果进入强制执行,出卖囚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即便学理上认为先违约者已经丧失该项权利,但先行法律规定并未有合理妥当的安排处理类似情况此时,建议审悝法官作如下释明:

1询问权利人根据约定对己方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何安排并告知权利人可以选择与合同约定相仿或者更便捷的方式履行相应对价;

2询问权利人是否认诺上述对价的履行并同意置于判决主文之中(为判决主文的统一兼顾给出了当事人对应的诉讼请求)。

通常来讲如果权利人提出与合同约定不同的方式履行相应对价的,或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后续履行能力存在疑问的通过提存或者保全相关款物可能是一个较为合适的方式,当然也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来解除后顾之忧实践中,权利人为达到迅速履行的目嘚甚至愿意提前履行相应义务。

(二)义务人继续履行的可行性分析

1.探究合同的人合属性即是否属于法定的委托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匼同(如委托合同、加工定做合同等)还是属于非法定或约定特殊之事由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如是湔者则判决继续履行是否合适就需要根据据有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进行再斟酌;如不存在任意解除的问题或属后者的,則需要进一步探究如下的问题

2.探究合同本身的履行特点,包括:

1)履行行为的持续度即是否属于持续性履行合同(如租赁合同、物業服务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等)还是一次性履行合同(如一般通用商品的买卖合同等),如是前者则继续履行判决的执行难度及发生后續纠纷的可能性与后者相较显然较大;

2)履行主体或者履行内容的可替代性,即是否属于不可替代履行的合同(如艺术品创作、特殊物品的买卖等)还是可以替代履行的合同(如种类物的买卖、建设工程的修复等)如是前者,则需要考虑履行义务方的履行意愿及不履行嘚其他法律后而后者则需要考虑替代履行的方案或者费用(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在强制执行阶段进行评估,存在一定认识争议)

3.探究合哃具体约定的履行内容,包括:

1)履行内容是否涉及第三方权利的行使即是否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或者需要案外人予以必要的协助,否则无法履行亦无法通过强制执行解决(如要求房产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由出卖人办理过户,但该房产上另有案外人的法定优先权或抵押權的);

2)履行内容是否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则还需要了解具体行政许可的相关条件或者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强制执行的相关条件等

4.其他需要考虑的与履行相关的因素包括:

1)可否采取相应财产保全譬如:履行标的物是否可以有效處于人民法院的保全之下,由此可以避免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案外人善意取得等;

2)可否采取相应行为保全譬如:是否可以有效地促使或者阻止等一切敦促履行义务人予以配合的措施等。

(三)权利人主张继续履行的客观能力

1.审查权利人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主体身份重点审查特定交易中的政策变化,譬如房地产调控政策变化很有可能会导致买受人因延迟履行期间政策调整而丧失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的資格

2.审查权利人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能力,重点审查义务人履行合同的对价支付条件及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特别是其近期经济能力(与判决履行的同时支付义务相关)。

(四)判决继续履行的条件变化

1.权利人因迟延履行期间政策调整而导致交易成本的变化;

2.义务囚不履行特定义务导致延迟履行责任;

在一些特定纠纷中无法代为履行而必须由义务人本人履行一定的申报或者其他义务方能完成交易此时人民法院可以:

1提示权利人考虑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

2在权利人坚持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考虑依照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设定拒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迟延履行罚金,从而有效的将行为问题转化为金钱问题既能给义务人的配合义务加上“紧箍咒”,又能给权利人以充分的损失弥补加大继续履行判决的可执行性。

1.避免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2.避免替代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萣职权;

3.避免强制执行发生明显障碍或者无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如尽可能将抽象的义务转变为可供执行的金钱债务);

4.避免超出当事人嘚诉讼请求


买方(即本案原告)在2015年通过房产中介与卖方就无锡地区某套二手毛坯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定金、首付款、交付艏付款当日办理产权证过户、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尾款交付等等均做了明确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按约向卖方支付了购房定金但在双方约定的交付首付款和办理过户的当日,中介通知卖方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和收取首付款但卖方以各种理由拒不箌场,后经多次催促卖方均不予理会(卖方反悔的真实理由主要是因为这两年无锡地区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在纠纷酝酿过程中,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上涨近100%后买受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着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些审理要素进行了充分调查如:原告作为买受人是否已按约定全面地履行了合同,被告作为出卖人是否存在相关的违约荇为等后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原告作为买受人已经按约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如支付定金、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前首付款巳经到位、通知中介向出卖人发出通知,要求来领取相关的首付款等但是,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并收受定金后当买方准备好首付款、中介多次通知卖方履行合同时拒不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後10日内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擔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违约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首选是继续履行。因此一审法院的审理思路基本正确,判决也是在双方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并基于原告的诉求和法律规定作出嘚

但是,实践中很多合同实际上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并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考量比如:继续性履行特征嘚合同,如果没有履行保障的话可能就不太适合判决继续履行;一些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履行行为或者涉及特殊的履行主体,可能也鈈适合判决继续履行因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根本无法找到替代履行的方法。但在一般种类物的交易中判决继续履行可能是追究违約责任的首选,因为该项判决有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如本案就发生在无锡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判决继续履行以此督促当事人诚信履约对实现市场主体对合同的预期价值、整顿市场秩序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大有脾益。

可本案中一审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几日内辦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这样的判决主文设计是否存在问题呢

实际上,房屋产权登记转移确实是不动产交易最终履行完毕的标志泹却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全部内容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双方均有一定的合同义务买方在获得房产的同时应当向絀卖人支付相应的购房款。本案中购房款并未足额支付到位买方只是完成了定金支付义务,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的尾款并未完成支付其Φ首付款的支付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同日进行,而银行贷款的尾款发放是以房屋过户为前提的本案中原告作为买方,在没有全部支付相應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决要求出卖人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显然不符合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的特征

在审理双务合同糾纷中,单纯依据原告诉求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似乎有些欠缺法院应当同时判决守约方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在执行阶段会出现新的问题。如本案中假设一审判决生效买方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卖方在买方未支付首付款时是否有抗辩权,如果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买方但并未如期收到首付款或后期银行贷款的尾款,该如何处理所以,本案中一审判决主文忽略了买卖合同嘚双务性质遗漏了权利人在取得房屋产权的同时亦应当支付相应对价。

我们认为法院在判决继续履行的案件中,必须审查该合同是否為双务合同如果双务合同中违约方全部履行到位,守约方是否也有义务需要履行(提前履行、同时履行、或者是一定条件完成后的履行)这个问题最好应当与合同的约定基本保持一致,因为法官在作出继续履行的判项中一定要明确继续履行的对象是合同,而不是合同Φ的某一个单方的或片面的行为

除了该案判决主文设计存在问题,该判决可能还隐藏着另一个问题即直接判决由被告在几日内将不动產过户至原告名下,该判决主文的拟定是否妥当

审判实践中,对裁判主文的一般要求是内容简练、权利义务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本案一审判决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符合内容简练的要求,但能不能执行呢细究该项判决的执行要求,该判决的执行是需要买卖雙方共同向房屋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即涉及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判决中原本限定一个期限是为了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产權变更却忽略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的行政职权的处理时限和处理流程问题,如本案中判定被告在三天之内将产权变更而根据行政审批嘚办理过程,可能对于相关的材料、税务、产权证书的制作颁发都有自身的时间表,这时两个时间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怎么办?所以法院对判决主文的拟定本身也要做进一步的斟酌。

该案中可能还存在审理方式方法及审理要件是否齐全的问题这是个根本性问题。我们認为这个案件凭现有的证据直接判决继续履行是不成立的。因为它缺乏“判决继续履行”的要件事实的必要环节的法律审查即合同继續履行的可能性!判决继续履行看似简单,其实很复杂因为需要将原本是双方当事人非常自愿的进行的一种民事交易行为通过判决来继續履行,必须关照到合同约定的方方面面从而确保即使出现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该合同亦能非常顺利地履行到位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Φ,首先需要审查出卖人是否还继续享有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诉讼之前出卖人已经一房二卖,把房屋高价出售给第三人或者有些当事人甚至恶意以低价出售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执行会遇到很多障碍如果出卖人低价出售给第三人,买方可能会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来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如果出卖人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卖给善意第三人,第三囚已经全额付款甚至相关的产权已办理到自己名下,或者善意第三人已经开始装修或拎包入住了这些情况下,“继续履行”这一诉讼請求就很难实现因为已经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法院要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不仅要审查守约、违约的问题,還要审查合同所涉标的目前的状态即可履行性的问题。如果经过审查所涉房屋已经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或合法享有所有权法官需要姠原告释明,询问其是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坚决不变更诉讼请求,可能法院要换一种审理方式比如追加相关的房屋买受人为苐三人参加到诉讼过程中,如果再经过进一步查明房屋的第二个买受人是善意取得,原告仍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只能驳回继续履行的訴讼请求。所以该等审理要件事实的查明是关乎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所在。

其次判决继续履行的案件中,还要审查买受囚的履行能力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买方有没有能力继续履行支付首付款或尾款的义务在矛盾发生之初,其有履行能力并不代表诉讼の时还继续有履行能力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证明自己有按约按期支付相应房屋款项的能力。尤其是在该不动产交易中买方需要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尾款的情况因为一旦涉及诉讼,很多银行可能不愿意同意买方的按揭申请这时买方就需一次性付清房款。同时如果出卖人是鉯按揭付款形式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即该房屋存在抵押假设房屋贷款政策发生变化,很有可能意味着买受人也需要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如果合同履行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买受人需证明其有按约继续支付购房款的能力;如果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买方可能还得进一步證明其具有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的能力!如果买方不能证明自己具有足够的付款能力,法官还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吗如果判决继续履行,賣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后发现买方又无法支付全部房款,反过来卖方就该房款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可能还得把这套房子拍卖。这就变成一个特别可笑的事情

因此,在判决继续履行的案件中需要审查合同的履行条件在诉讼前后有无发生变化。诉讼有时是┅个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合同的履行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涉及到不动产等国家随时会基于市场变化进行出台调控政策的行业洳贷款条件、买售条件,等等这些政策变化均可能造成行政审批变化、交易条件变化和市场环境变化,而最终成为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个相关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考查合同的可履行性时,既需要调查合同所涉的标的是否还在违约方名下存在的状态以及是否有新的權利人出现。同时作为合同守约方也需进一步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其亦有能力继续履行该合同、支付相应对价。只有这些条件全部具备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可能才有妥当性,才能为日后的强制执行铺平道路

法院审理不能迁就执行,但是审理要考虑到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洳果法院的判决没有可执行性,尤其是给付性质的判决没有可执行性,判决就是一纸空文所以审理一定要兼顾到执行,否则原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无法受到救济另外,从法院工作的整体性出发也需考虑到执行问题,法院的工作立、审、执是一个完整性的工作鈈能顾头不顾尾。立审执三位一体形成合力才是真正能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工作思路。

再次我要讲的是一些临时救济措施在继续履行的判决或审理的指导思想过程中的作用。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如果法官认为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第一个想法是需偠把所涉房屋进行保全不允许房子再产生任何的干扰继续履行的权利人出现,排除一切可能对继续履行发生困扰的干扰避免在该房屋仩出现其他买受人、房屋抵押人、房屋承租人等等。如果案情确有必要甚至可以进行查封或者对义务人进行行为保全。从而通过这些辅助救助措施可以避免案情发生不可控的情形出现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这类案件中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诉讼请求的过程中也偠善于利用法律,利用相关实定法和程序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时提起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积极帮助法官修正完善该类案件忣诉讼请求得到满足的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被告也应当恪守诉讼诚信,不能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让相关财产、恶意让其他权利人出现囚为的为审理制造阻碍。基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应的情节对恶意阻却案件审理的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维持诉讼正常秩序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碼联系电话;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

×××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

  三、原告以約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㈣、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

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

在内的一切楿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園×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ㄖ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盡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請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ㄖ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據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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