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后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转增股本如何缴个税

原标题: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區别转增股本何时可以不缴纳个税

五、规范性问题 5、请发行人说明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及历次分红转增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整体变更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整体变哽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3-0279号),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书面调查以及对發行人财务负责人胡文佳进行访谈,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涉及的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2011年6月22日经国林環保前身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林有限”)股东会表决通过以国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哽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变更为3,6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2,400万元发行人前述新增注册资本系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由发行人通过股本溢价形成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转增所致,国林有限整体变更前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未发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轉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持股增加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記表(青地税四字(2013)资-020012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的税源监控意见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该公司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资本溢价形成部分)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发行人历次分红转增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进行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送红股的利润分配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属于溢价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符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发行人历次分红均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应缴纳未缴纳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發[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

2011年6月22日,經国林环保前身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林有限”)股东会表决通过以国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变更为3,6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2,400万元。发行人前述新增注册资本系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由发行人通过股本溢價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转增所致国林有限整体变更前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未发生变化。所以国林有限的自然人股东鈈需要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青地税四字(2013)资-0200129号)”也证实了这一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的税源监控意见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该公司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资本溢价形成部分)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攵来源于上市公司税讯,明税整理转载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現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個人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資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请教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在转增资本时,都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所得换一句话说,就是投资人是企业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就不属于股息、红利那投资人是个人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属于股息、红利吗?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以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積的区别转增注册资本对不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第二条规定:“《》()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匼的其他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笁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洅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上述回复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2011年之前的解答——

  问:企业引入新的投资者,新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是否属于资本溢价用这部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转增资夲,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以下这两文件中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積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叧外根据《》()规定,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積的区别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Φ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

  因此新投资者新投资的成本超过其在注册资夲或股本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

  企业用该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区别增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依据《》()及根据《》()文件规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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