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审核小额贷款1000公司一直联系本人催款,怎么办

申请贷款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例如农行,网捷贷定义是指农业银行现金方式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发放的,由客户自助申请、快速到账、自动审批、自助用信的小额消费贷款。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我行电子银行客户,且持有我行颁发的安全认证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宝客户) 4.信用状况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网捷贷”贷款额度,不存在未结清的“网捷贷”贷款余额。 6.收入稳定,具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7.贷款用途合理、明确

申请网捷贷贷款额度为3000元—30万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为30天,借款人需在额度有效期内使用贷款,贷款额度不可循环申请、审批、放款几分钟以内就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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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人行为收到闪电借款催款通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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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团伙喊口号“借八百元得还别墅”。日前,浙江台州警方成功打掉一个以小额贷款为幌子的“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并抓获团伙成员246名。6月2日下午,专案组押解该犯罪团伙凯旋,并向社会通报了案情情况。 

借款1500元,“滚雪球”欠债20余万元温岭人林某是刚从学校出来踏入社会的小青年,今年2月中下旬,他因手头紧,正盘算借点钱使用,恰在这时,他在手机上发现一条网上小额贷款的小广告,就按照广告上的提示,通过提供微信朋友圈及手机通讯录方式,向网贷公司借款1500元,扣除利息400元,对方在网上付给他现金1100元。为了防止出现借钱不还的风险,放款人让他打了3000元的欠条,归还期限为5天,逾期费每小时500元。然而,就在还款期临近时,网贷公司向林某推荐其他网贷公司继续网贷,用于偿还前笔借款本息。通过反复借款平账,截至3月16日,林某累计网贷家数达60余家,本息8万余元,实际已支付给网贷公司2万余元,但是虚高的借条已经达20余万元。此时,他才恍如大梦初醒。3月17日,在林某没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网贷公司通过使用“呼死你”软件骚扰被害人通讯录内人员,推送“因招嫖还账欠款”并配上PS被害人头像的恐吓信息给林某,并扬言发布到网上等手段骚扰、恐吓林某,逼迫其偿还虚高本息及逾期费,致使林某家属被迫又支付3万余元。400余警力集中收网行动林某被债务逼得走投无路,逐渐对生活失去信心。痛定思痛后,4月26日,他来公安局报案。

接到有人报警后,确定这是一起新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4月至5月,经侦查发现,福建省福州市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从事“网络套路贷”重大作案嫌疑。

5月26日,台州成立“4.26网络套路贷”案件专案组,开展专门侦查。专案组通过内外结合,进一步摸清该犯罪团伙的脉络及犯罪规律。

根据前期侦查,专案组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制定了严密的抓捕计划。在此基础上,6月1日,在浙江省公安厅和台州市公安局的协调指挥下,组织400余名警力到福建省福州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福州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在福州万福中心、永嘉天地、山亚国际中心、中青大厦、博士后公馆五地同时行动。

抓获了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46人。摧毁了以吴某、饶某为首的特大“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目前刑事拘留213人,查扣作案用电脑300余台。

犯罪团伙口号:你借800元,还我一套别墅据专案组介绍,现初步查明,此案涉及全国各地的受害人已达数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该犯罪团伙的口号是:你借800元,还我一套别墅,可见其凶狠。专案组在犯罪窝点发现一本账目,上面载明:20天时间他们放贷2400多万元,利息达200万元。他们分工明确,有审核、放贷和催款等一个专门部门。其中,催款就是通过网络软暴力实施,往往逼得受害人走投无路,债台高筑,甚至轻生。

嫌疑人在挑选实施诈骗的对象时候,是有一定标准的,比如你有房有车。可能一些年轻人刚步入社会没什么资产,但是不排除自己家里面有钱 ,嫌疑人瞄准的就是这些人身上的钱,他们父母的钱,还有信用卡能套的钱,就是说你所有能搞到的钱,他都全部要把你榨干榨净。

通过审核后,所谓的财务部会引导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条,并故意设置高利息、短周期等苛刻条件,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之后再以续期费、延期费、逾期费等各种名目,进一步垒高受害人的债务。接着,再不断向受害人推荐,从下一手同伙借取高息贷款,用于偿还上一手高息贷款,从而赚取巨额收益。将受害人财产压榨一空之后仍不罢休,再由催收部登场催要欠款。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到低利息、无抵押的电话,其实,这些“套路贷”,一步一步把你拉进陷阱里。然而,有一名女大学生买手机不够钱,于是,就去贷款1000元,但是,这名女大学生已经掉入了“套路贷”陷阱,最终,被逼跳楼。现在套路贷惊人骗术曝光,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5月22日,大河网记者从新郑警方获悉,新郑市公安局民警跨省千里追踪成功将一个“套路贷”团伙端掉,27名嫌疑人落网,这也是中原地区首次打掉的“套路贷”团伙案。在此,大河网记者为您揭秘“套路贷”惯用套路,提醒各位网友不要上当。

一笔1000倍利息的贷款

2018年2月9日上午,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报警电话。民警在与其交谈中了解到,他在网上借了别人的钱,可越借越多还不起了,不知道公安局管不管这种事,如果不还“贷款”是不是自己也违法?

原来,2016年7月份一个朋友要结婚,刚上班不久的赵先生手头突然有点紧张,随礼想找人借1000元,可又觉得找人借钱很没有面子,看到手机上发来可以无抵押贷款的信息后,他顿时眼睛一亮,想着反正贷款又不多,而且发了工资就可以还。他马上回复信息说想贷款,很快一条信息发来,让他加入一个“无抵押贷款QQ群”。

按照对方的要求,上传了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放款人让他打了1200元的欠条,扣除周利息200元,对方在网上付给他现金1000元。为了防止出现借钱不还的风险,他又给网上的中间担保人打了1000元的欠条。如果按照约定还款1200元,两张欠条同时作废,如果逾期不还就变成了贷款2200元。

一周过去了,单位的工资没有发下来,会计说工资还要再等几天。眼看贷款就要逾期,欠账1200元要变成2200元,赵先生手机里一遍又一遍的提醒还钱。

就在赵先生为难想求助时,“无抵押贷款QQ群”一位美女向赵先生伸出了援助之手,她愿意帮助赵先生解决燃眉之急,条件同样是“以贷还贷”的周息贷款。贷款1420,还旧账1200,外加利息220元。赵先生的欠条自然要增加了2420元。

在“善解人意”客服人员的诱导下,赵先生的贷款逐步在加大,贷了又贷,还了又还,还不清的利息,还不清的贷款,慢慢的出现了“以贷款养着贷款”,赵先生甚至算不清违了多少约,贷了多少款。

在反反复复的催款还款的日子里,赵先生如同掉进了无底深渊,直到有一天网上的客服告诉他,贷款已经累计150多万。原来一直和蔼可亲的借款人露出丑恶的嘴脸,在威胁恐吓还钱的同时,告知赵先生已经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他,拍卖他父母帮他买的车子和房子。他才忐忑的想拨打110打听打听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已经违法,是不是能少还点钱。

女大学生小文受害更有特点,小文是一名大三学生,她上大二的下半年,她看到同宿舍的女生都换了手机。她也想和同学们一样把手机换一换,家里给的生活费每月也只有几百元。她开始找了一份兼职街头促销的工作,一天能挣到100元,开始为换手机攒钱,就在她拿到第一个月1000多元工资的时候,就想着要是能再借1000元就好了,可以先买了手机等下月发工资再还钱。

就在她问了几个同学没有借到钱的时候,手机里的一条短信让她心花怒放“不用抵押评个人信用24小时放款”。她的经历和赵先生一样,加盟“宜人贷”APP,小文拿到了贷款1000元。小文买到了心爱的新款手机,在宿舍同学们羡慕的眼光里,小文找到了满足感。

很多时候,天不遂人愿。那家促销公司突然暂停了促销活动,小文只拿到了工资几百元,可还款的日子越来越近,贷款公司客服提醒她可以先还利息,再续延期还款。无奈之下,小文只有按照客服的要求还了利息续了贷款。

一周、二周,周而复始。小文的贷款再也没有还清,半年多时间已经累计达78000多元,还不上贷款,小文惹上了麻烦。贷款公司催要贷款的电话打给了家人、同学、朋友,甚至出现了小文衣不遮体的照片,下三滥的P图让小文面子有点难看。

直到有一天,催款电话竟然打给了小文80多岁的奶奶,恶毒的语言气的老人一病不起住进了医院。在家人责骂朋友埋怨的悔恨中,小文从二楼跳下,造成腰椎和左腿摔断。最后年迈的父母替小文还了“宜人贷”的那笔欠款。

曝光套路贷五个典型套路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曝光套路贷五个典型套路

3.拆解了“套路贷”的套路之后,可能你会觉得这个陷阱并不难辨别。

所以谨防“套路贷”或类似的贷款骗局,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里给大家一些小贴士:

1.充分了解银行流水的重要性,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

仔细了解这个“套路”的过程后,你会发现银行流水扮演了重要角色。很多朋友都低估了银行流水的重要性,平时可能也会随意将自己的账户借用他人。

其实,其中的风险极高,因为银行流水是非常有力的法律证据。

2.不要被“小额贷款,无需抵押,快速放贷”的字眼诱惑,详细了解后再做决定。

很多人陷入“套路贷”,就是从看到这样诱人的借贷标语开始的,觉得借钱无负担,甚至还捡了便宜。但其实,这样看起来超级划算的借贷方式,通常就是陷阱的入口,一定要详细了解对方的资质、详细信息后再做决定。

3.通过正规线上平台与线下机构进行借贷。

借贷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各个手续流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小漏洞,越来越多的民间小借贷公司就利用借贷手续中的小漏洞博取利益,出现了“套路贷”这种陷阱

拆解了“套路贷”的套路之后,可能你会觉得这个陷阱并不难辨别。

所以谨防“套路贷”或类似的贷款骗局,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套路贷”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对受害人或其亲友的钱财的非法占有,所采取的手段包括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费用。对于受害人而言,最终的表现形式有三:

一为实际收到的借贷金额少于借条、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借贷金额;二为后续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远超想象;三为应“套路贷”所谓“债权人”的要求,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被下一个“套路贷”团伙继续“套路”,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

对于第一种表现形式,“套路贷”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制造“银行进账流水单”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制造受害人实际借到高额借款的假象。在银行款项进账后,再要求受害人将款项全额取出,并以收取所谓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再将相关款项从受害人手中收回。且在收回以上款项时,不向受害人交付收据、合同等证据材料。其结果是,整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制造了受害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对受害人极为不利。

对于第二种表现形式,往往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并且在受害人主动要求还款时,“套路贷”的行为人以躲避、拒不收款、故意制造违约事由等方式拖延时间,尽量扩大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并通过各种方式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在时机成熟时,“套路贷”的实施者在以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报案、暴力催债等方式要求受害人偿还债务。其结果是,相关证据造成了受害人需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假象,暴力催债给受害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对于第三种表现形式,可归结为“套路贷”上的“套路贷”,即通过循环往复“套路”受害人的方式让受害人越陷越深。

由此可知,所谓的“套路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领域骗取受害人钱财的诈骗、勒索手段。只不过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通过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虚增债务、固定对其有利的证据、暴力催债等方式最终实现了对受害人或其亲友钱财的非法占有。因此,“套路贷”的套路其实本身就是诈骗、敲诈勒索的套路,只是因为“套路贷”的行为人以看似合法的形式“迷惑”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的受害人。其手段仍旧逃不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三、如何破解“套路贷”中的“套路”?

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在“套路”受害人的过程中,需固定的关键证据有二:(1)受害人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以此实现虚增债务的目的;(2)受害人违约的客观事实,以此实现收取所谓巨额“违约金”,拒不返还“保证金”的目的。

(一)必须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

从形式上看,第(1)项证据确实可以制造受害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但对于受害人而言,其本身并未实际收到如此多的借款。所谓的“高额”借款,在进入受害人账户后,有要求受害人取出,并以所谓的“阴阳合同”“手续费”“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方式,相当大的一部分又重新回归到了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或其关联方手中。因此,受害人实际借到的款项一般都远远小于借条、借款合同上载明的款项。但由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在要求受害人支付所谓的“手续费”“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费用时,不向出借人出具收据等材料,导致受害人无法证明“套路贷”行为人实际收取了上述费用。这样的证据上的“套路”不仅对民事上证明借款金额造成了困难,也给刑事案件的处理上证明诈骗、勒索数额制造了不小了麻烦。

但由于虚增债务是“套路贷”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故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可以成为识别自己在民间借贷中是否正在被“套路”的重要标志。如果当事人发现贷款方实施以上行为,则十之八九就是“套路贷”。因此,我们建议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即一定要求接收款项的一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收款有收据”原则,实际上是对各方都有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如果贷款方不能证明相关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给借款方,则民间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因此,借款人出具的收到借款的收据对于贷款方而言尤为重要。在“套路贷”中,虽然贷款方未要求借款方出具收据,但以打印借款人银行进账流水的方式实现了相同的目的。

对于借款人而言,要求贷款人就收取的每一笔费用出具相应的收据,也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规定,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预先扣除利息、手续费、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的金额,则可以主张人民法院以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本金。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在万祥林与李明、优显光电(南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3403号)中认为:“出借款项由出借人按照相同的路径经过多次循环转账形成,每一笔款项从出借人账户汇出后,经过多手最终返回到出借人账户,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借款人并未实际获得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虚增债务以“套路”借款人,借款人可据此主张每一次循环转让都形成“借款—还款”的闭环。贷款人以此主张借款人未还款,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由此可知,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其能够证明贷款人在将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以各种理由收回了相当一部分款项,则要么收回的款项可被认定为还款,要么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借款本金金额为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而借款人意欲证明以上事实,必须提供类似收据、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方面的证据。故对于借款人而言,“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就显得更为重要。收据不仅是证明自己已还款的依据,也是反向证明贷款人实际借贷本金的依据。这两点构成了借款人在民间借贷中的核心利益。

总之,只要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套路贷”虚增债务的可能性。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虚增债务所留下的证据,只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就能够一一化解。

(二)不必过分担心所谓的巨额“巨额违约金”“天价利息”

“套路贷”留下的第二个铁证即所谓的受害人借款违约或者逾期还款的证据。为此,很多“套路贷”都将借款人还款的时间精确到“分”。以此彻底固定借款人借款逾期的证据。同时,通过各种方式躲避受害人要求还款的请求,使当事人越陷越深。另外,由于借款合同上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及贷款方的不断恐吓,对受害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导致受害人不得不凑钱还款。或者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以所谓“转单平账”的方式,再次“套路”受害人。

但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其不必过分担心所谓的高额违约金、高额利息,也不必担心“套路贷”的行为人所谓拒不归还“保证金”威胁。在确实无力还款时,应首先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尽量减少甚至拒绝同借款方接触。必要时寻求公安机关、律师的帮助和保护。

那么为什么我们会说不必过分担心“套路贷”中的高额违约金、高额利息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套路贷”约定的各种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中介费等等一切费用合计超过年利率24%,则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过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使约定的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超过24%,借款人也已经实际支付。借款人仍可就超不年利率36%的部分要求贷款人予以返还。

总之,无论如何,受害人在证明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其损失的数额是可控的。最为重要的方式是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单独与“套路贷”的行为人接触。

另外,在面对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人身威胁时,应主动寻求公安机关、律师的帮助。针对“套路贷”实施的人身威胁的行为,就事论事,主动报案,切勿过因过分担心所谓的天价借贷而不敢主动寻求律师和公安机关的帮助。

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以所谓合同诈骗罪等类似罪名威胁受害人时,受害人应主动寻求律师帮助,由专业律师在综合分析相关案情后,提出整体性的解决方案,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尴尬。更要避免因盲目解除“套路贷”行为,而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同时,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可在证明虚增债务的基础上,以“套路贷”的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当庭举报,要求驳回“套路贷”的行为人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套路贷”的受害人可以此为武器,避免自己在民事诉讼中最终被完全“套路”。

最高法院在汤国强、上海云屹茂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4号)中即采用了这一裁判思路。最高法院认为:“出借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给借款人后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账户,出借人制造虚假转账流水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驳回起诉,同时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四、如何避免被“套路贷”?

企业主“套路贷“案件中,无一例外的是民营企业的企业主因为资金困难甚至资金并不困难的情况下,被人(往往是具有黑社会性质背景的犯罪团伙)强迫参与民间借贷,被迫接受苛刻条件,通过强制办理执行公证、利滚利、转条、威逼利诱等各种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将受害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身上的血榨干取尽。太多企业家因此家破人亡、走投无路。但我们认为,面对“套路贷”,我们并非无计可施。只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就能破解“套路贷”绝大多数套路。同时,在专业的律师团队的指导下,通过对案情、证据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也能够为被“套路”的民营企业家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实践中,为了防止自己被“套路贷”,建议做好以下风险防控意识:

1、在未经律师审查的情况下,不要参与交易结果过分复杂的民间借贷。因为交易结构越复杂,可能涉及的风险点就越多。确实需要以此种形式进行民间借贷融资的,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对借贷过程、相关法律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见。

2、在民间借贷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即使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对于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3、如果已经被“套路贷”,应首先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与“套路贷”的行为人单独接触。对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从事的威胁、勒索、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律师寻求援助,切勿逞强硬抗。

4、尽量选择直接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避免被“套路贷”的重要举措。在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应直接与金融机构接洽,避免与各种各种的“资本掮客”“项目掮客”接触或通过他们向金融机构借款。以此防止在融资中间环节被“套路”。

5、对于大额融资或者可能超过自己未来偿债能力的融资行为,应聘请专业的律师对相关交易文件、交易结构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核,在融资初始阶段最大限度的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风险。

警方提醒,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被害人很容易上当,市民不要进行高利贷款,要通过正当渠道贷款,一旦发现可疑,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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