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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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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征求意见稿,财会人应该关注什么
继上次大家讨论的内容整理撰写的个税法征求意见,财会人最关心的是这点后,收到了广泛的反响,在这个基础上社群里进行了又一轮更深入更广泛的讨论,将多个群里的内容再次编撰成文,以飨大家。 &一、虽曲折但必达针对专项扣除因标准难定和繁琐操作的争议,也充分说明了改革到了深水区和顶层设计的重要性,尤其是各个零碎的系统如何有效的整合起来,成为在制度设计中需要面临解决的问题。不要因为扣除专项繁琐而把个税改革的决心抹杀了,问题总是需要一个个在实践中解决的,并非在设计中就能够考虑周全,美国,香港等都有类似的扣除经验值得借鉴。 &老百姓关心的教育、医疗、住房等三件大事应该是考虑重中之重,能说明这些改革还不到位,落后于这次的个税改革,这些总体的改革是否可以协调统一起来呢?就考验政策制定者的智慧了。 &个税需要看抵扣,老百姓能剩点钱出来缴税也是可以的,钱都剩不出来,还要缴税,那就有点不合理了。老百姓是讲道理的,也在许可的途径内表达自己的建议,如果政策让老百姓失望,就说明个税改革算不上成功。二、起征点或许会更高此次方案抛出来的5000的起征点让民众有所失望,理论上计算如果一个人工资3500元,其他劳务报酬800元,稿酬800元,特许权800元,现在不用交个税,但税改后+800=5900元,900元要交税。 &有消息传起征点要上升到1万,需要着力考虑的是纳税另一个方面得和个人征信相关联一起,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要将诚信纳税作为一种激励!个税重点应该是高收入阶层,而不是普通工薪阶层,只有将高收入阶层管理有序了,才能普遍性管理。 &如果说目前没有更好的抵扣操作方案之前,提高起征点是比较好的方式,工资的最高税率应该跟股息之类一样20%、不然,穷人更穷,富人更富,因为富人是不靠工资的。同时个税要将劳动所得与财产性所得分别不同的管理方式,既然谈所得,就不能不考虑所得减项,劳动性所得,当然要将生活支出减掉,并且是以家庭为中心。而财产性所得,应该是鼓励投资,然后是怎么计算所得,做好财富二次分配。 &三、合理面对怀疑情绪尽管这次向民间征询意见体现了开放态度,还有一部分群体是持怀疑态度的,有人认为是形式主义,有人从历届改革来分析以前起征点1500征求民意,结果顺民意定为1600,过不了几年,起征点就太低了,又得改。如果复杂的根本问题不去碰,那问题还是依然存在。 &有人从更高的层面去分析,认为个税改革也跟财政密切相关,如果财政收支缺口大,那降税似乎难度大一些;不过民间的情绪是坦率直观的,土地财政收入高给老百姓带来负担重情况下不减税将加大生活压力。 &希望民有所呼,官有所应;更希望我们一起见证科学系统的财税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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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高度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 于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9日17时许,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数已经突破7.24万条。 对该修正案草案中的有关焦点问题,财税专家的看法如何?近日,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魏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贸学院教授李传喜,请他们分享各自观点。 全国统一『减除』有何好处? 符合实操且利于人才流动 羊城晚报:修正案草案提出,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万元/年。对此,公众讨论十分热烈。您认为,这一减除费用标准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杨小强:目前,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应该是经过详细计算得出的。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围的收入不能征税。就减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保障其社会发展权所需要的费用。从修正案草案看,此次个税改革的大方向是降低税负,在当前中国经济转型发展需要启动内需的关键时期,个税改革在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方面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魏朗:从修正案草案来看,中等收入以下人群是此次个税改革重点受益群体。很多人关心修正案草案提出的50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上,对老百姓影响更大的是这次对税率级距的调整。修正案草案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等等。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这实际上就是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再加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中低收入群体受益会更多。那些收入来源于单一工薪的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如果收入来源比较多元,且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较多,综合所得之后计算的收入可能会比原来有提高。总的来看,我们的个税改革还是鼓励大家勤劳致富,高收入者更多地为国家作出贡献。 羊城晚报:有观点认为,鉴于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不同,对于生活成本较高的地区,应该相应地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此,您怎么看? 魏朗:我认为,减除费用标准还是应该全国统一。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个人所得税上基本采取统一标准。原因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主要是工薪阶层、劳务人员,他们是全国流动的。有的人的收入是在不同地区取得的,如果设置不同标准,可能会产生个人汇总缴税的收入和不同地区减除费用标准不匹配的情况。此外,采取一致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助于优秀人才的流动。我们看到,这次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我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就不一定要统一标准,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进行调整。 医疗等专项扣除该怎么实施? 建议设限额或定额扣除 羊城晚报: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教育、住房等专项附加扣除,您认为,如何进行抵扣才能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同时也能简化征管操作,便于纳税人执行? 杨小强: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改革一次重大突破,以后也可能会有更多的项目被纳入扣除范围。修正案草案中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应该说入选的五项都是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相关、最迫切需要抵扣的内容。当然,这也为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一些已经实施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来进行避税计划。所以,我们在日后起草实施细则时,要注意增加反避税的具体措施。 魏朗:对于专项附加项目究竟具体如何扣除,修正案草案还没有明确。关于这个问题,老百姓讨论很多。比如,关于子女教育支出,有的人提出“课外辅导费能不能抵扣”?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也有人提出“是不是所有住房贷款利息都能抵扣”?我认为,专项附加扣除不应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而是应该按照一定限额或定额扣除,而且,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限额或定额。比如,不同地方房价不同,贷款利息也会不同,可以设定不同的限额。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的情况下,考虑到不同地区纳税人负担的差异性,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扣除,是有利于实现公平、合理税负的。 羊城晚报:有意见认为,可考虑降低45%最高边际税率,您认为,此次税改没有调整最高税率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杨小强:个税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完善、不断推进。本次税率调整进一步拉大了低税率级距、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让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进一步降低,这是我们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最先调整的地方。对最高边际税率暂不作调整,包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劳动所得,目前采取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在这点上,我们要注意到,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等资本所得目前还适用的20%比例税率,这种反差容易被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来避税,继续改革和完善,未来会循序渐进地解决。 按年计税会有什么影响? 会让年终奖多的人受益 羊城晚报:根据修正案草案,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突出的变化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对纳税人可能会产生哪些影响? 魏朗: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此次个税改革将个人主要劳动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这样转变对纳税人有不少益处,比如,对于年度内的每月收入不均、年终奖发放金额较大的纳税人,按年汇总计算可以解决年终奖税负较高的问题,也能综合地反映纳税人的整体税负,使得税收更公平、更合理。 羊城晚报:从您掌握的情况看,改革后征管模式将有哪些变化?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形增多会不会给纳税人带来不便? 李传喜:从修正案草案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征管将有比较大的变化。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将由目前的代扣代缴为主转变成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于广大工薪阶层来说,自行申报有助于他们了解自己的缴税情况,也有利于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如果有专项附加扣除,还能获得相应的退税,纳税人是有动力去进行申报的。当然税务部门也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为个税改革提供支撑。 杨小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转变成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模式,从纳税人的角度看,这有助于保护个人隐私。有的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以外赚点“外快”,获得额外的劳务报酬,年终自行申报纳税,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 羊城晚报:草案新增的反避税条款是一大亮点,根据您的理解,未来在堵塞税收漏洞方面会有哪些变化? 杨小强:一是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三法统一”,三个法律法规都作出了一般反避税规定。二是统一了认定标准,修正案草案中针对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在避税地设立企业转移利润、实施不具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少缴或不缴税款等逃避税行为,增加了三条反避税条款,统一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认定标准。
责任编辑:新个税实施时间公布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今天上午,中国人大网发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个税修改细则及实施时间,下面,是爱员工小编收集回来的一手消息,供大家参考。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七、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中的“外国货币”修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修改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日至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以上就是关于新个税法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爱员工,?解更多实用的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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