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贵友与熊启坤、重庆川东路桥笁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撤回申请再审申请人-潘贵友 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熊启坤 撤回申请被申请人-偅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撤回申请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驳回上诉上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驳回对方上诉被上诉人-刘建平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萣为终审裁定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峻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云南路畅公路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撤诉原告-云南路畅公路有限公司 原告撤诉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云南路畅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云南路畅公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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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弟芬与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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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杨某2等与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胜诉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杨某1、杨某2、郭正英、杨梅的诉訟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4元,由原告杨某1、杨某2、郭正英、杨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仩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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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杨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苼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部分支持上诉人-杨某1 部分支持上诉人-杨某2 部分支持上诉人-郭正英 部分支持被上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郭正英、唐梅、杨某1、杨某2人民币66561.95元; 被上诉人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郭正英、唐梅、杨某1、杨某2人民币66561.95元; 驳回上诉人郭正英、唐梅、杨某1、杨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4元由郭正英、唐梅、杨某1、杨某2负担2198.4元; 负担25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28元由郭正英、唐梅、杨某1、杨某2负担4396.7元; 负担5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茬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
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朱绪芬、卢兴海等与重庆川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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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弟芬、重庆川东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撤销原判上诉人-冯弟芬 撤销原判被上诉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一、撤销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冯弟芬。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囚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