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珍注册过查询商标是否已注册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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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宜兴茶企打造“宜兴红”区域公共品牌
来源:新华网
4月22日,由宜兴市茶叶协会、宜兴市茶文化促进会牵头组织当地茗鼎生态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乾元茶业有限公司、项珍茶业合作社等21家茶企,举行“宜兴红”品牌推介会。据悉,近年来,宜兴市先后打造了“阳羡茶”、“宜兴红”两个区域公共品牌,并积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前,“阳羡茶”已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宜兴红”证明商标也已审核通过。  宜兴素有“茶的绿洲”之美名,是我国最早的古茶区之一。继出台老茶树改造补贴政策后,近年来,宜兴市先后投入良种茶园改造资金1700余万元,有计划地对衰老茶园进行改造,并从外省引进福鼎大毫茶、铁观音等优良适制红茶树种,各茶企也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产量逐年递增。目前,全市茶园面积7.5万亩,茶树良种化率超了50%,年产红茶2300多吨,占茶叶总产量的近40%,年产名优红茶375吨、总产值近1.2亿元。采茶  随着茶树良种推广、茶园绿色防控、名优茶制作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加上广大茶企顺势而为,主动研发红茶新品,钻研红茶制作技艺,该市红茶品质不断提升,在业界知名的茶叶评比中屡获佳绩。其中,2015年全国“中茶杯”评比中,该市红茶获得4个金奖;2016年江苏省“陆羽杯”评比中,宜兴市红茶获得5个特等奖;2016年第八届香港国际茶展上,宜兴的“项珍红茶”又荣获红茶类评比冠军。与此同时,各级农技部门积极推动茶叶标准园建设,盛道、红岭、岭下、项珍、南山坞等茶场先后通过省级标准茶园验收,形成了一批远看像森林、近看是茶园、进园似花园的“苏式茶园”。以“竹海金茗”为代表的红茶技术标准的制订,更是奠定了宜兴红茶标准化生产的基础,促进了宜兴红茶的健康发展。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项珍与王玉珍、李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152号 原告:项珍。委托代理人:游道生。被告:王玉珍。被告:李心红。原告项珍为与被告王玉珍、李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天预立案,引导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一兰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珍的委托代理人游道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珍、李心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珍起诉称:被告王玉珍、李心红系夫妻关系。数年前,被告李心红、王玉珍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20余万元,之后陆续归还了原告部分借款本息。日被告李心红、王玉珍又以公司生产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加上之前尚未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60000元,被告李心红、王玉珍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200000元的借条一张,二人并在该借条上加盖了“”的公章。此后,被告除支付了原告日前的利息外,其余的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75000元(利息按月息2.5%自日已计至日止,以后利息仍按月息2.5%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玉珍、李心红未作答辩。原告项珍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玉珍、李心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的事实。经庭审审查、核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也一直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被告王玉珍、李心红未举证。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心红、王玉珍系夫妻。截止日被告王玉珍、李心红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向项珍借到人民币现金200000元,月息为贰分伍计算,借期为半年。后被告李心红又在借条上写了续借半年字样。上述款项被告仅支付利息至日,之后两被告未再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项珍与被告王玉珍、李心红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被告王玉珍、李心红尚欠原告项珍借款本金2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其逾期未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王玉珍、李心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2.5分,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对于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已支付部分利息,应系被告自愿支付本院不予干预。故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玉珍、李心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珍、李心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项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项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玉珍、李心红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26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账号:**********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项珍与张永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项珍。委托代理人:王光裕。被告:张永娟。原告项珍与被告张永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发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项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项珍起诉称:日,原告在菜场买菜,被告对正在买菜的原告进行报复性殴打,致使原告昏迷,撕毁了原告所穿仅有的上衣,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被侮辱。原告被伤害后在宁波市第七医院住院治疗22天。原告出院后依医嘱休养了30天。原告在住院及休养期间经营的餐馆被迫停业,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拒绝赔偿,且故意躲藏,逃避拘留,最终受到拘留10天的处理。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0388.65元(住院费8212.15元+门诊费217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营养费5200元(52天×100元/天);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餐饮费即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52天×100元/天);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3765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营损失40000元(日到10月2日期间原告经营餐馆停业损失);7.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告撕毁了原告穿的单件上衣,原告有被侮辱情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甬公镇(九)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被行政拘留10日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宁波市第七医院医疗证明书二份,欲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一名,出院后需休养30天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3.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九龙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营业执照一份,欲证明原告因受伤休养,经营的农家乐歇业两个月,造成40000元的经济损失。本院将在下文予以综合论述。4.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二张、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一张、宁波市第七医院门诊费用证明单二张、宁波市第七医院费用汇总清单一份、出院记录一份、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MRI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就医门诊花费2176.5元,住院花费8212.15元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5.护理费发票一张,欲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3675元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6.原告自行打印的九龙湖横溪农家乐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张、原告自行打印的2015年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接待情况统计表一张,欲证明原告的收入概况。本院将在下文予以综合论述。7.原告申请本院向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九龙湖派出所调取了项珍、张永娟询问笔录各一份,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日早上,原告在九龙湖镇河头菜场买菜,被告因听说原告在别人面前说其坏话,遂采用抓头发、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受伤住院22天,出院后全休30天。被告也因此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日,原告注册成立了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项珍餐饮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根据原告的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分析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门诊和住院收费收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0388.65元,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未构成伤残,也未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营养费52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出院记录,原告住院22天,故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0元/天×22天)。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但其受伤后产生的交通费损失客观存在,故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00元。5.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明书,载明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一名,结合原告提供的护理费发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37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6.经营损失,原告于日注册成立了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项珍餐饮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农家乐餐饮,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情况以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结合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九龙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因原告住院及休养,停止经营约2个月时间,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因受伤导致其经营损失合理合情,但原告主张的经营损失40000元依据不足。现原告未提供其收入证明,本院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参照2014统计年度宁波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酌情认定其经营损失为7657元(53748元/年÷365天/年×52天)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陈述称被告撕毁了其穿的单件上衣,侮辱了原告,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2970.65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以本院核定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娟赔偿原告项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2970.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项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969.5元,由原告项珍负担709.5元,被告张永娟负担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将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员 张发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邵 璐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项珍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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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珍商标总申请量1件其中已成功注册0件,有1件正在申请中,无效注册0件,0件在售中。经八戒知识产权统计,项珍还可以注册以下商标分类:第1类(化学制剂、肥料)第2类(颜料油漆、染料、防腐制品)第3类(日化用品、洗护、香料)第4类(能源、燃料、油脂)第5类(药品、卫生用品、营养品)第6类(金属制品、金属建材、金属材料)第7类(机械设备、马达、传动)第8类(手动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第9类(科学仪器、电子产品、安防设备)第10类(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成人用品)第11类(照明洁具、冷热设备、消毒净化)第12类(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第13类(军火、烟火、个人防护喷雾)第14类(珠宝、贵金属、钟表)第15类(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第16类(纸品、办公用品、文具教具)第17类(橡胶制品、绝缘隔热隔音材料)第18类(箱包、皮革皮具、伞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第20类(家具、家具部件、软垫)第21类(厨房器具、家用器皿、洗护用具)第22类(绳缆、遮蓬、袋子)第23类(纱、线、丝)第24类(纺织品、床上用品、毛巾)第25类(服装、鞋帽、袜子手套)第26类(饰品、假发、纽扣拉链)第27类(地毯、席垫、墙纸)第28类(玩具、体育健身器材、钓具)第29类(熟食、肉蛋奶、食用油)第31类(生鲜、动植物、饲料种子)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第33类(酒、含酒精饮料)第34类(烟草、烟具)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第36类(金融事务、不动产管理、典当担保)第37类(建筑、室内装修、维修维护)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第39类(运输仓储、能源分配、旅行服务)第40类(材料加工、印刷、污物处理)第41类(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娱乐服务)第42类(研发质控、IT服务、建筑咨询)第43类(餐饮住宿、养老托儿、动物食宿)第44类(医疗、美容、园艺)第45类(安保法律、婚礼家政、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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