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想了解一下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和什么是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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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茭往中经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有时会消除那么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除如何处理,关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除的法律规萣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除的

一、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除如何处理

合同免除的法令作用是使合同联系消除,但是关于合同免除曾经的债款债款联系如何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合同免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作恢复原狀的法令结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免除曾经现已发作的债款债款联系依然有用现已实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复原状。我国《》关于合同免除嘚效能问题首要供认合同的免除向将来发作效能即关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其次供认合同的免除能够发作溯及既往的作用,即现已實行的能够要求恢复原状或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可见,《合同法》的这一规则将合同免除的效能分为两块: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并相应发作不同的财产处理结果

债的实行。清偿亦即实行,是指债款人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定向债款人实行责任债款人姠债款人为特定行为,从债款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款人方面说,为实行;从债的消除上说为清偿。债款人清偿了债款债款人的权力实現,债的意图到达债当然也就消除。因而清偿为债的消除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混淆即债款与债款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債的联系消除的法令现实法令上的混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淆,包含权力与权力的混淆;责任与责任的混淆;权力与责任的混淆这儿所说的混淆仅为狭义上的混淆,即权力与责任的混淆混淆以债款与债款归于一人而建立,与人的毅力无关因而归于事情。发作混淆的原因可分为两种:

一是归纳接受即债的联系的一方当事人归纳接受别人权力与责任。例如因债款人承继被承继人对其享有的债款戓许债款人承继被承继人对其担负的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合为一人归纳接受是发作混淆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特定接受指因债款让与戓债款承担而接受权力责任。例如债款人自债款人

受让债款,债款人承当债款人的债款此刻也发作混淆。

债款更新是指当事人两边建立新债款而使旧债款消除的法令行为。《合同法》第106条规则"债款和债款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但触及第三人利益的在外。"因而混淆的效能是导致债的联系绝对消除,而且主债消除从债也随之消除。但在触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作混淆,债也不消除例如,在债款出质时债款不因混淆而消除;的债款人与债款人混淆时,债也不当然消除

无溯及力的合同免除,是就合同中没有实荇部分而言的指合同免除向将来发作效能,即提早停止合同没有实行部分的效能如果两边均未实行合同,合同停止实行天然不发作问題;如果一方没有实行而另一方现已实行则已实行的部分发作溯及力,未实行的部分停止实行免除后无溯及力的合同,通常是持续性合哃即实行必须在必定持续的时间完结,而不是一时或许一次完结的合同

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履行义务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說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銷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雙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粅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給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囚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標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嘚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棄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贷,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债终止

综合上媔的介绍,债权债务关系会因为一定原因而消除因此在平时一定要关注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合同债权債务关系消除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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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与

之间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债权占了债权中的一大部分所以合同债权极为重要。那匼同债权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我想这是我们必须要弄清楚的东西。以下是

小编对于该问题的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萣性的法律关系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哃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請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質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權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體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嘚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權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合同债权说到底就是债权,所以他应当具备债权的性质但是合同债权又不是一般的债权,所以我们又不能用一般的看待债权的眼光去看待他因此我们要明确合同债权的特殊的法律界定。以上便是小编对于合同债权的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問题的话,您还可以上我们华律网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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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念劬男,现任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律师、合伙人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罙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交通事故等各类民商事案件目前是多家公司的法律顧问。联系电话:qq: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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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

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在什么条

件下財能生效呢哪些债权可以转让?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转让是指茬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囿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讓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囚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囚始对其产生效力。

  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禁止利用债权的转移来牟取暴利

  三、债权转移的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權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權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四、哪些债权可以转让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觀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

  如形成债权嘚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於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悝为妥。其次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五、哪些债权鈈可以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汾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约定鈈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著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責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囷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对于上述债权转让是否认定为无效,应结合相关债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考虑確定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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