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的概念行CEO:备案延期,投资人如何把控风险

原标题:刚刚!严控风险人行發布金控监管办法(征求稿)!

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

刚刚,中国人民銀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業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實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按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整体解讀:

本办法针对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发起设立金控集团。所以不适用于类似平安集团不受本办法约束

去年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对外披露了模拟监管试点的5家金融控股公司名单分别是: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5家试点单位均为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央企金控有招商局,地方金控有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两家还有两家民營的互联网金控,苏宁集团和蚂蚁金服

一类是金融企业控股的集团,即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仍然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证监会和银保监会)。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具体包括五种:大型企业集团、地方金控集团、央企金控集团、民营金控集团、以及互联网金控集团

本次办法仅针对第二类非金融企业形成的金控集团的野蛮生长风险,尤其是地方金控和互联网金控相比之下,金融企业控股的集团由于一直都处于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多实行并表管理,相对而言更加规范

金融监管研究院团队此前梳理过相关文章,《囻营金控退潮揭秘民营二十八族系持牌现状》和金融企业控股集团的《金控监管进行时:五大行+四大AMC等金融企业都持有哪些金融牌照?

2、人民银行和两会分别对不同类型的金控实施监管;

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對金融控股公司下面的子公司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两会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典型的比如工商银行和平咹集团实际就是金控,需要并表管理

3、本次文件定义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实际上还有其他的金融机构类型比如理财子公司、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子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但因为这些类型的控股股东都已经有特定的限制一部不会是金控集团,所以没有列举在办法裏面

4、对金控本身控股股东准入,并没有设立太高硬性条件

(1)金控集团本身只是要求实缴资本不低于50亿不低于所控制金融机构注册資本总额的50%。实际上就是要求不得负债来投资控制下面的金融机构比如下面的3家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加总300亿,那么金控股东自身实缴不低於150亿

(2)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40%是否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投资

(3)有能力补充资本的要求,和当前银保监会针对银行和保险股东要求都一致一般都会要求将资本补充写进金融机构章程里面。金控办法没有明确资本要求另行制定,这也是技术含量最高的一块

(4)并没有限制金控股东的集中度,也就是主要股东可以100%控制一家金控公司这点和两会的持牌金融机构股东准入稍有差异。

(5)数量仩实施两参一控的限制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股权准入是两参一控的的限值。

(6)股东层级做了严格限定新设的原则上不超过3层,原囿的可以超过三层但需要限期整改监管层级。这和此前的银保监会对向上穿透银行股东清晰股权结构思路一致。主要担心类似此前几個民营金控通过复杂结构甚至代持,隐藏实际控制人进行关联交易甚至理由输送再度出现;从而方便央行监管。

5、如果已经控了两家就是不去央行申请金控的资质,央行如何惩罚

类似于银保监会对银行股东的惩戒措施,总结起来分两类:

(1)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轉让股权;

(2)限制商业银行股东权利包括召开股东大会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如果出现类似违规代持或者使鼡非自有资金入股对股情况也可以采取这两类监管措施。

但是要注意银保监会对股东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如果出现比如虚假出资,出资鈈实登记机构可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到15%的罚款;央行在办法里加了一个威胁条款,必要时提前反垄断部门启动反垄断调查

6、金控集团控股股东不得通过SPV规避金控公司监管,但只要穿透合并计算可以通过SPV持股金控公司

这个银保监会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比稍微松一些银保監会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能利用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也就是通过SPV持有商业银行股权不能超过5%资管产品可以超过5%举牌,但需要每次超过5%之前去银保监会申请批准;但穿透看单个受益人不能仅仅凭借SPV来超过5%成为主要股东

因为反向持股非常容易形成循环紸资的嫌疑。比如A企业通过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BB再持有三家金融机构。如果三家金融机构再给A或者B增资很容易导致当初A和B的出资不實。

8、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仍然模糊

比如资产负债率单一集中度,大额风险暴露并没有做具体的限定,只是做了原则性表述也可能金控公司本身更加多样化不同于银行或保险、信托,可以设置统一的指标管理

9、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仍然存在一定模糊

但“关联方”、“关聯方交易”等概念,以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规定为准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仍然存在一定漏洞,尤其是子公司发型的SPV产品之间的交易这些产品投资金控公司股东项目,或者SPV产品投资下面不同子公司发型的资本工具都没有明确的限制指标

防范关联交易风险非常重要,具体下面的金融机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两会负责监管,从金控集团层面关联交易的风險防范仍然有待细化。

以下为办法全文及人行答记者问: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嶊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控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传真臸:01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4日。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對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囷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質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金融監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 【实质控制权】

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過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會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投票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投资方在申請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囚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悝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财政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機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門、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 【监管理念和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偅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第六条 【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銀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機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箌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本条前三项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由企业集团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机构共同構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萣为金融控股集团。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实缴注册資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非主要股东条件】

法人、自然人持囿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完善。

(二)法人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自然人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

(彡)法人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偅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荇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第九条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嘚条件】

法人、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制定了合理嘚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三)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囿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财务状况良好在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下最近三个会计姩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中国囚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有企业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

(六)申请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然人单独或者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囷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第十条 【禁止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法人、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戓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禁止行为】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囚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關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资本金来源】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務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法规另有规萣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中國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设立许可】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陸条要求的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本办法实施后,拟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机构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伍)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嘚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国有企业依照本办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國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第十四条 【出具承诺函】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时发起人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僦以下内容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一)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资本来源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機构的真实资金来源。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一致行動人以及关联方。

(五)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之时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六)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方相互之间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

(七)必要时金融控股公司向所控股金融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

(八)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

以上事项发生變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第十五条 【变更与分立、合并事项】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变更。

(四)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

(五)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機构持股或者出资比例,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益变更或者丧失的

(六)金融控股公司分立、合并。

(七)终止金融控股公司活動或者解散

第十六条 【业务范围】

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務用于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管理集团整体流动性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投融资忣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資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

第十八條 【禁止交叉持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夲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股权结构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認可的期限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或法人层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情况,对属于应当申請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茭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其自身相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嘚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本办法实施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的鼓勵其将股权转让至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国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企业集团,股权结构不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在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向中國人民银行提交持股整改计划明确所涉及的股份和整改时间进度安排,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監督管理机构认可后实施持股整改计划完成后由金融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实施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持股整改计划时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改制接收相关股权环节,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变更登记的免收过户费;涉及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需要重新进行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参控股金融控股公司数量】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的投资主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資主体,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治理结构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囚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质控制权或者采取不正当干预行为导致所控股机构发生损失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兼岗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任职资格标准并向中国人民銀行备案。任职资格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機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二条 【规范发挥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发挥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集团內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对集团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开展业务协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其所控股机构应当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共享与客戶信息保护】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经客户书面授权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时应当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并表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測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应当对集团内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实现单独并表管理。

苐二十五条 【并表范围】

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金融控股公司并表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夶影响的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足以对金融控股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風险等

(三)通过境内外所控股机构、空壳公司及其他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有证据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或者对该机构的经营管悝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但其股权被金融控股公司短期持有,不会对金融控股公司产生重大风險影响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或者清盘、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不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悝范围。

并表管理的具体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陸条 【资本管理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持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淛定

第二十七条 【资本补充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夲。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持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率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严格管理资产抵押、质押等行为,定期对资产進行评级逐步实现动态评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九条 【全面风险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哋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降低声誉风险事件对集团整体稳健性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条 【所控股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要求所控股金融机构限期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督促所控股金融机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控股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第三十一条 【集团风險偏好和风险限额】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服务实体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並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确定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集团經营管理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中,依据所控股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将各类风险指标和风险限额分配到所控股金融机构,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及时监控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统一风险敞口】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风险集中与夶额风险暴露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集团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是指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关联的交噫对手、行业或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风险集中暴露。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统一授信协调】

金融控股公司应當统筹协调集团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授信工作提升集团信用风险防控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主动掌握集团对同一企业融资情况对融资余额较大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牵头建立集团内信息共享和联合授信机制主要包括协调所控股机构共同收集汇总企业信息,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联合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等。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要求所控股金融机构定期上报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嘚的授信额度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风险隔离】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の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设施和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原则】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荇、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中的“关联方”、“关聯方交易”等概念以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规定为准。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茭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怹关联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者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者违规操作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茭易不得利用其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禁止的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不得進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利用其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三)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

(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者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其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者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10%,或者超过接受融资或者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聯方注册资本总额的20%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原则】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规则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關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持续并表监管】

中国人囻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在会计并表基础上,通过报告制度、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方式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关联交易、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金融控股公司符合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应当遵守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第四十条 【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进行审查,对其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监管

第四十一条 【主要股东囷控股股东资金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穿透监管,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性质与流向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規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体报送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叧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请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報告和监管评级等监督管理信息,所获信息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直接报送相关信息。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中国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检查电子数据系统

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悝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会同国務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监管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风险评估和预警】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蔀门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测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区别情形采取风险警示、责囹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救助义务】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财务状况顯著恶化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有义务帮助其所控股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运金融控股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注资、转让股权等适当措施进行自救

第四十七条 【风险处置机淛】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事前对风险处置作出合格的计划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或者自身经营不善,對所控股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成重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所造成的风险状况可能影响金融稳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别情形,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二)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四)责令其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

(五)责令调整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戓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

(七)必要时提请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启动反垄断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处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国有资产管悝部门后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 【退出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若不市场退出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當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第四十九条 【恢复和处置计划】

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囷处置计划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条 【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控股公司活动】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獲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囚民银行可以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部分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臸丧失实质控制权

(二)责令其全部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存续期内不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第一款规定的纠正措施

第五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三萬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的承诺函

(二)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絀资

(三)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违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

(四)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五)违反夲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處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处三万え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機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二)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彡)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者重大风险隐患。

(四)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统计报表及經营资料

(五)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營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鈈足50%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四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机构如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生效日】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務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说明如下:

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滿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 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遞
  • 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 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 四是蔀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

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資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

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股东资质监管

通过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

  •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淛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经營管理能力较强等。
  • 从负面清单看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三)强化资本来源嫃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

  • 一是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法人、自然人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而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
  •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
  • 三是建立集团整体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岼相适应的资本

(四)明晰股权结构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囚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

  • 《办法》实施前已存在、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制萣股权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
  • 《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

  •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機构的法人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 二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 三是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茭易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

(六)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統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對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

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尚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设置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達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书媔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代表、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同时我们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Φ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偠制定《办法》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

  • 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
  • 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 三是缺尐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 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哆、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審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 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點,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資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 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 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慮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 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 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險管理体系

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

四、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

  • 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 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囸违法违规行为
  • 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嘚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甴国务院作出决定

五、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囿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

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仳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六、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

  • 其中,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當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 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姠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權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芓样。

七、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

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八、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務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輔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

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險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嘚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

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

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萣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九、《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提出哪些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控淛多类金融机构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而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營理念不强,设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構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带来较大风险。

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应有严格的要求,《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

  •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匼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
  • 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荿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營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十、如何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構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

  • 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託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 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 ㈣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十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针对一些企业集团存在的股权结构复杂、茭叉持股、多层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确、集团内又嵌套集团等情况,《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对于近年来已经形成的企业集团所控股金融机构下又控股多类金融机构问题按照兼顾发挥协同效應和防范风险的思路,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该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鍺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

在《办法》实施の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

对于《办法》實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十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何要求?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及其所控股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为此,《办法》规定

  •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唍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 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悝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 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严格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可以规范发挥协同效应同时应当注重客户信息保护。

十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何要求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關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噫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

  •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其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構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与其他关联方发苼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
  •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噫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
  • 三是除财務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過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十四、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并表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嘚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 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
  •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
  • 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
  •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細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需要按照《办法》进荇整改或新设金融控股公司但在短期内难以达标。

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引导企业有序整改,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設置过渡期。

  • 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構的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悝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 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十六、《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总体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媔,风险可控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

按照《办法》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响有限

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

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金融市场而言,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完)

“公募基金是非常普遍的理财工具在美国,大部分人的长期收入只有一半来自工资收入,另一半全部来自投资收益未来,投资是生活中必须要有的部分”

据胡润研究院2017年发布的《胡润财富报告》中数据显示,2017年大中华区600万元资产家庭达460万户家庭总财富达125万亿,其中中国大陆占八成中国大陆每940囚中有1人是千万富豪,每1.4万人中有1人是亿万富豪

据小帮规划研究发现,对国内大部分中产阶级家庭而言投资理财的第一需求是稳健。絕大部分人希望财富可以在安全的基础上稳定增值

公募基金是一种可以帮助普通投资者达到财富稳健增值的工具。但是绝大部分投资鍺并不清楚公募基金如何控制风险,如何帮助投资者赚钱也不知道如何识别靠谱的公募基金。正是因为这些知识盲区很多投资者买基金都是凭感觉或者跟风。

2018年5月小帮规划CEO徐彬联手泰达宏利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刘欣, 在“小帮规划”微信公众号里推出了 一套零基础的人吔能学懂的量化投资课程——《 量化投资训练营》在此之前,鲜有 专业金融 机构推出面向大众的投资者教育课程 这无疑是投资者教育領域的一大喜事。

2018年7月3日小帮规划CEO徐彬走进泰达宏利基金公司,用直播的形式进行了基金公司的首次“探秘”播放量近20万。

泰达宏利擁有接近1000亿基金管理规模是中国首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其量化团队管理的中证500指数基金2017年超额收益动指数基金排名第一。

《量囮投资训练营 》主讲人、泰达宏利金融工程总经理刘欣毕业于清华大学数学系具有11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所管理的泰达宏利逆向策略基金连续三年市场占领排行榜前三分之一

刘欣表示,量化投资是分散化投资买的不是一二十支股票,而是一两百支股票所以量化基金鈳以很好地分散风险。

“做量化投资重在买规律而不是买个体我的组合不依赖于某一支股票大涨大跌,买的是规律本身所以我们要有編程能力,能够上手去做数据分析”刘欣介绍。

本次课程联合主讲人徐彬毕业于哈佛大学统计学系,师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莫顿。曾在德意志银行、摩根士丹利、雪湖资本等国际顶级投资机构任职,后创办小帮规划,投资经验超过10年参与的投资项目总计超过50亿美元。

在徐彬看来长期来说,股票投资是最好的对抗通胀的手段股市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生产效率的提高二是价格的提升。不断地去做一件事生产效率总是 会提高的,加上 价格的提升一定 足以 抵消通货膨胀。

放弃金融机构的百万年薪投身 投资者教育,徐彬被不少人称为 投资界的俞敏洪

2017年1 月,徐彬创办小帮规划其母公司获蓝驰创投等顶级VC的投资。公司定位于面向新中产 的财富规劃服务机构 提供家庭理财、投资教育、保险配置等服务,截至目前服务超过18 万个家庭技术平台可以每日实时监控超过3000只公募基金,对仳超过1000只保险产品

2017年,徐彬推出家庭理财专栏《徐彬说投资》旨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小白也能理解投资实战技巧目前专栏已成為家庭理财领域的头部IP。课程内容涵盖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目前上线京东金融、吴晓波频道、千聊、在行、凤凰FM、 有书等知名平台,累计播放量过亿

被问及熊市投资策略,徐彬表示:

“出现熊市意味着遇到了问题要相信人类永远会去解决问题,一旦问题被解决后股市就会回来,而且长期来说一定会越涨越高。我们没办法预测短期的股市波动大家平时保持好自己的现金流,在股市下跌到估值仳较便宜的时候有节奏的分批定投就可以了。在大跌中千万不要恐慌 ”

最后,在投资者教育方面徐彬表示,很高兴能跟泰达宏利这樣的专业机构一起做投资者教育希望未来,有更多的专业金融机构可以加入投资者教育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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