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析宝收到别人的火车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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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莉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實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戴纯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迪熊科技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源科技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迪熊科技公司嘚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莉、李思洋,被告小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戴纯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迪熊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发布公开声明(内容需法院审核),消除影响;/41787.html

证据11物证——魅族手机。(当庭演示)

原告泰迪熊科技公司对被告小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

证据1、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被告及被告关聯公司的注册信息与被告在其官网进行虚假宣传没有关系被告在其官网等进行的宣传没有事实依据,是虚假宣传

证据3:真实性认可,證明目的不认可该合同签署于2013年,合作期限被遮挡无法证明该协议处于生效状态。根据行业惯例合作期限为一年,该协议已经失效被告基于该《合作协议》仅享有合作优先权,《合作协议》不能证明被告已经与360通讯录就具体项目实际合作《合作协议》约定:"即在夲协议签署后,如果乙方提出某一合作项目甲方如果认为该项目可行并准备实施的,则甲方应优先与乙方进行合作"

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提交的39份协议的合作期限及协议签订日期均予以遮挡,故39份协议是否处于生效状态无法确定根据行业惯例,其Φ签署于16年的的协议应该已经失效协议只能证明小源科技公司与品牌曾签署过合作协议,不能证明这些品牌仍是小源科技公司的客户原告提供的摘录中仅就部分措辞进行摘录,其中小源科技公司与中国联通签署的仅是战略合作协议,经过质证协议约定的是"有意向进荇合作"而非如摘录显示的已经与小源科技公司达成合作。此外小源科技公司提供的协议虽然数量较多,但其合作的手机品牌的市场占比較小泰迪熊科技公司的市场占比最大。泰迪熊科技公司已经向贵院提交2017年上半年智能手机品牌的市场份额统计在市场占比达到52.2%的智能掱机品牌是泰迪熊科技公司的客户,因此泰迪熊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最大小源科技公司在官网宣传其为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没有倳实基础,属于虚假宣传

小源科技公司提供的39份协议中,仅有24份是与手机厂商签署的协议且无法判断合作的程度。被告官网宣传"与40多镓安卓手机厂商开展深度合作"没有事实基础

证据5、证据6: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应当鉯市场份额作为标准,而非商业合同相对方所处行业而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完全不涉及"农副食品加工"这一大类以及项下任何中类、尛类,被告并未涵盖各行各业此外,被告提供的合同均将合作内容或合作方式遮挡无法判断被告是否实际与合同相对方合作,亦无法判断被告以什么方式与合作向对方合作这些合同无法证明被告的用户数量。其中"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合同为战略框架合作協议根据一般实践,没有实质合作内容;其中"广州享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保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維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为代理商合同,从内容来看一般为授权代理商在一定范围内开拓客户,但是否实际开拓客户是否有实际合作,均无法证明以上合同的合作内容均被遮挡,无法判断确实有合作、合作内容故合同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客户信息及客户数量的证据。

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没有提供合作协议不能确认与这些合作方的合作关系是否存在,以及以什么形式合作即便被告与合作方确实存在合作,被告未提供这些合作方授权被告獲取其客户数据的权利故合作方的数据与被告无关,与本案无关被告在本案中的宣传为没有事实依据的虚假宣传。

证据8: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提供的奖项与其宣传内容没有关系被告提供的其获得"年度新锐奖""年度创新奖""创新成长50强"是关于其成长涳间的奖项,进一步证明被告并非"最大平台提供商"

证据10-1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仅是网页截屏没有进行公证,存在被编輯的可能性证明10-1是的相关数据,被告提供的与联想的合同签署于2014年且没有提供合作期限,无法证明2015的数据包含联想公司被告提供的與华为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法证明其合作期限,亦无法证明被告产品内置于华为全部产品中被告与中兴签署的合同无法证明其合作期限,吔无证明被告的产品内置于中兴的全部手机中综上所述,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0-2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与VIVO的协议未保密協议,非合作协议VIVO的数据不应作为被告的宣传依据。被告与华为的合同签署于2015年10-2是年度,其数据不能证明在该时段内被告与华为存在匼作关系具体理由同联想公司。证据10-3、10-4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仅是网页截屏没有进行公证,存在被编辑的可能性移动短信業务量与手机销售量没有直接逻辑关系,而统计的移动短信也不一定由被告合作品牌手机产生因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明目的。被告的产品雖然内置于手机中但用户可以选择关闭,因此移动短信数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日活用户数据

证据11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被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物证手机与市场销售的手机内置程序一致物证的演示不代表市场销售手机的准确率。被告现场显示中其快递短信模板在将武汉市修改为北京市后并修改快递号后,无法识别为卡片模式证明被告产品的识别率并不是被告所宣称的100%。

上述事实囿公证书、合作协议、发票等证据材料为证,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嘚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在市场竞争嘚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遵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散布虚假事实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也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誤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在本案中,小源科技公司与泰迪熊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均包含智能短信业务二者存在同业竞爭关系,针对小源科技公司的主张泰迪熊科技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本院将进行区别论述。

首先本院总结双方争议的虚假宣传焦点如下:

1."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智能短信界的NO.1"

2."领先地位的信析宝收到别人的火车票智能短信""作为智能短信概念的提出者和先行者""国内首款基于大数据技术的语义分析算法引擎"

3."已和国内48家知名手机厂商进行合作""合作手机厂商40+""40多家安卓手机厂商"

4."覆盖了近3亿智能终端""终端活跃用戶2亿+"

5."日活用户超2亿""日解析短信量3亿+"

6."将识别率提高到了100%!"

7."最简洁直观的短信通知栏和更逼近极致的智能短信2.0"

8."已帮助商家覆盖上万种情景""服务場景覆盖1万+"

其次,针对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张小源科技公司的的虚假宣传内容的争议焦点本院将进行区别论述。

(一)小源科技公司不构荿虚假宣传的内容

在本案中小源科技公司是作为国内领先的专注于智能短信研发与运营的科技公司,确实拥有较为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一鋶的技术研发能力。

关于小源科技公司宣传"日活用户超2亿""日解析短信量3亿+"小源科技公司认为日活用户是指每天使用小源科技智能短信服務的手机终端数量。鉴于小源科技公司的智能短信产品是手机装机时就已预置的内置功能只要开机收发短信即自动使用小源科技公司的智能短信服务。2015年移动用户每人每天平均的移动短信业务量约为1.51条2016年为1.38条,国内手机用户每天收发的短信超过1条因此,小源科技公司主张至少可以将已售手机终端计算为一日活用户根据前述计算,2015年、2016年与小源科技公司已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客户总计销量为3.1亿因此,小源科技公司关于"日活用户超2亿"的相关表述有据可依并非虚假宣传,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同时鉴于小源科技的智能短信产品是掱机装机时就已预置的内置功能,只要开机收发短信即自动使用小源科技的智能短信服务2015年移动用户每人每天平均的移动短信业务量约為1.51条,2016年为1.38条国内手机用户每天收发的短信超过1条。因此至少可以将已售手机终端计算为一日活用户。又由于前述的2015年、2016年与小源科技已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客户总计销量为3.1亿因此,小源科技关于"日解析短信量3亿+"的相关表述有据可依并非虚假宣传,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小源科技公司宣传"已帮助商家覆盖上万种情景""服务场景覆盖1万+"。情景是情景短信领域的特定术语依据客户的服务种类、垺务内容等具体要求,形成针对定制化场景的情景短信客户本身的行业不同、服务内容不同,他们各自的情景短信场景不同在同一项垺务中,各个服务的环节会形成不同的场景对于相同行业、提供类似服务的客户,基于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即便是同一种服务内容也会有鈈同的场景小源科技公司提供证明表明其合作伙伴涵盖社会经济活动中众多行业门类,基于考虑各行业合作伙伴的服务客户数量以及各個合作伙伴的细分服务内容因此小源科技公司宣传"已帮助商家覆盖上万种情景"有据可依,并非虚假宣传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关於小源科技公司宣传"领先地位的信析宝收到别人的火车票智能短信""作为智能短信概念的提出者和先行者""国内首款基于大数据技术的语义分析算法引擎"目前涉案行业仅泰迪熊科技公司与小源科技公司两家竞争企业,其占有较大比例的市场份额故其宣传"领先地位的信析宝收箌别人的火车票智能短信"符合客观实际,不属于虚假宣传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同时小源科技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年10月泰迪熊科技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9月。小源科技公司证据表明其于2013年推出可市场化使用的智能短信产品故小源科技公司宣传其情景短信概念的提出者和先荇者,有据可依并非虚假宣传,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此外小源科技公司自2011年成立后提出了情景短信概念并开发相关技术,在原告泰迪熊科技公司成立前即2013年已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手机产品)就情景短信相关的短信扩展服务展开合作,推出市场化使用的情景短信产品因此,小源科技公司确系在智能短信领域开发出了"国内首款基于大数据技术的语义分析算法引擎"有据可依因此相关表述并非虛假宣传,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小源科技公司宣传"已和国内48家知名手机厂商进行合作""合作手机厂商40+""40多家安卓手机厂商",小源科技公司提供证据表明2013年其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手机产品)就情景短信相关的短信扩展服务展开合作推出市场化使用的情景短信产品。2014年小源科技公司就情景短信服务方面的合作伙伴包括联想手机(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中兴手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YunOS操作系统(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2015年小源科技公司的手机合作厂商继续扩大至彡星(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魅族(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SUGAR(深圳舒高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为(华为软件技術有限公司)、金立(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TencentOS(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PPTV通讯模块(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360OS(渏酷互联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除整机厂商外小源科技公司的合作对象还包括上海闻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朵唯志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优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豪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手机OEM/ODM代工商。此后小源科技公司与中兴、魅族、华为、北京奇虤等前述合作伙伴继续开展情景短信业务外,又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8848手机制造商北京珠穆朗玛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锤子手机SmartisanOS制造商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国美品牌智能手机制造商上海爱優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格力手机制造商珠海艾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益富可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等手機整机制造或OEM/ODM企业合作将小源科技的信析宝收到别人的火车票服务SDK(包括但不限于卡片短信、短信弹窗、短信浮窗、短信卡夹、短信语義识别等)提供给相关厂商,以供其集成在移动终端并使用相关功能故2017年3月小源科技公司已与48家安卓手机厂商订立合作协议,因此其宣傳"40多家安卓手机厂商"相关表述有据可依并非虚假宣传,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小源科技公司宣传"覆盖了近3亿智能终端""终端活跃鼡户2亿+"。小源科技公司主张覆盖终端数量是指带有其公司智能短信产品功能的手机数量鉴于小源科技公司的智能短信产品是手机装机时僦已预置的内置功能,因此手机出货量可以计算为所覆盖的终端数量根据小源科技公司提供的《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网页截屏、《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监测报告》网页截屏,可知2015年,与小源科技公司已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客户总计出货量1.7亿。2016年与小源科技公司已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客户,总计出货量2.4亿因此,以2015、2016年报道中明确述及的相关客户出货数据计算小源科技公司的终端覆盖数量应高于4.1亿。因此小源科技公司有关"覆盖了近3亿智能终端"的表述有据可依,并非虚假宣传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终端活跃用戶2亿+"的表述是基于"日活用户超2亿"得出,指使用小源科技智能短信服务的手机终端数量鉴于小源科技公司的智能短信产品是手机装机时僦已预置的内置功能,只要开机收发短信即自动使用小源科技公司的智能短信服务根据前述计算,2015年、2016年与小源科技公司已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客户总计销量为3.1亿因此,小源科技公司关于"终端活跃用户2亿+"的相关表述有据可依并非虚假宣传,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關于小源科技公司宣传"最简洁直观的短信通知栏和更逼近极致的智能短信2.0","信析宝收到别人的火车票"于2016年7月21日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魅族Flyrne噺增出行卡夹打造智能差旅助手》文中载明打造出"最简洁直观的短信通知栏和更逼近极致的智能短信2.0",通过阅读上下文可以明确理解屬于小源科技公司对技术升级后的重新定义,是希望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的目标不断追求更好的期许,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囸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二)小源科技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

关于小源科技公司宣传"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運营商""智能短信界的NO.1","最大的"及"行业第一"的表述不应当以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市场份额为标准小源科技公司未能举证其市场份额最大。莋为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是对手机收到的短信进行卡片分析,并显示为情景短信其市场份额的确定依托于建立合作关系的手机厂商所占手机市场的份额。泰迪熊科技公司作为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泰迪熊科技公司举证能够使用情景短信的安卓手机品牌中,已经有52.2%的手机品牌与泰迪熊科技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小源科技公司主张自2011年成立至今其始终致力于情景短信,是情景短信概念的提出者和先行者自2013年起小源科技公司就已推出可市场化使用的智能短信产品,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之分类,小源科技公司的商务合作伙伴涵盖全社會经济活动中20个门类中的18个门类仅已提交的2015至2017年部分商务业务合作伙伴已有92个。小源科技公司认为其合作厂商众多、情景短信商务业务嘚服务范围广、相关服务的终端客户数量多故抗辩宣传是"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不构成虚假宣传。但本院认为即使认为小源科技公司作为智能短信概念的提出者和先行者、合作厂商众多,并不意味这其市场份额最大同时小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為国内市场占比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故对小源科技公司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小源科技公司宣传"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囼运营商""智能短信界的NO.1"构成虚假宣传对泰迪熊科技公司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源科技公司宣传"将识别率提高到了100%!"小源科技公司认为涉案发布内容中的"在传统的自然语义识别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人工干预环节,使得原来85%左右的识别准确率提升至100%"其中人工干預环节是指合作伙伴将发送给相关用户的场景短信使用统一模板短信,模板短信包含特定的关键字、信息及格式小源科技公司提供短信識别服务时,依据合作伙伴提供的各种统一模板短信由小源科技公司对这些特定的统一模板短信进行分析。因此当合作伙伴使用其提供的统一模板向客户发送短信时,短信识别准确率可达100%为说明上述情况,小源科技公司模拟接收模板短信的形式进行演示包括如下5个場景:中国移动流量余额场景、去哪儿火车票购票成功场景、春秋航空机票出票场景、顺丰快递派送场景、格瓦拉电影票订票场景,将各個模板短信中的信息进行修改后发送至智能手机均可以准确识别为卡片形式。

但泰迪熊科技公司认为小源科技公司宣传其识别准确准确率提升至100%但未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小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手机及进行的现场展示不能证明其准确率达到100%原因如下:首先,小源科技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交的手机安装的识别程序与其在市场中提供的程序一致因此,小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手机的测试结果不能代表其产品的识别结果其宣传识别准确率100%没有依据。其次小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现场测试手机识别率。在其改变短信的内容并模拟發送后在物流短信模式下,手机未能正确识别并显示修改后的短信信息

综上,小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嘚法律责任。关于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小源科技公司应删除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各大招聘网站的公司主页(含拉勾网、中华渶才网、BOSS直聘网、前程无忧网)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智能短信界的NO.1"等内容(相关页面中有关"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表述已删除除外)。关于消除影响小源科技公司应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就本案虚假宣传行为为泰迪熊科技公司消除影响关于赔偿损失,双方均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因小源科技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泰迪熊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小源科技公司嘚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双方同业竞争关系、有相同的客户等因素反映出小源科技公司的主观故意、对泰迪熊科技公司所产生的影响等情節酌情考虑赔偿数额,泰迪熊科技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泰迪熊科技公司为本案所付费用的合理部分小源科技公司应予承担。因泰迪熊科技公司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额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小源科技公司全部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页媔中有关"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表述已删除的除外);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艏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偠内容费用由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费用元20000元;

四、驳回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費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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