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威戈品牌名注册查询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品牌名注册查询?

瑞士军刀和“中国瑞士军刀”就商标打官司 | 联合早报网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福州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行家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7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92号中福广场18层01室B区-1。法定代表人:孔晓红,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枫东路38号1幢。法定代表人刘国斌,副总裁。上诉人(原审被告):行家商贸(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家路99号。法定代表人:孔卫红,首席执行官。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青、李铮,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鼓楼区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号楼A座19H座。法定代表人:李月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昇,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商贸)、上海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商贸)、行家商贸(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商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牌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威戈有限公司的”威戈十字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一审阶段主张其使用的”威戈十字标识”为威戈有限公司(WENGERS.A.)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一审法院漏审此事实。1.威戈有限公司对3D的”威戈十字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著作权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F-”)。威戈有限公司授权他人设计创作了”威戈十字标识”,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02年,该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定义。上诉人自2007年起在中国销售标有”威戈十字标识”的品牌箱包,并进行了大量宣传。2.威戈有限公司还拥有其他包含十字标识的美术作品和商标,均可印证威戈有限公司对”威戈十字标识”享有著作权。威戈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及著作权标识””、””、””都包含有”威戈十字标识”,且长期使用在WENGER品牌箱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前述两个商标的注册证可以证明威戈有限公司是”威戈十字标识”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综上,威戈有限公司为”威戈十字标识”的著作权人,上诉人在中国销售的WENGER品牌箱包所使用的”威戈十字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盾牌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不得将”威戈十字标识”单独使用,而是应与WENGER英文同时使用合法合情合理,客观公正,希望二审予以维持。2.三上诉人不享有”威戈十字标识”的著作权。”3D”图形并非威戈公司独创,作品登记证书并非著作权的权利证明,威戈公司的十字标识不具有独创性,被上诉人将涉案作品3D十字标识进行版权登记也可以证明并不是有登记证书就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来源于创作而非使用,上诉人关于其在2007年起在中国销售标有”威戈十字标识”的箱包进而享有”3D”的著作权并可行使复制权的主张是错误的。盾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立即停止侵害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共同赔偿盾牌公司经济损失39万元;3.确认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的行为构成对瑞士工具有限公司以及盾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判令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4.本案诉讼费由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与盾牌公司以及第号注册商标有关的事实。日,瑞士工具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海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了第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8)第18类:书包;捆扎用皮带;背包;钱包(钱夹);公文包;手提旅行包(箱);运动包;包;伞;宠物服装(截止),初审公告期日,注册日期日至日,注册公告期日。日,瑞士工具有限公司授权盾牌公司使用第号注册商标以及对有关商标的侵权行为以盾牌公司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等权利。授权期限为日至日。瑞士工具公司的官方网站以及盾牌公司被授权后在京东等平台销售带有第号注册商标的箱包,但盾牌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未显示时间早于日(商标注册申请日)。2.与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以及标志有关的事实。日,威戈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WENGER”组合图形作为商标注册,注册号,初审公告日期为日,国际分类18类。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号《第号”WENG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以被异议商标图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决定第号”WENG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经威戈有限公司申请,日,国家版权局核发了国作登字-2016-F-《作品登记证书》,作品为3D。根据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提供的公证、认证书显示,LICENSEMANAGEMENT,LIC与第三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日开始,LICENSEMANAGEMENT,LIC授权第三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使用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等,并就许可相关事宜作了约定,其中”1.定义(l)&协议区域&系指美国、加拿大和美国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加勒比地区”;”2.权利授予(ii)”部分对”威戈十字设计”的单独使用作了限制约定,除当在某一产品的大小和款式使”威戈十字设计”无法与特定字词同时使用,或除非许可方另行批准时,公司可在获得许可后,在某一产品上单独使用”威戈十字设计”。此后,第三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商贸前身上海辉立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的授权经销商,授权商品为行李箱、旅行包、旅行配件以及小件皮具,授权有效期为日至日。2013年-2014年期间,威戈有限公司授权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使用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日,威戈有限公司授权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使用含涉案WENGER3D徽标在内的8项商标、标志,授权有效期限为2007年至2017年。另查明,在日(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的第号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在中国已被广泛使用于威戈有限公司授权的行李箱、旅行包、旅行配件以及小件皮具上,并在各种杂志上对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在自有宣传册、各大展会对带有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的产品作了大量宣传,并在自有门店、京东、天猫、麦德龙等销售平台销售。带有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的箱包等产品在中国有一定的受众群体和社会知名度。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使用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的授权是否成立的问题。盾牌公司提出,日的《协议》中的协议区域不含中国;日威戈有限公司的授权存在倒签,授权许可的期限早于授权签署时间。一审认为,日威戈有限公司的授权可视为对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此前使用相关商标、标志的追认,据此可以认定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使用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的授权成立。2.关于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使用的标志””与盾牌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从造型上看,””与””主画面均为”十字”;从色彩搭配上看,双方均使用过红底白十字或者黑底白十字两种色彩搭配;从呈现方式上看,两者均有以丝织物、金属、印刷品等材质出现在箱包等商品上。综合上述,两者差异不大,区分度不高,使用商品范围相近,容易造成混淆。本案讼争双方对于””与””两者近似亦没有异议。3.关于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是否对”威戈十字设计”即””享有使用在先权利。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的被授权方盾牌公司提出,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将””作为商标单独使用在箱包等产品的醒目位置,而威戈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使用该标志的时间长短并不获得使用该标志合法权利;即便是装潢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向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因”威戈十字设计”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威戈有限公司所谓的在先装潢权是不合法的。威戈有限公司的被授权方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抗辩称,”威戈十字设计”是威戈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设计的标志,威戈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在先装潢权。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因此盾牌公司提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仅能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便作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如果知名商品权利人提出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禁用权利,法院不予支持。而本案”威戈十字设计”的权利人威戈有限公司及其被授权方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并未向法院提出上述权利及侵权主张。盾牌公司提出的禁止”威戈十字设计”用于装潢使用的理由,不予采纳。本案中,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与”威戈十字设计”标志近似。而威戈有限公司于日申请将”WENGER”作为注册商标,瑞士工具有限公司于日申请将””作为注册商标,威戈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时间早于瑞士工具有限公司,并在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日日之前,威戈有限公司的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已被广泛地使用在行李箱、旅行包、旅行配件以及小件皮具上,并长期在杂志上对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在市场上,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有一定辨别度和受众群体。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认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有关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以及日《协议》中”2.权利授予(ii)”的约定,威戈有限公司的被授权方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可以在原使用范围继续将”威戈十字设计”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但是,除当在某一产品的大小和款式使”威戈十字设计”无法与特定字词同时使用外,均应与WENGER&同时使用,以区分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4.关于盾牌公司主张390000元经济损失的问题。鉴于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注册公告期日,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的被授权方盾牌公司于日即向本院提起诉讼,盾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在日至日此段较短期间存在实际损失,故盾牌公司提出赔偿390000元,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州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行家商贸有限公司、行家商贸(苏州)有限公司可以在原使用范围继续将”威戈十字设计”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但除当在某一产品的大小和款式使”威戈十字设计”无法与特定字词同时使用外,均应与WENGER&同时使用;二、驳回福州市鼓楼区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福州市鼓楼区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盾牌公司向本院提交提交以下证据:作品登记证书,证明上诉人对”3D”图形进行了作品登记,该图形与威戈有限公司的图形完全一致,因此威戈仅提供《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上海商贸、苏州商贸、福州商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目的,著作权登记是形式审查,还需要其他使用证据来证明著作权权属。本院经审查对盾牌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审理范围应限制在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案中,福州商贸、上海商贸、苏州商贸对一审的判决事项没有异议,其二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确认威戈有限公司对”威戈十字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该诉请性质上属于提出反诉,其未在一审中提出,与本案无关,故不在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之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上诉人福州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行家商贸有限公司、行家商贸(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瑞钦审 判 员 林丽娟审 判 员 潘 筝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金凤书 记 员 施国琴附:本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这些年,你买的可能都是假“瑞士军刀”这些年,你买的可能都是假“瑞士军刀”社标网百家号“瑞士军刀”的“红底十字”商标为国人熟识,而其出产的军刀更是世界知名。但是,在其他产品上,“红底十字”却并不属于威戈(Wenger)一家所有,另一家名叫Swissgear的公司,在箱包等领域也合法持有“红底十字”商标。上为中国威戈,下为瑞士威戈两者多年在市场并存,可谓相安无事,但是最近两者却开撕,甚至闹到了瑞士法院。双方都坚持“红底十字”标志归自己所有。中国威戈在中国并无SWISSGEAR使用权威戈(Wenger)的背景,大家多少有一些了解,就不赘述。据相关信息,在国内“Swissgear”的商标持有者是“北京东晖威戈商贸有限公司”。但是小标将二者所谓的注册商标分别进行查询后发现,威戈持有的SWISSGEAR在中国是可以有效使用的,而北京东晖威戈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SWISSGEAR在中国是被宣告无效的。瑞士威戈在中国目前拥有SWISSGEAR使用权中国威戈在中国SWISSGEAR商标无效由此小标不禁在想,原来这些年我们买的所谓“中国瑞士军刀”SWISSGEAR都是贴的无效商标,而真正合法持有人却是瑞士威戈,前者属于侵权冒用啊。中国Swissgear出产的一款背包瑞士威戈在北美无SWISSGEAR使用权但是,让小标更加意外的是,威戈在中国把SWISSGEAR注册成功了,却没有在北美注册,只是在北美开发的产品上注明了“Swissgear BY Wenger”的标志。据了解,此前维氏集团只在美国为“红底十字标”志注册了商标,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并未注册,小标不禁在想,这维氏公司的脑洞也太大了吧?就不怕别人抢注吗?为何双方今时今日才开始打官司呢?原来,过去瑞士十字标志在瑞士并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去年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提出今年1月1日起将瑞士十字标志列为可受保护商标。在新的商标保护法规生效前,威戈和“Swissgear”去年底都向联邦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由于商标实在太像,两家公司于是把官司打上了瑞士法院,不过,这场商标大战最后的结果究竟会如何,目前还没有定论。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社标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驳回数据、图形商标查询、马德里商标查询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好,欢迎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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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收藏此产品谁才是正宗的“瑞士军刀”? 瑞士中国两家公司打响商标争夺拉锯战|界面新闻 · J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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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戈母公司-维氏创始人的曾孙、现任集团掌舵人卡尔&埃尔森纳四世,与同样拥有瑞士合法商标注册权的中国公司Swissgear,陷入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双方之间的酣战纷争最终闹上了瑞士的法庭。(Keystone)
尽管瑞士多用途工具刀市场品牌众多,然而在专业玩家和瑞士人的眼里,只有瑞士军刀的鼻祖维氏(Victorinox,又被国人称为&维多利亚十字勋章&)和旗下子公司威戈(Wenger)家的产品才称得上是正宗的瑞士军刀。可眼下,它们却与中国民族品牌-北京东晖威戈生产的Swissgear&撞车&,选择了看似别无二致的注册商标-享誉全球的瑞士红底白十字作为品牌标志。瑞士的一条全新的法律条文,不仅将这两家企业推上了风口浪尖,而且使这两家实力与知名度截然不同的箱包生产商,由此陷入了瑞士十字使用权的拉锯战。
想要在中国网络购物平台&阿里巴巴&上购买箱包的人,一旦在搜索栏中输入&瑞士军刀&,便会迅速跳出诸如&威戈&字样的关键词以及满屏的瑞士标志性红底白十字图样。而与&威戈&品牌相似的同款背包,则以其简约实用在中国广受买家的青睐。作为享誉全球的正宗瑞士军刀品牌,威戈不仅出产军刀、手表,同时也生产箱包。
尽管Swissgear的总部登记地址显示其驻址位于瑞士中部楚格州(Zug)巴尔(Baar)镇,然而,这家公司实际上由地处中国东南福建泉州一隅的一家中方公司控制。如今,这两个远隔重洋的品牌却在军刀的发源地-瑞士上演着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商标争夺大战。威戈母公司-维氏创始人的曾孙、现任集团掌舵人卡尔&埃尔森纳四世,与同样拥有瑞士合法商标注册权的Swissgear,陷入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双方之间的酣战纷争最终闹上了瑞士的法庭。然而面对媒体的采访请求,迄今为止,两家公司均对此避而不谈。
2016年底,Swissgear与威戈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瑞士红底白十字图形作为自己的显著标识,并先后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GE)将其注册认证为自家商标,而这两个已经官方认可的商标乍眼一看几乎毫无差别。尽管威戈在过去几十年间一直在自家制造的军刀上使用这一标识,然而截至2016年底,这一徽标在瑞士境内并不受到专利保护。如今,瑞士必须拍板定案,究竟谁才能最终拥有瑞士红底十字的专属权。
威戈于日及12月29日两度注册的商标(左)与中国控制的Swissgear于日注册商标(右),看似并无二致。(handelszeitung.ch)
2016年11月底,威戈以瑞士红底白十字的标识首次在瑞士完成了注册登记。然而仅一个月之后,Swissgear便如法炮制,远赴重洋来到瑞士,注册了商标-虽然与威戈的标志大同小异,然而在申请时,Swissgear却将其归于非军刀商品-也就是箱包产品类别名下。不久之后,威戈再次沿用这个本公司已有的商标,在申报全新的业务范围时,注册了与Swissgear同属的产品类别。最终,瑞士法院将不得不作出裁决,谁能将这一商标在箱包类别商品上的专属权收入囊中,以及瑞士红底白十字标识到底能否被某一特定企业作为自主品牌来加以全面保护。
除此以外,威戈还曾经将Swiss Gear这两个单词作为其箱包系列的品牌标识,也就是说,Swiss Gear仅为威格旗下某一产品系列的名称,并非独立品牌。然而,来自中国的Swissgear公司早已把两个单词直接组合到一起申报注册,成为这一品牌的合法拥有者。
法律修订:瑞士红十字可供使用
这场商标品牌纠纷的起因,始于瑞士法律的修订变更:依照自2017年1月起正式生效的瑞士新的商标保护法规,瑞士十字标志可作为商标标识申请注册,并受到法律保护。而在此之前,瑞士国徽-即红底白十字,从原则上来说在商标申请中尚属禁忌,这也是为何多年来威戈在海外享有盛誉的红底白十字标识并不受瑞士商标法认可及保护的原因(以瑞士十字为商标的维氏Victorinox也遭遇过同样的困境)。因此,威戈不得不于几年前放弃瑞士、转战美国,以该图样登记注册为本品牌商标。
此外,瑞士的武器图腾-红色盾牌上镌刻着一个白色十字,也同样无法获批运用于产品商标。
而依据瑞士业已生效的新的商标保护法规,在商标中使用瑞士十字的前提是,该商标所覆盖的商品项目,必须与瑞士有所关联。显然,对于中国本土品牌Swissgear而言,与这一标准并不符合,其合法性仍然令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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