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阳光小区在哪里属军队的房产无法交易,但买下后能否

& 上海房产交易后上家的户口无法及时迁出
上海房产交易后上家的户口无法及时迁出
我购买的一套房产,现在上家对我说由于孩子读书的户口问题,希望能暂时将孩子的户口暂时安置在我所购房产内。
由于我对相关法律条例不是很了解,想咨询一下
1.如果同意安置孩子的户口,以后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2.同意安置是否需要去公证处做相关公证,公证时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条款?
3.如果不同意安置,但上家又无法及时迁出,在法律上有哪些条款可以保护我的权益,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以上是我能想到的问题,由于对相关法律条例不是十分了解,考虑问题时肯定会有欠妥的地方,希望您能及时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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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问题,法院不受理,无法强制要求迁走,因此,迁移户口是需要本人配合的。本人不配合的话,无法办理;2、如果购房合同中对逾期迁移户口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可以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迫使其主动迁走。还有疑问,请预约本 当面详谈。
建议咨询油田房产管理部门。
过户完成后,买卖双方都在场,去派出所进行户口迁移一天就完事了。
您首套房既然在交易过程中了,那您这边就应该是符合武汉的购房条件的
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询
看看前房主是否之前
把户口落到了这个房子上
你也需要落到此房屋地点的话 就得前房主把户口迁出
否则你无法迁入 落户口
做公证可以的
需要长沙户口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www.anjuke.com&All Rights Reserved&&&房子有户口的,他没地方迁户口的,这套房子怎么交易
这个的话您可以和他说迁到他朋友家也是可以的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让他把户口放在非户口所在地的gongan局。
让他房子货款所在地。。
正常交易。但户口问题你们自己协商好怎么去弄。
这个问题可大可小。房子交易时没有影响的,但是户口会一直在你房子里面,你强制迁出也是不行的,所以这个问题你要考虑好!
只要你同意也可以交易、但是以后他不迁出去,你就麻烦了,就是上法院都没用、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我是油田户口,但是并未在油田单位就职,这种情况可以进行油田房的内部交易吗_东营
建议咨询油田房产管理部门。
二手房交易成功后,所有手续包括户口的迁移要多久能够全部办完_北京
过户完成后,买卖双方都在场,去派出所进行户口迁移一天就完事了。
我的首套房在交易过程中,我是外地户口,现在公司有员工购房福利,
您首套房既然在交易过程中了,那您这边就应该是符合武汉的购房条件的
房产交易后户口的迁出迁入是怎么回事,我是外地人怎么办呢?
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询
看看前房主是否之前
把户口落到了这个房子上
你也需要落到此房屋地点的话 就得前房主把户口迁出
否则你无法迁入 落户口
外地户口,18年7月才能拿到证,福州长乐市房子,16年买的是否可以交易
做公证可以的
【云顶翠峰】 二手房交易要长沙户口和社保不
需要长沙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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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小区属军队的房产无法交易,但买下后能否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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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着急!专家正在赶来回答问题的路上
可以落户的
上海的住宅房都可以落户口。
住宅房,怎么不能落户
您好,只要是签署了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您核实两证后再交易降低风险。
二手房外地户口可落户,不落户的话日后交易他人也可以落户,可以进学区内的学校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www.anjuke.com&All Rights Reserved&&&户口在北碚在重庆买了房娃儿下来读书交易价吗
迁户口,在你房子规划的片区读书不交易价,但是读高中就必须要迁户口。读其他学校也需要。
你好,你小区周边的学校大多都不需要的,不过为了你方便起见,你可以吧户口迁过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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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油田户口,但是并未在油田单位就职,这种情况可以进行油田房的内部交易吗_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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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成功后,所有手续包括户口的迁移要多久能够全部办完_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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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首套房既然在交易过程中了,那您这边就应该是符合武汉的购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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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Anjuke.com&沪B2-起底军队大清房【一:惊情】
【按:本系列文章是柴青海律师结合自身经历和观察,收集整理2014年至今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清房案例撰写而成,分“惊情、对栾、一封没有收件人的信、析理、夹层、过往、解读、新风、密码、军休所的明天”十个部分,陆续推出与读者和朋友们交流,为方便表述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导读:军队清理不合理占房和违规住房是确保国防建设顺利的保证,清房工作要依法精确和到位,对于清房工作中反映出的政策、公民权益和社会现实问题也要认真加以区分,简单的工作方式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做不好的话有时也会适得其反】
杨杏娟曾经是一名军嫂,2003年随军到丈夫所在部队所在地工作,2010年丈夫转业至该市事业机关工作,儿子11岁,在该市一所小学就读,考虑到夫妇两人上班孩子上学需要照料的现实,2011年退休的父母卖掉家中的房屋,以杨杏娟名义贷款购买该市近郊(驻军)附近一套69平方米的商品房,随后搬至该市生活。2014年史上最大规模的军队清房活动拉开序幕,杨杏娟和丈夫被列为清房对象,丈夫服役单位通知限其一个月内将其在部队分配使用的76平方米的公寓房腾退,两人以转业后未取得地方经济适用房资格为由向该单位反映无果,日,当杨杏娟按照惯例回到熟悉的部队家属区时,门卫拦住了她,同时又给她一纸通知,通知上说她位于5号楼3单元202室的物品已经被清理,请她在三天内去仓库取回她的东西,逾期不取,后果自负。
杨杏娟嚎啕大哭,她是个独生女,从小到大没有经历过什么大事,自打经人介绍认识丈夫没有受过委屈,随军后相夫教子,敬业工作,一度受过市妇联和双拥工作办公室的共同表彰,2007年被评为单位优秀工作者,而且被授予区“好军嫂’的称号,杨杏娟还特意将这个牌匾镶挂在客厅当中的墙上,按她的设想和认识,在不久的将来他们还会有一次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保障房的机会,这样可以顺理成章地解决父母的养老以及为孩子成长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居住环境,没想到这个梦竟然破灭了,而且这么快,她说她想不通。
无独有偶,曾经在银幕上塑造过众多英雄形象的某影视演员,在”五一“前接到转业前单位的通知,言经过调查其在外购置多套商品房,按照规定:原来分配其居住使用的单位公寓住房近期内必须腾退,如不执行,届时将采取强制手段予以收回。这一通知涉及到该单位有类似情形的人群上升至19户,据反映说这是第一批,往后还将会有多起。让她更为光火的是单位居然将她自己在市场上购置的商品房信息(具体到小区楼栋门牌号)公示了出来,当然其他18户也榜上有名。
与此相仿,转业至上海某区工作的复转军人李明正在为此事苦恼,女儿马上就要高考,这边公寓房所在单位一天一个电话,催其尽快腾退,腾退的理由只有一句话,查到他们夫妇两人在外已购置有商品房(尽管房屋所有权证还没有办理下来,更正:自日全国统一使用不动产证),他们一家目前仍居住在该公寓房内,他说:“每天醒来都头大,偏头疼,感觉特别对不住女儿,心里惶惶的,不知这样的情形会给女儿的高考带来怎样的影响?”
事实上有以上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有多起甚至数十起,因为分布相对分散、信息不畅和不断发生着,多到无法统计。
造成这一现象的最直接原因是军队住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房清【2009】5号 日)一文,在这个文件中第8条规定:”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购买了房改房、商品房或承租了其他住房,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显然这是部队一方清房的依据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这份文件的出处是”军队住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这是一个临时性组织机构,并没有完整的编制,由当时主导该项工作的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组成,其办公室主任“谷俊山”赫然在列,除职能部门发布的有关清房文件,2007年后发的清房文件多份来自这个发文机构。房清第X号成为这类文件的抬头标识。
为规避该文第8条“商品房”及承租了其他住房规定造成的“中枪”,不少适用对象开始办理“离婚”手续(其实也可以叫做真的“假离婚”,因为无论协议离婚或者是法院的判决,都会加盖公权机关的大印)。这一热潮一度涉及到现职人员,某单位发生过一下子向政治机关申请离婚报告70多人的情形,对此行为政治机关自然高度关注,适时予以了阻止。但办理了离婚手续的也并一定得到清房部门的认可(即使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一些单位认为这是一种明显的规避行为,虽说有真有假,但对此类行为不予认可,在另一个层面,原来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和商品房如果有出卖行为纪录的话也一并纳入继续认定属违规范围。
房改房,是指本人及配偶享受国家或军队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集资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房改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的现有住房和公有住房。这是清房对“房改房”的正式定义。但对贺洁茹的遭遇来说,却有另外一番苦衷。2002年3月的一天,技术干部的她接到单位通知,说经过单位努力,取得北京西三环西段一处空地,要建经济适用房,先让大伙儿报名,在跟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爱人商量后,她决意参加,当时的条件比较宽松,有的家庭可以购置两套,而且可以家庭子女的名义购置,家中女儿当时正读大二,没有过多思虑,他们两口子以女儿的名义按每平方米3800元的价格购置了一套三居期房,两年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又过了三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其女儿)。5年前夫妻俩双双退休,临离开岗位之前,又赶上单位上级牵头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赶上末班车,东拼西凑购置了现在居住的经济适用房。这次清房,将她这种情况纳入其中,和她一起被纳入清理对象的还有单位的领导,现在也已经退休,当年买了两套。使她愤愤不平的是当年购买这套房屋的价格,按当时房价,当时小区附近其他楼房(纯商品房)价格在4000元左右,如果不是单位动员(她说当时单位为了能够完成集资曾经再三动员所有科室人员),她会考虑给女儿购置一套原地段的房屋,这下很悲催,单位要按原来的体格收回这套房屋,对装修等添置一概不予补偿,这几天正催着她要女儿的房屋所有权证。她说,现在看当时的价格不知道为何会和市场价那般接近,交款时并不知道其他人交了多少,这一块儿不透明,左邻右舍并不相互知道彼此实际出资,也没有过多关注,但这次要清理女儿这套住房(小孩才刚出生),她感觉很冤。
这块地是北京市划拨给这个大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而今这里早已是高楼林立,社会化保障小区物业运行已近十年。
家在石家庄郊区的李贵平十多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部队供职的领导张局长,与这个单位做过几单生意后,和局长的关系越发熟悉了起来,2003年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这个单位联合建设军队经济适用房小区,在经过张局长的亲自批复后,李贵平购置了位于石家庄市区便利地段的军队经济适用房产一套,按照要求,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将36万元购房款打到这个单位账户,装修后带领父母儿女入住,成为“地地道道”的城里人,目前,儿女已经上中学,李本人正准备打算在居住地附近开店铺开拓商业新市场。接到清房通知是在今年2月份,某部的公函上写着,经调查认定,其购房屋为违规,原单位将按原价收回,对其装修部分不做补偿。李贵平想找张局长去说情,听人说已经退休回家,现在已联系不上,他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况在总部文件被视为违规出售,按照2007年《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亲属或者他人购买的军队房改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现时商品房评估价补收购房款,个人不愿补交购房款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照原出售价收回。但话又说回来,交易行为是双方完整意思的真实表示,按照诚信和公平原则,一方终止合同时要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宁波,一座美丽的海滨城市。
2015年4月1日,对于袁金鹏等五位转业军人来说是个黑色的星期三,12点30分,宁波市西草马路XXX弄人际罕少,驻宁某部再次出动人员一百多名,乘坐3辆无徽记卡车,着迷彩服,戴口罩,携带警用盾牌等器械,在地方公安民警、搬家公司等配合下,封锁小区大门,禁止所有人员进入,强行破门进入五户家中,搬走室内中所有物品,将房门焊死并贴上封条,完成第一批清房任务。
西草马路XXX弄的住房是1996年由该部负责提供土地,宁波市某银行负责出资建造,后因该银行撤资成为烂尾房。1997年由该部机关符合条件在职干部出资购买,该部出具购房发票并颁发《营产使用证》。2005年该部建造的经济适用房东鹰小区落成,部分XXX弄住户置换到该小区。空置出来的XXX弄房屋由机关工作的袁金鹏等五人接手购入,该部将原始购房发票给了五人,并在购房发票背面明确书写“发票所列款项已由五同志支付”字样并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将把XXX弄的《营产使用证》更名并加盖该部公章后也一并颁发给五人。
2014年,全军清房工作展开,该部将出售给五人的房屋划入公寓房,拟做有条件收回,这种先售后悔的做法招至五人的不满,此时五人已经转业至地方工作多年,与他们类似的还有同弄的其他19户人家(情况稍有不同),他们联合了起来,以此弄所出售的房屋为集资房为由开始该部进行对话,因意见和差距太大,双方就此问题及解决方案一直未达成一致,日,该部张贴《限期腾退违规住房通知》,强调3月26日将组织强制清退,最终于日完成时限要求任务。
日,威海。
某部动用300名人员,在地方公安、特警配合下,对原单位转业至地方干部所居住的公寓房进行强清,这一行动涉及的人员有47多户。争议产生的焦点是这些军转转业后并没有享受应有的福利分(购)房待遇,而部队方面言这是地方政府的事,与其无关,只是执行命令,拿回自己的房子。当天,强制清退6户,被签协议36户,受压力搬走5户。
http://v.youku.com/v_show/id_XODM4MTE3ODY0.html
2014年 7 月15 日,邢台。
http://v.ku6.com/show/jBKWM4606jJUn3tYJSHrHA...html
2014年 8月27日,大连。
某部训练基地,清房开始前,每天训练声此起彼伏,和上面一样的阵势,最终完成清房任务。
有一个小插曲,一住户(女军属)发生争执,当时躺在地下,最后住院与清房单位达成解决住房协议得到安置。
2014年X 月X 日,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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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5-05-14 16:45
【按:本系列文章是柴青海律师结合自身经历和观察,收集整理2014年至今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清房案例撰写而成,分“惊情、对栾、一封没有收件人的信、析理、夹层、过往、解读、新风、密码、军休所的明天”十个部分-------】​强烈期待后续文章!
发表于:15-05-14 16:52
起底军队大清房【二、对栾】
标签:军事房产365
【导读:军队清理不合理占房和违规住房是确保国防建设顺利的保证,清房工作要依法、精确和到位,作为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清房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政策与国家法律组织实施,对于清房工作中反映出的政策、法律和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加以区分、妥善加以处理,简单的工作方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无助于清房工作的顺利推进,做的不好也可能适得其反】
【本篇为系列文章之二,只对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原始陈述,因是个人搜集讯息,难免挂一漏万,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捧上这些可能不被大众关注的社会一隅事件信息,相关分析和探讨希望与读者和朋友们一起交流】
没有法律轨道解决相涉争端的作法招致了众多涉及军转们的不满,微信圈等社交平台流传的打油诗说出了其中的纠结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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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写给非法清房的官兵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所站立的地方 是我们的第二故乡
在这里 我们曾经手握钢枪
在这里 我们曾经守卫国防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所站立的地方 是我们心爱的地方
在这里 我们遇到知心的姑娘
在这里 我们享受儿女情长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所站立的地方 是我们伤心的地方
在这里 多少次梦回故乡 思念爹娘
在这里 无情的皱纹爬上了脸庞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所站立的地方 是我们难忘的地方
在这里 我们曾经歌声嘹亮
在这里 我们学会坚强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侵入的住房 也许就是你曾经的老班长
不能违反法律 更不能违背内心善良
如果是这样
谁做晚辈的榜样
道德将被沦丧
战友啊,你不该这样
你们的责任是捍卫主权 守卫边疆
你们的宗旨是服务人民为上
如果是这样
当兵谁还向往
最可爱的人将被遗忘
战友啊,你不该这样
履职要穿军装 佩带徽章
不要遮着脸 更不要怕见光
如果是这样
我们分不清你是解放军 还是地痞流氓
很容易把你们误伤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讲理 可以对簿公堂
讲情 可以拉拉家常
如果是这样
我们为谁当兵
我们为谁站岗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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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颂”
------某军分区清理转业干部住房有感
当兵整整二十年,青春全部奉献完。
如今转业就翻脸,战友看成对立面。
势如打倒反动派,重拳出击方案全。
不开会来不听言,不讲法规和人权。
违背政策立新规,如今蛮干皆汗颜。
不提责任只要房,急急把我撵滚蛋。
前天通知赶快搬,昨天纪委找你谈。
今天收到律师函,明天送你上法院。
后天给你停水电,不行我就强行搬。
方案好,环环衔,我军战斗从不粘。
转业干部伤情感,现役军人想明天。
一二年度好娘家,威海分区摘桂冠。
这还是我们为之奉献青春和热血的人民军队吗?
地方同事看笑话,非法强清理难圆。
部队如此赶尽绝,谁还站岗保家园。
我的尊严比命重,歧视侮辱决不干。
个人财产国法护,正当防卫保安全。
享受政策有法规,谁也不能剥夺完。
转业干部懂情理,合理清房可以谈。
听取意见是必须,补偿措施要在前。
谁也不愿住军房,分区失职问题严。
现在解决还不晚,落实政策住自檐。
也有一些单位的军转干部联合起来向上级和更高层面的机构表达了不同心声。
给XX师党委一封公开信
我们是XX师转业干部,看到营门的《致营区全体住户的一封信》和听到师部大院的广播,惊悉我们安居多年的房子,突然被划定为“公寓房”,我们感到十分不解和困惑。现提出如下疑问,望能给予答复。
一是我们转业后,既没有参加过地方的福利分房,也没有享受过地方房改优惠政策,也未领取相关的住房补贴,目前我们大多只有师部大院的这一处住所。并且,我们入住前都交纳了一笔集资款或者押金款项,当时的房屋装修以及这么多年来的维修,全部是我们自己负责,怎么就突然被定性为“公寓房”呢?总部在出台住房清理类文件时,明确提出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为指导(如后联〔2009〕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概念应保持高度一致。那么,师里所定
“公寓房”的概念与总部文件所称的公寓房的概念是完全一致的吗?是误解还是曲解?
二是根据总后勤部后营字〔1999〕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我们许多人可以享受到军队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为什么没有享受到?为什么同是南空部队的,同在南京安置的同级别转业干部,有的单位有,而我们没有?为什么同一个师的,有的团职没有,而营职的却有?
三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中央军委办发〔2000〕62号)精神,房改房(成本房、已安置住房、集资房、安居房)本身是做为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为什么当初在缴纳了房屋评估费后,为什么没有参加年全军房改,且至今杳无音讯?
为此,现呈书于师党委,并希望于7个工作日后,给予我们一个明明白白的答复。如果逾期没有明确答复,我们视情将向军区空军、空军以至中央军委空军巡视组书面或当面表达我们的诉求。我们委托
宋XX(139XXXX0180)、
束XX(189XXXX9958)、
陈XX(152XXXX1001)
为我们的联络人。
XX全体转业干部
2015年 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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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警卫班小战士的一封公开信
009大院警卫班的小伙子们:
我们是XX师军转干部,年龄上是你们父辈、祖父辈,资历上是这支部队的老干部、老同志,XX师的旗帜上有我们的风采、有我们的奉献、有我们的鲜血和汗水。近来,因住房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广大军转干部在积极、理性维权,希望你们认清真相、站稳立场,不做与空军士兵职责无关的事情。因此,特别提醒三点:
1,习主席、中央军委部署部队清房工作,是肃清徐才厚、谷俊山等腐败分子对军队影响,打军中大老虎。而不是剥夺军转干部的合法房产权,更不是敛财的借口。
2,你们是空军战士,不是小区保安、更不是环卫工。009大院十多年建了许多”院中院”,新房子越盖越大,老小区越来越破,已经侵害了老军转干部的利益。我们与”院中院”住户一样交卫生费,可是老小区没有专人清扫,部队一直违规使用兵员当环卫工,你们很辛苦,我们很心疼,其实不应该。
3,国家规定:军转干部要么享受军队住房政策,要么享受地方住房政策,如军地均都享受了属违规,必须清理,每户军转家庭只能享受一方(一次)优惠政策。如今,我们在地方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而老部队要违规剥夺我们应享有的权利,大喇叭天天叫嚣”断电停水”。这次,我们数百名军转干部要与老部队要评评这个理。
最后,祝新入伍战士新年快乐!祝你们在部队健康成长!祝你们在训练一线、飞行保障一线建功立业!
009大院全体维权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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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号院全体转业干部的公开信
十八从军,忠实服务于部队二十余载,我们应该有一个安身立命的居所。为此,我们呼吁,请师党委认真听取我们的呼声,尽快收集我们的意见,能答复的尽快给予答复,不能解决的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落实。
1,你知道事情的起因吗?
日XX师在大院贴出“致营区全体住户的一封信”,并专门在老小区一角安装大喇叭,每天早间、晚间反复播送“一封信”一个多小时、数十遍,持续三周时间;同时,向住户发放没有落款、没有部队印章的所谓调查表,征询“交租金”方式。由此,拉开单方面强推所谓“营院管理新政”的序幕,激起广大军转干部的义愤和不满。
2,你知道不维权有什么后果?
如果听任XX师“营院管理新政”推进,我们将面临终老在“出租屋”的悲惨境地。我们在部队奋斗了大半辈子,我们在部队的岁月,是邓小平同志倡导“军队要忍耐”的年代,工资微薄;转业到地方也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如今,这唯一的住房将成为“出租屋”,如果想居住,每月将交纳2.6至10元的租金,100平方米的住房,每月将支出260至1000元的高额租金。
3,你知道已经开展的维权活动吗?
1月24日,我们自发开展签名护家园活动,当天有153人在“给XX师党委公开信”上签名。1月26日,公开信送达XX师有关部门。2月7日,XX师与我们进行了对话。2月15日,军转干部准备到南空反映情况,XX师紧急安排了二次对话。3月10日,军转干部到南空反映情况,并对话。希望后续维权活动,每一名军转战友及家属都能参与,大家的权益大家来维护!(欢迎加入“家在零零九”维权群,群号13XX34XXX)
4,你了解我们的诉求吗?
尽快推进中和桥30号大院住房改革,要么将我们现住房区划为售房区,把现住房出售给军转现住户;如强行划定现住房为公寓房,那么,就新建经适房,将公寓区的军转住户置换出去,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
5,你了解中和桥30号大院的现状吗?
中和桥30号大院有1550多住户,老小区、初定公寓区有800多户,在“院中院”的经适房有450户左右,其他为小平房或地方住户。军转干部居住的老小区从上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初建设,年代不等,绝大多数家庭交纳了集资(或叫借资、或叫押金),转业时扣押了住房公积金;我们自己掏钱装修、自己维修、自己出钱掏化粪池、自己出资安装电源煤气电话。如果是公寓房,应该是“拎包入住”,部队负责一切保障的。我们住房不具备“公寓房”的任何特征。
6,我们的维权态度:
作为从军几十年的老军人、老党员,我们坚决拥护支持习主席、中央军委关于清理军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的重大决策,也支持XX师清理违规住房工作、整顿大院秩序。但是,也坚决反对借清理违规住房之名,非法剥夺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维权到底,不达目标绝不罢休!
009大院全体维权军转干部
009号院全体转业干部
2015年 3月11 日
日,宁波袁XX等5人就遭受强清一事向某部所在地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返还被清所有财产及物品、恢复被清房屋原来陈设及正常使用功能并且赔偿由于其违法强清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以被告行为是军事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旋即上诉至海军法院。
日,北京空军法院收到军转干部吕XX的诉状,诉请空军某杂志社依法返还其被强清的财物及恢复其住房原始使用状态,并向其本人赔礼倒歉。
南京、哈尔滨等地部队家属院陆续打出维权及要求落实政策的标语,军转网上热评如潮,这一热评一度扩大至天涯、中华网及热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一时间跟帖无数,质疑讨论之声不绝于耳。
也有被划为清理范围的转业复员军人组团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机构(市委、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双拥办、民政局、人社(部)局、监察局、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预备役、人民武装部及军方主要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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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5-05-15 10:28
起底军队大清房【二、对栾】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角落]
[飞语] 发表于:15-05-14 16:31&[]
起底军队大清房【二、对栾】
标签:杂谈军事房产365时评
【导读:军队清理不合理占房和违规住房是确保国防建设顺利的保证,清房工作要依法、精确和到位,作为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清房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政策与国家法律组织实施,对于清房工作中反映出的政策、法律和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加以区分、妥善加以处理,简单的工作方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无助于清房工作的顺利推进,做的不好也可能适得其反】
【本篇为系列文章之二,只对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原始陈述,因是个人搜集讯息,难免挂一漏万,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捧上这些可能不被大众关注的社会一隅事件信息,相关分析和探讨希望与读者和朋友们一起交流】
没有法律轨道解决相涉争端的作法招致了众多涉及军转们的不满,微信圈等社交平台流传的打油诗说出了其中的纠结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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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写给非法清房的官兵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所站立的地方 是我们的第二故乡
在这里 我们曾经手握钢枪
在这里 我们曾经守卫国防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所站立的地方 是我们心爱的地方
在这里 我们遇到知心的姑娘
在这里 我们享受儿女情长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所站立的地方 是我们伤心的地方
在这里 多少次梦回故乡 思念爹娘
在这里 无情的皱纹爬上了脸庞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所站立的地方 是我们难忘的地方
在这里 我们曾经歌声嘹亮
在这里 我们学会坚强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你侵入的住房 也许就是你曾经的老班长
不能违反法律 更不能违背内心善良
如果是这样
谁做晚辈的榜样
道德将被沦丧
战友啊,你不该这样
你们的责任是捍卫主权 守卫边疆
你们的宗旨是服务人民为上
如果是这样
当兵谁还向往
最可爱的人将被遗忘
战友啊,你不该这样
履职要穿军装 佩带徽章
不要遮着脸 更不要怕见光
如果是这样
我们分不清你是解放军 还是地痞流氓
很容易把你们误伤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讲理 可以对簿公堂
讲情 可以拉拉家常
如果是这样
我们为谁当兵
我们为谁站岗
战友啊 你不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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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颂”
------某军分区清理转业干部住房有感
当兵整整二十年,青春全部奉献完。
如今转业就翻脸,战友看成对立面。
势如打倒反动派,重拳出击方案全。
不开会来不听言,不讲法规和人权。
违背政策立新规,如今蛮干皆汗颜。
不提责任只要房,急急把我撵滚蛋。
前天通知赶快搬,昨天纪委找你谈。
今天收到律师函,明天送你上法院。
后天给你停水电,不行我就强行搬。
方案好,环环衔,我军战斗从不粘。
转业干部伤情感,现役军人想明天。
一二年度好娘家,威海分区摘桂冠。
这还是我们为之奉献青春和热血的人民军队吗?
地方同事看笑话,非法强清理难圆。
部队如此赶尽绝,谁还站岗保家园。
我的尊严比命重,歧视侮辱决不干。
个人财产国法护,正当防卫保安全。
享受政策有法规,谁也不能剥夺完。
转业干部懂情理,合理清房可以谈。
听取意见是必须,补偿措施要在前。
谁也不愿住军房,分区失职问题严。
现在解决还不晚,落实政策住自檐。
也有一些单位的军转干部联合起来向上级和更高层面的机构表达了不同心声。
给XX师党委一封公开信
我们是XX师转业干部,看到营门的《致营区全体住户的一封信》和听到师部大院的广播,惊悉我们安居多年的房子,突然被划定为“公寓房”,我们感到十分不解和困惑。现提出如下疑问,望能给予答复。
一是我们转业后,既没有参加过地方的福利分房,也没有享受过地方房改优惠政策,也未领取相关的住房补贴,目前我们大多只有师部大院的这一处住所。并且,我们入住前都交纳了一笔集资款或者押金款项,当时的房屋装修以及这么多年来的维修,全部是我们自己负责,怎么就突然被定性为“公寓房”呢?总部在出台住房清理类文件时,明确提出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为指导(如后联〔2009〕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概念应保持高度一致。那么,师里所定
“公寓房”的概念与总部文件所称的公寓房的概念是完全一致的吗?是误解还是曲解?
二是根据总后勤部后营字〔1999〕第516号《军队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我们许多人可以享受到军队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为什么没有享受到?为什么同是南空部队的,同在南京安置的同级别转业干部,有的单位有,而我们没有?为什么同一个师的,有的团职没有,而营职的却有?
三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中央军委办发〔2000〕62号)精神,房改房(成本房、已安置住房、集资房、安居房)本身是做为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为什么当初在缴纳了房屋评估费后,为什么没有参加年全军房改,且至今杳无音讯?
为此,现呈书于师党委,并希望于7个工作日后,给予我们一个明明白白的答复。如果逾期没有明确答复,我们视情将向军区空军、空军以至中央军委空军巡视组书面或当面表达我们的诉求。我们委托
宋XX(139XXXX0180)、
束XX(189XXXX9958)、
陈XX(152XXXX1001)
为我们的联络人。
XX全体转业干部
2015年 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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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警卫班小战士的一封公开信
009大院警卫班的小伙子们:
我们是XX师军转干部,年龄上是你们父辈、祖父辈,资历上是这支部队的老干部、老同志,XX师的旗帜上有我们的风采、有我们的奉献、有我们的鲜血和汗水。近来,因住房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广大军转干部在积极、理性维权,希望你们认清真相、站稳立场,不做与空军士兵职责无关的事情。因此,特别提醒三点:
1,习主席、中央军委部署部队清房工作,是肃清徐才厚、谷俊山等腐败分子对军队影响,打军中大老虎。而不是剥夺军转干部的合法房产权,更不是敛财的借口。
2,你们是空军战士,不是小区保安、更不是环卫工。009大院十多年建了许多”院中院”,新房子越盖越大,老小区越来越破,已经侵害了老军转干部的利益。我们与”院中院”住户一样交卫生费,可是老小区没有专人清扫,部队一直违规使用兵员当环卫工,你们很辛苦,我们很心疼,其实不应该。
3,国家规定:军转干部要么享受军队住房政策,要么享受地方住房政策,如军地均都享受了属违规,必须清理,每户军转家庭只能享受一方(一次)优惠政策。如今,我们在地方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而老部队要违规剥夺我们应享有的权利,大喇叭天天叫嚣”断电停水”。这次,我们数百名军转干部要与老部队要评评这个理。
最后,祝新入伍战士新年快乐!祝你们在部队健康成长!祝你们在训练一线、飞行保障一线建功立业!
009大院全体维权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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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号院全体转业干部的公开信
十八从军,忠实服务于部队二十余载,我们应该有一个安身立命的居所。为此,我们呼吁,请师党委认真听取我们的呼声,尽快收集我们的意见,能答复的尽快给予答复,不能解决的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落实。
1,你知道事情的起因吗?
日XX师在大院贴出“致营区全体住户的一封信”,并专门在老小区一角安装大喇叭,每天早间、晚间反复播送“一封信”一个多小时、数十遍,持续三周时间;同时,向住户发放没有落款、没有部队印章的所谓调查表,征询“交租金”方式。由此,拉开单方面强推所谓“营院管理新政”的序幕,激起广大军转干部的义愤和不满。
2,你知道不维权有什么后果?
如果听任XX师“营院管理新政”推进,我们将面临终老在“出租屋”的悲惨境地。我们在部队奋斗了大半辈子,我们在部队的岁月,是邓小平同志倡导“军队要忍耐”的年代,工资微薄;转业到地方也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如今,这唯一的住房将成为“出租屋”,如果想居住,每月将交纳2.6至10元的租金,100平方米的住房,每月将支出260至1000元的高额租金。
3,你知道已经开展的维权活动吗?
1月24日,我们自发开展签名护家园活动,当天有153人在“给XX师党委公开信”上签名。1月26日,公开信送达XX师有关部门。2月7日,XX师与我们进行了对话。2月15日,军转干部准备到南空反映情况,XX师紧急安排了二次对话。3月10日,军转干部到南空反映情况,并对话。希望后续维权活动,每一名军转战友及家属都能参与,大家的权益大家来维护!(欢迎加入“家在零零九”维权群,群号13XX34XXX)
4,你了解我们的诉求吗?
尽快推进中和桥30号大院住房改革,要么将我们现住房区划为售房区,把现住房出售给军转现住户;如强行划定现住房为公寓房,那么,就新建经适房,将公寓区的军转住户置换出去,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
5,你了解中和桥30号大院的现状吗?
中和桥30号大院有1550多住户,老小区、初定公寓区有800多户,在“院中院”的经适房有450户左右,其他为小平房或地方住户。军转干部居住的老小区从上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初建设,年代不等,绝大多数家庭交纳了集资(或叫借资、或叫押金),转业时扣押了住房公积金;我们自己掏钱装修、自己维修、自己出钱掏化粪池、自己出资安装电源煤气电话。如果是公寓房,应该是“拎包入住”,部队负责一切保障的。我们住房不具备“公寓房”的任何特征。
6,我们的维权态度:
作为从军几十年的老军人、老党员,我们坚决拥护支持习主席、中央军委关于清理军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的重大决策,也支持XX师清理违规住房工作、整顿大院秩序。但是,也坚决反对借清理违规住房之名,非法剥夺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维权到底,不达目标绝不罢休!
009大院全体维权军转干部
009号院全体转业干部
2015年 3月11 日
日,宁波袁XX等5人就遭受强清一事向某部所在地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返还被清所有财产及物品、恢复被清房屋原来陈设及正常使用功能并且赔偿由于其违法强清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以被告行为是军事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旋即上诉至海军法院。
日,北京空军法院收到军转干部吕XX的诉状,诉请空军某杂志社依法返还其被强清的财物及恢复其住房原始使用状态,并向其本人赔礼倒歉。
南京、哈尔滨等地部队家属院陆续打出维权及要求落实政策的标语,军转网上热评如潮,这一热评一度扩大至天涯、中华网及热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一时间跟帖无数,质疑讨论之声不绝于耳。
也有被划为清理范围的转业复员军人组团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机构(市委、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双拥办、民政局、人社(部)局、监察局、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预备役、人民武装部及军方主要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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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5-05-15 12:54
不管怎么说,既要服从大局,又要考虑相关人的切身合法利益,合情合理合法解决问题。
发表于:15-05-15 13:59
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所有与清房有涉的军转战友,感谢寒庄大版主将此帖置顶!我一定会在第一时间转发柴青海律师《起底军队大清房》的系列文章(共10篇),方便有需要帮助的军转战友维权!
发表于:15-05-15 14:21
两眼泪汪汪!心凉凉!
发表于:15-05-15 14:38
发表于:15-05-15 14:44
部队奋斗了几十年,把青春和热血都献给了国防事业,到老了弄到这一个地步,有谁管我们,有谁过问过我们的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切按法律办事,在没有法院的情况下进行,动用部队进行强清,这是人民的军队吗,既然认定违规那为什么不申请法院进行强清,说明我们的部队的依据是站不住,是无理的。希望役的军人们,想一想今天的我们,你们是否也要重复我们的故事。
发表于:15-05-15 15:10
何为公平正义,
发表于:15-05-15 15:40
发表于:15-05-15 16:19
军队清理不合理占房和违规住房是确保国防建设顺利的保证,清房工作要依法、精确和到位,作为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清房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政策与国家法律组织实施,对于清房工作中反映出的政策、法律和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加以区分、妥善加以处理,简单的工作方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无助于清房工作的顺利推进,做的不好也可能适得其反
发表于:15-05-16 15:48
起底军队大清房【三、一封没有收件人的信】
( 15:32:34)
【导读:军队清理不合理占房和违规住房是确保国防建设顺利的保证,清房工作要依法、精确和到位,作为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清房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政策与国家法律组织实施,对于清房工作中反映出的政策、法律和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加以区分、妥善加以处理,简单的工作方法并不能解决复杂的问题,也无助于清房工作的顺利推进。】
& &【说明:这是从数百份求助材料中随机抽出的两份,个别地方对政策的把握也许还不是很全面和准确到位,但却极具代表性。从这些讲述中,可以看到部队住房问题的成因,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相应明确的部门主管这件事,因为缺乏相应的议事程序,许多类似的事情依然无果,这里只客观呈现,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文中内容所述不代表发布者观点】
& & & & & & & &
& &&&关于XXX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
& & & & & & & &
XXXXXXXX:
& & & 本人XXX,原为XX院(现更名为“XX院”)转业干部,现在XXX单位工作。按照要求,现将本人住房情况说明如下:
& & & 在说明本人住房情况之前,需要声明的是市委1月9日上午召开的“市直相关部门涉及部队转业干部清房工作会议”上公布的XX院已有50余人清退“违规”住房。目前,还有30余人未有清退的名单不属实。该院在先后两次《公示》的清房名单中共计500余人,仅有少数占用2套以上部队公寓住房的人员予以了腾退(详见附件9)。
& & &下面,本人介绍一下个人的住房情况和不同意腾退部队住房的主要原因。
& & & 一、家庭原因
& & & 本人现居住在我市XX区长江路4号“蓝天嘉园小区”,产权隶属于现XX院。2006年,原XX第一XX院按规定分给我这套住房,并领取了《房证》,每年按时缴纳房费。2008年,我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后,部队没有收我的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补贴发放给我,我问为什么,部队房产部门说,你部队有房子这钱不能给你,这充分说明当时部队是允许我本人可以继续居住军队住房的。然而,自去年起,该学院以本人在“群力家园小区”有住房为名,要求我清退现居住在“蓝天家园小区”的住房,本人没有同意,其主要原因如下:
& & &本人XXX年出生,现年XX岁,为家中长子,父母均已七十余岁,年世以高,现居住在XXX市。我是XXX年从XXX市入伍,XXX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在部队服役20年,未对父母尽到孝敬之情,可以说亏欠很多。转业到地方工作后,为尽早让两位老人老有所依,尽长子义务,2012年,由本人父母出钱(本人当年为XXX级,工资仅为XXX余元,家属无工作,小孩上幼儿园,月花销勉强维持生计,根本买不起房)。以本人名义在市“群力家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以便老人安享百年。另外,即便老人百年之后,该房产也不能归本人一人拥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我和XX共同继承。另外,此房目前还未办理产权证,不能证明此房产的所有权归本人所有。因此,本人名下不存在有住房的问题。如此房将来办产权后,房主姓名归我名下,按照相关清房政策规定,部队的公寓房我无条件退出。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市“群力家园小区”的房产性质为纯“商品房”(《购房协议》为证),不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按照军队和外地省(市)及驻军现行相关清房政策的规定,均不应在清房的范围之内(祥见附件1-4)。
& & & 二、部队原因
& & & 原因之一:清房依据立不住脚。该X院以《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以下简称《通知》)、《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XX不合理住房介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前提,清理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且不说该X院从来没有组织转业干部学习过这些政策。截止目前,我们也不撑握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而且据该X院清房办工作人员介绍,这三个文件虽然没有明确地将“商品房”列为清房范围,但认定标准主要是以夫妻双方名下是否有房(无论房子是什么性质)为最终标准。但是,我们通过咨询相关律师解释:一是该《通知》中“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这里提到的
“购买”住房指的是“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享受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住房”,而不是指转业干部自购的“商品房”。如果将这里提到的“购买”住房指的是“商品房”,而不是指“房改房、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享受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住房”,那么就可以说该《通知》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决军转干部住房保障问题的出路,即靠军转干部自购“商品房”来解决个人住房的问题。这不但明显违背《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同时,将自购“商品房”与“房改房、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享受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同等对待,即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可以说该《通知》根本没有权力作出如此重大而荒唐的决定。还有,如果把提到的“购买”住房理解为“商品房”,该《通知》将与所有其他住房清理政策文件发生矛盾,变得彻底孤立,它甚至与同一部门相继出台的其他文件相抵触。如《关于搞好在职师以下干部住房情况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房清办(2009)2号)规定:“在认定离退休干部、职工、复员转业及其他人员住房情况时,参照对在职干部住房认定的规定执行。”这说明在认定违规住房是时,军转干部与在职干部采用相同标准。如果军转干部因自购“商品房”而将公寓房认定为违规住房,那么势必推理出在职干部可以自购“商品房”,其公寓房也必然认定为违规住房这样荒唐的结论。因此,将“商品房”列为转业干部的清房范围是错误的,是无法可依的。二是《标准》中列举的清房范围为“房改房、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享受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住房”,也没有包括军转干部自购的“商品房”。三是《规定》中的内容针对的对像是部队在职干部,与我们转业干部不沾边。因此,以这三个不合理“文件”清理我们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是不适用的,是完全违法的。
& & &原因之二:远近案例无此规定。截止目前,我省、市及驻军未制发过将“商品房”列为清房范围的相关文件。借鉴其他外地省、市及驻军制发的相关文件,均未将“商品房”列入清房范围之内(如:浙江省、江苏省、天津市、温州市等等,祥见附件1-4),而是将“房改房、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享受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住房”列为清房的范围。另外,经咨询XXX律师,答复是部队清房不应将“商品房”列入清房范围之内(详见附件5)。同时,我们还咨询了我市驻军武警部队的房改和清房情况,他们是2008年底前就完成了房改工作,期间也未将“商品房”列为不应参加房改的内容。目前,我市驻军武警部队清房工作也未将“商品房”列入清房范围。
& & &原因之三:政策模糊该清未清。该学院此次清房没有将“集资房”列入到清房的范围之内,按照《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因此,该学院“集资房”应属“经济适用住房”,不应向地方人员出售,应列入清房的范围。(如:“蓝天嘉园小区”一是已转业且回原籍(外省)把“集资房”卖给他人的没有清理;二是非法和违规把“集资房”卖给地方人员的没有清理;三是部分领导干部购买多套“集资房”的没有清理;四是一些不符合居住“集资房”条件的没有清理;五是有些领导干部超标准住房(400余平方米的三层小楼)没有清理;六是违规占用多套“集资房”的没有清理;七是前后两次《公示》认定为“合格”名单中,有相当数量人员为同等应视为“违规”情况的没有清理。
& & & 原因之四:房改政策从未落实。现XX院前身为“XX第XX院”和“XX第XXX院”合并院所(现学院主要领导为XXX院成员)。XX院与XXX院合并之前已制定了非常细致的《XXX院2009年房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当时,因为两院合并,房改工作就搁置了下来。反之,XXX院在与XX院合并之前,只留了一栋公寓房做为过渡公寓房,剩下的房子全部进行了房改。因此,以XXX院人员合并之后无住房为由清房不合理。据我们了解,自2009年开始,原XX院就着手落实部队有关房改政策,并制定了《方案》,《方案》中仅保留“蓝天嘉园小区”11和12号楼为过渡公寓房,其它均按计划逐步落实房改政策。而且我们当年都被列入房改之内,后来因主管领导调动,加之两院合并,此事就搁置了下来,时间一长就不了了之。而且我们当年分房时,该院就说“蓝天嘉园小区”13和16号楼即将房改,到现在也未房改。现在要清理我们的住房,实在是说不过去。
& & & 原因之五:查询信息违法不全。该学院自去年初以来,采取三种具体违法方式对部队转业干部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一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从我市房产局获取了一小部分违法信息,未经当事人和本部门确认(未出据合法手续)。二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从我市工信委信获取了一小部分违法信息,未经当事人和本部门确认(未出据合法手续)。三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从我市公积金获取了一小部分违法信息,未经当事人和本部门确认(未出据合法手续)。因此,该学院获取的房产信息来源不全面,且属违法行为。据部队清房工作人员讲,部队有文件在清房过程中地方应给予配合。如果有具体文件和领导批示,应当配合。但是,前题是应建立在“依法配合,不能盲目配合,更不能违法配合”。综上,从清房获取的信息渠道上看,信息查询不够全面,且违法,更有失公平性(“蓝天嘉园小区”在清房前将房子租住给地方人员的,在清房中闲置下来,这充分说明清房工作人员未能全面清查信息,这足以证明清房有失公证性)。
& & & 原因之六:违规卖房侵权侵利。据该院清房办工作人员讲,当年该学院盖“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时,因建房资金缺口的问题,给XX军区打〈报告〉同意后(具体情况是否真打了〈报告〉我们也不清楚),以卖给在职人员800元/O,卖给地方人员2000元/O的价格来找平建房缺口的方法建房。当时只有一小部分在职部队干部和大多数地方不明身份的人员受了益(例:蓝天融府、35号楼、38号楼等等)。如果当年该院不非法卖给地方人员,我们当年在职干部理应享受到“集资房”的待遇。因此,这种非法买卖“集资房”的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原在职部队干部的利益和知情权。
& & & 原因之七:相关制度从未公开。该院以“集资房”的房子划归为“售房区”,以没享受“集资房”的房子为公寓区,显然与《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自相矛盾,完全不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再说,当年我们在职时和到现在也从来不知道有“公寓区”和“售房区”的说法。当年分房时没说,现在清房了才告知,毫无道理。现该院以享受“集资房”待遇的人员就可以随便在地方购置福利房、门市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等等。而在部队服役20年,仅享受“公寓房”(30余米)待遇,天天盼着有朝一日能房改。可房改没盼来,以自已名义给老人购买的“商品房”,且还没有拿到《房产证》,却视为当事人已在地方有了住房,不讲道理呀?我们不参军到部队,在地方工作20年也不至于给30米的小房,过后还要收回去吧!另外,该院以2009年制发的《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清理我们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当时为什么不告知我们,不向我们传达学习,现在都2015年了,时间已过去6年,才告知我们这个事。我们要求看看这三个文件,清房人员告诉我们说这三个文件是“保密”文件,不能公开。我们当年要是知道有这么一个〈通知〉,“群力家园小区”的房子我们就不买了,也就没有现在这么多后患,这严重侵犯了我们转业干部的利益和知情权。
& & & 三、意见建议
& & &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明显看出该院清房的不合理性、不公平性和不透明性。经对外地省、市和我市驻军部队清房和房改经验的学习,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 & 一是清房工作不应将“商品房”和未拿到《房产证》的房子列为清房的范围,而是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将占用部队两套公寓房以上,且在地方享受了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领取了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列为清房的范围。
& & & 二是按照部队的相关房改政策,参照原XXX院房改的时间和标准落实房改政策。
& & &三是建议由市委相关部门组织,XX院相关负责人参加,对全市各相关部门涉及清房人员的见面会,统一反映和解答具体问题。
& & &四是成立由“违规”住房人员参加的“市委部队转业干部督察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XX院清房情况的监督工作。
& & &最后,再次感谢市委相关领导给予我们部队转业干部的理解和支持。
& & &特此说明。
& & &附件:
& & &1. 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关于于开展清理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工作的通知》;
& & & 2.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通知》;
& & & 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4.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
& & & 5.北京市XXX律师《对房清[2009]5号文中所提“商品房”概念的解答》
& & & 6. 军队住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房清〔2009〕5号);
& & & 7.《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人员住用军队住房的通知》;
& & & 8.XX院清房依据《公示》板(照片);
& & & 9.XX院两次清房《公示》名单。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人:XXX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X月X日
& & 【附外一封】
要求落实军转干部住房待遇的函
&我1987年结婚,在部队服役期间,1992年我爱人单位出于对军属的照顾,租给我们一室一厅两间房,当时和我们有协议,等我转业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分房后必须把此房交回。
1998年9月,我转业到地方。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分到房改房。2008年10月,我爱人单位领导比较同情我们家这种情况,把这42平米的一室一厅作为房改房卖给了我们。
& & & 1998年9月转业前,部队租我建筑面积64平米的三间房,1999年10月入住。居住期间经历了部队的多次清房行动,我倍受煎熬,精神压力很大,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部队要求我找接收单位按国家规定解决住房问题,尽早退还军队住房。在这期间为住房问题我找过相关领导,但一直没给解决。按照国家军转干部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军转干部住房应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解决。
2014年全军又开始清理违规住房了,部队多次找我谈话,要求腾退住房,并下达了强清通知书。
按照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我应该享受75平米的福利房(原购房改房只有42平米,离住房标准相差太大)
在这种情况下,我给山东省、烟台市两级信访厅反映军转干部住房当中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面积不达标问题,要求落实我的住房待遇问题。
& & & 日单位领导叫我谈话,对我的诉求给予了两点答复:一是,我们单位没有义务为军队转业干部解决住房问题;二是,你的问题时间太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再说原先领导都已经退了,我们无法解决。
& & & 日单位领导再次向我转达了领导的意思:“你的问题不能解决,好像烟台市也没有这方面的文件。另外你要做好最坏的打算。”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后勤部联合发出通知《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使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后联【2009】3号)明确指出: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了地方房改房,面积未达标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货币补差。此文件在诸如浙江等省市都得到了落实执行,为什么在烟台得不到执行?
是山东省没执行“三部”联合文件,还是烟台市单独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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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5-05-16 17:00
军队清房问题可谓“一箩筐”,这么复杂的问题,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积压的太多,部队对军转干部欠帐太多,岂能用“强清”一清了之呢?
发表于:15-05-16 19:22
所有被清者,能举出一个确实无房可归的例子吗?
发表于:15-05-17 21:13
楼上问的好!!
发表于:15-05-18 07:36
绝大部分清房是合理的,置顶不合适
溧水人家&&http://b165283.xici.net
发表于:15-05-18 09:49
回复 第15楼 的 @Hachmet:
是否无家可归和依法清房是两个不同概念,只要在服役期间,夫妻双方没有享受任何福利房待遇,即使他们拥有豪宅别墅也不该列入清房对象!
发表于:15-05-18 11:28
楼上的说的对,享受和没有享受福利房待遇,其实,在不同的城市就是相差了不同的利益。如:在沈阳团90平方米经济住房和90平方米商品房就差了四、五十万元。另外,享受福利房和个人买商品房有什么联系。都是风马牛不相干的事。有商品房和个人有钱是相同的吧,难道你有钱了就不给你发退役金了。享受福利待遇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人人平等的。
发表于:15-05-18 11:40
回复 第15楼 的 @Hachmet:
回复 第16楼 的 @绿色经典:
对你们因不了解政策所说的话表示理解,但你们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18、19楼已回答了你们,我就不赘述了。
发表于:15-05-18 12:09
回复 第17楼 的 @aerolee:
以下是引用 第17楼 @aerolee 的话:
绝大部分清房是合理的,置顶不合适 ...
置顶的意义有三:
一是让更多的人(不了解清房政策,不懂法规的人,当然也应该包括你)能系统地了解一下目前一些部队“强清”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是通过系统学习法律工作者对部队清房之大事撰写的系列文章,让更多的人能理性看待部队清房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积压的太多,部队对军转干部欠帐太多),从而更理性看待军转干部为维护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正当诉求。
三是希望能引起高层的关注,及时纠谝纠错,扼制“强清”所带来的让“亲者痛、仇者快、毁长城”的恶劣影响的蔓延。
发表于:15-05-18 16:40
是否无家可归和依法清房是两个不同概念,只要在服役期间,夫妻双方没有享受任何福利房待遇,即使他们拥有豪宅别墅也不该列入清房对象!
发表于:15-05-19 15:33
都什么年代了,还福利房待遇。
发表于:15-05-19 17:16
回复 第23楼 的 @历史的天空68:
房子是几十年前分的,不是现在分的,那个年代全国人民都参加房改了,为什么只有军转干部最后被强制收回而不是向地方单位一样买断或者货币补偿? 这位仁兄你确定自己没享受过福利房或者相关房补贴?
发表于:15-05-19 19:06
以下是引用 第18楼 @半山园 的话:
回复 第15楼 的 @Hachmet: 是否无家可归和依法清房是两个不同概念,只要在服役期间,夫妻双方没有享受任何福利房待遇,即使他们拥有豪宅别墅也不该列入清房对象!...
不是早就有房补了吗?领上房补,退出部队公寓房给现役有那么难?
发表于:15-05-19 20:19
回复 第25楼 的 @Hachmet:
房补是2000年之后才有的,80-90年代转业那些人照样被清,一分房补都没有怎么算?
发表于:15-05-19 20:55
我看楼主似乎有房被清?
发表于:15-05-19 21:27
以下是引用 第26楼 @yy 的话:
回复 第25楼 的 @Hachmet: 房补是2000年之后才有的,80-90年代转业那些人照样被清,一分房补都没有怎么算?...
那肯定在地方享受过福利房,或者把福利房卖了得钱了,或享受1次以上了。总之请举出一个啥都没享受过例子来?
发表于:15-05-20 09:31
回复 第28楼 的 @Hachmet:
没享受过一米福利房,或者一分房补贴,我们这里这种例子太多了。你不了解就算了,不要凭自己主观猜测一些毫无依据的事情。地方单位和政府已经给好多人出示过无房证明,但是部队无视这些,依然强清,称应由地方解决,地方现在无房无钱难道要我们去抢吗?
发表于:15-05-20 09:36
回复 第28楼 的 @Hachmet:
你要是清房办的就好了,起码还知道有福利房房补贴之类才能清。
发表于:15-05-20 10:22
起底军队大清房【四、分歧】
【导读:军队清理不合理占房和违规住房是确保国防建设顺利的保证,清房工作要依法、精确和到位,作为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清房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政策与国家法律组织实施,对于清房工作中反映出的政策、法律和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加以区分、妥善加以处理,简单的工作方法并不能解决复杂的问题,也无助于清房工作的顺利推进。】
【说明:涉军住房问题错综复杂,涉及关联方产生分歧和争议是正常的,由于种种原因,文件规定之间也会存在矛盾冲突或叙述不清晰、规定不严谨的现象,甚至出现下级文件推翻上级政策、本届党委决策否定上届党委决议的现象,当依法治国成为基本国策时,当事方理当摒弃传统人治思维,学会走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一直是党和国家机构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报道部队清房新闻的是《凤凰周刊》日《大陆军队清房攻防战》和《南方周末》日的《中国军队大清房:吃到嘴里的肉,谁也不想吐出来》两篇报道。在第一篇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
【“只能用专政的手段 “
“门外高音喇叭哇哇响,十几个带着铁锤、撬棍穿着迷彩服的人高声叫嚷着,我门一开,他们就冲进来了,见人就打,见东西就扔。”住在青岛海军某部家属院的一位转业军人家属惊恐地诉说去年9月遭遇的一次“清房”行动,带着撬棍等上门的,是部队领导叫来清房的战士。双方发生激烈冲突,惊动部队军务部门和地方110。
这不是大陆军队清房中对抗最为激烈的一次,“根据我掌握的情况,十多年来部队每隔两三年就要搞一次清房运动,目标大多指向转业干部。但这次好像力度挺大,不达目的不罢休。”河南新乡转业干部鞠林忠(化名)说。今年1月27日,新乡某部的家属区贴出公告,要求居住在该部家属区的20多位转业干部腾出住房,否则将停水停电、强行上门搬迁,或提高租金。鞠林忠上世纪90年代中期转业到地方后,国家停止了福利分房的房改政策,单位分不到房,房价却一天天攀升,鞠无奈只得与一些转业干部一样,一家三口仍然留在部队公寓房内。“按说,我们已经是房改政策的牺牲品了,可转业后一直受到部队清房活动的骚扰,身心倍受煎熬。”“今天邻居来电,说我家大门已被部队砸毁,把我的东西全搬走了。”鞠林忠在广东的一位战友、同样是转业干部的张先生也有同样遭遇。尽管已经离开军营很多年,这些已然转变身份的前军人们仍然视营盘为自己的家园,坚持不肯搬迁。】
这里面出现了一个久违以久的用辞“专政”,在一些单位的惯性思维主导下,“专政的手段“成为最直接的选择,“乱世用重典、快刀斩乱麻”理念甚嚣尘上,当用简单的方法处理最复杂的事情时,后面隐藏着什么、有什么样的隐患或将要发生什么变得不再重要。曾经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好像丢失了什么。
对于强制行为最直接的授权来自日的下发的《关于建立军队人员住房报告、公示和核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篇针对军队人员的规范性通知中,最后一段将适用对象做了历史外延延伸,“对拒不腾退违规占用军队住房的复转和其他地方人员,住房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督导腾退,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
在这篇通知的授权中,行文指向的对象包含了执行标的(房屋)、房屋内的物品以及使用(者)权人,将部队从争议当事方调整为裁判方,自我授权自我裁判,而且自我执行(有权动用兵力的的军事参谋机关反倒置身于外)。
有读者指出,这份通知应该是对内部行为的约束性文件,涉及外部或外部违规类型情况应重撰解释指导意见,不应该放在一个文件内,题文不符,而且对于授权行为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一名转业军官说,这是李克强总理的原话。
这篇通知授权是在日之前发出的,这一日,官拜军委副主席的徐姓大僚落马,在其后日的四总部、军委纪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违规住房、用车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一文中最后注明:对拒不腾退住房的遗孀和子女,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清退。用辞,语言趋于严谨和规范。
但下层单位并没有理解或关注到这一用辞的变化。
在清房模式上,不少单位一改多年积累的工作思路和作风,原来生动有效的政治思想工作到此止步,语言措施上变得非常简单和强硬,“限定期限内不签订协议或预期不腾退的将使用强制手段予以清退”等用辞彰显战书口吻,有点类似于定点清除之类用语,殊不知作战思维下指向任务的对象发生判断错误,都曾是一个壕沟摸爬滚打的战友,也都是党员,有了问题不是找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诉之于强行压制手段,其结果和遭受的反弹不言而喻,一些军转坦言,这将使矛盾升级,人民内部矛盾直接上升为敌(我)对矛盾。
对“违规”一词的解读也有不同意见。
长期以来,军队内部的规章制度会随时代特点和实际情况做适当修订或改变,以适应不断发生的新生事物,譬如三大条令。但实施过程中,总会产生滞后,伴随而生的也经常会出现“土政策”或“土办法”,“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社会现象在这里也不例外,这与粗放式的管理传统分不开来。
“原来党委会研究通过的决策,现在不认了,不能拿现在的规定否认上任党委或领导的决定,当时叫规定,现在也叫规定,原来规定和现在规定到底那个规定才是真正有效的规定,都是一级党委或组织做出的,到底要听谁的?”一名退休干部针对自身的遭遇,如是说。
支持军转干部维权的政策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联合发布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文,做为改革顶层设计和经济运行转轨的综合考量,该文以“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为指导思想,确立“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明确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方式和住房补贴发放方法。囿于发展中中国的现实情况和问题,该项工作在地方各地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和执行,除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全国三线、四线城市之外(双拥模范城江苏徐州、浙江义乌等城市落实情况比较好),在北、上、广、深以及沿海大中城市,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从统计和反映的情况来看,基本印证了这个现象和判断。与此相关的文件还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日联合下发的中发【2001】3号文件等。
军转们认为以上两个文件的效力均大于清房文件的制定机构和执行部门的单项解释,他们不接受这些不平等的条件和做法,在法理乃至情理上对方根本站不住脚。
在公开报道的第二篇新闻报道中媒体借用采访清房干部张清印的描述,从另外一个层面说出了军队清房问题的症结:”运动式“清房”治标不治本,根本症结在于军队住房的产权不明晰,公有的财产,人人都想占有,而吃到嘴里的肉,谁也不想吐出来。”
招致军转不满的还有屡屡被诟病的所谓房租问题。这一问题涉及的人数众多,已经不限于转业干部,还扩大至老干部遗孀、工作在外但还居住在军队大院内的部分干部子女。
赵晓玲(化名)自幼从军队大院成长,小时候冬天经常在什刹海滑冰,父母亲都曾是革命军人,对当年革命历史情有独钟,电影《远离战争的年代》、电视剧《与青春有关的日子》、《血色浪漫》经常出现在她的询谈中,她曾有过几年短暂的“兵”史,1987年转业在地方一家国企工作,长时间与父母住在一起,后来父母亲去世,只留下她一个人居住在一套89平方米的军队大院房屋里,在上一代人的意识里,有单位分配房子住是不用自己来考虑的,她所在的单位曾经有福利购房的机会,虽说单位按照她是有房对待,但当时完全也可以争取一下,她考虑到想与父母一起住,加之住房地理位置便利,环境优越,也就放弃了这个念头。这次清房暂还未将她列入清房对象,但居住花费的房租却悄悄地在上涨,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6元涨至每平方米35元,一个月下来,要花费3000元的租金,这使她感到非常地不爽,她并不明白这每平方米35元租金的来头和收取依据,她认为,对于和她一样经历的人来说,这是一笔糊涂账。
日总后勤部后营【号文件对继续租住军队军产房屋的租金进行过一次调整,租金标准及房租计算中规定:军队住房月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1.20元提高至每平方米2.60元,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7】2号)规定,军队人员超过标准或者两处以上住用军队住房,调整期间超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按10元计收;军队人员或者其配偶在驻地已购买房改房、离退休干部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自理住房后仍占用军队住房,超过腾退期未腾退的一年内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一年之后,按当地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之后转业复员人员,应及时腾退军队住房并支取住房补贴。需要暂时住用军队住房的,在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后的两年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第三年以后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以前转业复员人员以及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房优惠政策购买了住房,应当腾退军队住房,继续占用的,按当地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体格计收房租。事实上很多军转认为按照《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各项住房待遇也应该包括租金,赵晓玲认为擅自提高房租是一种变相的清退。
清房过程中遇到的情形还有很多,其中的复杂远远超过一般人的想象,有若干种特殊情形,以下两个案例来自网络咨询:
(一)我父亲属于青岛XX部队,于96年底办理病退,父母于98年离婚,在离婚前于97年分得部队住房一处,离婚时经协议一人一半。后因父亲回老家再婚,房子一直由母亲和我居住,且一直支付房租,父亲已在老家与现任妻子买房。现在部队出台腾房协议,提供一处经济适用房可供购买,但要求是腾退现有住房。部队和父亲在没有与我们母女协商的情况下进行了购房交易,现在父亲已经拿到新房钥匙,要求我们腾退现在唯一的住房。我与母亲从分得住房就一直居住在此,没有其他房产,母亲一直没有再婚,而我也没有结婚,且我们母女的户口在此处。我想咨询大家,像这种情况,我父亲要购得经济适用房是否应该与我们商议且得到我们的允许和签字才能购房;另外,部队没有给我们任何讯息就私下与父亲进行交易,要求我们腾退住房是不是不符合规定,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这个问题牵扯过多方面,不做详细询问和具体分析,并不好作答。
(二)1,我们现在房子的性质属于产权不明确房(敌产房);2,我们父辈们解放上海后就居住在此,我们子女出生在此并一直居住到现在,每户20-30平米;3,子女到了结婚成家年龄住房困难,父辈们增配一套房,进干休所时将增配的一套房交给军队了;4、我们子女从出生就一直居住到现在,这中间错过了所有福利分房、经适房、房改房。
5、现在部队说我们属于违规住房,要清理,我们该怎么办?
第一次听说有敌产房,尝试一下解读:所居住的房屋是解放前去往海外的另一个党派留下的,应该是上海市区的古老里弄,面积不大,一直在这里居住,该处房产未列入地方和军队地产统计,没有确权,也没有拆迁,居住者没有参与福利(分)购房,也没有参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或摇号,父辈参加革命工作,曾经有公寓房,离休后进了干休所,这块代管的土地和房屋现在归辖军方。
以下是一个网友的解读:有一个所谓“军产”你们没说,就是在不少城市老城区占用的一些市民私人宅院!这些宅院叫做代管产,就是政府代那些1949年后出走的业主管理的私产。半个世纪来它们一直被军队使用,虽业主没有留下来的那些房主所获取的新政权产权证,但产权一直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城区里很少有没收的私宅。
就是对于军方来说,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涉房争端也有不同的选择分歧,宁波袁XX等5人诉某部侵权之诉撬开了一丝曙光。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审法院以院长亲自接待阵容收取了原告方提交的诉状,其中流露出的态度耐人寻味,一是劝说原告最好不要上诉,就是上诉了上级法院也会不受理(拒诉和一审法院替二审上级法院表态做法不足取),二是说希望双方能够调解解决并表示愿意做协调工作。
实际上清房中军方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尝试并没有完全穷尽。一些单位也曾经透露出想走法律途径的希望,但大部分会打电话向法院询问或者按照网络中搜罗的信息得出的军产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结论,有几个单位去试着到法院立案无从得之。事实上,也有地方法院介入部队“清房”的成功案例。来自《中国国防报》2001年10月的一篇报道,驻军某部迁至辽宁省朝阳市后,由于军产公寓住房情况比较复杂,致使腾迁工作一拖再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部队一纸诉状将违规占房者告到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还专门组成涉军案件合议庭审理该案。最近的地方法院受理部队“清房”案则涉及兰州军区。2006年8月,《解放军报》对案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报道:部分原机关干部和机关复转干部在地方单位已分配或购买住房,却长期占用部队的住房,这使得省军区机关符合分房条件的八十多名现职干部无房可住。无奈之下,“清房”小组对91家“钉子户”分三批提起诉讼,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强制执行清退所占房产。(以上案例引述来自)
这样的依法程序完全可以效仿或复制。如遇法院不受理,完全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提请相关机构发出立法建议或商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完善立法解释或司法建议。对于职能部门的国家机构来说,这样做比由已分散在国家各个角落的军转类人员个体提出毕竟要容易得多。
做与不做,也就在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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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5-05-20 12:17
清房办的人都认为这样清不合理,但由于有当时由古俊山主政总后营房部时搞的2008年总后的一个文件为依据,他们是依据这文件在做,我们在和空军营房部的有关人员对话时提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们也无法有更好的解释。他们说会向上级领导反映和向总后汇报。特别是自主择业的,无工作单位。凡没有享受过经适房和房改的都应该的享受的权力,对于,所谓合理不合理的自主择业人员(即:买和没买商品房)都没有关联。因为,商品房是个人出资。关于,用高额租金逼走转业和自主择业的合理住房,我们也提的非常尖锐,说他们执行政策没有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很好分析论证,在自损形象。也造成了部队现役不稳定。这话也引起了更高层的注意,目前,我们这里的情况下暂缓,说在没有新政策出台前暂不收取房费和强迁。但对多占和多次享受福利房的是在进行收缴。
发表于:15-05-20 16:48
发表于:15-05-20 17:03
发表于:15-05-21 08:22
没有必要太过分关注,大部分人买经济适用房不是为了居住,是为了投机,这样的例子很多,举不胜举。从我知道的情况看,许多人都有麻烦,有的甚至是一辈子的麻烦,赔偿几十万元的人多的是。
发表于:15-05-22 09:22
发表于:15-05-22 14:50
法津只保护基本生活,比如你只有一套房产,这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你破产也不可能强制你卖房还债。同样,如果你买了商品房也好,经适房也罢,能保证有房住了,不会沦落街头了,为什么还要占部队的房?你到企业上班,企业给你租了一套房,你辞职了就可以不退吗?美国总统下台了,也可以不搬出白宫吗?那为什么部队的房就成了一种永久的待遇,甚至“他们拥有豪宅别墅也不该列入清房对象”,而正在为部队做贡献的年青人却没有房住?这合理吗?
发表于:15-05-23 09:13
以下是引用 第37楼 @绿色经典 的话:
法津只保护基本生活,比如你只有一套房产,这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你破产也不可能强制你卖房还债。同样,如果你买了商品房也好,经适房也罢,能保证有房住了,不会沦落街头了,为什么还要占部队的房?你到企业上班,企业给你租了一套房,你辞职了就可以不退吗?美国总统下台了,也可以不搬出白宫吗?那为什么部队的房就成了一种永久的待遇,甚至“他们拥有豪宅别墅也不该列入清房对象”,而正在为部队做贡献的年青人却没有房住?这合...
从你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你对部队这一块的“房事儿”还不太懂,当然,不懂不为怪,如果你有耐心,请系统学习一下柴律师的《起底军队大清房》系列文章,你就能理性看待这事了。
发表于:15-05-23 17:32
99以前转业的,没享受过部队房补,到地方没享受过福利房,也没把享受过的福利房卖掉过。还可怜兮兮的住部队公寓房的,肯定是不能清的。除了这种情况,我认为没有冤枉的。
发表于:15-05-23 18:49
[] [] 发表于:15-05-23 17:32
99以前转业的,没享受过部队房补,到地方没享受过福利房,也没把享受过的福利房卖掉过。还可怜兮兮的住部队公寓房的,肯定是不能清的。除了这种情况,我认为没有冤枉的。
你的这个观点还算靠点谱。
再举个特例吧,如果你说的以上情况的老转或老自,花两元钱买彩票,中了五百万,买了套别墅,这个情况应该被部队清房吗?。
发表于:15-05-23 19:05
我也不懂什么福利房什么政策不政策,我就认为,在地方买了商品房甚至是别墅的人,还占着部队的公寓房,让在部队奉献的人,拿着并不高的工资,眼巴巴地等房结婚,或者一家三口在部队营区外租房的人情而以堪?说出大天去,我也认为不公平。每个人不要都从自己的利益考虑问题,这样是自私的。这就是我的观点,不再回了,谁也无法说服我。
发表于:15-05-23 21:29
好久没冒泡了,不知道别人情况,至少我确实从因在部队干了那么十几年而分了一平米房子或享受了什么集资或福利分房,都是自己转业后,花真金白银买的
发表于:15-05-24 07:43
以下是引用 第40楼 @royzeng 的话:
Hachmet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5-05-23 17:32 [只看该作者] 第39楼 99以前转业的,没享受过部队房补,到地方没享受过福利房,也没把享受过的福利房卖掉过。还可怜兮兮的住部队公寓房的,肯定是不能清的。除了这种情况,我认为没有冤枉的。
你的这个观点还算靠点谱。 再举个特例吧,如果你说的以上情况的老转或老自,花两元钱买彩票,中了五百万,买了套别墅,这个情况应该被部队清房吗?...
当然不能清,就是5个亿也不行。他自觉自愿让出来,那是他的觉悟。
发表于:15-05-24 07:44
以下是引用 第40楼 @royzeng 的话:
Hachmet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5-05-23 17:32 [只看该作者] 第39楼 99以前转业的,没享受过部队房补,到地方没享受过福利房,也没把享受过的福利房卖掉过。还可怜兮兮的住部队公寓房的,肯定是不能清的。除了这种情况,我认为没有冤枉的。
你的这个观点还算靠点谱。 再举个特例吧,如果你说的以上情况的老转或老自,花两元钱买彩票,中了五百万,买了套别墅,这个情况应该被部队清房吗?...
这个情况不可能有自主干部。2000年以前没有自主政策
发表于:15-05-24 08:03
以下是引用 第32楼 @有所谓的人 的话:
清房办的人都认为这样清不合理,但由于有当时由古俊山主政总后营房部时搞的2008年总后的一个文件为依据,他们是依据这文件在做,我们在和空军营房部的有关人员对话时提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们也无法有更好的解释。他们说会向上级领导反映和向总后汇报。特别是自主择业的,无工作单位。凡没有享受过经适房和房改的都应该的享受的权力,对于,所谓合理不合理的自主择业人员(即:买和没买商品房)都没有关联。因为,商品房是个人出...
如果没有房补政策,你可以也这么说。但有房补政策的今天,你离开部队了,你买商品房了,部队发给你房补,你腾退公寓房,有不合适的地方吗?和谷俊山有球关系?
发表于:15-05-24 08:04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分担风雨共享阳光 的话:
起底军队大清房【一:惊情】 转载
23:57:41 【按:本系列文章是柴青海律师结合自身经历和观察,收集整理2014年至今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清房案例撰写而成,分“惊情、对栾、一封没有收件人的信、析理、夹层、过往、解读、新风、密码、军休所的明天”十个部分,陆续推出与读者和朋友们交流,为方便表述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导读:军队清理不合理占房和违规住房是确保国防建设顺利的保...
奉劝柴律师,不要走火入魔啦。多做点正经维权的事,别干这种给既得利益者违规维权的傻事了。
发表于:15-05-25 11:41
被系统删除于: 13:00:02
发表于:15-05-25 15:44
&&[第2版 05-25 15:44]
以下是引用 第42楼 @llccpp 的话:
好久没冒泡了,不知道别人情况,至少我确实从因在部队干了那么十几年而分了一平米房子或享受了什么集资或福利分房,都是自己转业后,花真金白银买的
我部99年以前的军转干部基本上属于这种情况。
清房难,都是多年对转业后滞留营区居住的迁就造成的。
发表于:15-05-26 12:17
支持军队清房行动!
发表于:15-05-26 14:07
共2页 到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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