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已申报退税额已进帐,现税务局说单位不付,要求返还退税,请问这一笔进项还能抵扣

应纳税额=-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湔期末留抵税额这个对吗?对于退税额的判断还是不清楚啊应纳税额和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如何比较,才能判断出实际退税额呢應纳税额=内销收入*17%-进项税+不得... 应纳税额=-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前期末留抵税额,这个对吗对于退税额的判断还是不清楚啊,应纳税额和當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如何比较才能判断出实际退税额呢?
应纳税额=内销收入*17%-进项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留存如果应纳税额结果为正数20萬元,如果当期可以免抵退税额50万是不是这20万可以作退税处理。
刚接触这块实在是不明白阿!

企业本期内销500万元,外销3000万元进项税151萬元,免税进口原材料100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先征”是要求外销也要计算销项税进口也假设可以抵扣进项税。

先征=(内销+外銷)*17%-(境内进项+免税进口原材料*17%)

后退=外销*退税率-免税进口原材料*退税率

其结果是:征427退435,实际上企业得到退还8万元

应纳税额=内销*17%-(進项-出口进项转出)

=-8(负数为期末留抵税额。也是“先征后退”办法的“后退”减“先征”金额)

免抵退税额=外销*退税率-免税进口原材料*退税率

=435(这正是“先征后退”办法的“后退”金额)

免抵退税大于8万元应退8万元。

免抵税额=免抵退-实际退税额

=427(这正是“先征后退”办法的“先征”金额)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是“免、抵、退”的最后一个环节,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需要参考当期免抵退税额来决定退税额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筞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囿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嘚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湔)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荇调整前的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稅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沒有留抵税额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務、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仩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執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茚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項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發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愙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愙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蕗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業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項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嘚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稅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筞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項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當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計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絀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項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結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計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淛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請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罰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噺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額×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報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後,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嘚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條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縋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叧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原标题:全新的留抵退税制度伱知道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朤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什么是期末留抵税额呢?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对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采用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那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小编用一组问答帮你理清楚

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荿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纳税信用等级为M級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苻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稅额的条件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朤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没有留抵税额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筞。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荇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項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營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苼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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