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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安分中心
决定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安分中心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申报对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退职)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非本地户口或本县农业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
7、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
8、出国、出境定居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调至外地(指职工因工作调动,将个人帐户资金转至外地公积金中心)
申报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填写完整的《淳安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破产办理托管手续的不需盖章)外,还应按下列情况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发票或契证及发票;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有效购房合同和购房房款20%以上的购房收据。
2、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的,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经县房改办审批的“公有住房出售房款计算表”。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由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房审批表》及购买材料发票或收据。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房修缮审批表、购买材料发票或收据。
5、离、退休(职)的,提供离、退休(职)证或退休(职)文件或退休审批表。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失业证。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失业证(就业援助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地户口或农业户口的,提供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8、享受低保的,提供《淳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淳安县特困职工家庭生活援助证》。
9、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证明。
10、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若为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其它住房贷款提供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含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号、扣款账号、扣款日期、扣款金额、剩余本金等要素)和购房发票。
11、死亡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财产继承材料(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提取时住房公积金继承人都须到分中心签字,同时还要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
12、职工调至外地的,提供外地公积金中心开户确认书(含开户银行、帐号、单位及个人公积金帐号)、调动证明。
13、对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或产权共有人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共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户口簿。
14、住房公积金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取,特殊原因须委托他人代办的,由提取申请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和银行帐号,委托单位代理人或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提取,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委托其他人提取另需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提取额度: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购房有效证件标注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储存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建房用地审批日期前的储存额;大修住房的,可提取危房鉴定报告审批日期前的储存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出总额。
2、职工申请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须间隔一年以上;部分提前归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不得少于1万元,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即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止)还本付息金额,贷款还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4、职工符合申请条件3—10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须转账提取。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情况特殊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结果
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窗口审查—窗口办结
办理地点: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号二楼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