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地,生活没保障,没房子住,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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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让农村地区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 &荥阳市人民政府:& && && && && &最近几年由于新农村建设,需要给被拆迁农户一定的补偿,为了骗取高额补偿,广大农村已经陷入了无法无天的状态。村民大肆违法建设,一般的都加盖3层,甚至还有五六层。这完全是为了投机取巧,骗取更多的补偿款。而一些乡村干部对此视而不见,没有履行制止违法建设的职责,甚至出现对守法者冷嘲热讽的现象。据可靠消息来源,某村违法建设的村民获得高额补偿款,而遵守法律没有进行违法建设的村民得到的补偿款远远低于那些违法者,守法者去找干部讨要说法,居然得到的答复是“谁不让你盖房了,你只管盖我就当没有看到,可是你太老实了,你不敢盖,现在人家拿的钱比比多,怨谁呢?& && && && &&&荒谬之际,这就是一些基层干部说的话,鼓励群众违法,斥责群众守法,照这样发展下去,广大农村地区正在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后果不堪设想。& &&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惩处力度,如果村民反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那就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拆迁补偿的各项规定,对于不应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绝对不能给予任何补偿。& && &不能让那些违法犯罪者不劳而获,让广大守法公民泪流满面、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这是政权保卫战,广大守法公民拭目以待,我们要看看中共荥阳市委、荥阳市人民政府是否具备有效管理农村地区居民的执政能力!& &&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 & & &&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土资发〔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 && && &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 &&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 && &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 &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 &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 && &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 && &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 &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 &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 && &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 &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 && &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 && &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 && &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 && &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 && &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 && &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 && &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 & & && & & && &村民搭三处违章建筑诈骗拆迁补偿款70余万被诉& && &时间: 07:57:00作者:李俊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正义网浙江4月9日电(通讯员李俊)为获得高额补偿,伪造土地证复印件和建房审批表复印件,骗取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4月5日,骗取拆迁款的黄小平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 && &  家住丽水市莲都区前垟村的黄小平今年51岁。1999年,黄小平的母亲在前垟村水库边上的责任田里建了一幢房子用于自住。2005年,黄小平又在该房子边上搭建了一幢房子,两处房子在搭建时均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 && &2010年年初,黄小平居住的村子要拆迁,拆迁公告出来后,黄小平立刻在自家由猪栏改建的一房屋上又搭建了第二层。黄小平还伪造了土地证复印件和建房审批表复印件,谎称土地证所载的为其现居住的房屋,建房审批表所载的为其由猪栏改建的房屋,从而使三处违章建筑都获得合法土地确权,最终骗得拆迁安置补偿款70余万元。村民举报后,日黄小平被抓获归案。& && && && & & && &违法分户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 && &&&& && &【摘要】:正【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房屋分户,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其串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但是滥用职权行为系诈骗行为的手段,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作者单位】: & && &违法分户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 && && && &【作者】 & && && & & && && && &【作者单位】 & && && & 【分类】 【期刊年份】 & && && && &【期号】 22& && && & & && && && &【页码】 59& && && & 【摘要】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房屋分户,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其串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但是滥用职权行为系诈骗行为的手段,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北刑初字第69号二审:(2011)青刑二终字第165号& && && && &【全文】【】 & &
& && && && &  【案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玉等14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成玉、杜荆蓬以二人经营的青岛川泽房产咨询公司为依托,伙同其他被告人与一些房屋户主相串通,虚构借贷关系进行虚假诉讼,通过骗取调解书、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将房屋分户,到房产登记部门将24处共600多平方米的房屋分为53户。企图利用《[url=]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url]》对较小面积房屋给予增补住房面积的拆迁补偿政策,骗取政府的拆迁补偿款。
  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接上级部门转发的举报,经侦查发现王成玉等人有犯罪嫌疑,后分别对王成玉等被告人实施抓捕。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成玉等13人犯诈骗罪,被告人王成玉等3人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林伟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成玉等13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获取拆迁利益,采取虚构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诈骗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ur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url]》第[url=]二百六十六[/url]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伟军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ur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url]》第[url=]三百一十二[/url]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成玉等3人均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各案件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成玉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荆蓬等在案发后主动退赔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ur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url]》第[url=]二百六十六[/url]条、第[url=]二十五[/url]条第一款、第[url=]二十六[/url]条、第[url=]二十七[/url]条、第[url=]二十三[/url]条、第[url=]五十二[/url]条、第[url=]五十三[/url]条、第[url=]七十二[/url]条、第[url=]六十四[/url]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url=]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url]》第[url=]5[/url]条第1款、第[url=]6[/url]条,最高人民法院《[url=]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url]》第[url=]1[/url]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成玉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处以相应的罚金。被告人林伟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硬盘两个、手机电池两块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王成玉等4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通过违法分户以骗取拆迁补偿款是近年来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型案件。该类案件的特点在于部分人利用政府拆迁政策,通过各种虚假手段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且被告人办理分户需要串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相应的依据,由此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往往会产生争议。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该分户行为仅属于一般的欺诈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一般欺诈与诈骗在行为上有着诸多的共性,如行为人均采取了欺骗手段,其主观上都有通过欺骗行为得利的故意等等,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与一般欺诈还是有区别的。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与一般欺诈行为不同。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1}可见,一般欺诈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诈骗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可见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行为相对人数额较大的财产。从法律效果上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欺诈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法律通过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趋于完整,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尽快得到稳定。因此法律调整一般欺诈行为“不以致被诈欺之人受有财产损害为必要,……盖其所保护者,非表意人的财产,乃其意思自由也!”{3}而法律对诈骗行为的调整不仅通过确认占有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使因诈骗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财产关系得到恢复,而且还要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户,企图利用政府拆迁政策牟取巨额利益,其行为已超出一般欺诈所侵害的意思自治的法益范围,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所以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一般欺诈。
  (二)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一般欺诈行为不同。
  诚如前文所述,一般欺诈侵犯的是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原则,其主要是对受欺诈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来补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但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一般欺诈,主要表现在:
  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城市拆迁改造本是地方政府为改善民生和实现社会福祉而积极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但是本案中被告人却利用拆迁政策骗取公共财产且数额较大,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一般欺诈行为。以本案中牟某房屋分户为例,根据青岛市东西快速路三期工程(市北片)住宅拆迁政策规定,牟某位于聊城路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1.81平方米,增加10平方米住房计41.81平方米,按评估价格7500米/平方米计算拆迁补偿金,共计313575元;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3.19平方米,按照评估价格的一半即3750元/ & && && & & && &男子造违建获近250万拆迁补偿款因诈骗罪获刑& && &日04:39&&
& && &  南都讯 记者张晗 辽宁省朝阳市居民周全志在朝阳市政府划定的征地范围内,未经审批建设房屋,并以此取得朝阳市政府249 .97万元补偿金。辽宁省北票市检察院以此对周全志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北票市法院一审判决诈骗罪成立,对周全志处以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 &  家属认为周全志在拆迁中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因此提起上诉。11月12日,朝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周全志家属准备提起刑事申诉。& && &  征地村内造违建& && &  周全志,1977年生,辽宁省朝阳市居民,以承包路桥建设工程谋生。日,他被朝阳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9天后被朝阳市检察院批捕。& && &  周全志的被捕要从2006年说起。这一年周全志在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村承包了3.75亩四荒土地。由于周当时在闹离婚,其母李国华代替其签订了土地承包书,这份合同签订于12月1日,甲方是西大营子村委会。& && &  合同签订的时候,朝阳市正规划修建环城公路,西大营子村此时已确定要被征用土地。周全志承包的地是否已在征地规划之中,现在众说纷纭。征地公告早早就贴在了村子里,但具体的征地位置,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延井民也不清楚。& && &  转年,周全志在这块地上盖起了房子,用他的话说,是因为他在附近揽了工程,租地、建房一方面是为了存放设备使用,一方面是为了将父母接到身边住。周全志承认,这些建筑没有经过城管、土地等管理部门的审批。& && &  获拆迁补偿近250万元& && &  周全志称,2008年开始,有政府部门找到他,与他商谈征地以及补偿的事情。吕晓艳提供了一份调查登记表,这份表格的登记日期是日,上面登记了截至当日周全志承包的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 && &  这之后的三年里,周全志与政府部门会面多次,但一直没能达成补偿协议。2011年5月份时,西大营子镇还向周全志下达了纠正非法行为通知书,基本内容是周全志违法用地,令其限期改正。周全志称,他接到了镇政府的强制拆除通知,并在上面签了字。& && &  西大营子镇政府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称,直至2011年6月份,市里同意补偿周全志250万元,之后,镇政府找到了周全志并与其达成了协议。7月27日,周全志在补偿明细表上签字,并随后得到了总额约为249.97万元的补偿款。& && &  因诈骗罪获刑11年& && &  拿到补偿款约1个月后,周全志就被朝阳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日,朝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周全志,并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执行。周全志自此一直在押。经过10个月的侦查后,2012年6月,北票市检察院向北票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全志犯诈骗罪。除了前述行为外,周全志在朝阳县抢建养鸡场4000余平方米、养花大棚6栋,这在锦赤铁路朝阳段征地范围内,周全志因此要求动迁办公室补偿其800万元。& && &  2012年8月,北票市法院裁定,周全志在获得249.97万元补偿事件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抢建养鸡场和大棚的情况不构成诈骗罪,判决周全志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 &  律师:并无隐瞒真相行为& && &  我国现行法律认为诈骗构成的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周全志及其家属认为,周全志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周全志诈骗罪成立有失偏颇。& && &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工在看了判决书和相关证据后认为,周全志承包土地合法,并与朝阳市相关部门协商了近三年时间。2011年5月,西大营子镇还对周全志下达了纠正非法行为通知书,这表明政府方面知道周全志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所以,周在此事中,并没有隐瞒真相。& && &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王令也认为,从现有材料判断,政府在补偿前,对于周全志的违建行为是知情的,周全志并没有虚构事实或对真相进行隐瞒,“这种行为虽然是不当的,政府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追究其获益,但不应构成诈骗罪。”& && &  周全志家属以此理由,进行上诉。11月12日,朝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昨日,南都记者联系了二审审判长,但他称个人不方便回复,须通过朝阳中院相关科室联系。南都记者致电朝阳中院办公室,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 &  周全志的家属表示,将对二审判决进行刑事申诉。& && &(原标题:造违建获拆迁补偿近250万 男子被诉诈骗罪判11年)& && &拆迁户火速建房骗取拆迁补偿款因诈骗罪获刑& && &时间: 10:23:00作者:吴贻伙 徐彬 李继庆新闻来源:正义网& && &正义网滁州6月7日电 (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徐彬 李继庆)& && &今年51岁的王敬虎是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范岗组的村民,当得知本村民组的土地要被征迁后,为了多些补偿,便耍起了小聪明,不仅火速违法搭建起房屋,还借来营业执照将违建房“化装”成营业用房。其结果是补偿款倒是骗到了,但人也进了牢房。& && &  2010年6月左右,王敬虎得知其居住在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范岗组的房屋将要被来安县政府征收拆迁的消息后,遂在其居住的房屋院内违法搭建了两间彩钢瓦房屋,面积为291.64平方米。2011年5月,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范岗组正式拆迁,为了能使这两间彩钢瓦房得到营业性用房损失补助款,王敬虎分别找到了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从事个体经营机电生意的戴某及来安县新安镇七里村村委会主任王忠余(涉嫌贪污犯罪,另案处理),商定并借用了戴某、王忠余两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王敬虎同时还与戴某私下签订了双方租房经营生意的假协议书。& && &  此事办妥之后,王敬虎又找到负责新安镇七里村范岗组居民住房拆迁工作的蒋孝友和陈兴华(两人均另案处理),向他们谎称自己家要被拆迁的两间彩钢瓦房属于营业性用房并申请认证,请蒋孝友、陈兴华帮助将其申请认证材料上报至新来城指挥部办公室。接下来的事情非常“顺利”,王敬虎的这两间违建房不仅被刘若银(另案处理)负责的工商认证组作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性用房的认证,负责拆迁的工作队还据此和王敬虎签订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偿补充协议。& && &  2011年7月,拆迁工作组将该安置协议书和补偿补充协议上报,逐级骗过了审计组、新来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来安县财政支付中心。王敬虎因此骗得营业损失补助款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日,刘若银涉嫌受贿案案发,王敬虎得知情况后,主动到来安县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同年12月21日,王敬虎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 &  日,来安县检察院就王敬虎诈骗案提起公诉。4月16日,来安县法院在对此案开庭审理时,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王敬虎的辩护人辩护认为,由于他人的行为才导致王敬虎的行为得逞,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 &  不久前,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敬虎主观上具有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并已骗得公共财物43万余元,诈骗犯罪形态已经完成,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敬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王敬虎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38万元 富阳老板被起诉& && & 8:10:33& && &提要:一起以虚构企业的名义,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的案件,6月25日在富阳法院开庭审理。随后,何某把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交给骆某用于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并按骆某的要求授意该公司会计王某(另案处理)制作了2007年度的假财务报表。& && &  一起以虚构企业的名义,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的案件,6月25日在富阳法院开庭审理。& && &  两被告人分别是:& && &  骆某,男,1964年生,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从事对外加工业务)。& && &  何某,女,1966年生,初中文化,富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起诉书指控:2008年3月初,富阳政府启动东大道改造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凡属于拆迁范围的具备完整合法产权的企业能获取较高的补偿款。骆某在拆迁范围内有一座面积100平方米钢架房属违章建筑,无法获得较高的赔偿。& && &  为此,骆某找到嫂子何某商量,给违章建筑披上合法的外衣。& && &  随后,何某把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交给骆某用于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并按骆某的要求授意该公司会计王某(另案处理)制作了2007年度的假财务报表。& && &  骆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真实经营地址隐去一部分使其符合本次拆迁的范围,随后递交了相关材料,申报赔偿,最终骗得政府补偿款人民币388729元。& && &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政府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  骆再三强调,钱是拆迁工作组同意赔偿给他的,却始终回避“违章建筑”这一说法。& && &  检察官当庭指出:根据拆迁的相关文件规定,骆某的钢架房是不能以文件规定里的企业标准获得赔偿。& && &  因为案情重大,法官表示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将向院长汇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 && &赣州拆迁诈骗系列案调查& && & & && &■ 本刊记者 李 蒙& && &  & && &  日下15时20分,在江西赣州机场5号登机口,李刚律师被机场工作人员通知:“公安局有人找你,让你去一下。”李刚说:“我不去,让他们到这里来。”过了几分钟,李刚的一位当事人、刚被二审宣告缓刑的原一审被告王XX,突然出现在李刚面前,对他说:李律师,你不能走,你骗了我的律师费。李刚告诉他,委托代理关系很清楚,辩护费收得合理合法,各种签字的材料都在,事实清楚,请他不要造谣诬陷。王XX和他的亲属依然纠缠不休,李刚说:“你是受人指使的。”王XX否认,李刚问:“没人指使,你一个刚刚放出来的缓刑犯,能过得了机场安检?”一句话把王XX问愣了。& && &  李刚趁机摆脱了王XX,登上了飞机。回到北京,跟同行谈及此事,同行笑曰:李刚险些成了第二个李庄。& && &  & && &拆迁诈骗还是秋后算账?& && &  2011年11月,江西赣州市成立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专案组,对章贡区水南镇南桥、长塘、高楼、腊长等四个村的村民和镇村干部在一年前的拆迁过程中的系列诈骗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进行立案侦查,后抓捕了村民、镇村干部几十人,以“涉嫌诈骗”陆续提起公诉,直至判刑。李刚律师代理辩护了其中4个案件,并收集了相关材料,致函赣州市委、市纪检委、市政法委,反映了此类案件中他认为存在的违法问题。& && &  2005年开始,因城市建设需要,赣州市政府颁布第46号令,对水南镇部分村分批进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2007年,根据市政府第46号令,土地征收补偿价为34600元每亩,住房补偿标准按面积拆一补一,补偿价格按430元每平米、320元每平米、280元每平米等分为几类。拆一补一的返迁房,政府并非直接给村民,而是村民须向政府购回,价格是700元每平米(包括其他公共设施费用等)。过渡期按每户500元支付月租费,而当时租一套房每月在800元左右,村民必须倒贴才能有房住。村民认为政府各项补偿标准过低,对他们执行的拆迁安置政策不及以前拆迁的南桥村、腊长村的政策(前者按房子占地面积补偿相同面积的建房土地,后者可以补地也可以补房),不同意拆迁。& && &  2007年下半年以后,一些尚未拆迁的个别村民开始大规模抢建房屋,政府最初通过设置卡点来控制建房材料的运输,但收效甚微。为了配合赣南大道、新世纪大桥的建设工作,水南镇的拆迁时间表变得十分紧张。2010年,赣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第65号令,即将推行新的拆迁政策。在新老政策交替的刺激下,拆迁进程中的博弈便愈演愈烈。& && &  为了使得拆迁工作能够按期完成,镇政府与村民多次协商,村民提出,参照本镇其他村先期进行的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方式和标准进行拆迁,包括对抢建的房屋给予补偿,将除主房之外的附属房屋及未经政府审批而建起的房屋,均以主房屋来补偿安置。& && &  早在1990年代末期,赣州市就全面停止审批农村建房,不论是否有居住需要、是否子女成年需要分家立业,一律不许建房。如果将此后的农民自建房全部作为非法建筑处理,显然对农民有失公平。但农民也确有听到动迁风声之后为多拿动迁补偿款进行的突击建房,根据赣州市动迁补偿规定,以日为时间界点,之后村民自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 &  为了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拆迁任务,水南镇政府及政府征迁工作人员,参照先期其他村的标准和方法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每户的房屋都经过了政府征拆人员的丈量、登记、审核、确认等程序,并以政府名义与村民签订了征拆协议书,拆迁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 &  但2011年年底,陆续有几十名村民因拆迁涉嫌“诈骗”被抓,村民们认为是政府对他们“秋后算账”。& && &  被判刑的“代表”们& && &  邱多明是李刚律师代理辩护的当事人之一,虽是赣州市银监分局公务员,但农村老家在水南镇高楼村。邱多明是家中长子,其父邱德里和四弟邱多斌在家务农,二弟邱多华、三弟邱多晨和他一样离开了农村。邱德里早年从父亲那里继承有一栋房,1970年代在高楼村建起一栋两层瓦房,2007年拆迁时政府补偿了350平米的一栋新房。1994年,水南乡批给邱德里和邱多斌500平米的宅基地,从1996年到2000年,邱德里和几个儿女在这块宅基地上建起四栋楼房,2005年以后,又在土耳背、上塘、棕斗下、斗斗下、食堂坪等地新建了5栋房,共1700平米。为抢建房屋,总共花了20多万,是邱家几兄弟一起凑的。& && &  2010年邱家房屋拆迁时,共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奖励、安置过渡生活费元,拆迁安置房屋2609.66平米。& && &  日,邱多明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8月3日,由江西省南康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0月25日,南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建违章房屋用于拆迁补偿,并借用他人身份资料进行分户拆迁,骗取拆迁补偿金元,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曾向拆迁工作人员送钱18000元,构成行贿罪,归案后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判处邱多明有期徒刑11年,罚金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元。目前,邱多明已上诉。& && &  判决书认定,邱多明向水南镇副镇长张明、负责高楼村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晋各行贿9000元。据罗晋供述,邱家的房子大都计算了面积给予了补偿,只扣除了其中的30平米。邱多明来谈协议时,带了总共8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要求分成8户。罗晋开始没同意,后来邱多明在村里开了证明拿过来,罗晋就同意他家分成8户。罗将分户情况及拆迁面积都报到违章建筑认定会,违章认定会没有提出异议。& && &  同邱多明一样,高楼村村民宋久全、邱久莲夫妇7月17日被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在拆迁过程中,骗取补偿款181万余元,最终判处宋久全有期徒刑12年,邱久莲有期徒刑7年。还有邱国忠、钟秋造、谢咏、黄达新等十余人,也相继被捕被判,刑期都在十年以上,其中王XX在二审改判缓刑出狱后,即在赣州机场指责李刚骗取律师费。& && &  这些村民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大致相同,法院也都认定:一个是这些房屋中的违建、临时建筑面积被纳入补偿计算,另一个则是在拆迁补偿中进行了分户,以多人名义签署了多份拆迁合同,从而多拿了安置过渡费。因为安置过渡费是按户发放的,每多分出一户,每月就可以多领取500元。& && &  这些被判刑的人,往往是家中长子或“顶梁柱”,在当初与政府拆迁谈判时起主要作用,有的每家被判了一个“代表”,也有的父子、父女都被判刑。& && &  除了张明、罗晋,已知落马的拆迁工作人员,还包括沙石镇镇长、水南镇拆迁办主任、水南镇人大副主席以及多个拆迁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刘东是其中一位。2009年,刘东被章贡区委、区政府从政府内部抽调至水南镇参加拆迁工作,今年6月,被以滥用职权罪诉至法庭。& && &  2010年,为配合赣南大道、新世纪大桥的建设工作,水南镇高楼村的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共有村民8000人近2000户,是整个镇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行政村,上级领导抓得很紧,定时间、定任务,有的领导当面告诉他,如果工作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就要卷铺盖回家。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工作组放松拆迁政策,实属无奈之举。比如违规分户现象,虽然这种做法为政府禁止,但成了当时拆迁工作的一种“潜规则”,“按规定是不可以,领导开了会,说可以松一些,所有的拆迁协议都要领导签字同意的”。& && &  作为此次被追责的领导层,原水南镇拆迁办主任刘强则供述:水南镇高楼村当时的拆迁工作比较难做,工作组按照46号令、41号文对被拆迁户房屋面积进行丈量,拆迁户大部分都不配合房屋的丈量工作,导致整个拆迁工作进度很慢,但同时政府对高楼村的拆迁工作很重视,为了赶拆迁进度,工作组在实际丈量被拆迁户房屋时,会对被拆迁户的一些抢建、搭建、夹层房进行丈量并计算面积。& && &  而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章贡区沙石镇人民政府镇长周富强,也在供述中坦承了拆迁队的难言之隐:为何当初会给予“特殊照顾”?因为涉及到的村民“在当地比较有影响力”,“要求其帮忙做好当地村民的工作、支持拆迁”。“这种情况,水南镇主要领导是知道的,且默认了。”& && &  律师作了无罪辩护& && &  李刚律师为上诉当事人全部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分户签约是政府工作人员同意的,没有工作人员对违章建筑和分户人员的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工作人员也没有与被拆迁户串通实施诈骗。拆迁过程中,工作队都经过实地勘察、找被拆迁人谈话做工作、摸底了解情况、现场丈量、绘图、造表、统计上报、公示等等一系列工作和程序,再次确认被拆迁房屋是合法和应当给以补偿的,然后才会通知被拆迁人去签拆迁协议。& && &  李刚指出,赣州市章贡区的征地行为是在征地批复失效多年之后,或者没有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的。、7月,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公告,对高楼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和房屋拆迁,声明是根据江西省政府日作出的建设用地征收批复。从批复到实施拆迁,时间跨度长达6年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复已经自动失效,其征地行为是无效行为。& && &  在李刚看来,赣州市政府46号令、市政府办公厅41号文等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属于无效规范性文件,或者主要内容都是无效条款。如,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嫁女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否定成年但未成家的子女独立获得安置的权利;规定统一的房屋补偿标准,不区分房屋区位、装修等因素,不允许评估等,对土地征收给予的补偿低于规定标准。这些文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立法,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中定案的证据,法院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要坚决排除不合法的证据。遗憾的是,法院却以这些证据作为法律,对被拆迁人定罪量刑。& && &  李刚认为,农民抢建、搭建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拆迁中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补偿,是否应当退回补偿款,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 &  结束采访时,李刚律师表示了自己的担忧:“如果全国都这样搞该怎么办?你拆迁户无论提多高的要价,都先满足你,把钱给你,等你的房子拆完之后,再秋后算账,将人抓起来,以诈骗罪判上十多年,拆迁款全部没收。那以后哪个拆迁户还敢签拆迁协议呢?”& && &  (文中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多为化名)& && &  律师说法:抢种抢建可构成违法& && &来源:新会新闻   发布时间:日  & && &国家级重点工程广珠铁路新会段建设正在紧张进行,近日在我区会城镇、三江镇、古井镇、沙堆镇等地方发生了村民多处抢种抢建的违法现象,影响了工程进度,律师就指出:抢种抢建可构成违法。
  记者就有关征地补偿等法律问题请教了我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小娜律师,她指出: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只要该项目经法定程序审批,并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就合法了。换句话来讲,集体所有的土地如被国家征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应自觉履行,交回土地。而广州至珠海铁路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已办好相关的征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的用地预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批准该工程立项,当地政府已对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签订了补偿协议。因此,该征地行为是合法的。针对一些村民抢建抢种行为,何律师就指出,这是不合法的。
  记者:“何律师,我知道有些村民在知道要征地了,为了多得一些补偿款便在征地抢种树木、抢建建筑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何律师:“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显然是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记者:“抢栽、抢种、抢建来骗取征地补偿款有何处罚?”
  何律师:“据我所知,在吉林市给市政府机关领导开车的司机叶某和朱某,利用职务之便,提前得知政府修路征地的消息后,2006年两人在公路必经处租赁大量的土地,并栽上树苗,2007年底以此为由要求政府及其它部门要求赔偿苗木补偿款500万元。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这两人不但得不到一分钱,而且已入狱,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听闻在我区已成立专案小组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否有这一回事呢?”
  何律师:“是的,目前我区政府已联合几个部门已成立了专案小组,并向全区市民发出公告,要对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等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主持人:“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发财致富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抢种抢建骗取征地补偿款等行为不但损害国家利益,更构成违法,希望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大局为重,配合支持广珠铁路的建设。”& && &抢建楼房骗取拆迁补偿 5涉案人各获刑至少10年& && & 07:19:00 来源: 泉州晚报(泉州)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 &本报讯 (记者陈淑华 实习生蔡美娥)一夜之间,抢建起一幢两层楼房;次日即被城管部门推倒的这幢违建,涉案人员利用职便违规操作,居然非法总获利799500元。近日,参与策划这一事件的5名涉案人员,被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各获刑10年以上。& && & & && &2005年,城东指挥部开始着手城东片区的开发建设工作,整个片区规划用地面积11520亩,征地拆迁涉及8个社区。因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2007年下半年,城东片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具体交由区、街道和社区实施,并明确规定:被拆迁建筑物是否属于抢建、主体建筑及附属物面积多少等环节,只要社区三个主要领导签字出一份具结书,并经城东指挥部委托的测绘人员、评估人员测绘、评估,其拆迁建筑物的情况就能获城东指挥部认可并拿到相应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社区干部逐渐把持不住手中的权力,一步一步滑入犯罪深渊。& && & & && &据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城东街道埭头社区原党支部书记蔡献明、原居委会主任孙挺足、原社区联防队员陈家成和居民陈宗亮等4人经预谋后,组织施工人员用一个晚上的时间抢建起一幢砖混结构的楼房。楼房建成当天9时左右,孙挺足联系城东指挥部测量组人员门忠东(另案查处)违法测量。9时多,这幢违法建筑被城东街道办事处城管部门发现并推掉。但由蔡献明联系的城东指挥部借调人员林如意仍然到现场“评估”。此幢楼房的手续后来由林如意转卖给群众潘某,林再以潘某的名义出具虚假的评估书上交指挥部,蔡献明、孙挺足也以潘某的名义出具具结书、航拍图纸等虚假证明材料。日,潘某获得一套面积为283.6平方米的安置房的选房证和相关拆迁补偿金。林如意则从潘某处拿到799500元的购房款,其中交给陈宗亮55万元。陈宗亮拿到钱,扣除10万元的购地款等“成本”后,分给蔡献明10万元,他和陈家成、孙挺足各分得11万元多。& && & & && &除了此案,蔡献明、林如意等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对相关拆迁企业、拆迁户违规行为开“绿灯”。7月16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因犯合同诈骗罪,陈宗亮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家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孙挺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犯合同诈骗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蔡献明被判总刑期17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犯合同诈骗罪、受贿罪,林如意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 && & & && &以弄虚作假手段非法获利,或利用职便收受他人好处后给予“方便”的还有城东街道西福社区原居委会主任魏国祥、东星社区原居委会主任林本胜等人。& && & & && &2005年初,西福社区部分土地被征用建设城东汽贸城。魏国祥的一块园地在拆迁范围内,为了多获赔偿,魏将一份1995年申请的《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套在该园地上。后该园地被当作宅基地赔偿,魏实际骗取宅基地附属物补偿款、过渡费共56912.8元。因犯合同诈骗罪,魏国祥于今年初被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而林本胜在协助有关部门从事本社区拆迁工作中,利用审核、把关拆迁具结书等职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7000元。丰泽区人民法院以其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 && & & && &(本文来源:泉州晚报 ) netease& && &假结婚骗拆迁款 这是诈骗罪& && & 08:55 来源:东方今报  我有话说& && &  东方今报开封讯3月22日,记者从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少审庭审结一起为骗取拆迁安置款,以假结婚方式骗取拆迁款案件。& && &  被告人张某通过中间人找到被告人王某((中间人的同学)帮忙,让15岁儿子小张与他人假结婚,以这种方式达到家里人口增加的假象。二人明知假结婚是为骗取补偿款仍答应帮忙,结婚仪式举办后,二人分别分到了3000元和2000元,随后离开张家。& && &  之后被告人向某区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提出“儿媳”参与补偿的要求,遵循当地民风民俗,最终发放补偿安置款77000元。事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涉案被告人张某夫妇、“儿媳”王某及中间人抓获归案。& && &  金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共同实施虚构结婚事实的行为,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均被判处缓刑,并处以罚金,为他们一时的贪念和侥幸,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返回光明网首页& && &拆迁前“突击离婚”构成诈骗罪吗?& && &日 09:55:55 & && &来源: 新京报& && &6& &&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 &【纠错】& && && & 四川宜宾市翠屏区农民尹定前所在的村子,被划入经济开发区面临征地。当地拆迁补偿是按人头算的,于是尹想出主意:先跟老婆离婚,之后跟77岁的丈母娘结婚,把“丈母娘”的户口迁到家里,尹多拿了“丈母娘”的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141480元。拆迁之后,尹又与“丈母娘”离婚,再与妻子复婚。故事说到这里,还只是一场闹剧,不过,马上成了悲剧——尹氏夫妻已经受到刑事追究,涉嫌罪名是“诈骗罪”(8月17日《华西都市报》)。& && & & && && & 其实,为了多拿拆迁款而突击结婚、离婚的,全国并不少见,但这次宜宾居然按犯罪处理,实在让人惊讶。& && & & && && & 首先,何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那么尹定前的结婚-离婚-复婚,算不算诈骗罪里的“虚构事实”呢?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认定,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除了近亲属不得结婚等法定禁止情形外,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就是真实有效的婚姻,而不过问结婚当事人之间的结婚目的。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一说。既然尹定前这些婚姻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那何谈他在“虚构事实”,构成诈骗呢?& && & & && && & 其二,将征地前的“突击离婚”列入犯罪,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激化了社会矛盾。& && & & && && & 说“钻政策空子”也罢,说“合理利用规则”也罢,面对拆迁款的诱惑,一些人放弃起码的亲情、人伦,突击离/结婚,至少在道德上应受到负面评价。但道德上的批评,不能直接升级为刑罚。因为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应定罪量刑的,这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刑罚应作为“最后手段”,它只能针对直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 & & && && & 尹氏夫妇的一系列婚姻行为,都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都在游戏规则内,对他们适用刑罚,属于政府反应过火。最多只能按民事欺诈,由拆迁部门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协议无效。& && & & && && & 值得注意的是,尹定前的投案自首,是迫于当地有关部门针对所谓“户籍作假”开展的“联合清查打击活动”的压力,有理由认为当地类似的“突击结婚”不是个案,对尹的高调刑事追究,更有一分“杀鸡儆猴”的意味。其实,村民与当地政府的拆迁纠纷,本身只是经济纠纷,司法机关的不适当介入,将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看似挽回了“国家损失”,实则打压了被征地村民的议价权,加深了矛盾。& && &绍兴男子造假骗取拆迁安置房被判诈骗罪一审获刑2年4个月 缓刑3年& && & 07:02:15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苗丽娜& && &原标题:绍兴男子造假骗取拆迁安置房被判诈骗罪一审获刑2年4个月 缓刑3年& && &浙江在线08月06日讯(钱江晚报驻绍兴站记者 苗丽娜 通讯员 林佳萍 曹来颖 郭荣)在庭审席上的徐某神色自然,口齿伶俐地回答公诉人和法官的问话。& && & & && &2006年,年仅23岁的他并没有结婚,而他却伪造了结婚证和“妻子”怀孕B超报告单,这是为什么?& && & & && &原来,就是为了能在村里的拆迁中多获得80平方米的安置房。& && & & &&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在征地拆迁中通过欺诈手段非法牟利的案件。& && & & && &经审理,越城区灵芝镇人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 && & & && &年纪轻轻的他伪造结婚证& && & & && &多分到8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 && & & && &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徐某所在的越城区灵芝镇某村进行拆迁。按照当时的政策,拆迁户在新婚情况下可以增加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如果女方怀孕,可再增加40平方米。& && & & && &1984年出生的徐某并无任何工作,当时只有23岁,当拆迁政策下来时,他觉得是一个“机会”,为了得到更多的安置房面积,便把歪脑筋动到了钻政策空子上。他本来只能分到120平方米的住房,如果结婚且“妻子”怀孕,便可分到200平方米住房,一下子不就成豪宅了?& && & & && &那么,未婚的自己如何能够“立即”结婚,而且还能让“老婆”怀孕呢?& && & & && &办案民警说,徐某通过制假者伪造了其与“俞立华”的结婚证、准生证。日,徐某的母亲贺某通过正在医院检查的孕妇,采用调换姓名的方法,伪造了一张“俞立华”怀孕的B超报告单。& && & & && &“贺某表示愿意帮那名产检的孕妇出检查费,那名孕妇同意了。”办案民警说,伪造B超报告单并不复杂,只需在挂号登记姓名的时候写上“俞立华”就可以了,检查出来结果就是已怀孕的“俞立华”的B超报告单。& && & & && &就这样,越城区灵芝镇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根据徐某提交的伪造资料,为其增加了安置面积。徐某获得的灵芝镇横湖坊的两套房子,其中有80平方米就是非法获得的。& && & & && &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和定价,徐某骗得的安置面积当时价值人民币17万元左右。& && & & && &以假结婚、假怀孕骗安置房的做法& && & & && &在当时的村里并不是孤例& && & & && &就这样,徐某一直住在他通过欺诈手段得来的安置房里,从取得安置房到装修完毕,一直稳稳当当。& && & & && &然而任何坏事,都有东窗事发的一天,2014年12月,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徐某当时伪造结婚证和怀孕B超报告单。& && & & && &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徐某,徐某承认了自己通过欺诈手段非法牟利的行为,并退赔人民币48万元整,房子继续保留。& && & & && &无独有偶,同村的金某,则伪造了一张儿子与“王某”的结婚证,以及一张证实“王某”显示已怀孕的B超报告单。& && & & && &金某也同样骗得80平方米安置面积,当时价值人民币19.9万元左右,后也被公安机关查处,金某退赔55.76万元。& && & & && &徐某一审被判诈骗罪获缓刑& && & & && &多分的房子按案发时市场价退赔& && & & && &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两起在征地拆迁中通过欺诈手段非法牟利的案件。& && & & &&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徐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其母亲贺某另案处理。& && & & && &此外,金某的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 & & && &对于徐某、金某非法所得房屋如何处置?警方称,考虑到徐某早已入住,并没有没收房产,而是按照案发时房屋的市场价予以退赔。& && & & && &如今的徐某已经结婚生子,不知道想起当初的行为,他会不会后悔。& && &安陆男为骗拆迁款捏造出个儿媳 被判诈骗罪& && &楚天都市报[]陈咏 17:27& && &我要分享& && && && &为了套取拆迁安置住房面积,安陆一男子将主意打到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身上,先想办法把儿子改大,再凭空捏造出一个儿媳。& && &今日,记者从安陆法院获悉,该男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8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 &2013年底,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某村开始拆迁改建。按照拆迁补偿规定,该村按人口,每人可得40平方米的还建房。& && &王某家共有6口人,为了套取国家安置还建房,当年12月,王某到武汉情人将1995年出生的儿子改为1990年出生,使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后,王某给儿子伪造了一个结婚证,凭空捏造出一个名叫“罗莎”的儿媳妇。& && &这样一来,王某的家庭成员由6人变成了7人,按照拆迁补偿规定,王某可多得拆迁安置面积40平方米(市场估价约93508元)。& && &2014年11月,王某如愿领走一套120.49平方米的拆迁还建房,因后续拆迁还建房仍在建设中,王某余下160平方米的还建面积(含企图诈骗的40平方米)并没有到手。& && &王某家有多少人,有没有儿媳妇,村里几乎人人皆知。王某的伎俩很快被人发现举报,王某随后投案自首。& && &然而,王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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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也玩小号,有这份手段,干嘛不上门挨家挨户跟农民聊聊,真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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