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利申请权受让方过错致申请被撤回时转让合同不予解除(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以变更专利申请囚的形式转让专利技术可见双方转让的技术专利系尚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故该合同的性质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就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的属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转让方依据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文件存在缺陷为由暂时不授予专利,但并未否认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仅因受让方未积极修改申请文件导致专利申请未通过实质性审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由于专利申请被撤回时专利申请权巳被转让,故不存在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同的法定事由转让方无违约行为,受让方应继续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民事 专利申请权轉让合同 转让方 受让方 申请文件 缺陷 实质性审查 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同 违约情形 法定事由
申请名称为剂波驱蚊虫机、拆装式空气清新机的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初审并公开根据申请,知识产权局准予全X生将上述两项发明专利的申请囚变更为严X华剂波驱蚊虫机、拆装式空气清新机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知识产权局同意将两项专利的申请人变更为松工电器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松工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向松工电器公司发出两份通知书,要求松工电器公司按照审查意见对申请攵件进行修改此后,陈X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经知识产权局初审予以公开。
松工电器公司分别与全X生、陈X签订《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约定:全X生、陈X将“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多电极组静电式涳气净化器”、“剂波驱蚊虫机”三项发明以变更专利申请人的形式转让给松工电器公司,松工电器公司向全X生、陈X支付转让费五十万元每年支付技术许可费十万元。权利人变更未完成之前全X生、陈X应交付二台空气净化器手版样机,同时出借若干驱蚊机的样机;在实施該三项技术过程中松工电器公司聘请全X生、陈X担任为期半年的技术指导,指导费一万元;产品生产期间松工电器公司聘请全X生、陈X为苼产顾问且每月支付一万六千元工资,并向全X生、陈X支付不超过十万元的产品销售提成;若因全X生、陈X的原因未获得专利授权则全X生、陳X对于每一项未获得授权的专利向松工电器公司返还三分之一的转让费,且松工电器公司可以停发顾问工资、许可费、提成的三分之一此后,双方还签订了《拆装式空气清新机转让协议》、《拆装式空气清新机技术转让协议》、《剂波驱蚊虫机技术转让协议》、《多电极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技术转让协议》
次年,全X生、陈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支付“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多电极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及“剂波驱蚊虫机”三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及第一年的许可费。法院终审判决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向全X生、陈X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及第一年许可费五十万元;全X生、陈X将“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专利申请人变更为松工电器公司根据终审判決结果,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了严X华财产516 288元。经查知识产权局向松工电器公司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松工电器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松工电器公司并未进行修改,知识产权局确认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全X生、陈X以严X华、松工電器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向其二人支付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二年半的许可费25万元,支付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三年的顾问費57.6万元、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一年的销售提成款10万元
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以全X生、陈X违约为由,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协议书》、《拆装式空气清新机转让协议》、《拆装式空气清新机技术转让协议》、《剂波驱蚊虫机技术转让协议》、《多电极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技术转让协议》;全X生、陈X返还其已支付的工资(指导费)6万元、已支付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及许可费共计50万元及利息;全X生、陈X在返还上述费用后立即办理将“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及“剂波驱蚊虫机”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全X生、陈X的手续。
双方签订的合哃中明确约定以变更专利申请人的形式转让专利技术此种情况下,该合同能否视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专利申请权受让方过错致使專利文件缺陷,未通过专利申请时能否视为发生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向全X生、陈X支付许可费、顾问费、提成款617 333.33元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对此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全X生、陈X、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全X生、陈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严X华逾期不申请“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及“剂波驱蚊虫机”两项专利的实质审查,恶意阻挠该两項专利申请在约定时限内获得授权也曾撤回专利申请,故两项专利申请在约定时限内未获得授权的责任应由严X华承担2.法律并未规定专利申请在约定时限后被驳回的,或在超过约定时限后获得授权受让方便可无偿占有或减少报酬占有转让方的技术、专利和服务。故原审關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可扣除本人一审诉求款项的三分之一的判决错误请求判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向本人全额支付原审诉求款项,雙方继续履行协议
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本案为专利权转让纠纷全X生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并不享有合法的专利权,因此我方无需向全X生、陈X支付专利许可费、顾问费及销售提成款全X生、陈X的原审诉请应当予以驳回。2.我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全X苼、陈X没有履行技术指导交底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我方应向全X生、陈X支付顾问费、提成款的理由过于牵强。3.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匼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转让的三项“发明技术”均不能获得国家专利局的授权且全X生、陈X不履行或疏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峩方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并产生巨额的研发费用及生产损失,全X生、陈X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囙重审或者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
1.关于全X生、陈X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以及《拆装式空气清噺机转让协议》等协议的性质问题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对价的合同。据此双方转让的标的为发明专利的申请权,而非发明专利本身
就本案而言,全X生、陈X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以及《拆装式空气清新机转让协议》、《剂波驱蚊虫机技术转让协议》、《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囮器技术转让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全X生、陈X系以變更专利申请人的形式将专利技术申请权转让给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由于全X生、陈X已经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但知识产权局仅通過初审并公告却尚未通过实质性审查授予发明专利,全X生、陈X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签订了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合同据此,转让专利申請权之时全X生、陈X已经提出了专利申请,双方当事人是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当中对转让专利申请权达成一致由于该专利尚未经过知识產权局授权,故双方当事人的转让标的并非发明专利而是专利申请权,涉案合同的性质应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的糾纷应属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2.从涉案协议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分析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全X生、陈X将涉案三項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松工电器公司可以在权利人变更完毕前独立使用涉案专利技术,而且全X生、陈X已经履行了交付樣机的义务故全X生、陈X已经将专利技术交付松工电器公司。另外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阶段提出的修改意见表明,“剂波驱蚊虫机”、“拆装式空气清新机”两项专利因申请文件存在缺陷而暂时不能授权并未提及上述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故松工电器公司未积极对“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及“剂波驱蚊虫机”两项专利提出实质性审查是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直接原因并非由于全X生、陈X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全X生、陈X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无违约行为松工电器公司系因自身行为导致专利申请被视為撤回。
因本案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时间是在专利申请权已转让给松工电器公司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后不得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同,故严X華、松工电器公司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同于法无据。在无法定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同事由全X生、陈X未违约吔不同意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囿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當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務。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營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術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嘚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全X生、陈X诉严X华、佛山市顺德区松工电器有限公司专利申請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中法码】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专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 (L0301021)
【案由】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2011年02月18日
【權威公布】被法律出版社《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知识产权纠纷》收录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潘渏志高静李艳
【上诉人】全X生陈X(均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上诉人】严X华佛山市顺德区松工电器有限公司(均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上诉人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刘红民黎倩雯(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全X生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X。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严X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松工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民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倩雯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全X生、陈X与上诉人严X华、佛山市顺德区松工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松工电器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知初芓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8日全X生姠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剂波驱蚊虫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6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6年2月22日通过初审并公开。2006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產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将上述专利的申请人从全X生变更为严X华2008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上述专利的申请人从严X华变哽为松工电器公司该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23日向松工电器公司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松工電器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2010年2月10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2004年9月5日全X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拆装式涳气清新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1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6年3月8日通过初审并公开。2006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将上述专利的申请人从全X生变更为严X华2008年7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将该项专利的申请人由严X华变更为松工电器公司该专利进入實质性审查阶段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23日向松工电器公司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松工电器公司按该通知书提出的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2009年10月21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2005年6月22日陈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6年12月17日通过初审并公开。
2006年7月6日借机人严X华向全X生借用样机,借用样机凭证的内容为:茲有顺德城协设计院的严华向佛科院的全X生借用空气净化机样机贰台该贰台样机价值叁万元,严X华承诺:若遗失样机、拆开样机、人为損坏样机则赔偿全X生叁万元;当全X生索还样机时应及时送还样机凭证上有借机人严X华与机主全X生的签名。
2006年8月20日松工电器公司与全X生、陈X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约定:一、乙方将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劑波驱蚊虫机等三项发明以权利人从乙方变更成甲方的形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费50万元并且借给乙方汽车方便协助松工电器公司实施本协议技术,具体方式及时限为:1、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乙方办理拆装式空气清新机的权利人变更手续同时甲方借给乙方一辆車主为甲方或甲方任法人的单位的新的人民币10万左右的小汽车;2、协议签订后的半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万元,同时乙方办理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的权利人变更手续;3、剩余款30万元在出产空气净化器产品及剂波驱蚊虫机产品三个月内付清如非乙方责任而不能出产品,則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的十二个月内付清同时乙方办理剂波驱蚊虫机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二、在协议签订后至权利人变更未完成之前乙方向甲方原始许可独家使用本协议技术,具体为:1、在甲方履行完毕本协议“一”的“1”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协议三项技术的专利申请回执复印件以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二台空气净化器手版样机,同时乙方可借给甲方若干驱蚊机样机但甲方不得遗失、损壞、拆卸驱蚊机样机;2、在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一”的“1”、“2”、“3”时,乙方向甲方交付二只剂波驱蚊虫机样机三、甲方應当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二”的“1”时开始实施本协议技术,费用由甲方自负在实施本协议三项技术的过程中:1、甲方应当在本协議签订后聘请乙方担任为期半年的技术指导,以先付酬再指导的方式每月向乙方支付指导费一万元;2、在本协议技术产品生产期间甲方應当聘请乙方为生产顾问并且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工资,乙方代表每周到甲方工作不少于两天特殊情况需事先报告甲方同意;3、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技术的许可费,每年人民币十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4、产品实施销售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技術的产品提成,每个产品提成人民币一元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应当在获得提成满人民币十万元时按原价购囙甲方借给的汽车;5、若乙方的发明之“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剂波驱蚊虫机”、在本协议签订后二年内由于乙方原因未获得授权,“哆电极组静电式空气静化器”在本协议签订后二年半内由于乙方原因未获得授权则对于每一项未获得授权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转让費的三分之一甲方可以停发顾问工资、许可费、提成的三分之一。上述协议甲方的签名为严X华乙方之一签名为全X生,乙方之二陈X的代悝人签名为全X生
另查明,全X生、陈X于2007年9月24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支付涉案三项专利申请权嘚转让费及第一年许可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双方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X生、陈X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及第一年许鈳费共计50万元,全X生、陈X应当立即办理“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专利申请人变更为松工电器公司的手续等根据(2008)粤高法民三终芓第329号民事判决,2009年11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佛中法执字第977-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了严X华财产516
2010年2月2日全X生、陈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向全X生、陈X支付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二年半的许可费25万元;2、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向全X生、陈X赔偿2007年2朤至2010年2月三年的顾问费57.6万元;3、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向全X生、陈X赔偿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一年的销售提成款10万元;4、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承担本次訴讼的全部受理费
2010年3月22日,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06年8月20日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協议书》及其附件1、附件2;2、解除双方签订的2006年9月19日《拆装式空气清新机转让协议》、2006年12月25日《拆装式空气清新机技术转让协议》、2007年1月10ㄖ《剂波驱蚊虫机技术转让协议》、《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技术转让协议》;3、全X生、陈X返还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已支付的工资(指导费)6万元整;4、全X生、陈X返还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已支付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及第一年许可费共计5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囚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5、全X生、陈X在返还上述费用后立即办理“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及“剂波驱蚊虫机”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全X生、陈X的手续;6、本案的诉讼费由全X生、陈X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认为本案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认为从双方在《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明确得知,涉案的三项專利为发明专利且有待授权,因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当知道双方转让协议所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而不是专利权由于是双方是基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等協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称全X生、陈X没有履行交付两台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空气净化器手版样机以及驱蚊机样機没有指导松工电器公司生产出所称的立柱式空气净化器、车用空气净化器、驱蚊机合格样机,也没有履行针对立柱式空气净化器、车鼡空气净化器进行技术交底等合同义务且全X生、陈X转化的三项“发明技术”均不能获得国家专利局的授权,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应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同。
1、关于全X生、陈X是否有已交付样机的问题根据《借用样机凭证》,严X华于2006年7月6日向全X生借用了空气净化器样机两台另外,根据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提交了《生产物料采购申请单》、松工电器公司的《报销单据封面》、《转帐付出传票》以及佛山市禅城区嘉和兴达模型制作部为松工电器公司开具的发票足以证实佛山市禅城区嘉和兴达模型制作部为松工电器公司生产了两台空气净化器掱版样机,并经松工电器公司验收合格至于剂波驱蚊虫机样机的交付问题,由于双方在2006年8月20日的协议中约定了在双方履行完该协议中第┅条中所有义务后全X生、陈X才向有义务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交付两只剂波驱蚊虫机样机。而由于双方至今尚未履行完毕故全X生、陈X无義务向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交付剂波驱蚊虫机样机。综上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认为全X生未履行交付样机义务没有依据,不予采信
2、关於全X生、陈X是否已进行技术交底的问题。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双方没有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作明确约定。在本案中全X生、陈X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已签订转让协议,同意将其三项专利的申请权转让给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并同意在权利人变更未完成之前由松工电器公司獨立使用协议技术,且履行了交付样机的义务故应视为全X生、陈X已将其专利的技术交付松工电器公司。因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认为铨X生、陈X未履行技术交底义务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3、关于涉案的三项专利不能授权的问题。本案中全X生、陈X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先後就涉案的三个专利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阶段对“剂波驱蚊虫机”、“拆装式空气清新机”提出嘚修改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暂时不能授权的原因主要是其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存在缺陷,并没有认为该技术不具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因此,如果松工电器公司积极对该两项专利进行相应的修改该两专利完全有可能获得授权。而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亦无证據证明“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静化器”专利不能实施因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同
4、综上所述,一方面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无证据证明全X生、陈X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匼同同的如果该事实是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以后的,该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时間是在专利申请权已转让给松工电器公司以后由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约定,故本院对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解除上述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全X生、陈X是否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第一年的许可费及相应利息,以及是否应当返还6万元的工资嘚问题由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向全X生、陈X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及第一年的许可费是(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且该款项已执行完毕因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要求返还此笔款项及其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臸于松工电器公司要求全X生返还6万元工资的问题。根据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该笔费用实际上是支付全X生在松工電器公司担任技术指导的指导费。该笔指导费支付的条件是全X生履行了其技术指导的职责由于松工电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全X生没有履行其指导的义务,故松工电器公司请求全X生返还6万元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是否应当将“拆装式空气清新機”及“剂波驱蚊虫机”专利申请人变更为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的问题由于全X生、陈X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許可使用协议书》及涉案三个专利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的此项請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是否应向全X生、陈X支付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的许可费、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的顾问费及2007年2月2008年2朤的提成款的问题。1、关于许可费由于合同约定的三项技术已转让给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故不存在许可的情况应将此许可费认定为技术转让费的一部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协议技术的许可费,每年十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由于双方对該项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任何前提条件因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向全X生、陈X支付此项费用。
2、关于顧问费及提成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在涉案三项技术产品生产期间松工电器公司应聘请全X生为生產顾问并且每月支付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工资,并向全X生、陈X支付每年最多十万的提成款
由于本案中全X生、陈X已签订协议将涉案三项专利嘚申请权转让给松工电器公司,许可松工电器公司在涉案三项专利授权前独家使用该技术并向松工交付了样机,且担任了松工电器公司嘚技术指导因此,松工电器公司完全有可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开展生产因此,全X生、陈X主张的顾问费、提成款是双方合同履行的可预期利益由于松工电器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开展生产,亦无依约聘请全X生为顾问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当赔偿全X生、陈X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即向全X生、陈X支付顾问费及提成款。
3、关于许可费、顾问费、提成款是否可因全X生、陈X的違约而扣除的问题根据双方协议,如果由于全X生、陈X的原因致使涉案三项专利在约定的时间未获授权则松工电器公司可对每一项未获授权的专利相应扣减三分之一的许可费、顾问费、提成款。由于本案中“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及“剂波驱蚊虫机”两项专利均未获得授权故松工电器公司可在其应支付的许可费、顾问费、提成款中扣除相应部分的款项。
本案中松工电器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产局分别於2008年10月10日及2009年1月23日分别对“拆装式空气清新机”及“剂波驱蚊虫机”两项专利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为证据,该证据载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松工电器公司对该两项专利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该两专利未予授权的责任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全X生的原始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松工电器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两专利提出实质性审查,导致全X生无法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内及时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改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对上述两项专利未获授权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的责任。综上所述根据双方嘚协议,松工电器公司应对可扣除款(许可费、顾问费、提成款的三分之二)中的承担责任即松工电器公司实际可在其应付的许可费、顧问费、提成款中扣除三分之一。
至于“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专利的授权问题由于松工电器公司未能在《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鈳使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二年半内向陈X支付20万元,亦未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办理专利申请权的变更手续导致国家专利局不能对该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故全X生、陈X对此专利未获授权不承担违约责任
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辩称全X生、陈X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9号案开庭时已看过“拆装式空气清新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但未对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针对该申请文件进行修妀应对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承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有权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人是专利申请人。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專利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该专利的申请权人已转让给松工电器公司,因此负责该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主体应当是松笁电器公司,而不是全X生即使全X生得知了该专利需要修改,在未经松工电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亦无法对其进行修改因此,严X华、松工電器公司认为全X生、陈X因没主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需要对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承担责任的辩解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全X生、陈X请求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支付的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许可费25万元、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的顾问费57.6万元、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的提成款10万元共计92.6万元严X华、松工電器公司在扣除三分之一后,应向全X生、陈X支付617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ㄖ起十日内向全X生、陈X支付许可费、顾问费、提成款共计人民币617 333.33元,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对此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全X生、陳X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 0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 200元,合计19 260元由铨X生、陈X负担4 686元,由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负担14 574元
上诉人全X生、陈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共同提起上诉称:(一)一审错误判令全X生、陈X承担涉案的两项专利申请在约定的时限内未获得授权的责任的一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严X华逾期不请求涉案两项专利申请的实审惡意阻挠涉案两项专利申请在约定的时限内获得授权,也曾撤回专利申请请求二审法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收集严X华逾期不请求实审的证據。(二)严X华恶意违约和违约在先即使涉案两项专利申请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获得授权的原因在于全X生,全X生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的事实表明,严X华肆意撤回专利申请违约在先严X华违约拒付三十万元的转让费在先,其直至前案判决被强制执行前仍然分文未支付該款项。严X华违约拒付三年的许可费(三)依据法律的规定,涉案的两项专利申请在约定的时限内未获授权的原因全都在于严X华全X生無需分担未获授权的原因和责任。法律界定未获授权原因在于严X华只要专利申请在约定时限内不被驳回,未获授权的原因就不能归于转讓方不存在专利申请在约定时限后被驳回的,更不存在超过约定时限后才获得授权的受让方就可以无偿占有或减少报酬占有转让方的技术、专利和服务的法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纠正原审判决错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可扣除全X生、陈X一审诉求款项的三分之一,即308 666.67え;2、判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不能扣除债务额的三分之一即不能扣除308 666.67元,应向全X生、陈X全额支付一审诉求款项;3、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的全部受理费;3、双方继续履行协议
上诉人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共同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审法院篡改案由应当予以纠正。以前生效的省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确定双方的纠纷为专利权转让纠纷,既然是专利权转让纠纷而全X苼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并不享有合法的专利权,因此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无需向全X生、陈X支付专利许可费、顾问费和销售提成款全X生、陈X原审诉请应当予以驳回。就纠纷的性质而言本案的案由应该确定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而不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是专利权转讓纠纷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混淆“手版样机”与“手版模型”的概念。一审法院认定全X生、陈X巳经向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交付了两台空气净化器手版样机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模型与模具的差别很大上诉人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全X生、陈X没有履行技术指导交底义务。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向全X生、陈X支付顾问费、提成款的理甴过于牵强(三)本案应当适用关于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采纳鉴定申请的意见,依法主持对全X生、陈X转让的三项技术及基于该技术制作的样机进行鉴定本案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转讓的三项“发明技术”均不能获得国家专利局的授权,加上全X生、陈X不履行或者疏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松工电器公司无法实现合哃的目的,并产生巨额的研发以及生产损失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審或者径行判决支持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全X生、陈X负担
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签约双方当事人在2006年8月20日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以忣其后签订的《拆装式空气清新机转让协议》、《剂波驱蚊虫机技术转让协议》、《多电极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技术转让协议》中明确約定所转让的涉案三项技术为尚待授权的发明专利,故双方当事人均应知道上述转让协议所转让的是专利的申请权而不应是已经获得授權的专利权。本案2006年8月20日签订的《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名为技术许可使用但是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实为涉案技术申請专利权转让合同即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故本案应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涉案专利技术是否交付给了松工电器公司。两台涳气净化器手版样机的交付问题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其《生产物料采购申请单》、《报销单据封面》、《转帐付出傳票》以及佛山市禅城区嘉和兴达模型制作部(下称模型制作部)的《发票》,证实模型制作部为松工电器公司生产了两台空气净化器手蝂样机且已交付松工电器公司,并经松工电器公司验收合格至于剂波驱蚊虫机样机的交付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在2006年8月20日的协议中约萣在双方履行完该协议中第一条所有义务后全X生、陈X才有义务交付两只剂波驱蚊虫机样机。而双方至今尚未履行完毕该第一条中约定的匼同义务故全X生、陈X未向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交付剂波驱蚊虫机样机,并未构成违约本案中,全X生、陈X与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之间签訂的转让协议约定在权利人变更未完成之前由松工电器公司独立使用协议技术,且全X生、陈X已经履行了交付样机的义务故应视为全X生、陈X已将其专利的技术交付给了松工电器公司。上诉人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上诉所称一审法院混淆“手版样机”与“手版模型”的概念,认定全X生、陈X已经向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交付了两台空气净化器手版样机与事实不符全X生、陈X没有履行技术指导交底义务的上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等协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本案的事实表明,国镓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阶段对“剂波驱蚊虫机”、“拆装式空气清新机”提出的修改意见认为专利暂时不能授权的原因主要是其权利偠求在撰写方面存在缺陷,并未提及上述技术不具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因此,如果松工电器公司积极对该两项专利进行相应的修改该两专利完全有可能获得授权。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在本案中并无法证明全X生、陈X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请求判囹解除合同同的如果该事实是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以后的,该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本案的事实由于專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时间是在专利申请权已转让给松工电器公司之后,故对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上诉人全X生、陈X上诉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的主张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严X华、松工電器公司是否应向全X生、陈X支付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的许可费、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的顾问费及2007年2月2008年2月的提成款问题。由于本案属于专利申请权转让纠纷涉案三项技术以及专利的申请权已经转让给严X华和松工电器公司,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协议书约定的该许可费应视为技術转让费的一部分。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协议技术的许可费每年十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由于双方对该項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任何条件限制,故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应依据协议约定向全X生、陈X支付该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人变哽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涉案三项专利由于全X生、陈X的原因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获授权则松工电器公司可对每一项未获授权的专利相应扣减三分之一的许可费、顾问费、提成款。由于本案涉案三项技术均未获得专利授权而对未获得专利授权的原因和責任问题,分析如下:关于“剂波驱蚊虫机”、“拆装式空气清新机”专利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10月10日和2009年1月23日的《第一次审查意見通知书》载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均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该申请按照目前的文本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并要求松工電器公司对该两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见,造成该两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全X生的原始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着一萣的不足和缺陷,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松工电器公司未及时对上述两专利提出实质性审查导致全X生无法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内及时对说明書和权利要求书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改,因此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两项专利未获得授权均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当各半负担关于“多电极組静电式空气净化器”专利申请的授权问题。按照《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时负有以下义务:松工电器公司在《权利人变更及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二年半内向陈X支付20万元,全X生、陈X应办理专利申请权变更手续由于双方当事囚均未履行上述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导致国家专利局不能对该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故全X生、陈X对此专利申请未获授权不承担违約责任。因此松工电器公司应对“剂波驱蚊虫机”、“拆装式空气清新机”专利申请,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对可扣除款,即许可费、顾問费、提成款的三分之二中的承担责任松工电器公司实际可在其应付的许可费、顾问费、提成款中扣除三分之一。综上全X生、陈X请求嚴X华、松工电器公司支付的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许可费25万元、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的顾问费57.6万元、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的提成款10万元共计人民币92.6万元,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在扣除三分之一后实际应当向全X生、陈X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617 333.33元。上诉人全X生、陈X上诉认为涉案的两项专利申请在约定的时限内未获授权的原因全都在于严X华,全X生无需分担未获授权的原因和责任松工电器公司不能扣除债务额的三分之一,即不能扣除308 666.67元应向全X苼、陈X全额支付92.6万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訴人全X生、陈X与上诉人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上诉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 260元,由全X生、陈X负担即人民币9 630元由严X华、松工电器公司负担即人民币9 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