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2什么月份是颈椎摔伤颈椎,脊髓损伤,同年6月分回复良好,能购买健康类保险,过作为投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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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发布中国保险业新媒体6月排行榜
日14:49&&来源:
本榜单共对部分国内保险公司6月份的新媒体综合能力进行考核,涵盖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险保险公司、人身险保险公司、人寿险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内的6大保险公司类型,其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涵盖资产管理、多元化金融、保险服务等多方业务。
新媒体排行榜总榜反映各大保险公司官方新媒体的运营状况,主要包括活跃度、传播力、互动力三个指标。“活跃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大保险机构的微博微信的更新频率及服务状况,活跃度指标越高,说明保险机构维持其微博微信平台更新及时,向用户提供了更多有价值的信息。“传播力”主要指各大保险机构微博微信发布信息的传播情况,传播力指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的微博微信的内容被越多的网民看到。“互动力”表征保险机构综合微博微信发布信息与网民的互动情况,互动力指标越高,说明保险机构微博微信内容引发了越多的网民响应。
保险公司微信榜主要各大保险公司官方公众号,从阅读和点赞两方面,选取了总阅读量、平均阅读量、头条总阅读量、单篇最高阅读量、总点赞数、平均点赞数、头条总点赞数、单篇最高点赞数这8个指标来对微信公众号进行评估。
中国太平称霸 财产险公司表现抢眼
在6月份的保险行业新媒体榜单中,“太平集团”以在活跃度和传播力上的双重优势拔得头筹,“人寿集团”收获亚军,“华夏人寿”获得季军,“太平洋集团”、“太保人寿”紧随其后。“新华人寿”、“人保财险”、“太平保险”、“平安养老”、“太平人寿”位列第六到十名。
从公司类型来看,在本期排名TOP10中,人身险保险公司占据半壁江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占据3席,财产险保险公司分得2个席位。而从本期保险公司双微排行榜TOP50的占比类型来看,市场价值最大的人身险公司在新媒体市场同样表现不俗,占比54%,其次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占比20%,财产险保险公司与人寿险保险公司分别以18%和8%的占比紧随其后。
微博“僵尸化”严重 微信成“专宠”
微博方面,在公布排名前50的保险公司中,开通微博的有42家,在这些开通微博的保险公司中,6月份发过微博的公司仅占17家,微博“僵尸化”现象严重。相对于保险微博的“惨淡”,微信则成各大保险公司的“标配”,开通率达到100%。
从各大保险公司的微信传播力来看,“中国太平”、“华夏保险”、“中国人寿”收获前三甲,“中国人保”、“华夏保险”、“平安健康生活”分别问鼎财产险、人身险和人寿险保险公司冠军。相对于银行公号制造10万+的高生产率,保险行业也不甘示弱。在6月份的10万+文章中,“中国太平”、“中国人寿”、“华夏保险”成微信流量担当,分别以7篇的10万+文章名列前茅,“太平洋寿险”、“中国人保”紧随其后。
“安全痛点”成关注焦点
6月24日,四川阿坝州茂县新磨村发生高位山体垮塌,多家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中国人寿”当天推送的“中国人寿快速应对四川茂县山体垮塌灾害”,“太平洋寿险”推送的《太平洋寿险出台应急救援措施应对四川茂县山体高位垮塌事故》及“中国太平洋保险”推送的《突发丨太平洋保险快速应对四川茂县山体高位垮塌事故》一经发出,阅读量迅速突破10万+,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此外,“新华保险”、“太平人寿”、“中国人民保险”等保险机构也纷纷开展各项应急服务举措,同样引发一定关注!
此外,对于以“安全感”为核心理念的保险行业,各大保险公司在推送文章时也直击用户“安全痛点”,从“中国人寿”推送的《晚上睡觉到底要不要关WiFi?关于辐射,别再误解了》到“中国太平”推送的《为何很多癌症一发现就是晚期》,选择以生活及健康中的“安全需求”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品牌效应,提高用户的安全感,增强平台的使用价值,收获网友高度关注。
新媒体开辟保险业营销新渠道
相对于金融领域较为成熟的银行和证券,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三驾马车”之一,发展起步较晚,但同时也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个领域。虽然保险产品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然成为刚需,但目前在国内,大众保险意识相对薄弱,使得保险产品依然处于“弱需求”的发展阶段。而保险机构现有的代理制度在拉动保险市场发展的同时,部分代理人员业务素养低下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对保险行业印象和信用度的大打折扣。作为依托客户资源和关系拓展的服务行业,积累和挖掘用户成为保险行业难以言说的“痛点”,社交新媒体的出现不仅为其提供了营销与客户沟通的重要渠道,在降低沟通成本的同时,无形中也有助于扩展口碑营销,提高受众认可度。
今年“父亲节”前后,“太平洋寿险”举办“太平洋寿险e生相伴客户俱乐部父亲节”特别活动,通过投票的方式让用户参与其中,强化圈层传播效应。而“阳光保险”推送的一篇《作为家庭顶梁柱的爸爸,怎么买保险更划算》深入节日场景,从“为什么爸爸们最需要保障、爸爸们怎么买重大疾病保险”等角度激发客户的保险需求,最后附上购买链接,促进“感性推销”的效用最大化,同样取得不俗的传播效果。
与用户每缴纳一笔保险费用都意味着机会成本增加的保险机制类似,企业新媒体作为以人际传播为主要推广模式的传播载体,对新媒体营销的过高期待使其同样面临着极高的机会成本风险。所以,与本末倒置押注于“新媒体营销”相比,企业更应该着手于提高自身的产品和服务,在此基础上才能在新媒体平台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品牌影响力。
(责编:王晓华、朱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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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豫0423民初194号原告董相涛,男,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焕廷、高国辉,律师。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H(1-1)。法定代表人徐增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代表人张运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相涛诉被告鲁山县山水休闲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休闲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鲁山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相涛的委托代理人刘焕廷、高国辉、被告山水休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幸辉、人民财险鲁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迎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相涛诉称,日原告和同事接到郑州澳鼎商贸有限公司的通知,到河南省参加订货会。参加完会议,澳鼎商贸有限公司组织与会人员去尧山爬山,归来途中,原告与其他三名人员在尧山景区玩漂流,在漂流至41号坑时落入水中受伤。被告山水休闲公司没有做到安全防护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在被告人民财险鲁山支公司购买有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24929元、护理费47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营养费2300元、交通费1087.5元、伤残赔偿金5115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完全护理依赖费用60964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慰抚金80000元,共计元。被告山水休闲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不是在漂流过程中受伤的、也不是从漂流船上落水的、也不是翻船造成原告伤害的,而是原告本人和与其同行的伙伴在漂流河段41号坑下船玩水打水仗时不慎跌倒受伤的。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打水仗进行了多次制止,但其不听劝阻,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原告的伤害后果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完全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受伤后,被告公司积极进行救治,帮其同伴将原告抬上岸并用公司的车辆及时将原告拉往医院进行抢救,履行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又支付了原告20000元的医疗费。现在原告对我们公司提起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对我们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民财险鲁山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是错误的,即使是原告在尧山景区受伤属实,也与保险公司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关联性,如果确实在我公司投有保险,也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其是在漂流时受伤的,如果其上述陈述属实,这是属于免责范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每次免赔500元或者免赔20%,二者以高的为选项。同时,原告请求赔偿的标准过高,应依法核算。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和庭审调查,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董相涛家住河南省××××组,农民。2015年4月前其夫妻均在郑州市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务工,同年4月之后离职回乡,在其家乡经营一厨卫电器经销店,但无取得营业执照。郑州澳鼎商贸有限公司是其主要供货商,主销阿诗丹顿热水器。日,原告接到郑州澳鼎商贸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为了促销产品,召集其公司旗下部分经销商,要在河南省城召开产品促销订货会。8月28日下午,原告等人如约到会,会后的30日下午该公司组织员工和参会经销商去鲁山县尧山景区爬山游玩。原告作为该公司的下辖产品经销商,参加了该公司的该次订货会,在爬山活动期间,自费与一同参会的家乡三位同行到尧山景区被告山水休闲公司开办的“尧山第一漂”休闲漂流。当原告四人乘坐的漂流气垫船下行漂流到第41号“缓流坑”时(该缓流坑是漂流组织者在漂流航道中,每隔一定距离而设置的休息、玩乐、整理检查装备、准备再次下行漂流的面积较大的不规则圆形水坑,水深一般至膝盖上下),其四人下船休闲玩乐“打水仗”,期间,原告不慎跌倒受伤,当即被被告山水休闲公司职工用车送到尧山镇卫生院救治。因病情危重,又被其同行送往鲁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检查原告为颈椎神经受伤,被要求转院治疗,当晚即被转往平顶山市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救治。初诊为:1、颈部损伤:颈椎骨折,并颈脊髓损伤;2、急性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后行气管切开术和颈椎内固定术,术后诊断为:颈7椎体粉碎性骨折、颈椎脱位C6/C7、急性完全性弛缓性四肢瘫(ASIA)、头皮撕裂伤、颈椎内固定、气管切开状态。住至日出院,住院116天、长期医嘱:1级护理、花费医疗费元、支付门诊费855.2元,计元,期间支付交通费1061.5元。原告董相涛的伤情日经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同年6月6日经该所对其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认定为:完全护理依赖。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因为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达不成协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原告同时将组织本次产品促销订货会的郑州澳鼎商贸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诉讼中原告称,经其了解,该公司已不存在,故撤回对郑州澳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理中,日本院对事发现场41号缓流坑进行了实地勘查,现场所见该缓流坑有半个篮球场大小,水深1尺左右,清澈透底,水底有摊平的、形体不大的鹅卵石、非纯沙子底面。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日,经鲁山县旅游局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协议:被告山水休闲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其他问题双方及时沟通、继续协调解决。该协议达成后,被告山水休闲公司先行支付了原告医疗费20000元;2、日,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书》,至日止,月资1800元。该公司日给原告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夫妇二人已于日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自离职之日起解除。同时,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夫妇在郑州市的参保时间为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3、日,鲁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鲁防(2015)14号”文件,下发范围为本县部分有关乡、镇政府、局及“各漂流项目企业”,目的系对全县从事漂流项目的企业进行停业整顿。要求鲁山县境内所有从事漂流的企业,无论有无审批手续,一律停止营业和建设,不得擅自蓄水,要空库运行。完成时间要求为日前,在期限内未完成泄水任务的企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组织人员强制泄水。4、被告山水休闲公司日支付33000元、购买被告人民财险鲁山支公司《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一份,该保险单约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800000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80000元;其中每人财产责任限额5000元,累计责任限额20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保期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该保险单背书“特别约定”:1.该保险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80000元,医疗费为每人人身伤亡限额的20%;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审核医疗费用,并进行赔偿;3.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或20%,两者以高者为准。5、审理中,被告人民财险鲁山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该公司2009年备案版《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条款》一份,以此证明该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部分“漂流”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范围。经本院审查,该条款最后另附有“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扩展责任条款”,该扩展条款约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保险人同意扩展承保在风景名胜区内由于……漂流……等活动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其他有关事宜依原条款的有关规定。6、原告之父董某,生于日,原告事故发生时其已63周岁;原告之母谢某,生于日,事故发生时,其已61周岁;其父母共生育原告董相涛及其姐姐董浩鸳姐弟二人。原告之妻王晓培,生于日,事故发生时29周岁;原告之子董文龙,生于日,事故发生时9周岁;原告之女董蕊菲,生于日,事故发生时7周岁。7、2016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服务业年收入30482元,每天83.51元;2016年本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1085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788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557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17154元。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董相涛参加郑州澳鼎商贸有限公司于鲁山县城举办的商品促销订货会后,在该公司安排的会后尧山景区爬山娱乐活动期间,又自费购票与其同行老乡四人参加被告山水休闲公司在该景区下游开办的“尧山第一漂”休闲漂流活动。当其四人乘坐的气垫漂流船下行漂流至第41号“缓流坑”时,在其四人休闲玩乐“打水仗”时,原告不慎跌倒、致其颈椎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构成一级伤残、且完全护理依赖。原告系在购票后乘坐气垫漂流船漂流玩乐尚未到达终点的途中受的伤,因此对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要求该漂流活动的经营人被告山水休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其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诉状所述及其证人证明,均称不知道原告如何跌倒坑中、但证人认可打了水仗,鉴于原告的出庭证人均为当天和原告同乘一只漂流船漂流的人员,而该船上当天又别无他人,事故也并非发生在水流湍急的漂流河道中,而是已经到达41号缓流坑,缓流坑水流平缓,是漂流的游客在此玩乐休闲、“打水仗”娱乐的地方。根据现场勘查和当时现场状况的分析:船体不大(长不足丈且是橡皮)、所乘人员不多、坑内水流平缓、水坑面积较小且积水不深,作为同乘一条气垫船、同时到达该坑且一起打水仗的原告证人,居然无一人看到原告如何跌倒,连原告本人也说不清自己如何跌倒,违背一般常识和规律。根据其他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及其证人刻意隐瞒了事实真相、即原告同船等人是在41号坑内玩“打水仗”时,致原告不慎跌倒而使其头颈部着地而受的伤。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野外游玩,应该具有明确的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在户外爬山和漂流的高风险娱乐项目上尤应如此,原告未能做到。因此,其对事故的发生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山水休闲公司作为该漂流活动的经营者,应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应该在沿途漂流河道和缓流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尽量保证供游客玩乐的缓流坑坑底平缓并清除石块杂物,并派遣工作人员沿途护航管理,但该公司对该项工作做的差强人意,存在供休闲玩乐的缓流坑底石块清除不净、对游客安全监管不到位的疏忽和不当。特别是在鲁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下发“鲁防(2015)14号”文件,要求“鲁山县境内所有从事漂流的企业,无论有无审批手续,一律停止营业和建设,不得擅自蓄水,要空库运行”的情况下,仍违规运营,存在不当。尽管被告山水休闲公司违反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业整顿要求,但该违规行为不是导致原告受到严重伤害的必然原因。审理中,被告公司以其没有接到上述文件为由进行抗辩、但是否接到该文件均不能成为其否认文件真实有效并免除自身应负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漂流”造成的人身伤害是该公司免赔范围的理由,与其向法庭递交的该项保险条款背书内容不符,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应按照赔偿标准代被告山水休闲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告的伤情值得同情,但法律体现的是公平公正,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过错责任的大小,本院酌定以原告承担事故责任的70%、被告承担事故责任的30%为宜。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计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尽管原告身为农民,户口一直在河南省××××组,至今未变。但之前与其妻一同在郑州务工生活,2015年4月离职返乡后一直经营厨卫电器零售业务。根据2015年河南省零售业年收入36690元、每天100.52元的标准及原告住院116天、至日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的前一天共250天计算,误工费为25130元(100.52元×250天),但原告请求24929元,本院准许;护理费,根据原告住院116天、伤残程度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的司法鉴定结果、医院“一级护理”的长期医嘱、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中“护理服务业年收入30482元,每天83.51元”的标准、本院认为:1、原告住院期间应由2人护理,护理费为19374.32元(83.51元×116天)、2、日出院之后,按照上述标准及法律“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按照一人护理,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609640元(30482元×20年),计元;住院生活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省内出差补助每天30元的标准及原告住院116天计算为3480元(30元×116天);营养费,1160元(10元×116天);伤残赔偿金,尽管原告2015年4月之前在郑州市务工,但事故发生前的同年4月即离职返乡,户口一直在河南省××××组,返乡后虽在家乡经营有厨卫电器零售店,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改变自己的农民身份。无证据证明原告已为失地农民、生活完全依赖经销店而非农业收入。且本案为意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非交通事故,因此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它字第25号”司法文件中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在我们国家目前仍然没有取消城镇和农村户口区别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应该按照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数额。根据原告一级伤残、2016年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当年农村居民年纯收入10853元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为217060元(10853元×20年×100%);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董相涛被抚养人有其父董某、母亲谢某、儿子董文龙、女儿董蕊菲共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本案董相涛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计算,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7887元的标准,计算本案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4人9年),第1年至第9年为70983元(7887元×9年);第二阶段(3人2年),第10年至第11年为15774元(7887元×2年);第三阶段(2人6年),第12年至第17年为47322元(7887元×6年);第四阶段(1人2年),第18年至第19年为15774元(7887元×2年);以上四个阶段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49863元;交通费,1061.5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元,按照被告应该承担事故30%的责任比例计算,应该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元。尽管原告本身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其精神慰抚金的请求不应支持,但考虑原告的实际家庭状况及该事故给其全家人经济和精神上造成的巨大困难和痛苦,本院酌定以支持其该项请求50000元为宜。以上共计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20000元为元。因为二被告之间签订有《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单约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800000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8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因此,人民财险鲁山支公司应在该项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9500元。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被告山水休闲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山县山水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董相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元;同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支付原告董相涛赔偿金79500元。二、驳回原告董相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4元,原告董相涛负担12000元,被告鲁山县山水休闲旅游有限公司负担75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禹乔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小利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您当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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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中标公告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5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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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标公告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发布,从中标公告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6月5日残疾人联合会脊髓损伤者一次性护理用品协议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脊髓损伤者一次性护理用品协议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B-H15063BZ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62号采购人联系方式:010-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昊远丰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608室采购方式: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用途:自用采购数量:一批,详见招标文件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招标公告日期:日定&&标&日&期:日评标委员会成员:蒋秀仪&&刘颖莉&&赵娟梅&&吕可国&&陈瑞萍&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中标金额:人民币35.00元中标供应商名称:北京市普慈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金庄1号院1号楼527室中标金额:人民币32.67元项目联系人:李劲松&&电话:010-&&传真:010-&&&&&&北京昊远丰标咨询有限公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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