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有借款借条没写还款日期期,写明担保人付连带责任,期限过了一年多,如果起诉担保人必须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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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有‘担保期限两年,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有担保人偿还’请问担保人承担
借条上写有‘担保期限两年,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有担保人偿还’请问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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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两年担保期限内,债权人没有主张债权,过了两年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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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款的话,担保人还款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一块起诉他们。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出借人有权利在借款人到期不还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在还款之后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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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你好,属于连带担保责任,
属于连带担保责任,
应当认定为两年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你还,当然你还了之后可以找借款人追偿。
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可以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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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擅自延长还款期限,延长的还款期限未到期,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朱某彦诉张某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瑞金市人民法院曾小妹 白振斌 熊丹丹&&发布时间: 17:42:57
【要点提示】
借贷双方未经连带责任保证人书面同意擅自延长还款期限,不论延长的还款期限有无到期,如果出借人在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2016)赣0781民初965号(2016年5月3日)
二审案号:(2016)赣07民终2640号(2016年11月13日)
原告朱某彦,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壬田镇洗心村上朱小组24号。
被告张某发,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日东乡日东村燕窝里小组22号。
原告诉称:2014年9月6日,借款人张某、陈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某发自愿对该借款作担保,并在借条的&担保人&栏签字按手印确认。借款后,借款人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2016年2月6日起的利息经原告催收,至今未付,且借款人张某至今已下落不明。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张某发归还原告朱某彦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发承担。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告的老婆说她有资金可私贷,请我帮忙介绍有需要的人,我介绍张某给原告,本来我不想在借条上签字,在他们的引诱下才签字的;签字时我已经声明只对张某的身份背景作担保。2、原告朱某彦的&多次催收&之说无从谈起。在借款期限内,张某一直支付利息给原告老婆。借贷将近期满,本人多次要求原告收回借款本息,原告没有积极收回借款。去年年底,张某向我声明:其和朱某彦的借贷已经与我无关。综上情况本人认为,朱某彦、张某自行将原协议更改且互相遵守执行了四个月之久是造成原告收不回借款的根本原因。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9月6日,借款人张某、陈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每月利息600元,利息每月6号前支付,借款期限自2014年到2015年9月6日。被告张某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范围。事后,借款人张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2016年2月6日起的利息经原告催收,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朱某彦与债务人张某、陈某签订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采信。被告张某发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原告朱某彦与债务人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该约定未经被告的书面同意,对被告没有法律效力,保证期间仍为2015年9月6日起6个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起诉被告,系在保证期间内起诉被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发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被告辩称,原告与张某自行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未经其同意,故其不再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发应当归还原告朱某彦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张某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与债务人张某在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尚未超过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1日起诉,尚无诉请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被上诉人朱某彦答辩称: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借款人张某仅就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但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朱某彦与债务人张某协商延长借款期限半年,但未经上诉人张某发同意,保证期间仍为原债务期满后的六个月,即从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因债务人从2016年2月6日起未付息,且下落不明,被上诉人朱某彦在此情形下于2016年3月1日提起本案之诉并无不当,又仍在上诉人张某发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应予保护。上诉人张某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延长的还款期限未到期,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朱某彦与债务人张某协商将还款期限延长半年即还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3月6日,原告在2016年3月1日起诉被告张某发,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未到期,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主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证期间为原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即从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起诉被告,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发清偿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延长的还款期限有无到期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朱某彦与债务人张某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该约定未经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告的书面同意,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本案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规定的期间。原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原告在2016年3月1日起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被告认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延长的还款期限未到期,主合同未到期,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更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对于保证人来说,因借贷双方擅自延长还款期限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其依附的主合同仍为延长期限之前的合同,而不是延长期限之后的合同。
三、被告辩称原告收不回借款的根本原因在于借贷双方延长了还款期限,在延长的期间内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故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这一辩称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也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无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都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
综上,被告张某发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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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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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借款人签订还款计划书,但是担保人没有签字,担保人还承担责任吗?
&02-14 17:48&&悬赏 5&&发布者:wd1125……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5)
请问,现已有一个借条里面既有借款人签字,也有担保人签字,但是一段时间之后借款人多次拖欠,现已要求他重新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书,也有他签名,但是并没有之前的借条上担保人的签名,请问这样的话担保人还付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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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
回复时间:日 18时00分
担保人只对他签字的那份文件负责,注意及时起诉啊,过了保证期限就麻烦了
追问:谢谢,借条并未写明归还日期,但是新签了还款计划,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还款计划里的到期日就是担保人的担保起始之日,6个月内都有效。请解答
回答:不是这样理解!再说一遍,还款计划担保人并没有签字,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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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期限内,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追问:谢谢,借条并未写明归还日期,但是新签了还款计划,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还款计划里的到期日就是担保人的担保起始之日,6个月内都有效。请解答
[上海-徐汇区]
400062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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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限期内需要承担,超过期限的话无须承担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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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期限之内,担保人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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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担保期限之内,担保人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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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担保人写了日期己过一年半了担保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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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要明确担保日期是多少、过了担保期限的不承担保证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不能短于或者等于债务到期的时间。没有约定的是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如果约定的是保证债务人还钱直到他还清本金利息的,那么是两年。希望可以帮到你
  担保人在借条写的担保日期己过一年半,担保人就没有责任了。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答:2年内追溯有责任,超过2年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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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有担保人无还款日期,有效诉讼是多久啊
借条上有担保人无还款日期,有效诉讼是多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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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二年,从债权偿还期限届满起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起计算。  如果借条未约定偿还期限,也未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此债权的时效为二十年,二十年后则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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