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市通办】财务会计淛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纳税人在完成登记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賬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將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統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油气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稅〔2009〕49号)的规定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本流程也适用于上述备案内容的变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第三条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第四章第十六条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資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規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已完成税务登记且状态为正常的非自然人纳税人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通办可前往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需至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约)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線查询
纳税人提供备案报告资料后即时办结。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1)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