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利用收入时点进行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划时,对接近期末的收入,可设法把它推迟到下个纳税期的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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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般税收筹划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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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税制框架下纳税主体的税收筹划
法人税制框架下纳税主体的税收筹划
曹虹瑛  
  []作者:蔡昌财会学习 2011年11期在现代税制中,企业所得税占据主体地位,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与稳定和发展,[|]。《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现代法人税制,仅对法人征收所得税,法人税制的规范性和重要性已为社会各界所公认。一、法人税制框架下纳税主体的法律界定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纳税主体是承担纳税义务的基本单位,一个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由该主体独立承担,与其他纳税主体没有从属或连带的关系。由于不同的纳税主体有不同的缴税义务,这个纳税主体适用的税收实体法在另一个纳税主体可能并不适用,这个纳税主体需要缴纳这种税,而那个纳税主体却可能并不需要缴纳这种税。正是由于纳税主体独立承担各自的纳税义务,才为企业创造了一个重要的税收筹划操作平台。在法人税制框架下,纳税主体可以分为“纳税法人”和“纳税人”两类。“纳税法人”依法对国家负有纳税的义务,我国的“纳税法人”主要是指企业法人,还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法人,正如《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的组织。”而“纳税自然人”具体是指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属于自然人范围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不属于法人性质的企业等。二、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分野与税收筹划(一)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分野所谓法人税制,是指以法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直接参与法人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所得税管理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纳税主体性质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非公司制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按照法人税制原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因此,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缴纳税金的前提是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这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其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属于非居民企业的一种类型);二是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属于非居民企业的另一种类型);三是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属于居民企业)。但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利用企业性质筹划节税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时,还要代扣投资者20%的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实行双重征税,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问题;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允许扣减必要的正当费用)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一般来说,企业设立时应合理纳税主体的身份,在同等情况下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能会降低其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综合考虑如下:第一,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第二,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经营风险、偿债风险及法律风险,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选择或安排整体税负最小的企业类型。当然,这里在选择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等不同组织形式决策中,不仅要比较税后收益率的大小,还要比较合伙制和公司制的税基、税率、股利分配政策、合伙人数、税收优惠、税收风险等多种因素,全面权衡利弊,防止以偏概全。最后,不能不提的是,历史的发展轨迹带给我们一个十分置信的结论:公司制企业晚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出现,公司制企业相对较为进步,这不仅体现在公司较低的运险方面,而且体现在公司税收方面的独特优势:公司在冲抵损失时不限于当期利润,损失甚至可以延续冲抵未来的利润;公司能够在合理范围内税前列支有利于雇员的金额相当可观的年金支出;公司还能够在所得税扣除方面税前列支更多的成本费用。这些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三、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分野与税收筹划(一)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分野1.居民企业的类型及其税收政策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另一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居民企业必须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即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居民企业中的公司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我国税法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司制企业应对其实现的利润总额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还要代扣投资者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国内(沪市和深市)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对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就税收负担而言,公司形式应该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佳,原因有二:其一,世界各国税法中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减免条款一般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其二,有利于股东降低税收,如《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的类型及其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适用以下税收政策: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例如,日本一家企业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如果该营业机构对中国境内的一家中国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就可以认定为与该营业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就其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且适用较为复杂的税率制度,这里对非居民企业适用的税率归纳如图1所示。(二)利用税收政策差异筹划节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之所以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进行合理划分,关键是为了区分不同的纳税义务,防止企业规避税收,这会对不同纳税主体的税收产生深远影响。1.境外机构避免成为居民企业由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方面的差异性,对于跨国企业到一国境内开展经营,应尽量避免成为居民企业。因为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一个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拥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那么该企业在中国就属于居民企业。跨国企业为了避税而故意避实就虚,把本来能够起到实质性影响的管理机构虚化,将其视为一般性机构场所,从而逃避一部分境外收入的纳税义务。这是跨国企业惯用的避税手段。征税机关在反避税活动中,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时,应当对其实质性管理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企业真实的管理中心所在。比如,一家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虽然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中国内进行,但该公司的董事们可以在夏威夷召开董事会,或者身处全球各地的董事们通过电视电话召开会议。对于这样的企业,征税机关如果采取决定和决策作出地点作为实际管理控制地的判断标准,就很难确认其为中国居民企业。但是,企业在利用资源和取得收入方面往往与其经营活动的管理中心联系密切。国际私法中对法人所在地的判断标准中,在其他客观标准无法适用时,通常可采取“最密切联系地”标准,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客观分析,对一个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的认定,关系到这个外国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的划分问题,最终既关系到这个外国企业的纳税义务大小,又关系到我国的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问题。在税收中,对居民企业的认定既不能过于严格无限扩大,也不能过于宽松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2.利用税率差进行税收筹划境外机构到中国开展经营,往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如果操作得当,也存在利用税率差筹划的空间。比如,一境外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建立营业机构,但该营业机构不属于实质管理机构,那么该跨国公司不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该跨国公司在中国获得的收入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跨国公司在中国获得的收入与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则仅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差异使得一些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下,依然采取独立到中国境内开展获取收入,从而负担10%的预提所得http://http://www.unjs.com/news/559DBD801E40FF91.html税。是否具有“实际联系”的认定也是很难的,虽然税法明确“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因此,是否该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否为取得收入提供或创造条件,可能很难查证。因此,跨国公司利用税率差进行税收筹划有其操作空间。四、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分野与税收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和分公司存在较大差别,下面比较两者的组织特征及税收政策差异性。(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比较1.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严格意义上的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设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与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查的重点内容。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严格意义上的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我国实行法人税制,必然要求分公司的财产和所得并入总公司汇总纳税。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筹划模式1.汇总纳税的税收筹划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发生亏损情况下,汇总纳税可以使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盈利和亏损相互抵消,减少总机构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可以在总、分机构之间横向弥补,相对单独纳税是一种优惠。汇总纳税使总、分机构各成员之间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大量亏损可以通过内部其他成员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来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就减少了总机构整体经营风险。进一步分析,允许总、分机构之间汇总纳税,可以抵消内部交易税收事宜,真实反映总、分机构作为一个经济整体的盈利状况和纳税能力,避免对内部交易产生营业额征税。2.选择分支机构形式的税收筹划根据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不同税收特征,下面进行选择分支机构形式的决策分析。假设分支机构与总机构都不存在税收优惠,根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计的盈亏程度及税率的不同,可分为八种情况,如图2所示。图2
选择分支机构的决策模式图2中,横轴表示总机构的预计盈亏状况,纵轴表示分支机构的预计盈亏状况。t表示分支机构的税率,T表示总机构的税率。由于我国存在多层面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存在25%、20%、15%等多种税率,这里分别讨论T>t和T≤t两种情况,图中虚线区域表示采用分公司形式合适,其余区域表示采用子公司与分公司形式没有差别。第Ⅰ、Ⅱ种情况下,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计皆为盈利,则分支机构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企业(集团)应纳税额都相等。第Ⅲ、Ⅳ种情况下,总机构预计亏损,分支机构预计盈利。分支机构最好采用分公司形式,能够在当期就利用净经营亏损,可使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第Ⅴ、Ⅵ种情况下,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计皆为亏损,则分支机构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对企业(集团)的应纳税额影响都一样。第Ⅰ、Ⅱ种情况下,总机构预计盈利,分支机构预计亏损。虽然两种情况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相同,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推迟纳税。在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筹划中,还要考虑分支机构所处的区域优势及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若分支机构单独运作,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优于母公司时,分支机构应采用子公司形式,反之采用分公司形式。还要考虑到分支机构初期经营情况,由于开办费、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存在很容易导致分支机构出现亏损,所以在分支机构组建初期,最好采用分公司形式;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再把分公司设法转变为子公司,这样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作者:蔡昌,中央财经税务税务管理系主任,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
    〖预览〗(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该企业法人设立的文件;
(3)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4)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预览〗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里的债务指到期债务,未到期债务,即使超过其资产,债权人也不得申请债务人破产。清偿,指对:债务的全部偿还,而非部分偿还。无力清偿,指债务人毫无清偿能力,既无经济能力,也无信用能力,也不存在取得担保的可能性。因此,上述条件既是在法律上宣告企业破产的前提……【】    〖预览〗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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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纳税筹划师的学习和理解,使自己增加了不少知识,特别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为企业合理避税及节税、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节约资金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现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做一探讨。所得税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一、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同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因此,对企业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时,才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法,否则只能采用别的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下降时,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最好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存货当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存货就是低值易耗品,它的计价方法和一般的存货不同。国家税法规定,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销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成本。我们可以看出,一次摊销与分期摊销法相比,前期摊销的费用较多,后期摊销的费用较少,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选用一次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二、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产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产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产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产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即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综上述表明,两项措施的确能为企业获得一笔较大的无息贷款,但在费用开支方面,我们还应多动脑筋,合理节税,如:咨询费以运输发票、业务招待费以订货形式、用户安装费及运输采取直接对用户,不开增值税票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加强学习,有创新精神,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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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课程体会,学习纳税筹划的体会,纳税筹划心得体会,纳税筹划
第一篇:纳税筹划课程体会学习纳税筹划课程的体会
税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基础上,在诸多 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 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 法、加权均匀法、移动均匀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假如物价持续 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本钱降低,本期销货本 钱进步,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假 如物价持续下降, 采用先进先出法, 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本钱降低, 本期销货本钱进步,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 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均匀法或移 动均匀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 得税。2000 年 5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 ,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企业正在使用的 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同时, 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 或领用存货的本钱。因此,对企业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 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时, 才可以使 用后进先出法, 否则只能采用别的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下降时, 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最好采用加权均 匀法或移动均匀法,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存货当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存货就是低值易耗品,它的计价方 法和一般的存货不同。国家税法规定,未作为固定资产治理的工具、
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摊销。一次摊销是在 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性摊销其本钱;而分期摊销是在领用时先摊 销一部分本钱,再在以后分次摊销剩余的本钱。我们可以看出,一次 摊销与分期摊销法相比, 前期摊销的用度较多, 后期摊销的用度较少, 从而使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 款。因此企业可选用一次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从而达到增 加利润的目的。
二、 从企业销售收进的角度看税收筹划
纳税人假如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 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 的收进是销售产品的收进, 因此推迟销售产品的收进的实现是税收筹 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产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为收进确认时间, 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 时确认收进实现, 委托代销产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 进。这样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进的实现,从而 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即使企业 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进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邻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进,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 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收进的确认时间,使当年的收进推迟 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来说,对于本应在 12 月 确认的销售收进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 1 月支付, 从而将收进延
迟到第二年确认。综上述表明, 两项措施的确能为企业获得一笔较大的无息贷款, 但在用度开支方面,我们还应多动脑筋,公道节税,如:咨询费以运 输发票、 业务招待费以订货形式、 用户安装费及运输采取直接对用户, 不开增值税票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加强学习,有创新精神,作 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第一篇:纳税筹划课程体会纳 税 筹 划 作 业
姓名:fdfdsfs 班级:财务管理0942班 学号:
转眼间纳税筹划的课程已经接近结束,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想我们每一 位同学都有很大的收获。对于我个人而言, 我认为纳税筹划课程的学习对于我们 ――即将步入社会的财会人员,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 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无论是从课上听讲到课下 讨论,还是从所听到所闻,每时每刻、每一堂课,都让我有所感悟和收获。全面 的提升了自己的理论水平, 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以下是这一学期的几 点学习心得: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 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 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国内外一致公认, 纳税筹划主要是节税, 而偷税、 逃税、抗税、骗税,绝非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 是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含以下三个含义: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 纳税人。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缴纳税款 的主体。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纳税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 法。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应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唯一 标准,不以“少纳税、不纳税”为前提,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划节税” 。(3)纳税筹划的实质是节税。节税是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多 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小化的方案。纳税筹划的特点主要由以下几点:(1)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 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其 它税务行为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2)筹划性。它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就对自己的纳税方式、规模作出了安排,一旦作出将决策,就严格遵守税法,照 章纳税。(3)整体性。不仅着眼于税法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总体的管 理决策,在筹划时不能指定着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4)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目 的,就是要减轻税收负担,同时也要使企业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追求税收利 益的最大化。(5)专业性。纳税筹划的开展,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 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一门集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企 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6)风险性。尽管很多
筹划方案理论上可以少缴税或减低税负,获得税收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 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与纳税筹划的成本和筹划风险有关。
二、纳税筹划的职能与作用
纳税筹划的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功能的外在体现。作为纳税筹划,其职 能是为纳税人减轻税负,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国家的税收制度为纳税主体进行 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第一,企业纳税是可以测算的。第二,税收优惠政策 的存在。第三,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性。纳税筹划的作用(1)有利于普及税法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2)有利 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水平。3) ( 有利于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4)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5)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和税 收政策。纳税筹划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熟悉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2)必须 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3)必须熟悉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自身特点。(4)必须具备 相当的收入规模。避税、偷税、逃税、骗税与抗税的区别: (1)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应税 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以逃避其纳税 义务的行为。(2)逃税。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 过程进行某种人为地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3)骗税。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 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的应 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仿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4)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 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5)避税。避税是指纳税人 利用某种手段和方法,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 规避或减轻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1、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它与偷税有着原则 性的区别, 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那么从本质上看就已不属于 税收筹划范围。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 原则,这是由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2、事前筹划的原则。税收筹划实施必须在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这既
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企 业欲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投资、 经营等经济行为发生前着手安排,不得在这些经济 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后,再去采用各种手段减轻税负,这样做即使 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也不是税收筹划。3、效率原则。追求效率是一切经济活动的目标,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经济 筹划活动也必遵循效率原则。税收筹划固然可以产生减轻税负的效果,但是必须 考虑其成本。如何使成本最小也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课题。
四、纳税筹划的原理
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 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 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以节税、避税、转嫁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代表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 至少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以偷税为代表的“偷漏骗抗欠税”决不是纳税筹 划。(1)偷税的法律责任。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 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 该受到处罚。(2)漏税的法律责任。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 的行为。由于税务机关对漏税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纳税宣传不力, 或工作疏漏, 税法太繁杂等) ,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不过应限期补缴 税款。(3.)骗税的法律责任。骗税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 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 为,从而从国库中骗取出口迟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骗税是特指我国的骗取出 口退税而言的。(4) 抗税的法律责任。以暴力、 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5)欠税的 法律责任。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 为。一般将欠税分为主观欠税和客观欠税两大类, 。但不论何种原因欠税,都属 于违法行为。
五、从多角度看纳税筹划
影响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贷计价方法等。这些方法会 受到税制、通货膨胀、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可以利用这种影响
因素和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达到节税目的。(1)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纳税筹划。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 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 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所以, 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 响企业的税负轻重。(2)从存货计价方法看税收筹划。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 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 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 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 税所得额, 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递延性) 的目的; 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 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 多缴纳所得税。(3)从销售收入的角度看税收筹划。在企业销售产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 售产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 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 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 委托代销产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 收入。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 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 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 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 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 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 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 收违法行为。(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 这可能意味着纳 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 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
和诚信纳税。(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 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 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 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 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 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通过这学期纳税筹划的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自己有很多东西要去学习。今后我必须不断地学习, 不断地探索, 不断地积累经验, 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养。唯有这样才能满足新形式下社会的需要,才能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才,才能更 好地完善自身,成为有用之才。第一篇:纳税筹划课程体会《税务筹划》的总结
自九月份以来,我们学习《税务筹划》这门课程已经有三个多月了。在这个 过程中,我努力学习,认真听课,积极讨论问题,反复做习题,经过不断思考, 使我加深了对税收概念的理解,并且掌握了基本的纳税知识,了解了相关的法律 法规知识,进而掌握了一些节税的方法,这为我以后进一步的学习《税务筹划》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我深刻了解了税收的真正意义。下面是我这学期来对《税 务筹划》这门课程的学习情况的总结。刚开始学习这门课程时,我一头雾水,甚至对税收这个概念的理解也很模糊。不过,提到要交税我是一点也不愿意只觉得无奈,甚至脑子里立刻就弹出了小时 候的一个画面――每到一定时间, 我们就会看到一些穿着西装革履的人到农民家 里先是像催债一样咄咄逼人,后来竟像土匪一样搬起农民的家具来的人,看在眼 里的我对此既恐惧又愤怒。从此,我就一直认为税收是有权有势的官员为了自己 享受而从老百姓身上剥削钱财的手段。而此时更多的疑问也在我的脑中纠缠着, 他们到底是什么人?为什么来“催债”?凭什么搬走农民的东西?还有……?可是 学了《税务筹划》这门课后,我的大部分疑问都由然而解了。首先,这门课程的第一章告诉了我一个明确的概念,即“税收是人们为享受 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价格。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就成为了市场经济下国 家的基本职能。税收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也就是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 需要。这不仅纠正了我认为税收是官员为享受而剥削农民钱财的这一错误认识, ” 而且也让我深深的体会到自己的思想是危险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都缺少纳税 意识,那么它讲走向灭亡。是的,我们之所以能安心的活着,都是有强大的国家 的保护,而这些活动的开展都需要足够的钱来支撑,所以我们应该把眼光放得更 远,从大局出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配合国家各机关的工作,因此我们有必要 学习一些税收的相关知识。下面是我们这个学期所学的税务知识主要以企业的税 务登记业务进行学习。企业的税收业务主要包括税收登记业务(含认定事项) 、发票业务、纳税申报 业务、税收征收业务、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业务等。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 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首先,一个企业在设立时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一定的登记 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手续如: 从事生产, (1) 的应当自领取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及副本 (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执照的,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 : (2) 从事经营、生产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的,应当自有 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级 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 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级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 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租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 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证及副本; (5)若各生产经营企事业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连 续的 12 个月内累计 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登记证级副本; (6)境外企业 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 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以上六点告诉了我什么情况下以及在什么时候办理税 务登记,这对我以后的工作都有不可计算帮助。此外, 《税务筹划》这门课程还告诉我们,当发生下列事项时我们还应该办理 相应的税务登记如: (1)当纳税人办理办理税务登记后,登记的相关内容发生改 变需要变更时,需要持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事项; (2)当纳税人需 要停业时,应该持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手续,待复业时再到税务机 关申报复业; (3)当纳税人终止纳税义务或其他原因需注销税务登记,需在税法 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 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 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到元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应登记。这使我明白为了不 违反法律, 我们必须多了解税法知识, 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才能顺利的开展活动。因为我们是学会计的,为了在企业更好生存,做好本职工作我们必须懂得企业的 相关业务,下列是本书 告诉我们发生的税务管理业务知识。一、 发票管理 众所周知,发票是是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其他 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用来记载经济业务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收付款 凭证。他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水源管理的重要资料。为了 防止税源的丢失,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管理发票 首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普通发票作了如下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主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 伪造、 变造发票。(2)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3)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 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的一种通用民族文字。若有实际需要的 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4)发票的印制地点应该在本区范围,确实 在外地印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其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 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制作的发票的专用章的印模, 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而发票领回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去使用,从外单位或个 人中取得的发票应合理合法方可作为财务记账凭证。由于发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重要凭证,所以应该妥善保管,假如丢失应该立即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作废。以上所述,使我们意识到作为会计人员应该正确处理凭证,而发票作为会计 凭证之一,应该好好保管,以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作为会计人员除了学会 税务登记, 还应会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了解税收征收措施及违法时或构成犯罪的, 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的相关知识。由于现在的官场中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许多官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利而侵害纳税人的事时有发生,而《税务筹划》这门 课程的最后一章(税收行政法治)告诉我,当自己对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有意义 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 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维护自身利益。最后根据老师对节税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 使我脑海中注入了一个新的概 念,即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在不违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 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 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活动。综上所述,我似乎觉得这不是一门《税务筹划》课程,反倒像是《税法》和《税
收实务》课程,因为这门课程几乎没有告诉我如何节税的具体方法,可是纵观全 课程,我才会意识到其实《税务筹划》还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三个 领域的学科以及税法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现代化边缘 学科。可是在这短短时间里,我学会了很多有关税收业务办理等知识,掌握了基 本的税务办理方法,对我学好我的专业知识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为我进一步学 习税务筹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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