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公平交易局科卖价比进价便宜是否罚款

售卖进价3.5元的过期食品 资阳店家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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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售卖一袋进价3.5元的过期食品,被处以5万元&巨额&罚款!2月29日,记者从资阳市食药监局获悉,这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资阳开出的首张五万元罚单。
今年1月4日,一消费者向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李家监管所实名举报,称其在一家冷冻食品经营店买到一袋过期的&黄金香辣鸡柳&。李家食品药品监管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核实举报内容,并对该冷冻食品经营店开展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冷冻柜里存有一袋过期的&黄金香辣鸡柳&。该食品进价为3.5元,生产日期标注为&日&,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执法队员当即将这一袋过期鸡柳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对该经营户涉嫌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新《食品安全法》于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该规定,安岳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经营户作出了&没收查封&黄金香辣鸡柳&1袋、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严厉处罚。(秦廷才 张雪松 四川日报记者 寇敏芳)
原标题:售卖一袋进价3.5元的过期食品 资阳一店家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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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来到九九物流网!&|&&登录 下次自动登录 解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17:30&&&& 作者:九仔&&&& 点击量:2870&&&&   1.问:当前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答:近年来,零售行业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的生活,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生产供过于求,零售商在渠道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这种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与建立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滥用在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阻碍了供应商的生存发展,从而响整个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响社会稳定。
  此外,一些供应商凭借其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也存在滥用优势地位损害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利益,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行为。
  2.问:有人认为,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属于市场行为,政府没有必要进行预。请问,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零售商与供应商的正常交易属于普通民商事行为,由当事人约定,无需政府预。但是,如果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出现了不公平交易,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市场本身无法解决,那就不是普通的民商事行为,而是属于公平交易法范畴,政府应当进行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即双方应当自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任何一方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当零售商凭借其掌握的终端处于优势地位,并打着合同的旗号,滥用这种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接受其提出的合同条款,置对方的合法利益于不顾,片面偏袒己方利益时,合同的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已不复存在,合同原则也没有任何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办法》,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适当行政预,正是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3.问:零售商与供应商不公平交易是否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负面响?
  答:不公平交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零售商滥用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二是供应商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无论哪种形式都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零售商的不公平交易,一些供应商不堪重负,为转移费用,或提高商品价格、或降低商品质量,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零售商不公平交易主要损害的是中小供应商的利益,而中小供应商是增强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种类丰富的商品。由于零售商不公平交易的存在,使得中小供应商经营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削弱,甚至难以生存下去,被迫退出市场。如此一来,市场活力将受到削弱,消费者可选择的商品种类就会减少,消费者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第三,个别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与其合作的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促销服务,以此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也将阻碍零售行业的竞争,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供应商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限制零售商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选择权,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4.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办法》的起草始于2005年初。起草过程中,、发展改革委、、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借鉴了北京、上海、山西、沈阳等地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规范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赴有关省市调研,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学者、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2005年11月、2006年4月两次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强烈,对征集到的300多条意见,起草小组认真予以研究,尽可能采纳。社会各界对本办法的指定积极参与、高度关注,充分表明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对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5.问:请问国外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不公平交易是否也有专门规定?能否简要介绍一下?
  答: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关系,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值得借鉴。
  在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不合理收费方面,有2001年颁布的《新经济调整法》,有2005年出台的《大规模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法》等等,这些法律都对零售商收费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规范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方面,西班牙1999年出台的《商法典》,1992年修订的《商法典》,德国2000年5月生效的《反不道德支付法》中,均对货款支付账期有相关规定。
  此外,2002年3月开始实施的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等规定,也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做出了规定。
  6.问: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是什么?《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制滥用优势地位,公平交易秩序,倡导零供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从而更好地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商业环境。遵循的立法原则是:“适度监管、合法规范、公平交易、和谐合作、共同发展”。
  遵循上述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办法》力求针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做出具有可作的规定,使零售商、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能够直接引用相应的条款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办法》并非仅仅保护中小供应商,其目的在于消除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平等交易现象,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互利合作,公平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将成为各地有关部门依法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有利于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平等、互利合作,公平交易秩序,使零供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7.问:《办法》将零售商的范围限定在年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当前,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主要矛盾是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水平的零售商。因此,《办法》参照国家《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2003]第17号)对中型以上零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所规制的零售商限定在年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8.问:《办法》主要规制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哪些不公平交易行为?
  答:《办法》主要针对了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做出了规范。
  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针对“客大欺店”,《办法》规定了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限制零售商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9.问:《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请问,价格主管部门是如何规范零售商对供应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答: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零售商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对供应商的价格进行限制的问题,在《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中作出了针对的规定。其中,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日开始施行的《价格法》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调整范围包括零售商对供应商的价格行为。根据这些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零售商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供应商与其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零售商存在以上价格行为的,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上述规定,严肃查处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拨打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开通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反映。
  10.问:《办法》为什么要对供应商促销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做出限制?
  答:按照流通行业的一般分工,供应商的职责是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具体负责将商品给消费者,零售商不应要求供应商派遣促销员提供促销服务。如果供应商愿意派遣促销员,并支付薪金报酬,那么,促销员的工作目的应当是为某种特定商品服务的。然而,现实中一些零售商以统一为由,擅自调动促销员从事整理库存、搬运货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增加了促销人员和供应商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原则。为防止零售商不正当使用促销人员、损害供应商的利益,《办法》对供应商派遣促销人员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工作的条件、费用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11.问:不合理收费是长期以来零供矛盾中十分突出的问题,请问《办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第一,《办法》通过明确促销服务费的概念,规定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目的和条件,即收取促销服务费必须以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为目的,以零售商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
  第二,《办法》明确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程序,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办法》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四,《办法》明确提出了零售商不得收取的5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并规定,其他与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零售商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
  12.问: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有关费用是否应当纳税?
  答:根据《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人民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当缴纳下列税收: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量、额无必然联系,且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量、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应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应费用税前扣除。
  13.问:请问,《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范:
  一是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为由拖延支付货款。
  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14.问:请问,《办法》为什么要规定货款账期?
  答: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也是零供关系恶化的导火索。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中国零售商和消费品制造商工商合作调查研究报告》,在快速消费品企业关心的主要问题中“信用良好,不拖欠货款,付款结算准确无误”连续三年排名第一,关注率达到%以上。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月、三个月之后才支付货款,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是五个月、半年。由于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一些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了严重响,甚至被迫破产倒闭。
  为保护不公平交易关系中供应商的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货款账期做出明确规定的现象并不少见。我们在研究起草《办法》有关货款账期条款的过程中,一方面学习借鉴国外的规定,另一方面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专门于今年4月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座谈会研究合理账期的问题。据零售商、供应商反映,目前,收货后60天支付货款,是零售商能够做到、供应商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货款支付期限。
  15.问:《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了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五个部门,请问,遇到不公平交易行为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应该向哪些部门举报?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因此,遇到不公平交易行为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接受举报的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16.问:如果违反《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
  17. 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请问,有关部门为什么要进行风险预警?
  答:零售行业处于社会商品流通的终端,直接面对众多消费者,其上游联系着成千上万的供应商,每个供应商又联系着成百上千的职工,零售商与供应商还联系着许多贷款银行,如果不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和监控措施,一旦零售商因为资金等问题倒闭破产或与供应商发生其他矛盾冲突,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负面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监管,对公平交易秩序,保障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8. 问:请问,在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方面,行业协会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近年来,一些行业协会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在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以零售商会员为主体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自2003年以来,已连续3年开展了零售商和消费品制造商工商合作调查,分析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业务关键需求和相互评价,总结行业成合作的经验并对未来合作提出指导意见;贵州、安徽等地由供应商自发成立的供应商协会、供货商联合会,在供应商合法权益、加强与零售商的沟通协调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作出了许多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特别是在信用建设、动态监测方面的作用,《办法》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9.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填报单位:市商务局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冈市商务局职权依据【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违法违规行为1.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2.零售商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3.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4.零售商在除外情形下拒绝退货;5.零售商收取服务费后擅自中止或者降低服务标准;6.零售商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关费用;7.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8.供应商供货时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等方式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有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负责本地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和管理。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省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2.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3.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相关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承办机构黄冈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咨询方式,黄州区新港大道168号201室市场秩序科监督投诉方式,黄州区新港大道168号黄冈市商务局监察室备注
责任编辑:商务局D、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BCD) 36.以下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 A、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B、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在非相同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似的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D、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 (ABCD) 37.下列行为中,(
)属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A、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过程中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B、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的 C、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商品 D、甲企业要求批量购买其专利产品的用户,必须按照甲企业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该产品 (ABC) 38.下列(
)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A、某县政府发文规定,本县境内的啤酒经销商只能经销本地产啤酒 B、某自来水公司规定单位用水以水管直径为标准收取水费 C、某企业利用其专利产品要求经销商不得销售同种类其他经营者商品 D、某公安局要求出租司机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时必须到其指定厂家安装 (ABCD) 39.地区封锁中,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和本地产品运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
)查处,撤销关卡。 A.公安部门 B.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交通部门 ( A B D) 40.地区封锁中,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
)查处,消除障碍。
A.财政部门 B.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税务部门 ( B C) 41.地区封锁中,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所收取的费用及其他不正当收入,(
)。 A.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无法返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C.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D.不用返还 ( A C) 42.(稍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B.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C.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D.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A B C D)
4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
)签名或者盖章。 A.当事人
B.见证人 C.执法人员
D.执法人员主管领导 (A B C ) 44.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 A.通报
B.公告 C.警示
D.提示 (C D ) 45.《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供应商是指(
A.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B.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C.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D.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A B) 4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同意,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A.公安部
B.发改委 C.工商总局
D.税务总局 (A B C D) 47.(难)《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
),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A.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B.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C.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D.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 (A B C D) 48.《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A.企业 B.企业分支机构 C.个体工商户 D.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A B C ) 49.《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和推荐(
)的合同示范文本。 A.公安部 B.发改委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商务主管部门 (C D)
50.《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零售商以(
)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A.提供租赁柜台 B.开展促销活动 C.提供印制海报 D.广告宣传等 (B C D)
51.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A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B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C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D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等
(ABCD) 52.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需要事先明示的具体事项包括(
(ABCD) A、促销原因、促销规则
B、促销方式 C、促销期限
D、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53.零售商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BC) A、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B、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C、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D、限时促销的商品,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54.工商部门可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下列(
)行为进行处罚。(ACD) A、零售商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B、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C、零售商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D、零售商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55.下列行为即(
)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A、张某窃取甲公司放在保险柜中的技术秘密
B、李某将窃取的技术秘密告诉赵某 C、万某明知王某的技术秘密来路不正而加以使用 D、唐某告诉雷某:某项技术秘密由郑某掌握 (ABC) 56.下列有奖销售中,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是(
A、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最高奖为价值1888元人民币商品 B、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活动中,最高奖为一辆家用轿车 C、某公司推销电脑时,承诺抽奖中奖者可到公司退还全部购买款,该电脑市场价5888元 D、某公司采用连环抽奖的方法进行有奖销售,第一次中奖后仍可参加后期抽奖,每次的最高奖金额为3000元等值商品(增加的连环中奖) (CD) 57.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以下行为即(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A、谎称有奖 B、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C、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价值为4999元物品 D、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ABD) 58.一些百货大楼进行 庆“五一”有奖销售活动,下列行为中,属于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是(
A、甲商场部分家电商品采取让其内部员工中奖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乙借有奖销售商场活动推销部分质次价高的金银饰品
C、丙商场对其所有商品采用连环抽奖的方法进行有奖销售,一旦中奖不再参加后期抽奖,每次的最高奖金额为1800元等值商品
D、丁商场对其所有商品实施有奖销售活动期间发售福利彩票 (AB)
59.下列行为中,(
)属于诋毁商业信誉行为。
A、记者张某在新闻报道中诋毁某经营者商誉 B、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CD) 60.以下行为属于商业贿赂的有(
A、某单位将工程承包给甲公司,为表谢意,甲公司给该单位领导在国外读书的孩子5000元美金 B、甲乙两单位长期具有合作关系,春节期间,甲公司为乙公司几位领导的家属承担了欧洲旅游的费用 C、刘某为提职送给在其上属单位任要职的好朋友一辆本田轿车 D、某医药公司向销售其药品的某医院给付2000元的会议赞助费 61.以下行为中,(
)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ABCD) A、擅自将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B、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误认的 C、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足以导致市场混淆的 D、销售明知或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ABD) 62.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一种多功能遥控器,名为“一按通”,产品外观设计成手型曲线,非常使于操作,加上色彩鲜艳,艺术感强,最终在电视和报纸广告的联合推动下,很快占领市场。乙公司看到生产和销售这种遥控器有利可图,遂仿照甲公司的产品,推出名为“易按通”多功能遥控器,其产品外观、色彩、包装等与甲公司“一按通”近似,上市后在部分消费者中引起了混淆。本案例中(
)行为违法。
A、乙公司使用“易按通”产品名称 B、乙公司使用与甲公司近似的产品外观、色彩、包装 C、甲公司推出名为“一按通”多功能遥控器 D、甲公司另外设计外观独特的产品包装、装潢 (AB) 63.以下行为中,(
A、丙商场以低于市场价销售电视机 B、商场在一场经济纠纷中败诉,为偿还债务,将大部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C、乙商场进价促销二年前购进的式样陈旧的一批运动服、运动鞋 D、某企业为占领市场,以低于成本价促销商品 (BD) 64.美国雀巢公司与甲经销商签订雀巢产品的经销协议时,规定该经销商在经销雀巢产品期间,不得经营与雀巢公司有竞争的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公司不得在其所在地以外地区销售雀巢产品,如果雀巢公司在检查中发现违反上述约定,雀巢公司有权中止供货。本案中存在(
)违法行为。
A、雀巢公司与甲经销商签订雀巢产品的经销协议 B、甲公司不得经营与雀巢公司有竞争的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 C、甲公司不得在其所在地以外地区销售雀巢产品 D、甲公司违约,雀巢公司有权终止供货 (BCD) 65、某热力煤气公司在安装煤气管道时,要求用户必须购买甲商场提供的某品牌的煤气灶具。工商部门调查证实,该商场经销的煤气灶具质量合格,价格与市场价持平。以下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某热力煤气公司构成滥用独占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 B、甲商场属于被某热力煤气公司指定的经营者 C、工商部门应依法对某热力煤气公司进行处罚 D、工商部门应依法对甲商场借此销售煤气灶具行为进行处罚
(AC) 66.张某、李某、王某合伙开了一家饲料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形下,为开拓市场,对前来购买其饲料的其他单位的采购人员,以佣金的名义按照一定的标准返还一定的“比例金”,但由于该厂属于无照经营,所以未建立法定账册。该行为应定性为(
A、无照经营行为
B、回扣 C、折扣
D、佣金 (AB) 67.某公司决定自日到4月1日举办“30万元让利大抽奖”的有奖促销活动,并通过某报刊登广告:一等奖10名,每奖最高奖金额为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各种家用电器;二等奖20名,每奖奖额为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各种家用电器;参与奖为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小家电。至3月25日,全部奖券20万张均被抽走,活动提前结束。经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该次活动一等奖仅有1个、二等奖仅有3个。某公司的行为属于(
)。 A、采用谎称有奖进行有奖销售 B、巨奖销售 C、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ABD) 68.某超市开业时搞有奖销售,凭购物小票可领取茶杯一个(茶杯价值3元),“1票限送1个,仅有3000个,先来先送,送完为止”。但开业当天,由于持票人太多,超市将兑奖方式改为不管持有多少张票每人每次只发1个茶杯。对超市的行为,(
A、应定性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B、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C、应定性为商业贿赂中的附赠行为 D、应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处罚 (AB) 69.某食品超市于日起,销售由某个体工商户仿冒福建“绿得”牌包装装潢的茶叶共计6000盒,获利6000元。同年7月18日,某工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该超市立案调查。问对该超市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A、该个体户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行为 B、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C、可处以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的罚款 D、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ABC) 70.某省甲、乙公司均为生产同类饮料的企业,甲公司产品在省内市场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其所使用的商标为该省著名商标。2003年,乙公司仿冒甲公司产品的特有装潢在其产品上使用,并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同年底,乙公司将该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注册。以下有关此案的观点正确的是(
A、应该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使用在先权 B、其他两种饮料都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所以不构成仿冒行为 C、查处仿冒无须等待专利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再查处 D、专利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才能查处仿冒行为 (AC) 71.某公司系生产酱醋的专业公司,为扩大销路,仿冒知名产品“淘大”牌酱醋外包装、装潢。该公司自2004年起至2006年1月,共生产使用上述包装的酱油2.2万瓶,销货款3.27万元,获利3100元。当地工商局对该公司以下处罚正确的是(
A、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 B、没收销货款3.27万元 C、处销货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D、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AD) 72.李某、王某、赵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后,申请成立了合伙企业甲食醋厂。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为日-日。日,三人商议后将同行业中某知名食醋厂特有的包装、装潢用于甲厂生产的食醋包装上后被工商局查获。以下有关此 20
案处理正确的是(
A、应以甲食醋厂做为处罚主体 B、应以李某、王某、赵某三人作为处罚主体 C、可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D、可责令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包装和装潢。 (ACD) 73.某县调味品厂在没有取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生产的2000袋(1×400克)、600袋(1×2500克)味精包装上标注“中国名牌产品”字样予以销售。某调味厂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A、《广告法》
B、《产品质量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商标法》 (BC) 74.某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国内一知名品牌的饮料公司在其生产的一款运动/能量饮料的外包装盒上印有“CBA中国唯一运动/能量饮料”的宣传用语,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合法有效证据。工商局对该公司应如何定性处罚?(
(BC) A、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该公司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可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罚 D、可转致适用《广告法》处罚 75.某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其生产的550mI的纯净水外包装上标注“国家免检产品”标志,但该公司并未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工商部门对此行为应怎样处理?(
A、定性该行为属于伪造、冒用质量标志行为 B、定性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C、根据《产品质量法》给予处罚 D、只能移交质检部门处理 (AC) 76.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2月起,在其销售的健身鞋外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上标注 “获首届中国优质与名牌博览会金奖”,并标注了其获奖标志。某市工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的这批健身鞋并未“获首届中国优质与名牌博览会金奖”,而是委托上海某工艺鞋厂生产的。截止案发时,该公司共计销售这种鞋1674双,销售额18万元,获利2万元;尚有200双未卖出。工商部门对该公司行为的正确处理是(
A、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 B、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企业名称行为 C、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200双鞋,并处罚款 D、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AC) 77.某医院在2004年的医疗器械采购中,与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捐赠长安新星汽车的协议书。医院将接受的汽车记入该院固定资产账。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合法的捐赠 B、该医院收受“捐赠”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C、工商机关可依法对医院处以罚款 D、工商机关可依法没收某医院接受的汽车 (BCD) 78.某医院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接受珠海国药医药有限公司等单位药品回扣款合计75426元。工商人员检查中还发现,该院与某镇计生办签订协议,镇计生办每介绍一名产妇来就医,该院就支付其介绍费40元。该院先后共获取收入320000,从中返还给镇计生办产妇介绍费8000元。问题:本案中该医院在行贿受贿中的违法所得应包括(
A、药品回扣款75426元 B、两次付给镇计生办产妇介绍费(返还款)8000元 C、医院获取的收入32000 D、32000元减去付给镇计生办产妇介绍费(返还款)8000元(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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