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签证存款证明怎么做非证券化证明?就是所谓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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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20积分VIP价:16积分原创研究|资产证券化增信措施法律意见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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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研究|资产证券化增信措施法律意见之解析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来势汹汹,法律意见不知从何下手?复杂的交易文件不知从何落笔?本篇助力破解法律意见之“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解析。1背景概述资产证券化项目围绕基础资产展开,项目中首先关注的是基础资产的适格性与信用状况,其次才是据此做出的交易结构设计,资产证券化项目完成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设立。基础资产类别繁多,但能够作为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其信用往往在重要方面决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发收益率、规模等方面的特点(也是发起人关注的重点),进而对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能否被全额购买、专项计划能否设立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当前已备案的专项计划都采取了信用增级措施。《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律意见书需对“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发表专业意见。在法律意见的发表中通常包括两部分,即增信措施“结构说明+法律适用”。结构说明可参照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文件进行梳理,整合为符合专业逻辑的表述即可;法律适用 在论证中,需要做出专业判断,且当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常用增信措施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疑难点。本文所指的法律适用,只是在符合资产证券化项目所须满足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专门性规定之外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2&信用增级的对象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的信用增级措施主要分为两大类: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措施是从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基础资产层面做出的信用增级安排,最主要是优先级/次级的结构安排,超额利差、超额覆盖、超额抵押、保证金及现金储备账户等。外部增信措施则是以外部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为主,包括担保、差额支付承诺、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等。由于目前已成功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都做出了优先级与次级的划分,在做出优先级/次级分层结构安排的专项计划中,信用增级措施均是为增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而设计。A结构说明优先级/次级的分级结构设计,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内部增信措施,通过对优先级和次级证券在专项计划中的分配顺序、偿还风险等事项的约定,以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进行增信。同时,很多专项计划中还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内部再分层,优先级或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分层也一并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明确的分配顺序与偿还风险;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通常不再设置内部分层,也不做信用评级,作为一个整体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支持。在分配顺序中,通常设计为先依次偿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内部分层顺序)的利息和本金,再偿还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和本金;如果做出了循环购买的安排,则将偿还的结构安排为利息偿还期与本金偿还期,偿还的实际分配则先偿还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再偿还本金。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每一次分配中,都承担着可能无法获得偿还的风险,并以此作为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偿还的信用支持。B法律适用优先级与次级的分级结构是资产证券化最常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在债券发行中也是常用的信用增级措施,通常是资产证券化增信措施结构的基础和核心。优先级与次级分级结构法律适用的核心即为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时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成正比;通常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明确约定各级资产支持证券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收益等要素,同时在认购协议中向各级投资者揭示相应的投资风险。3内部信用增级措施之法律适用保证金/现金储备账户A结构说明保证金/现金储备账户类似于准备金机制,这种增信方式是设立专门的账户,存入与基础资产池一定比例等额的现金,如果出现违约或信用风险,则可以从该账户存储的现金来弥补基础资产回收金额不足以偿还的部分,从而以此作为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支持。但是储备账户设置对发行人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要求,会降低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另一个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是增强现金流,实践中较少采取此种方式,从2016年发行产品情况看,地方公积金中心发行的产品使用储备账户情况较多。B法律适用保证金/现金储备账户增信措施是针对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一种约定限制用途、并自愿接受监管账户监管的资金作为信用支持,本质上正是基于合同法的自主约定。超额利差、超额覆盖与超额抵押A结构说明超额利差是指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利息流入要大于资产支持证券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与专项计划费用之和,该部分利息的差额将存入专门的利差账户,在发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获得完整偿付或其他信用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利差账户中的金额将用作偿还投资者的补充。超额利差增信效果主要取决于入池资产的利率水平,当前主要存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小贷公司,如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为5%,但基础资产的利息为7%,此部分的利差2%即作为信用增级存入利差账户。超额覆盖是指基础资产总额(即资产池)超额覆盖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利息,前述超出基础资产部分产生的现金流回收款将被用于弥补已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对应基础资产可能产生的回收款不足等情况。一般用超额覆盖倍数来描述增信的强度,超额覆盖倍数或超额覆盖比例是指资产池本金余额超出资产支持证券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金额的比例(应该为大于1的数值)。基础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大于需要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本息,从而增加本息偿付的安全系数。超额抵押是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基础资产入池的本金大于发行证券的本金,多余的部分作为超额抵押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部分专项计划还约定在证券偿还期间,抵押资产价值下降到预先设定的某一规模时,发行人必须增加抵押资产从而恢复超额抵押状态。B法律适用超额利差是基于不同的交易类型约定适用不同的利率,专项计划中的当事方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信用增级措施,适用合同法。超额覆盖是在专项计划持续期内,基础资产池的规模均大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之和,如果有循环购买安排,超额覆盖在循环购买中也应持续,直至偿付期限届满;即适用合同法。超额抵押其实质并不是担保法上的抵押,其与超额覆盖的界限在实践操作中,也难以明确区分。在基础资产信用增信效果较好的增信措施选择时,往往是超额覆盖与超额抵押的综合体,超额抵押意指在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设计中,设计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管理人的同时,将超过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总和的部分一并转移给管理人;仅在形式上类似转移所有权的抵押。故,超额抵押适用的也是合同法,而非担保法。4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之法律适用担保A结构说明担保作为传统的信用增级方式,一般是由第三方(通常为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担保公司或信用较好的金融机构等)对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担保,信用增级效果明显且容易衡量,在创新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通常会依据基础资产的信用及回收的风险等因素,做出担保的安排,以便实现新类型基础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担保的方式一般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对象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次级分级的前提下),担保期限与专项计划的持续期一致(通常描述为专项计划终止后2年)。在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担保也可能在专项计划设立过程的前端做出,而不是传统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对象,且不与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相关;这种对基础资产做出的担保交易结构设计,通常由交易中的当事方(包括原始权益人、现金流实际支付人及其关联方等)做为担保人,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规模、回收期限等做出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亦可采用质押或抵押担保方式,以增强基础资产的信用评级。B法律适用&无论是传统的担保对象还是新类型基础资产的担保对象,只表现为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之间的差异,但担保均属于担保法规范的范畴,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合同法。差额支付承诺A结构说明差额支付承诺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以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的形式做出,差额支付承诺人将按照《差额支付承诺函》的条款与条件,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当期分配的利息及/或本金)和全部未获清偿本金利息总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承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在每一期基础资产预期收益分配前的资金确认日,发现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能支持该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和本金(也称为“差额支付事件启动”),则由差额支付承诺人按管理人的通知要求将该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本金和其他资金余额差额足额支付至专项计划的账户中。另外,有观点认为差额支付承诺其实是由原始权益人对专项计划提供的担保,差额补足承诺在一定程度降低了资产“真实出售”的实际效力。B法律适用差额支付承诺的法律关系判断存在较大争议,核心的争议点在于差额支付关系是否属于担保法律关系,是否适用担保法。差额支付承诺人对资产支持证券获得完全偿付的承诺不构成担保,不适用担保法,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约定,适用合同法。理由如下:(1)差额支付承诺,是对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的部分承担补足义务,以降低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获得完整偿付的风险;(2)差额支付承诺,是差额支付承诺人基于其与基础资产或与原始权益人的关系,而做出的为其自身设立的仅有义务、无对应权利的债务;(3)差额支付承诺人按管理人发出的差额支付通知后,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差额支付义务后,差额支付承诺人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专项计划交易结构设计对此无安排。流动性支持A结构说明流动性支持是指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在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应转付至监管账户(如无监管账户,则指托管账户)的期间内,原始权益人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未达到专项计划设立时设定的标准时,由签订《流动性支持协议》或《流动性支持承诺函》的流动性支持人补足基础资产回收款的信用增级措施。流动性支持通常还需补充与其支持行为相对应的委托贷款合同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专项计划一般不将此类文件列为专项计划文件。实践中,对差额支付承诺与流动性支持的判断易混淆,差额支付承诺是在专项计划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息及/或本金时,才启动差额支付承诺人的差额支付义务,具体支付条件专项计划中通常将其特别约定为差额支付启动事件;流动性支持是指在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款项不能足额转付至专项计划时,方由流动性支持人补足当次回收现金流的金额后,再转付至专项计划。B法律适用流动性支持是在专项计划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回购承诺A结构说明回购承诺是指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时,由原始权益人对专项计划不合格基础资产以该笔(或该部分)当时价值(除卖出时的成本价外,还需包含已产生的利息等附属价值)对应的价格进行回购的承诺。在有循环购买安排的交易结构中,在循环购买时由原始权益人进行赎回,并提供符合合格标准的新的基础资产入池以满足循环购买的规模。B法律适用回购承诺属于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间就专项计划运行中基础资产变化做出的约定,适用合同法。5其他信用增级措施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措施贯穿了专项计划交易结构的始终,有部分信用增级交易结构设计并未在专项计划文件中列为明确的信用增级措施进行阐释,但其实质属于信用增级措施,在法律意见书中也不会单独作为增信措施发表意见,较常见的为监管账户与加速清偿机制的设置。设置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并非专项计划所必需设置,托管账户为必须设置账户。专项计划为增强专项计划资金划付过程的独立性,在无障碍的前提下建议设置监管账户,从当前监管层的态度看,如专项计划未设置监管账户,要求向投资者做出未设监管账户的特别说明。监管账户是在托管账户之外,设立对专项计划涉及款项流动的监管,特别是在已设计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项的转付频率随原始权益人信用评级而变动的情况下,监管账户能对原始权益人产生良好的监督和提示作用,利于保障专项计划的稳定性。在设置监管账户的专项计划中,监管法律关系在法律意见书中交易文件论述中说明,不再于增信措施部分说明。&加速清偿等信用触发机制信用触发机制是指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的约定条件(如原始权益人信用资质下降或参与机构履约能力下降等)成就时,则启动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提前清偿或其他现金流重新安排的机制。信用触发机制可以根据约定条件的不同进一步分为“加速清偿机制”、“违约事件”、“循环购买的暂停与终止”等,主要是在发生符合约定条件的“加速清偿、违约、循环购买暂停或终止”等信用违约事件时,即按照约定的方式对专项计划现金流做出相应的分配或重新安排,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给予保护。在判断各信用触发机制的有效性时,需要分析触发该事件的约定条件,是否能够向专项计划提前预警、条件成就信用触发机制启动后能给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有效的清偿保护。本文由“法律与金融实务探索”发布,本文作者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方艳,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及作者单位,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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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调查|风险事件频发,资产证券化该如何规避风险调查|风险事件频发,资产证券化该如何规避风险以寒点金百家号菲凡烽火台(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反金融欺诈平台)第十七期调查分析报告从2005年3月由央行牵头,会同证监会、财政部等9个部委参加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正式决定国开行和建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到2017年3月首批9单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正式落地,资产证券化凭借其灵活期限、低融资成本、低门槛、简便操作和政策支持等优势,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和金融创新工具,用来盘活金融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但任何新事物的发展在其初期会因为制度、法规、监管、政策、市场等各方面的不完善而充满荆棘,所以在这个去芜存菁的过程中,势必要面临众多问题,同时也需要解决众多问题。01资产证券化概述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它作为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解决流动性风险。主要是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实物资产的证券化和金融资产的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即指金融资产的证券化,概括的来说共分为以下四类: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2、信贷资产证券化: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存款、企业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3、证券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即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4、现金资产证券化: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结合资产证券化的分类,可以发现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非常广泛,但这并不代表任何类型的资产都适合证券化一般而言,一种可证券化的理想资产应具备下述特征:①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②资产的原所有者持有该资产一定时间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③资产具有较长时期稳定的低违约率和低损失率记录;④本息偿还较均匀的分布于整个资产存续期;⑤资产的债务人地域分布广泛,人口统计分散;⑥资产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对债务人的效用很高;⑦资产的合同标准规范、条款清晰明确。一般来说,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流程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如图):1、确立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选择适合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合成资产池,原始权益人成为发起人(originator)2、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SPV可是信托或公司等不同法律形式,但一般都应具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作为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SPV连接投资者和发起人。3、资产转移:基础资产以让与、更新和从属参与的方式从发起人的地方转移到SPV,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4、信用增级: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它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形式。5、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用评级机构通常进行两次评级,第一次评级是为了确定为达到所需要的信用级别所必须进行的信用增级水平,在完成信用增级之后评级机构将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信用等级越高,证券信用风险越低。6、承销和发行:SPV将经过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并从中得到发行收入,以支付各专业机构相关费用以及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7、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的说明书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的向投资者偿付本息。02资产证券化风险表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它通过各利益方的共同参与,使得由它们各自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如转让合约、担保合约等)来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最终实现风险共担和各需所取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仍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分散了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而且风险的分散是建立在完美的交易过程之中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因素(道德因素、利益因素等)和漏洞(法律漏洞、制度漏洞等)而导致风险的发生。概括而言,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方面的风险因素:1、交易结构风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大小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关系。理论上的完美交易结构确保了各利益参与方恪守各自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来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最终实现风险共担和各需所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资产转移方式的不同将会面临结构风险。例如发起人的资产出售以让与的方式实现向SPV的“真实出售”(表外证券化模式),那么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这些资产无追索权,发起人即使破产,其被证券化的资产也不会作为清算对象,从而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但如果发起人的资产出售以从属参与的方式实现向SPV的资产转移(表内证券化模式),我国《破产法》第3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章第203条的规定,在从属参与方式下(表内模式),资产组合是作为债的担保出现,根据别出权的规定,它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前,不作为破产财产而由SPV优先受偿这样虽也能保证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但表内模式仍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即超额担保。根据我国《破产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并不能完全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这意味着超额担保会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中,在这种情况下SPV实际上并未能完全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的隔离。2、基础资产质量风险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归根结底来源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所以基础资产质量的优劣决定了是否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来保证投资者的收益。在表外模式下,基础资产实现了向SPV的真实转移,发起人并不对债券的偿付承担义务,投资者也没有对发起人的追索权,投资者的本息收益将完全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相应的贷款风险完全转移给了投资者,一旦基础资产质量不佳或出现问题,投资者的本息将得不到应有保障。在表内模式下,基础资产所有权仍属于发起人所有,投资者拥有双担保债券的“双重保护”,当发起人违约或破产,即使资产池中的资产不足以偿付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时,债券投资者对这些资产有优先求偿权,担保资产要优先用于双担保债券的本息偿付,投资者在法律保护上对于发行体和资产池拥有双重求偿权。所以虽然在表内模式下,投资者的权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护,但无论是表外模式还是表内模式,基础资产的质量直接决定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与否和大小。3、信用评级风险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是对发行人按约定还本付息能力的判断,是提供证券化产品风险评估的金融中介服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目前才十年出头,仍处于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状态,尤其是信用评级体系的不健全,存在评级公信力不足的风险这就导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大多借助于国外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如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从而造成信用评级市场的垄断风险。另外,对评级机构监管的不力,会导致评级机构出现寻租风险,而评级机构的自我约束不力,又会导致出现道德风险。4、提前偿还风险早偿风险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同于其他证券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它主要是指资产组合的相关债务人因自身收益的变化或者利率的变换而决定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欠款,导致资产组合的现金流产生与预期不同的流入大小与时间,影响资产池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发起人的相关利益。对于投资者来说,大量的早偿现象导致后期无现金流可付或现金流不足,打乱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还计划,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另外,由于提前支付致使未来现金流不稳定,资产支撑证券的定价变成对赎回期定价而不是对偿还期定价,给起准确定价增加了风险难度。5、利率风险和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的证券一样,资产证券化产品也会受到利率风险的影响它是指债券价格收到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对于一个持有某种债券而且在到期之前无出售证券计划的投资者,证券到期前利率价格的变动并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但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到期前不得不出售债权,那么在购买债券后利率的上升就会导致资本损失。在其他条件相同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动就越敏感,相应利率风险就越大,证券的到期日越长,利率发生变动的不确定性就越高,因此证券价格相对于利率变化就越敏感;而利率水平越低,资产抵押债券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动同样也会越敏感。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利率风险即指债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度。6、信用道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参与交易的发起人、SPV、证券承销商、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及其他服务商(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任何一方发生欺诈、不道德行为都会对资产证券化结构构成风险,尤其是在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对生存本能保护而拒绝履约,还是权力投机,都会给利益参与其他方造成损失,因为他并没有恪守当初各自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例如银行资产实现证券化后,债权银行可能会将债务完全剥离,对欠债企业不管不问,债务人可能无限期拖延债务,有钱不还。03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1、设计有效合理的交易结构融资结构设计的有效合理往往是一个证券化交易成功的前提。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并无成熟案例可循,如资产池的构建是债权资产还是信用资产组合,资产转移是表内模式还是表外模式,SPV的法律形式是SPT(特殊目的信托)还是SPC(特殊目的公司)等,不同的结构模式风险不同、制约不同。以SPV为例,SPC一般作为一个“空壳公司”,其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并且成立条件受当前《公司法》制约(如无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净资产较低);而SPT可以避免法律政策上的限制(如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但财产信托并非资金信托),同时《信托法》也为SPT这种证券化载体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如果SPV采取SPT形式,那么资产转移是表内模式还是表外模式好,这都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进行有效合理设计来选择规避风险。2、完善并提升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信用风险,因此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目前国内全国性的评级机构只有大公、中诚信、联合和上海新世纪,均发展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而欧美信用评级市场早于19世纪中开始发展,迄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和经验,在评级公信力、核心技术竞争力和评级增值服务等方面,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尚存在不足。因此需要通过借鉴国际优秀评级机构的指标评级体系,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评级体系。如1999年7月到2002年8月,大公国际与穆迪的战略合作,通过市场换技术的方式获得了穆迪有偿的技术、咨询和培训,2016年大公国际董事长关建中提出应摒弃西方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评级要素“违约率”,并结合国内实情将评级关注点围绕在财富创造力、偿债来源和债务负担上。3、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资产的出售转移、信用提高、信用评估、证券承销和资金托管等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个资产证券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因此,资产证券化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以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合法保障。例如制定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以及资产池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发起人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从基础资产的产生、资产池的评估,到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对资产证券化的每一个流程进行实时监管,并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该监管体系。另外证券化交易系统应为投资者提供陈述书、保证书、听证调查、法律意见书、无保留意见书、信用提高和信用评级等文件,来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决策,降低法律风险。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无论是交易结构、交易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但是,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是必然的。基于此,我们在使用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的过程中,更应当充分意识到其中所隐藏的各种风险,并积极做好防范控制工作,在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持续健康推行下去的同时,警惕不法投机份子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以上内容为【菲凡烽火台】原创,文章不做任何投资建议,请读者仅供参考。转载请联系作者:授权,侵权必究,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反金融欺诈平台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以寒点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最新的股市咨询,与大家共享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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