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沥青混凝土单价等级改变,结算综合单价怎么认价,是按施工期价格,还是投标期价格,还是自行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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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不一样的能调整吗? - 知乎111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1分享邀请回答151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土建工程造价
投标时的单价在结算时候是按投标单价吗?
一个工程投标是按清单计价,工程有近2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了变化.那么结算的时候是按清单计价还是按定额计价?如果按清单计价那么每个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按投标时候的单价还是按材料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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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阶段产生纠纷争议.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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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阶段产生纠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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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的诸项问题
【编者按】:时至2013年,08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根据08 HYPERLINK &http://edu.zhulong.com/cuxiao/jzgc.html& \t &http://bbs.zhulong.com/103010_group_100083/_blank& 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HYPERLINK &http://edu.zhulong.com/lesson/1843-2.html& \t &http://bbs.zhulong.com/103010_group_100083/_blank& 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江苏省则发文明确规定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年执行固定单价的工程近年来逐渐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因此,有关各方发现,固定单价合同貌似操作简单,但遇到工程建设中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变化,在其合同中却找不到相应的约定和依据,由是产生大量工程造价纠纷,给工程结算带来诸多困扰,即便诉诸调解或是仲裁,有关合同内容的缺失也让相关管理部门极其为难,而要避免和最终解决这些造价纠纷,还是应该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清晰、准确的文字明确相关问题,切实落实08 HYPERLINK &http://edu.zhulong.com/xuanjiang& \t &http://bbs.zhulong.com/103010_group_100083/_blank& 规范的有关条文精神。
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四:合同工期内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变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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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页12页13页23页11页32页35页35页37页27页  【摘 要】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包含有风险因素,投标时又常常忽略此因素,结算时此因素又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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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综合单价风险的分析
  【摘 要】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综合单价包含有风险因素,投标时又常常忽略此因素,结算时此因素又再次出现,如果不对它进行很好的约定,势必会造成结算时的争议,甚至走向漫长的造价鉴定之路。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6/view-4760385.htm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风险分析   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的是一种由招标人出具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对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企业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选择科学的施工方案,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根据投标竞争策略进行自主报价的一个过程。   投标企业在报价过程中,必须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管理费、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在经济上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后再确定投标报价。   风险费考虑计取多少,直接影响投标报价的高低,而且过高的风险取值将会造成造价偏高而无法中标。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合同形式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即在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综合单价是相对确定不变的,而工程量的结算是实际发生的量结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经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量的风险由业主承担,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第一种:管理费、利润这样的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属于投标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第二种:规费、税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属于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第三种:建筑材料、机械燃料、人工单价的市场变化、这样一些市场风险因素属于双方共担的。   一、管理费、利润的风险分析   在传统的定额计价中,管理费、利润是按工程类别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计取的,计取的基数一般为单位估价表,而清单报价的管理费和利润是按市场价进行组价计取的,如机械地搬用费用定额中相应的管理费及利润的比例,肯定会造成水涨船高,组成的综合单价就比较高,为了中标,也是为了造价更趋于合理,报价时适当降低传统定额计价中费用定额里的管理费、利润的比例值,这种风险为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另外,整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取管理费、利润计取不一定要按同一值计取,分部分项可计取不同的管理费和利润比例,如:砼工程基本采用商品砼,管理费、利润相应计取低些,装修工程由于人工费较高,可相应计取高一些,地下土方工程可以先得到进度款,可以适当计取高一些。   二、规费和税金的风险   我们说规费和税金是规范强制规定要计取的清单项,任何单位均不得做调整,这里我们要说的是规费计取基数还是市场价,相应计取基数比定额计价中费用定额的计取基数要高一些。   三、建筑材料、机械燃料、人工费等市场因素的风险   工期较短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变化不大,风险因素小一些,而跨年度工程需要考虑材料、机械燃料、人工等上涨风险因素相反要大一些,此风险应是双方共同承担的,这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调整的方法。例如:   (1)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钢材、商砼单价和人工费市场价格波动在±4%以内时价格不予调整,市场价格波动超过±4%时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暂估价及甲供材料、设备结算时按实调整,其它材料费、机械费不做调整。   (2)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一)费用为固定价格,任何情况下结算时均不予调整;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二)中当确认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区间内时不调整费用;超出此幅度时再做调整,并约定调整方式,总承包服务费固定不变(除专业分包工程转化为自行施工时,其相应总承包服务费扣除)。   (3)其他约定:综合单价除本合同有另行规定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再调整,分部分项清单中工程数量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据实结算。   上述合同风险的约定是比较严密的,规定了合理的范围,材料的种类、措施项目分为可计量项目与不可计量项目的调整办法。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文说明中也约定了调整范围幅度,个人认为这个幅度可有由不同地区、不同业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风险约定后的调整方法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虽然调整范围已作约定,但是如何进行调整可能也会引来争议,所以合同中还必须约定好调整方法,才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例如:对投标时的材料价结算时调整约定如下:   当投标报价时的材料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站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站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当投标报价时的材料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站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这样的约定即防范了投标单位低报价高索赔的风险,又防范了因调整方法互相扯皮的风险。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对施工期市场价格做一个风险约定,如: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达成一致,参考造价站公布的信息价格。   五、风险的时间约定   我们在结算时经常会遇到建设单位的拒签资料,建设单位怕承担风险,以先干活后结算为由,拒绝签字,实际上这是对建设单位非常不利的一种作法,因为在有效的期限内不做处理的,应视为认可,会给业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这种风险我们一定要在合同中给予约定。例如:   发包人、承包人按季度对约定的人工及材料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另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   由此可见风险是一把双刃剑,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谁控制的好谁就可能成为受益者。   通过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风险的肤浅分析,能够让更多的造价人员在合同约定、投标报价、进度审核、结算审核中把握好风险,让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让它成为双方和谐有利的一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中国计划出版社   [2]宁素莹主编,建设工程价格管理,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宣贯辅导教材 编写人:谢洪学(第一、二部分) 文代安(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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