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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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受理项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受理部门:顺德区烟草专卖局受理地点: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288号决定机构:顺德区烟草专卖局审批时限:1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颁发证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件有效期按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执行。&年审年检无&咨询机构机构名称顺德区烟草专卖局&机构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288号&联系电话5&投诉机构机构名称顺德区烟草专卖局&机构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一楼&联系电话31&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通过后可以继续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法律救济办法&说明:1. 资料备齐,受理申请后在申请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发放结果。 2. 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办理时必须同时出示该材料的正本,以备检查核实。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申请人向烟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烟草部门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窗口办理流程图》。&
&&&1.《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持证人有效身份证明&&&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授权委托书&说明:1. 资料备齐,受理申请后在申请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发放结果。 2. 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办理时必须同时出示该材料的正本,以备检查核实。
序号表格名称下载1许可类申请表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备案编号:粤ICP备号
网站标识:&
主办: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道可道软件有限公司
技术维护电子邮箱:techn@shunde.gov.cn 办公地址:顺德新城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销售抵作货款的卷烟为何违法?
&  [案例] 李某在某县城关经营一家大型超市,同时兼营白酒批发,龚某在邻县农村经营食杂店,两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日,李某驾车送货时,龚某因现金不足,提出用卷烟抵作货款。双方协商决定,龚某将带有本店激光打码的30条卷烟交给李某,按批发价抵作货款。没过多久,李某在其超市内销售该批卷烟时被依法查获。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事后,烟草部门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依法对李某给予了行政处罚,并对龚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相信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李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龚某抵作货款的卷烟均为真烟且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为什么就违法了呢?  [评析]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第三十条对此进一步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样式有两种,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这两个样式的许可证上都有一栏“供货单位”,一般都是注明“XX市烟草公司XX分公司”,也就是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卷烟货源的唯一合法渠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载明的供货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货源,都是非法的。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龚某将30条卷烟交给李某抵作货款,实际上也是一种买卖行为,虽然龚某抵作货款的卷烟均为真烟且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但是李某将龚某“销售”给他的卷烟继续放在店中销售,这些卷烟并非李某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供货单位提供的,因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货的法律规定,烟草部门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依法对李某给予了行政处罚符合烟草专卖法律规定。 &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福建烟草网)&烟草证可以卖不是烟草公司的香烟吗?_百度知道
烟草证可以卖不是烟草公司的香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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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请自行查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下角注明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持证人只能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烟草法律行家
想买假烟啊
只要没被烟草公司的暗访查着就可以!理论上讲是不允许的!
肯定是不行的了。这还用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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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近日,福建省武平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吊销了多次拒不配合执法的城区零售客户石某所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个月前的一天,武平县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石某经营的副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了数条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当执法人员准备没收这些非法卷烟时,石某之子(共同经营者)上前夺走了卷烟。执法人员耐心向其解释,石某之子非但不听反而大声谩骂执法人员,并将卷烟扔出店外。随后,武平县局依法对该店作出为期1个月的停业整顿处理(石某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之后,石某还多次打电话威胁片区专卖稽查员。5月30日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执法人员多次提醒,石某既未向武平县局提交整改情况说明,也未提出恢复营业申请,还谩骂执法人员。鉴于石某的恶劣态度,武平县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6月4日对石某作出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以案说法】&&& 一、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在依法履行职权时,石某有义务配合。武平县烟草专卖局作为石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其开展检查是依法进行,石某有义务配合。对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零售客户石某存在违法行为。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在零售客户石某店中查获从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数条,石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石某及其共同经营者随意谩骂、威胁专卖执法人员,并且拒绝在整顿通知书上签字;在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执法人员多次提醒,石某既未向武平县局提交整改情况说明,也未提出恢复营业申请,继续谩骂执法人员,属于明显的拒绝配合执法的行为。  三、武平县烟草专卖局吊销石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石某拒绝、阻碍、不配合专卖执法检查,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九种情形之一,武平县烟草专卖局据此先后作出责令整顿、吊销石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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