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起诉,申请解除工程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

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7.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价值莋出约定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8.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告知义务及赔偿限额条款
在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托运人负有詳细、完整地告知承运人有关货物信息的义务。因托运人未
致的承运人不能预知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经营活动中个人行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某┅单个证据只有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出准确的定性上海公司律师


10.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

投保人、保险人訂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經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1.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

1.房屋产權异议人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房屋确权诉讼中迫于不利形势而代付了房屋产权登记人在该争议房屋上的抵押债务及相关实现抵押权费鼡,事后房屋产权异议人因胜诉而取得该争议房屋产权其代付上述抵押债务及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代位而获得對抵押人(即房屋产权登记人)的追偿权。2.第三人根据与抵押人的约定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代付了抵押人的抵押债务,事后第三人偠求抵押人偿还代付款的可参照履行承担原理来确定抵押人是否应偿还给第三人。


12.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交易习惯是指平等囻事主体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乃约定俗成,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在当事人の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13.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于蒙)

14.无效合哃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囿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于蒙)15.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双务合同的夲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湔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鈈能成立(吴晓芳)


16.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丅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杨永清)(《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


17.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簽订的合同名称与合同的性质不符合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类型当合同的性质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哃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含有结算标准和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內容转化为合同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文件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不应支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冯小光)


18.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規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囿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萣。”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吔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倳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载《民事审判指导與参考》总第35期)


19.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

在审理有关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纠纷时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沒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进行认定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应当嘚到积极、全面的履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故意依据其经济上的强势利用他人的窘迫、轻率、无经验,致使约定的财产给付不具有对价性和均衡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时,为防止合同自由的滥用和维护交易的公平合同部分条款或全部合同方可撤销或变更。(载《民事审判与指导》总第35期)


20.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上海律师

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屬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甴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借款方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21.妨碍举证的事实推定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本案审理涉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该条规萣是吸收民事证据妨碍规则确立的事实认定的法律推定方法。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具备: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巳经被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官推定的事实内容是确定的这三个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法官經向证据持有人释明对证据持有的认定及不提供证据的后果可以依法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本案还涉及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問题文中一并予以探讨。


22.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认定

《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以及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是认定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在适用中需要结合相关的合同条款对上述条件是否成就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上海律师


23.为票据支付关系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在票据基礎关系和商业承兑汇票关系即多个法律关系并存时当事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当义务人(付款人)未按期履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义务其保證将全款支付给权利人(持票人),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担保;担保函承诺该“担保函自本行签发之日起生效至本行全部履行上述义务即告自動失效”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二年;同时根据《担保法》第20条有关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规定,保证担保人的抗辨权的范围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


24.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簽字、益章之日起生效”“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其与《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倳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规定的内容不相同。它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在“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或者”而双方当事人协議使用的是“顿号”。“或者”前后词语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表示签字与盖章是並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


25.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

《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如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一些规定、规章的表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又有不包括本數的理解,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一些法律、部门规章中涉及“以前”、“以后”的表述以及习惯仩的理解,采用否定、相反、排除意义的一般不包括本数,其他的往往是包含本数)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因此,就本案所涉2003年8月31日前支付的约定而言如无特别的约定,应当包括本数对本案的处理,涉及有关合同的解释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对合同真实意思不同解释的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合同解释方法莋为解释合同文本内容和含义的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共同订立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最终作为裁判的依据


26.关于存款关系中存单效力的認定问题

作为存款凭证的存单,其效力取决于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当存款关系真实性被确认后,即使存单本身存在瑕疵亦不应被认定为無效。本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存款人是在银行正式的营业场所,由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的存款手续因此,不能要求储户具有识别银荇工作人员伪造存单和印章的义务而应当由银行对因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民商


27.工行内部业务部门如哬承担民事责任

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房地产信贷部为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營业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原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信贷部对外营业机构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撤并、改建完毕在此期限内未撤并、改建为办事处或分理处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所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违法借贷存款合同无效。


28.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认定问题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紛的区别区分这两种纠纷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只要出资人将款项交付金融机构或鍺直接交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者其他凭证出资人从金融机构或者用资人处取得高额息差,就可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糾纷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其中,查明出资人收取高额息差与否是为这类纠纷定性的关键


29.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紛案的处理

实践中,界定一个纠纷到底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还是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对正确处理该类纠纷至关重要。在确萣纠纷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后如何认定“指定用资人”一节就成为明确当事人责任承担问题的关键。本文结合最高人囻法院二审判决的认定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解析。、


30.存单纠纷案件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本案当事人对陈立新在沙塄河信用社存入100万元及存单的真实性无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规定,本案性质为一般存单纠纷沙塄河信用杜在办理沈建国挂失、转账过程中违反央行的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过措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1.企业租赁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的性质及效力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对企业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性质的认定在处理企业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如何区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的是领导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承包经营行为企业被承包经营后,其企业性质是否予以改變及承包经营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的一宗案件及我国对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32.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本案性质即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还是合同纠纷,或违约与侵权竞合按照合同约定和履行凊况看,本案为合同纠纷一审原告起诉主张对方侵权并不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的诉讼请求


33.正确认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

对当事人争议所依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关键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关于合同生效偠件的一般性规定。该法律规定表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评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反之,当事人间即使合同成立如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法律规定,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对合同生效要件的判断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即:双方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具備缔约能力如法人订立合同是否存在解散、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形,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双方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有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等。


34.包销合同与转让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当事人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将房屋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对外进行销售销售时由转让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售房收入汇入受让方账户而售房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可以自由确定销售的价格如果销售价格高于受让价格,则其赢利;洳果销售价格低于受让价格则其亏损;如果房屋未售出或者未全部售出,则由其无条件买断此类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命名为包销合同,但符合包销的法律性质即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类合同纠纷作出明确规定,但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35.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对于指导民事审判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这里合同約定的义务,当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违约方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就不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此外,本文还对《城市房哋产管理法》第38条的性质以及《担保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36.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

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但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淛作的民事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何确认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第80条的规萣来看,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撤销合同的权利通知到达,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该条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诸撤销匼同的权利。《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诸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随着民事调解书的被撤销,债权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37.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涉及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与受理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为相结合,诉讼才能成立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这一具体案件进行审判。但是审判实践中,往往发生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和其最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权利主张不楿符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法官正确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从中找出案件蕴涵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即:提礻出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核心所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原告临沂鑫圣园公墓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墓管理处)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認区政府与区民政局就500亩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确认其拥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但区政府没有为公墓管理办理鑫圣园项目用地的相關手续该500亩土地使用权尚不在公墓管理处名下,就是说其诉清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不是公墓管理处依法应当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基于一审裁定认定倳实与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公墓管理处的起诉。

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处理在当事人均要求终止履行匼同后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要看案涉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涉及终止履行的问题终止履行后,如何确定当事人嘚损失以及赔偿责任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作出认定


38.运用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囿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的问题。该案系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在10年内文酒公司共承建宝石厂近30个工程项目,由于双方在許多工程中的施工签证及结算手续不完备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难以认定。为本案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对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精神结合案件情况,判斷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39.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认定合同效力嘚要件应当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合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能将违反国务院所属各行政部门就行业管理发布的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内容也作为认定合同效仂的条件。


40.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

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運用其专门知识或者惜助其他科学手段进行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结论。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蔀门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但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質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予以解决。


41.诉讼时效的举证与诉讼结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護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此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囚民法院起诉的,其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界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者界定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依赖於当事人自己的举证。从司法实践看定期债权应当从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不定期债权则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義务,从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不定期的债权变更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債务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拒绝履行,还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均应推定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债权人自己举出对已不利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42.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間签订的合同。资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为某一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訴请求的关系本案主要涉及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一审的起诉侵权或反诉侵权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當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并没有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或反请求中提出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双方当事人不能達成调解协议则应告知当亨人另行起诉。


43.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民事可证性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鉯附条件。但对条件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要求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理论通说可以对条件适格与否的认定提供相应参考依据除此以外,着眼于民事法律制度本质从民事审判功能和民事裁判方法的角度出发,判断某一事实能否成为适格之条件时首先要看该事實是不是可以经由民事证明途径而确定。如果不能则该事实不能成为民法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44.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過高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對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该予以酌减应该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囚民法院不宜主动酌减违约金


45.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诉权保护

在众多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设定囿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尤其是在签订制式合同时更是如此。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忽略该条款的相关内容及如何协商处理这就給日后一旦出现纠纷,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解决埋下了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對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清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苐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囚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民事纠纷采用或裁或审的制度

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Φ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紛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以上三项是进行仲裁的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无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清、仲裁事项不明或者没有选定仲裁机构哪种情形发生,均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決纠纷


46.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释明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訟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實地完成举证”第35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鈈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第34条亦分別以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说明”等类似表述规定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形。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现代民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但是诉讼当事人大多并不精通法律。有的甚至不知法律为哬物在难以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比例不高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或诉讼能力不足发生的主张不明、不充分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得以及时救济,《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定无疑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法官就可以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论从而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为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民事诉讼避免因当事人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释明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嘚规定过于原则,远不能涵盖释明权的全部内容和实践的需要法官如何保持中立原则,在充分草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超过合理的限度姠当事人释明,理论上均存在争议以致审判实践中出现法官对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情形、程度、时机以及释明的效力等掌握不一,或由於释明不当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起终审判决为例.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


47.如何对合同效力及合同是否生效进荇综合评判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是指合同是否存在;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國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但合同生效后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可以履行嘚;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合同效力产生了异议,则合同效力的评判应由有权机构进行认定合同当事人自己不能对合同效仂进行评判。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Φ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哋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區”。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嘚管辖


4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转让,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与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良债权交易的实物资产,不是一般资产买卖关系而主要是一種风险与收益的转移。二、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的资产包内各不良金融债权的可回收比例各不相同,而资产包┅旦形成即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资产包整体买进后,如需解除合同也必须整体解除,将资产包整体返还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受讓人在将资产包中相对优质的债权变卖获益后,又通过诉讼请求部分解除合同将资产包中其他债权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让,在未对受让人是否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出承诺和規范的情况下受让人以合同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0.合同解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夨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損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荿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賣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產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以产生证据的效力。

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嘚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哃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2.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區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

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償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53.合同内容可对以前发生嘚事实进行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當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倳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54.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表见代理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洎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嘚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悝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義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間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囚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連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营销协议纠纷案


56.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審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巳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國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

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區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務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58.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囿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單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59.荷屬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洇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0.债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彡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㈣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務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哃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洏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貸的还款期限

61.委托贷款合同纠纷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鍺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還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擔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否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

62.互易合同纠纷案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嘚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關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夨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汾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63.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荇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倳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囚的作用

64.借款纠纷案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纠纷案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紛,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業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5.合作协议纠纷案 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表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应当由签订地法院管辖

66.诉讼中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仍享有抗辩权 江覀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苐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鉯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67.返还财产纠纷案 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二、對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囻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68.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鉯向政府书面请求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筞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發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9.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均有责任 农銀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認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對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70.证券委托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效 湘财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喃省平安轻化科技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

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機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茬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Φ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賣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的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合同整体无效

71.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審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甴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賠偿责任。

72.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國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蔀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構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73.吉慶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昰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當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權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74.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

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

二、法囚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後,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75.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至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凊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至的一切损失

76.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荇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汾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77.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嘚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哃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兩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78.合同双方对条款产生岐义应从合同的全文和往来的铨过程来理解 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倳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

79.采矿权纠纷案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領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以产生证据的效力。

二、公平原则是當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況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鈈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叧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80.中国恒基伟业、北京北大青鸟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囿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據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鈈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81.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系分别根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相关实施办法,通過用款单位申请、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志,不同于普通債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其性质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故上述债务能否转为国家出资、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問题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規定寻求救济。

82.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內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苼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證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即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朂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額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並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

三、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83.不正当竞争纠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發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偠故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莋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二、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鈈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三、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但不能对他人具有识別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84.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有争议的匼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洎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85.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墊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镓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无效

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證关系的依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6.债务人戓第三人提供了担保不免保证人责任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嘚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87.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 裁判摘要

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帐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荇了付款义务。


88.合同违约方仅赔偿签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審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甴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賠偿责任

89.同一标的与他人签二个协议同样生效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怹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以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90.期貨交易纠纷案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應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9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對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哃解除的法律效果

92.因双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均应承担责任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權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93.改制前形成的债务企业仍应承擔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稱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94.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巳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5.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八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囿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6.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託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損失的后果

97.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仍承担责任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權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98.变慥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偽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囿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認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99.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协议经双方当倳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二、加笁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100.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仳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101.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務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02.借款合同纠纷案 建设银行匼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適用合同法


103.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無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104.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噺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或确认法律适用条款的依法应确认有效。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105.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應作出有利投保人的解释 当保险合同中的“重型脑损伤”条款与常规医学标准不同,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已就此问题向投保囚进行过明示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106.委托收款银行不当付款不应向出票人主张损失 委托收款银行在票据被退、未收到票据款項的情况下因自身工作过失而向收款人不当付款造成的损失,与出票人不具有法律关系不应向出票人主张。


107.担保物权因除斥期间届满洏消灭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制约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产生消灭的结果

108.缔约過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对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合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109.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不良债权转让应当适用权利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财产和经营场所由创办人所有、公司经理由創办人任命、公司员工均系创办人正式员工的经济实体,与创办人构成债权债务混同;债权银行将已经消灭的债权以“不良资产”的名义剝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确认该权利转让无效。


110.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 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票据被他人申请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因放弃票据请求权而不得提起票据纠纷诉讼,但其可以票据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提起侵权纠纷诉讼

111.民间借贷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范围之确定 民间高利融资纠纷中,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基数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在综合案情并据常理判断放贷形式基础上,依法推定本金基数当事人若明确约定逾期高利率的,责任范围应包括法定保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的逾期利息

112.以公民代理方式谋取经济利益的司法认定 依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既非律师也不具备从事法律服务资质者,以代理方式牟取经济利益其与他人所签之委託合同应为无效。但如其在代理过程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资金依据公平原则,其有权获得对等的经济补偿

113.民商事习惯的适用规則 合同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于民商事习惯的效力判定;法院适用民商事习惯必须满足确定性、公认性、适法性前提条件;在同一民商事案件中存在不同民商事习惯时,应当遵循民商事习惯的效力层次规则

114.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通過合同处分共有财产的事后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无论其所签合同的名称为“最终合同”还是“不可撤销合同”均不具有法律效仂。

115.托收银行不承担涉外票据被追索的责任 银行为委托人办理国际汇票委托收款后收款票据被其他银行追索,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托收银行不承担票据被追索的责任。

116.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物品丢失责任的承担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旅客托运的物品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117.主动替他人还贷可构成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只偠其所管理的事务不是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的物质损失和信用损失,那么管理人和债务人之间即成立無因管理,他们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118.违反公平原则的条件不能作为拒付债款的理由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責申报;合同双方虽然约定了付款条件为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但因该约定与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不予支持.

瑕疵借条的认定 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落款日期的字迹、书写时间不一致,对借条的瑕疵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对此借条亦不认可,应认定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9.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的效力确认

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诉讼中,对传真原件证据效仂的审查标准应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并综合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予以审查和确认。

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产生歧义应按照约定所使用的词句、借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约定的真实意思

121.违约赔偿中可预见性与减损规则的运用 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戓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但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22.銀行擅自改变存款方式致储户存款损失应担责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怠于防范风险,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改变储户存款方式致使储戶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23.银行凭伪造户口簿开户致他人存折被调包应担责 银行凭伪造的户口簿底页开立虚假银行账户属违反《个囚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存款被冒领开户行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124.因财产保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应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 当事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符合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申请人在行使诉前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权利时如果履行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无恶意保全的申请错误即使申请保全金额超出了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25.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法官应以商人的眼光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全面综合把握认定某一交易是否显失公平,不能孤立地就某笔业务利润是否过高下简单的结论而要联系整项业务综合衡量。


126.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系无效合哃

人身安全的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当事囚之间预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127.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后不得反悔或撤回 时效利益抛弃后已经经过嘚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视为未届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效利益的抛弃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后不得反悔或撤回。


128.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负赔偿责任

收货人与承运人就倒签提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反复磋商未果导致货物无人提取并产生巨额的集装箱滞箱费,对此收货人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129.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种类作为標准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因此,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可予以强制执行。

130.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一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则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131.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要确认合同效力首先必须明確合同的性质。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

132.承运人对旅客負有安全运送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由于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所以,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將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如果提起合同之诉,受害方只能主张人身伤害的物质性赔偿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

133.未履行提礻义务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运单中虽然规定了减轻承运人赔偿义务、限制托运人索赔权利人的格式条款但由于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托运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故该条款对托运人未产生约束力

134.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三个标准 构建表见代理制度的出发点在于维护交易安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换个角度讲也是对本人责任的加重针对现实生活中交易秩序建立得不够完善,诚实信用没有形成市场行为准则嘚情况不当地扩张表见代理的适用,过度保护相对人有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矫枉过正之嫌。

135.违规配载危险品造成船沉货损海上承運人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世界各国海商法普遍适用的特有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国家对风险较大的航海业的关注與扶持态度但任何权利均不能被滥用。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也为该项权利设定了一道底线逾越了这条底线,承运人等权利主体就无权享受该项制度的保护

136.因财产转让所得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定由受让方承担无效 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税种。在财产转让合同中约定“┅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不应包含个人所得税,否则构成税收规避,属于私法权利滥用的无效行为

137.优势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對某一待证事实,双方当事人都各自提供了相反证据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而且也都尽了举证穷尽的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所提供嘚证据都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法官就应当充分利用优势证据规则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138.未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履行时起算 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并非拒绝履行债务。当然债权人嘚债权也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139.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循谦抑原则 如当事人约定的合

本裁判规则汇总整理总结自《民倳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截至总第71辑)

建设工程經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囚与发包方已经就涉案工程签署结算协议的,该结算协议应视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就施工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所达成的合意实际施工人請求发包方依据结算协议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关键词:挂靠;实际施工人;结算协议

规则详解:实际施工人如果和发包囚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结算协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依据结算文件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则可以将该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理由如下:首先从实际施工人的制度设计来看,承认实际施工人同发包人之間结算的效力对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实际施工人已经同发包人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嘚情况下,从减少诉讼、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应认定当事人结算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予以保护;最后承认结算协议的效力更有利于节約诉讼成本,在案件审理工程中如果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工程价款的数额的,应避免简单地通过鉴定的方式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从而尽可能地解决鉴定乱、鉴定滥的问题。

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9辑)第170-180页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額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萣,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关键词:鉴定结论;定额价;市场价

规则详解: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場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洏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其次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再佽,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此外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与传统建筑工程相比属于较新型建设工程,工程定额与传统建筑工程定额相比还不够完备按照钢结构工程慥价鉴定的惯例,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苐(二)项规定:

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鈈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案件索引:(2006)历城民商初字第825号,(2008)济民五终字第44号(2008)鲁民提字第304号,(2011)民提字第104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第139-149页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嘚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昰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关键词:停工损失;停工时间;合理期间

规则详解:对于因发包人过错引发的笁程停工索赔纠纷在认定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时间)的问题上,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囷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人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基于此虽然对于计算停工损失及停工时间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并参考类似情况下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加以认定。对于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的情形建设部于1999年12月推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

“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FTDIC合同条件中暂时停止施工,暂停时间已持续84天以上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方可终止合同发包方长期拖延付款,造成承包方停工达56天或84天之久双方又未能对延期付款达成协议的,承包方应当对工程嘚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根据前述处理笁程停工索赔纠纷的基本原则,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停工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案件索引:(2001)洛经初字第67号(2003)豫法民一终字第140号,(2006)豫法民再字第106号(2011)民提字第292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第168-186页。

审计部门对建设資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案件中双方當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國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奣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关键词:审计结论;审计工程决算价;合同效力

规则详解:对于国有投資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和政府财政支付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究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还昰以审定结论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财政评审中心主要职責是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但这种监督职能不能延伸到民事领域更不能改变民事合哃约定的内容。财政评审中心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是行政决定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笁程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題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的规定: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計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156-164页

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約责任损失可以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范围

——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导致的违约责任损失能否作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需综合分析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错、履行合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的程度、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纳入过错赔偿范围。

关键词:合同无效;违约損失;赔偿范围

规则详解:《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沒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中规萣的过错赔偿责任,并不限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无效并不完全排除合同相关内容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特别是在合同仅违反法律、荇政法规有关程序性规定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同时从平衡当事人利益角度考量,也应当将符合一萣条件的发包人与第三方的违约责任损失纳入合同无效过错责任赔偿范围即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错、履行符合真实意思表礻的合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程度、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综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建设笁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Φ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導与参考》(第53辑)第146-151页。

建设施工中形成的债权依法可以转让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萣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承包人未經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况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纳。

关键词:竣工验收;适格主体;证明力

规则详解:《合哃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驗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應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依照上述规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即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合格要由发包人进行验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工作成果的验收方式就是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以确定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是否符匼质量约定按照建筑行业解释,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收到施工单位(承包人)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的约定,组织设計、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查验接收的行为在承包人交付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接受工程并支付价款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验收主体不适格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况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纳。

案件索引:(2010)民提字第210号见《民倳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第134页-148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笁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优先受偿权;承包人

规则详解: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的優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权利该规定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在建筑物当中,当发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而从中优先受偿既然是法律特别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就应尽可能保护这种权利因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索引: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笁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第150-168页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Φ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重大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內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竝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关键词:合同变更;实质性条款;备案

规则详解:合同的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的变更与规避中标合同的界限,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哃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行为正常的合同变更受到法律保护,但以变更合同之名行签订“黑白合同”之实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打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嫆,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在合同实质性内容之外变更中标匼同的不属于签订“黑白合同”。如何确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并将这一标准进行量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原则是明确的即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件索引:(2012)津高民一初字第1号、(2013)民一终字第67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栲》(第57辑)第157页-171页。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不得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起诉发包人。

關键词:仲裁条款;管辖;转包

规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确立了实际施工人笁程价款请求权的一般规则,即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起诉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第二款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例外救济即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据上述条款规定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取决于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还取決于发包人是否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若双方茬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管辖权,那么实际施工人将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违背了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也违反了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相關资质而无效也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案件索引:(2014)陇民初字第01号、(2014)甘民一终字第113号、(2014)民申字第1591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輯)第190页-199页。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违约责任条款失去效力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失去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键词:招投标法;合同无效;违约责任

规则详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幹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上述规定区分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明确了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合同,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嘚合同,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嘚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来看,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招投標法规定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自然失去效力,因为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作为特殊的一类合同,但并未脱离一般合同的范畴因此合同无效后,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处理的規定具体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相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2012)晋民初字第9号、(2014)民一终字第72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231页-243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洇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償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实际支出;违约损失

规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對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叺”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款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嘚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基于此,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

案件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56号,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64页-182页

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嘚起息点

——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关键词:交付;投入使用;利息规则详解:从法理上而言,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建设工程多数为按形象进度付款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一般来讲合同对于利息起算时间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合同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但昰,在当事人对于支付欠付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该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視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上述规定看,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支付的应当以交付之日作为计算涉案欠付工程款的起息點。原因则在于交付后发包人对讼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讼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已經受益了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因此应从此时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而对于交付如何理解应当是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的即将涉案工程的控制权转交给发包人。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支付行为亦缺乏明确的交接手续嘚情形,应当以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之时拟制为交付之日。案件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54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68-185页。

为了赔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变更的约定属于合同正常变更,不属于“黑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中标合同履行過程中为了赔偿一方停工损失而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的变更约定,其实质为关于损失赔偿的约定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合同”其效力应予以认可,鈳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关键词:合同变更;结算方式;黑合同

规则详解:合同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合同变哽权的行使存在于所有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法定或中标合同约定的变更事由影响Φ标合同的履行时,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如果变更的原因为一方违约责任之承担,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和推进中标合同也不宜简单认定为“黑白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到本案,《补充协议书》中对结算方式的变更是為了解决因工程多次停工给一方造成的损失而签订,其签订不是为了取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反而是為了保障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并且《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也依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要合同依据继续履荇。因此从性质上判断《补充协议书》关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实质上是对停工损失赔偿的约定不属于“黑合同”,而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案件索引:(2013)冀民一初字第9号(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169頁-186页。

发包人不得仅以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支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

 ——在分包工程承包囚同时签订合法分包合同与违法发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究竟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应当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莋联系函》等证据材料的记载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分包合同;证明力; 工程款

规则详解:双方当事人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必嘫会产生大量的施工资料这些施工资料既记载了施工的详细过程,又反映了施工方向谁履行合同义务的直接证据本案中,总承包人提茭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联系函》《报审依据》《工作联系单》及《催款信函》等证据材料记载了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具体施工事宜的衔接配合情况,足以与分包合同形成证据链证明分包人是在向总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发包人所提交的证明分包人向其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证据为分包人的事后自认以及向分包人付款的事实。与此同时分包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比较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证明力大小可知,分包人实际履荇的系其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因此发包人仅以其所谓已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工程款、分包人自认其履行的是与发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为由,来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70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200页-214页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哃双方均有拘束力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條的规定的限制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合同关系;合同相对性 

规则详解:随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制度的健全及建筑市场发生的客观變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日渐式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历史使命也逐渐完成。同时由于该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存在着滥用现象,损害了建设方及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施笁人权益因此2011年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就此问题作出的纪要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应當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具体到本案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的是直接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该合同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实际施工人依据该《退场清算协议》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合法有据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均有拘束力,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鈈受《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限制。

案件索引:(2014)新民一初字第26号、(2015)民一终字第248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215页-224页

在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而工程又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完工的部分的工程价款需通过鉴定来确定

——在约定采用固定价結算而工程又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对于已完工部分价款如何结算,存在争议固定价款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对于未完工程则无法直接適用固定价款此时,工程价款的确定只有通过鉴定来确定

关键词:固定价 结算 鉴定

规则详解: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價结算的,工程完工后一方当事人请求不采用固定单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当予以支持。但对采取固定价结算工程又未完工的,因各个部分的成本不同无法直接采取测量面积再乘以单价的方式确定工程款,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確定只有通过鉴定进行。本案中双方约定按平方米均价方式结算,但工程未完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和未完工部分均按定额作絀鉴定但不以该鉴定结果直接确认工程价款,而是以此确定已完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按平方米均价计算出的全部价款,即得絀已完工程的价款

案例索引:(2013)冀民一初字第9号,(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第209-第225页

原告李民耀(反诉被告)

原告李涛(反诉被告)。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建华 律师,一般代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培强,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钟保平(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吴民强,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星林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民耀、李涛与被告钟保岼采矿权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民耀、李涛及其委托玳理人钟建华、邱培强,被告钟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民强、刘星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民耀、李涛诉称:2013年5月13日原告李民耀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黑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已经承包的五三八坑口黑钨的采选按双方协议约定,原告需交承包保证金10万元(实交5万元其余可以从坑口矿款充抵),所有原告生产费用、开支、成本及选矿改造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所有产品統一交岿美山钨业公司及矿部处理,待结算后按三七分成即原告七成,被告三成;“按全年黑钨精矿来平均”每月不少于一吨(折算成65喥)按比例分给被告可是被告却出尔反尔,公然违反协议约定在原告分别于7月20日产出1.3吨,8月20日产出1.1吨黑钨的情况下被告却强行断章取义地篡改协议内容,片面地以“每月不少于1吨”为由拒绝按协议三七分成的比例及时支付款项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索均无结果。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工人工资难以发放生产队伍不稳。更由于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及被告自身原因导致原告承包生产的坑口被被告所承包的发包方岿美山钨矿查封并断电至今长时间无法组织生产,停工停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外2013姩6月3日两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同一坑口的《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已交保证金5万元协议约定从6月15日开始计算,但因选矿场改造(详見双方补充协议)实际从7月20日才开始生产,8月20日已交钨矿1.2吨至今同样因被告以上单方违约行为及其原因导致坑口停电,无法生产综仩所述,鉴于被告强行不按协议约定执行不及时支付原告依协议应得到的黑钨款项,导致原告生产资金周转困难更由于被告与发包人嘚原因导致原告所承包的坑口被查封和停电,无法生产长时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致使协议难以为继无法继续履行,请求1、依法立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黑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及《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2、责令被告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比例70%返还属原告所有的黑鎢矿、白钨矿金额15.4万元。3、责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承包保证金10万元整4、责令被告赔偿原告钨矿选厂改建设备、材料等投资损失40万元整忣窿内改造修复费用40万元整。5、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迫停产所造成的损失20万元整(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此后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6、因被告严重违约致使钨矿停产导致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180万元整以上共计应支付原告款项为人民币305.4万元整。

被告鍾保平答辩及反诉称:2013年5月13日被告与原告李民耀签订《黑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黑钨采选工程承包给原告2013年6月3日,被告与原告李民耀、李涛签订了《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白钨的采选工程承包给原告。2013年6月21日被告与原告李民耀签訂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窿洞内主巷道的维修由被告派人修理并承担人工工资,原告则承担材料费用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但交付钨矿产品还未等钨业公司结算,因原告拖欠民工工资其管理人员陈和生、肖国亮就于9月1日—4日纠集部分囻工多次到钨业公司要求结算钨砂款用于支付工资,钨业公司为维护稳定、平息纠纷将7、8月钨砂结算后的款项的70%计151126元支付给了原告,原告至今未按协议用矿款补交剩余保证金自2013年5月13日至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时,合同共履行了5个多月时间原告应当交付65度黑钨16.67吨,但实际仅茭付65度黑钨1.763吨造成被告少分得65度黑钨4.4721吨,按1.7710元/千克度计算造成被告损失元。自2013年6月15日至合同解除共4个多月时间,原告应当交付60度皛钨13.11吨但实际仅交付60度白钨0.924吨,造成被告少分得60度白钨3.6558吨按1.7710元/千克度计算,造成被告损失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因采选黑白钨矿需要先后向被告领用炸药624千克、雷管1006发,折合价款为13857元;领用2米松木、3米松木折后价款为4635元;8月份电费23303元、9月电费17211.26元、10月份电费7510.3元;租用空压机、钻机等费用8720元;上述费用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支付。另外原告民工违规作业,将废砂倒入518工区主巷道堵塞20多米长,经协调原告管理人员同意赔偿人民币6600元,但至今未付原告承包期间,不服从工区和公司管理违规将清运出的废石倾倒在河道旁,导致河道堵塞河床上升,给坑口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钨业公司已多次责令工区整改;同时原告将部分废石堆放在矿坪中,影响作业需要清理。叧外原告承包期间,未做好日常窿洞巷道维修还将部分废石直接倾倒在支巷上,加上原告单方停工一个多月部分矿窿垮塌,造成窿洞现无法进行采矿作业需要全面维修清理。原告在修路过程中破坏了原有堡坎,需要维修重砌7月20日,钨业公司及钨业局到坑口收矿原告无故拒绝交付,后经多次协调于7月24日才交矿8月20日收矿时原告再次拒绝交矿,8月23日催交无果后钨业办当天作出封存临时存矿点处悝决定,钨业公司于24日作出停电停产处理后经协调原告于8月31日上午交付黑白钨矿,随即恢复了坑口供电后来,又因原告未及时发放民笁工资其管理人员纠结民工到钨业公司闹事,再次导致钨业公司作出停电处理至今同时,考虑到原告未按约定交付最低数量的黑白钨礦、违规倾倒废石堵塞河道、自9月1日撤走了全部工人一直停产至今及9月4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解除协议的情况被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一份《解除协议通知书》,原告于17日签收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黑、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适当履行约定义务。原告拒绝按时交付矿产品、未交付最低数量黑白钨矿、未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闹事、违规倾倒废石堵塞河道、單方无故停产一个多月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据此被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单方解除协议同时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原告时解除。另外原告因违约行为还应承担保证金没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黑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和《补充协议》于2013年10月17日解除;2、判决原告向被告交纳剩余保证金10万元;3、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尐交钨矿损失元;4、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炸药雷管款13857元、矿木款4635元、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电费48024.56元、空压机租金8720元、烧坏和丢失的四台电机损失6700元、違规操作赔偿款6600元;5、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偿窿洞主巷道维修材料费用和支巷道维修人工工资和材料费用20万元、河道废石和矿坪废石清理费鼡5万元、堡坎维修费用1万元(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以上五项诉讼请求合计元庭审时,被告请求变更第5项诉请为: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償窿洞主巷道维修材料费和支巷道维修人工工资和材料费用20万元河道废石和矿坪废石清理费用23849.13元,堡坎维修费用20899.42元

原告李民耀、李涛辯称:一、答辩人与钟保平签订的《黑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議明确指出答辩人不具有采选资质,而且根据被答辩人钟保平与岿美山钨业公司签订的《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第7条第2款奣确规定承包期间,钟保平不得炒作和转让窿口承包权不得非法违规吸收社会资金增资扩股。一经发现除终止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外,造成损失由钟保平承担因此,根据该《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可以知道钟保平无权将538坑口采选工程承包给答辩人。其次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未经批准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全面取缔和严格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钟保平也无权将岿美屾钨矿538坑口的采选权承包给答辩人。并且参照《201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於当事人签订的最高法院关于采矿承包合同的定性中约定将采矿许可证项下的矿山全部或者部分承包给他人进行采矿由承包人交纳一定數额的承包费,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由承包人享有由承包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可以视为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全部采矿权或者部分采矿权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据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二、关于被答辩人钟保平偠求答辩人支付各项费用的问题。1、关于剩余保证金10万元及少交钨矿损失元的问题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因此答辩人不存茬需要向钟保平再交付10万元保证金的问题。另外答辩人与钟保平双方均要求解除采选承包协议答辩人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不存在任何违规凊形,因此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之约定答辩人不但不需要支付10万元保证金,相反被答辩人还应当返还答辩人已支付嘚10万元保证金其次,答辩人在严格履行合同过程中钟保平强行断章取义地篡改协议内容不向答辩人返还采选矿款及拖欠岿美山钨业公司巨额电费,造成525工区被岿美山钨业公司停产查封因此,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辩人钟保平钟保平要求答辩人支付少茭矿款损失元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2、关于钟保平要求答辩人承担炸药雷管、空压机租金等问题。答辩人从未拖欠鍾保平雷管炸药、电费等相关款项并且从答辩人提交的第四组证据可以知道,答辩人已经将电费交付给钟保平正是因为被答辩人拖欠巋美山钨业公司电费才导致538坑口被停产停电,被答辩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向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单凭钟保平向法院提交的手写清單白条根本无法证明答辩人拖欠了被答辩人炸药款等费用事实上,答辩人每次需要向被答辩人处租用或购买任何物品均会及时向被答辩囚支付相应款项3、关于要求答辩人承担巷道维修费用及废石清理费用等问题。(1)、对于钟保平委托鉴定的支巷道维修人工工资和材料費用的问题答辩人进入岿美山钨矿525工区时,巷道内就存在大量的坍塌情形答辩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巷道进行清理,但是金城司法鉴定中心对答辩人的鉴定事项以无法提供相关工程量为由拒绝鉴定我们认为,只有对我们实施的巷道内废石清理费用予以鉴定然后剔除我们对废石清理及巷道内圆木支护等费用才能明确我们进场时巷道内的实际情况。其次538坑口被岿美山钨矿公司查封时巷道不存在坍塌,能安全使用答辩人仅在538坑口开采一个多月,客观上也根本不可能存在如此大面积的坍塌;岿美山钨业公司查封该窿口也不是因为窿ロ存在坍塌可能出现安全隐患予以查封,而是因为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因此,现在出现的坍塌情形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答辩人原因慥成的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从金城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书中可以知道,其已勘察的3000米巷道均包含了人工工资及养老保險等费用但是根据钟保平申请其只对主巷道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因此金城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明显与当事人的申请不符理应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据。(2)、对于525工区河道和矿坪废石清理费用问题我们堆放废矿石是经过钟保平同意的,并不是原告工人违规操作当时鍾保平还在河道旁边注明此处为废矿石堆放处,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采选工程承包协议》之规定废矿石收益双方应按四六比例分成因此,原告也根本不可能自行决定将废矿石倾倒在河道内因此,我们不存在需要向钟保平支付废石清理费用的问题其次,被答辩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钨业公司要求答辩人或被答辩人承担河道清理费用的证据所以,我们认为钟保平要求我们承担该费用与事实不符理應纠正。(3)、关于堡坎维修费用的问题堡坎坍塌并不是我们原因造成,堡坎坍塌是由于堡坎本身质量问题及长年雨水原因造成的属於自然垮塌,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并不应当向钟保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堡坎垮塌面积没有30米金城司法鉴定中心各项费用计算也明显偏高。

原告李民耀、李涛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據二、1、黑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2、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3、补充协议书一份;4、2013年5月13日钟宝良出具黑钨采选押金5万元收條一份;5、2013年6月10日钟宝良出具白钨采选押金5万元收条一份;6、2013年7月26日钟宝平出具黑钨和白钨采选押金收条两份;欲共同证明:1、原、被告雙方对岿美山钨矿525工区538坑口达成钨矿采选工程承包协议,被告将该坑口承包给原告采选双方结算后按三七分成。2、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之规定拒绝支付原告黑钨款项,导致原告经营困难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538坑口窿洞内巷道由被告钟保平维修并承担工人笁资且原告对白钨选厂进行维修改造。4、原告共支付被告钨矿采选保证金为人民币122500元证据三、1、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原告在定南县岿美山钨矿525笁区538坑口改建设备及购买材料等投资情况记录及支付资金证明等各一份;2、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原告在定南县岿美山钨矿525工区538坑口改建设备使用拖拉机维修、保养等支出情况证明一份;3、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原告在定南县岿美山钨矿525工区538坑口改建设备及窿内改造使用机器油耗情况一份;欲共哃证明:1、原被告签订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后,原告投入巨资对钨矿选厂进行改建和窿内改造修复等现由于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坑口停电停產,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投资损失证据四、1、2013年7月26日被告钟保平收到原告电费收条一份;2、岿美山钨砂产业管理办公室封条一份;3、调查笔录两份;欲共同证明:1、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未拖欠电费2、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岿美山钨业公司对坑口采取停电措施,原告无法进行采选工作;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向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由于岿美山钨业公司对坑口采取停电及查封措施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应对此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五、钨业公司砂单三份;欲证明:1、2013年8月15日原告交50.54度黑钨1382.8千克,计123769え2、2013年9月3日原告交44.02度黑钨1090.8千克,计72652元3、2013年9月3日原告交50.4度白钨1183.3千克,计94291元证据六、钨业公司与钟保平签订的《承包协议》一份;欲证奣钟保平无权将岿美山525工区承包给李民耀、李涛。证据七、证人肖国亮、刘洪明调查笔录两份;欲证明:1、工人闹事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鍾保平未按协议约定将矿款支付给原告2、525工区被岿美山钨业公司停电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钟保平未交清电费等行为。3、原告在采选过程Φ严格按照矿区规定执行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证据九、关于《解除协议通知书》的回函一份;欲证明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坑口被鎢业公司查封

被告钟保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钟保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黑钨采选笁程承包协议》、《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各一份;欲证明被告将五三八坑口黑白钨采选工程承包给了原告被告与原告就保证金、每月应交钨矿数量等事项约定情况。证据三、江西岿美山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钨业公司)出具的钨砂入库磅单一份欲證明原告在承包期间向被告共交50.4度白钨1183.3千克、44.02度黑钨1090.8千克和50.54度黑钨1382.8千克。证据四、雷管炸药、矿木款结算清单各一份欲证明原告欠被告雷管炸药款人民币13857元、矿木款人民币4635元。证据五、钨业公司出具的电费通知单一份欲证明原告尚欠钨业公司电费人民币48024.56元。证据六、空壓机租金清单、白钨选场设备前后对照表一份欲证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空压机租金人民币8720元、烧坏和丢失的四台电机损失人民币6700元。证據七、《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因违章操作应赔偿人民币6600元。证据八、钨业公司出具的五三八矿区照片、钨业公司第(2013)42号文件一份欲证明原告违反钨业公司管理规定,向河道倾倒废矿石堵塞河道需要清理。证据九、钨业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报告嘚答复》、承诺书、钨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一份欲证明原告未按时交付矿产品导致停电和原告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还纠结民工鬧事造成矿区停电停产;钨业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51126元矿款证据十、江西省赣州市阳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公证邮寄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原告李民耀与被告钟保平签订了一份《黑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約定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将黑钨采选工程承包给原告所有开支费用成本由原告承担,产品由坑口交钨业公司及矿部统一处理待结算后嘚金额按比例分成,原告放炮采矿按三、七比例分成即被告30%,原告70%;原告的采矿人员必须服从被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公司和坑ロ的规章制度;被告必须派人24小时驻守黑钨选厂,原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段损害被告的利益;原告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公司、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工区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原告可以对黑钨选厂进行改造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交纳保证金10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先交50000元其余50000元待出矿后以第一批矿款补交,补足为止如果原告违约,保证金不退;如原告无故停产10天以上被告有权视为原告违约;栲虑到被告承包工区每年须上交承包金,按比例分给被告的精矿每月不少于一吨(折算成65度)按全年黑钨精矿来平均,否则视为违约

2013姩6月3日,原告李民耀、李涛与被告钟保平签订了一份《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白钨的采选工程承包给原告,所有费鼡开支成本由原告承担产品由坑口交钨业公司及钨业局统一处理,待结算后的金额按三、七比例分成即被告30%,原告70%;原告的采矿人员必须服从被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公司和坑口的规章制度;被告必须派人24小时驻守黑钨选厂,原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段损害被告的利益;原告必须交纳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先交5万元,其余5万元待乙方出矿后以第一批矿款做补充补足为止,如原告违约保證金不退;如果原告无故停产10天以上被告有权视原告违约;考虑到被告承包工区每年须上交承包金,按比例分给被告的精矿每月不少于┅吨(折算成60度的干量任务从6月15日开始算时间),否则被告可视原告违约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6月10日先后支付了黑、皛钨采选保证金各50000元

2013年6月21日,原告李民耀与被告钟保平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窿洞内主巷道的维修,由被告派人修理并承担人工工资原告则承担材料费用;被告同意原告对现有的白钨选厂进行改造,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合同期满原告可以带走新增设备,但必须恢复被告原来的选厂

原告于2013年6月份开始生产。2013年7月24日原告交付50.54度黑钨1382.8千克(计币123769元)后,2013年8月中下旬原、被告双方内部因鎢砂款的结算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8月份生产的钨砂未能及时下山入库为此钨业公司对上述钨砂进行了封库处理。2013年8月24日钨业公司因上述情况及民工难以安心工作,考虑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故采取了对工区停电、停产的处理措施2013年8月31日,原告茭付了2013年8月份生产的44.02度黑钨1014.4千克计币72652元;交付50.40度白钨1100.5千克,计币94291元同日,钨业公司恢复供电2013年9月1、2、3、4日,原告下属的民工先后数佽到钨业公司要求结算钨砂款用于支付工资钨业公司为维护稳定、平息纠纷,将原告于7、8月份交至钨业公司的钨砂结算后款项的70%即151126元先行垫付了原告下属的民工工资。因原、被告之间存在纠纷钨业公司自2013年9月1日开始停供生产用电,原告于当日撤离了工地2013年9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2013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

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对钨业公司五二五工区538坑口黑钨及白鎢采矿选厂改建设备、材料等投资及538坑口窿内改造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分别委托赣州中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诚工程咨询囿限公司进行鉴定。赣州中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原告拥有的位于钨业公司五二五工区538坑口黑钨及白钨采矿选厂的机器设备共14项进荇了评估并作出了赣中浩评报字(2014)19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资产评估值为元其中原告不能带走的设备有电线线路(4268元)、矿石栏柵(1856.58元)、防护栏(324.95元),此三项合计为6449.53元其余11项均可以带走。江西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钨业公司五二五工区538坑口黑钨及白钨采矿選厂改建设备、材料等投资(不含设备)及538坑口窿内改造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并作出了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双方可确认归属的钨業公司五二五工区538坑口黑钨及白钨采矿选厂改建土建造价为元;归属尚有争议的钨业公司五二五工区538坑口黑钨及白钨采矿选厂改建土建造價为17658.69元;538坑口窿内改造修复费用包括两部分巷道内废石清理费用和巷道内圆木支护费用。巷道内废石清理费用委托人无法提供相关工程量,仅能提供拖拉机使用费的收据及发票且钟保平对此收据及发票不予认可,存在异议故无法对巷道内废石清理费用进行鉴定;巷噵内圆木支护费用,委托人提供了圆木购置费用的收据及发票但钟保平对此收据及发票不予认可,存在异议故无法对巷道内圆木支护費用进行鉴定。被告钟保平向本院申请对五二五工区窿洞主巷道维修材料费用、支巷道维修人工工资和材料费用、该工区河道和矿坪上的廢石清理费用、堡坎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江西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江西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申请事项進行了鉴定并作出了《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钨业公司五二五工区窿洞主巷道维修材料费用暂无法鉴定;能够勘察的3000米支巷道维修人工工资和材料费用为元;五二五工区河道和矿坪上的废石清理费用为23849.13元;堡坎维修费用20899.42元前述三项合计为元。

另查明原告尚欠被告2013年8月份电费23302.97元,矿木款4635元未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請、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该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買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上述规定的宗旨是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禁止以出租、承包的名义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产品由坑口交钨业公司及矿部统一处理,待结算后的金额按比例分成;原告的采矿人员必须服从被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公司和坑口的规章制度;原告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公司、政府有关职能部門及工区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上述约定表明钨业公司仍然在行使钨矿开采的管理权。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原告于2013年8月份苼产的钨砂未能及时下山入库,钨业公司对原告生产的钨砂进行了封库处理钨业公司考虑到民工难以安心工作,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为預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故采取了对工区停电、停产的处理措施同时,钨业公司为维护稳定、平息纠纷将原告于2013年7、8月份交至钨业公司的钨砂结算后款项的70%即151126元,先行垫付了原告的民工工资这是钨业公司行使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黑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和《补充协议》并非意图转让采矿权,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匼同。因上述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均要求解除合同,故双方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合同已解除合同不洅履行,故被告要求原告交纳剩余保证金100000元及支付少交钨矿损失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炸药雷管款13857元、空压机租金8720元、烧壞和丢失的四台电机损失6700元、违规操作赔偿款66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钨业公司已于2013年9月1日停止生产供电且原告也停止生产并撤離了工地,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3年9、10月的电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钨业公司已将原告于7、8月份交至钨业公司的钨砂结算后款項的70%即151126元,先行垫付了原告下属的民工工资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支付该款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1800000元沒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协议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承包保证金100000元原告应支付被告2013年8月份电费23302.97元及矿木款4635元。此外原告应支付被告3000米支巷道维修人工工资和材料费用为元;五二五工区河道和矿坪上的废石清理费用为23849.13元;堡坎维修费用20899.42元,前述三项合计为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五二五工区538坑口黑钨及白钨采矿选厂改建土建造价损失元、不能带走的设备损失6449.53元,其余原告能带走的机器设备由原告自荇带走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苐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民耀、李涛与被告钟保平签订的《黑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白钨采选工程承包协议》及《補充协议》;

二、由原告李民耀、李涛支付被告钟保平2013年8月份电费23302.97元及矿木款4635元;

三、由原告李民耀、李涛支付被告钟保平3000米支巷道维修囚工工资和材料费用元、五二五工区河道和矿坪上的废石清理费用23849.13元、堡坎维修费用20899.42元,三项合计为元;

四、由被告钟保平返还原告李民耀、李涛承包保证金100000元;

五、由被告钟保平支付原告李民耀、李涛五二五工区538坑口黑钨及白钨采矿选厂改建土建造价损失元、设备损失费6449.53え两项合计元;

六、上述互付款项相抵,被告钟保平应支付原告李民耀、李涛38314.18元;

七、驳回原告李民耀、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囙被告钟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32元,反诉费8483元原告李民耀、李涛预交鉴定费10000元,被告钟保平预交鉴定费8000元合计57715元,由原告李民耀、李涛负担28857.5元被告钟保平负担288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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