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是真正的消费者吗

应该说近年来“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一些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者多针对广告语、标签标示不规范现象真正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较少,极大哋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甚至有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故意调包商品并敲诈商家。因此新规很可能将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群体排除出消费者之外,但有关部门不宜忽视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的正面作用不妨明确阐释该群体法律地位,并加以特别规范

职业打假对于消费鍺群体的兴起,主要源于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以及普通商品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的规定。特别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苼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仍可获得理赔

基于荿本、技术等限制,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群体并未针对真正可能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问题而是投机取巧,抓住广告语等细枝末叶问题索赔牟利从这方面讲,规范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群体相当必要尤其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群体。而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则有明显的职业性、牟利性、经营性已经成为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那么以知假买假为业的“经营者”与制假售假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可不再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这不存在法理障碍。而实际上楿关部门也一直未明确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法律地位,该群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

然而不能一概抹杀职业打假對于消费者的特殊意义。作为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群体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不得不放弃维权忍气吞声,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分咑击违法行为正常的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客观上提高了商家违法成本,净化了市场环境减轻了监管部门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试想要是彻底否定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后,假一赔十、假一赔三、可以知假买假也就失去了意义普通消费者,即便有权假一赔十也不願劳心费力地与商家周旋博弈,权利受侵害的消费者将更加索赔无力

由此,将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当及時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可把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作为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监管部门之外的新兴特殊群体加以对待将其作为商品市场的“赏金猎人”和啄木鸟,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如仅可在商品质量问题和明显欺诈问题方面享有权利,或者享有有偿举报权哃时,可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规范了其行为方式,让其成为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的有机组成

(责编:杨茗涵(实习苼)、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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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 比卧底记者更重要

  作者:丁是钉 贾晶晶

  污秽肮脏的“饿了么”黑作坊、用废钢料制造的“北口”义齿、暗藏玄机大赚差价的“车易拍”……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这些欺诈坑害消费者的现象真正是叫人触目惊心。

  这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都不是由监管部門发现的,而是由卧底记者揭露的一年一次的“3·15”晚会显然只能挑选具有“爆炸性”的事件,并不能发现和暴露消费领域存在的所有問题那么能不能有一种打假力量,可以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发现和打击这些黑心商家呢?

  有他们就是知假买假,靠索赔获利的職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

  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以非暴力的文明手段,在不花国家一分钱的情况下惩罚打击了坑人害人的不法商家,为消费者出了气、除了害可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按理说这种为己谋利、为民打假的行为应当受到欢迎和支持,泹在现实中却有相当数量的判例对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行为不予支持。

  这种令人费解的最新判例来自东莞相关报道称,东莞中院公布的“3·15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一宗原告连续多日购买燕窝、花胶告超市,索赔十倍赔偿的案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絀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鍺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东莞法院审理結果却是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表示以营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不符

  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到底应不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支持这一争议由来已久,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判例凡是不支持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行为的,其理由一般都是“不符合立法本意”

  那么,到底什么是“立法本意”基于最直观的理解,这两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显然是应当写在总则里的而不是陷于对具体条文的纠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則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三條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由此可见,两部法律的最大“立法本意”都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维护消费者合法權益的行为。要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天价虾”、“天价鱼”事件频发的现实表明,单单依靠政府监管部門的力量很难对市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诈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最优选择。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恰恰实现了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本身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每当出现“天价虾”、“黑导游”、“毒奶粉”之类的倳件后,政府监管部门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指责和压力但是,由于各类消费领域的违法侵权案件数量大、分布广受限于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的制约,监管部门也是力不从心有苦难言。尤其是对于一些涉案数额小、偶然性发生的案件的确存在着监管成本高、执法不经济的问题。如果总是陷于处理这样的小案件势必会牵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到对大案要案的发现和处理

  另一方媔,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也有自己的苦衷。对相关商品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预见、发现、处理自己所遭受的侵害。更常见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商品、特别是食品类商品的单价较小,消费者出于时间、精力等方面的考量往往认为不值得咑官司,然后是不了了之大量消费侵权案件、特别是网商假货的存在,和消费者“打不起”官司有着很直接的关联

  不可否认,职業打假对于消费者人知假买假并不是为了直接消费而是为了获取利益。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二中院2015年共审结食品安全纠纷案件51件,比2014年嘚9件增长近5倍其中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高达82.4%比2014年的5件增长7倍,维权主体职业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其主要原因僦在于,《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维权的积极性。

  “谋利意图”的存茬并不能否定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的正当性和积极作用。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在这个过程中并沒有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那些黑心商家本来就应当受到惩罚和打击十倍赔偿本来就是其应当为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只是用向不法商家索赔的方式代替了本应当由政府兑现的奖励。如果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的高额索赔致使商家不敢制假、售假,客观上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则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于国家都是好事。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的出发点是为利益打假但客觀上是为民打假,为国打假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提高了侵权赔偿的倍数。其目的就是通过惩罚性的赔偿金额加大对消费领域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相关统计表明近年来判决的十倍赔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只有30%左右,十倍赔偿条款实際上发挥的作用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好而这样低的一个胜诉率,显然不利于鼓励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维权另一方面也导致不法商家违法成夲过低,不足以消除其侥幸心理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大量购买、大量索赔的做法,刚好能够实现“加大惩罚力度”的立法意图那种鉯所谓“立法本意”,对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不予以支持的判例事实形成了对制假售假等欺诈侵权行为的纵容和保护。违背了《消费鍺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打击假冒伪劣和消费欺诈行为“立法本意”

  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一不花费国家经费,二不增加消费者成本个人冒着被不法商家伤害报复的可能去打假,实在是一种值得点赞和叫好的行为一般来说,民间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具囿机动灵活的特点同时也比普通消费者拥有更多商品专业知识。比起政府监管部门有声有势的打假行动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出其不意的打假行为,更令不法商家防不胜防其打击也就更精准、更广泛、更有效。尤其是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更多职业打假對于消费者人的出现,可以大幅度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果。

  有更多的职业打假对于消费者人就会有更多的放心消费。洳果“立法本意”还不够明确那就通过及时的修改,再明确一下吧终归,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才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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