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风险预警到底有何风险

  摘 要:P2P网贷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形式,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P2P网贷的金融属性决定其金融风险的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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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类型及防控对策
  摘 要:P2P网贷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形式,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P2P网贷的金融属性决定其金融风险的原生性,互联网属性又决定其风险的衍生性。防范和管理P2P网贷平台风险,要从入口、过程和结果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市场推动和内部控制。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8/view-6945796.htm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风险类型;防范对策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P2P行业即网络借贷领域开始受到学术界、金融界和管理层的高度关注。由于网贷平台是传统金融与新技术的结合,其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政策和监管不力,并引发行业的高风险。因此,相关各方在推动网贷全面拓展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应关注在金融监管不足情况下行业的风险特征,关注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一、P2P网贷的概念和特征   P2P(Peer to Peer)网贷是互联网借贷的基本方式,也是互联网环境下资金融通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根据银监会和小额信贷联盟的理解,中国官方将P2P翻译为“人人贷”。其业务机理为:在互联网平台上,资金拥有方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方,并从需求方获取利息。互联网平台(中介机构)负责撮合供求双方,考察借款方的资信状况,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贷款利息在不超过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前提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P2P最初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有一定信用基础的大学生、工薪阶层和小微企业主,通过中介机构的联络、考察和宣传,帮助这些拥有一技之长但缺乏资金的群体实现兼职、创业、培训、购买等愿望。中介机构仅仅根据这个人群的银行记录和身份信息,在免除抵押物或担保物的前提下确定他们的贷款额度和利息水平,并把需求信息传递给资金出借人,撮合双方直接签订供求协议。   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网上互助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诞生,之后很快被拷贝到了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Zopa的英国网站拥有40万会员,已经撮合了8500万英镑的借贷。中国国内2007年开始有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凭借原生的信贷基础和互联网技术优势,从2012年末至2013年起新平台的上线已经达到了以天为单位的发展速度。到2014年底,国内行业如果算入非完全在线点对点的平台已经达到2000多家,几乎每个月都会有不少新平台创建出来,其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国内任何一个行业。   观察现行P2P网贷业务的模式,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直接透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直接签订借款协议,一对一地相互了解彼此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出借人对借款人项目运行过程和经济状况的改善能及时捕获,最真切、直观地体验到自己为他人创造的价值。二是信用甄别。出借人根据平台机构提供的信息,有权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选择,可优选信用和安全级别相对较高的客户进行借贷,并在利息上给予优惠。三是风险分散。出借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将自己的资金分散出借给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利息。通过“化整为零”的小额贷款方式,最大程度地降低资金风险。四是低成本营运。P2P网贷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信息获取上方便快捷。利用大数据优势,可以进行低成本的客户评估。通过低门槛设置,能最大限度地汇集社会闲散资金。   P2P这种无抵押无担保、额度相对较小的个人信贷业务,发掘了银行、信托和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覆盖的细分市场,满足了特定人群的资金需求,表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然而,金融行为总是与风险相伴随,金融创新也往往能突破监管的上限,导致风险因素累积,风险敞口扩大。P2P网贷在满足小微信贷需求的同时,承担了传统金融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其独特的资金融通方式加大了风险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虚拟性,使风险的处理更为无效。   二、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类型及机制   作为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衍生品种,P2P网贷仍然受到传统金融市场的规范。因运作方式的特殊性,P2P网贷的风险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复杂性。概括起来说,P2P网贷的风险大致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资质风险、标的风险、托管风险和管理风险。   1.政策风险   目前,政府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其中,利息的限定、中介联系人的定位、保证人的责任等虽有细碎的规定,但没有针对网贷这个特定平台进行包括资质、经营范围、保证金管理、账户管理等在内的明确规定。政策和法规的滞后是P2P平台和出借人要面对的第一道风险。   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P2P网贷平台理论上只是一个中介服务结构,其业务和收费应该独立于借贷交易之外,仅仅提供为借贷双方进行撮合的居间服务,促进借贷交易的顺利完成。但是现行的网贷业务似乎很难限定在这个基本框架内。因为,在当今信用严重缺失的环境下,中国的资金提供者并不愿意面对陌生人的没有本金保障的需求,无平台介入的信贷风险控制难度非常大。这种特殊的P2P生态必然约束网贷发展的现实可行性。如果平台愿意保证本息,成为资金出借者的最后买单人,又势必牵涉到现有的政策法律约束。在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非法集资的定义是: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也就是说,由平台进行本息保障的P2P网贷一方面确保了投资人的利益,有益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又面临政策和法律上严格控制的非法集资问题。   2.市场风险   网贷平台的市场风险表现为,在政策规范不足的情况下,投资者过度放大金融创新的利益预期,盲目介入这个领域,在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以夸大其词甚至构筑虚拟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资人,进行全方位和版图拓展式的业务宣传。在缺乏必要的信用基础的前提下,以全额确保本息或支付高额奖金为诱饵进行远离实际的市场开拓。由于风险敞口日益扩大,风险触发因素日益积累,资金借出人以获取平台奖励金为目的的资金短期流动行为将会出现,平台上的交易客户无法稳定,导致大量的坏账沉淀下来。一旦这种业务模式损害到三方利益,很可能引发平台难以为继而发生经营风险。平台的坏账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一旦遭遇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则席卷资金逃亡的情况亦将无法避免。
  P2P平台风险的形成来自两大主因,一是机构定位模糊。P2P平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业务型金融中介机构,而更大程度上是一个资产风险管理机构。它应具备借款标的市场分析功能,能对客户和借款人进行分类和研究,根据借款人的资金状况给与项目的分析和建议。同时,平台应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优势,科学、专业、全面调查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用途的真实性,防范套利现象的发生。然而现行的各类P2P平台几乎都是匆忙启动,在机构功能、作业流程和考核机制上没有进行合理的专业定位。二是专业人员缺失。一个好的网贷平台,它的组织架构应该由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组成。这些人员能够根据防范风险的规律性,利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贷款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分析。风险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风险管理和防范的专业技能尤其是专业资质。但近年来已经上线的网贷平台,不仅缺乏专业管理人员、风控知识和资质,更谈不上丰富的信贷风险控制经验和先进的风险控制方法。   3.资质风险   资质风险是指P2P网贷平台因准入门槛较低导致的监管缺失风险。网贷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最大区别在于“净资本”管理的不同。在严格的净资本管理约束下,银行或信托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设立受限于注册资本的要件,一般要求数亿到数十亿不等。对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注册资本并不能用来经营,而只是营运的担保物,是公司设立的主要门槛。但网贷平台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基本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其资金要求甚至低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少平台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只是定位于从事信息流业务的中介机构,是一个公共服务平台,无风险或风险可控,也无需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就是说,P2P平台是以非金融机构名义注册成立,实则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这种低门槛设立的网络金融机构,在资质实际缺失的情况下经营资金业务,必然产生巨大的风险隐患。在高杠杆率的资金营运模式下,网贷平台所引发的风险可能迅速放大和转嫁到投资群体及金融领域,引发全局性系统风险。   4.标的风险   现有P2P平台的标的种类是法定标的的衍生形式,包括本息保障的连带标的、约定金额的约标和理财形式的信托标的。这些标的隐含着有效性、真实性和资金沉淀等风险。对于连带标的来说,网贷平台的担保缺乏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以一般担保代替连带担保,对形成坏账后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形成隐形威胁。约标类似于信托服务的形式,对于并无信托资质的平台来说,通过约标获取资金管理和经营权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平台是以虚拟借款人的名义与投资人进行撮合,必然将投资资金置于风险之中。理财标的是一种典型的信托产品形式,理论上平台应该以中介撮合人的身份进行宣传和发布,但目前网贷平台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资质和风控能力来经营此类业务,平台本息担保的承诺很容易掩盖理财产品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受大机构理财产品高收益、低风险意识的影响,投资者往往在无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乐于接受平台理财业务而忽略投资风险。   5.托管风险。   所谓资金托管,是指资金委托人与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业银行之间,通过法定形式的托管协议形成的资金委托与托管关系。目前,商业银行的资金托管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严格分离受托管理的投资产品与管理公司的资产,通过受托资金的独立性安排来隔离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要对受托资金进行日常的清算结算、会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然而,目前P2P平台公司的资金委托管理的实质,是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专门的结算账户,该账户与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效隔离并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约束,商业银行方面没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平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因而不承担信息披露违规或虚假信息披露给投资人带来的后果。由于国家没有相应的网贷资金托管指导性意见,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所宣扬的“资金银行托管”成了战术营销的噱头,而非银行对平台信用的背书,由此必然带来资金托管风险。   6.管理风险   目前P2P网贷平台的创始人和他的专业背景非常复杂,包括IT人员、信贷员和私营企业主等。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营销和策划上,目标是争取尽可能多的客户。他们不仅缺乏必要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更没有风险识别、化解和控制的意识,因此不可能借鉴成熟金融企业的经验,在平台建立与运作之前,先行建立一套完善的风控模型和风控体系。在专业技能与风控体系双缺失的情况下,平台“带风险运作”也就不可避免。另外,平台创始人和高管的道德素质也是管理风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否具有严格的项目审查、科学的抵押物评估、到位的宣传与撮合、有效的资金管理以及风险一旦形成时能否勇于担当等,是管理者道德素质高低的基本评判标准。   三、P2P网贷平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P2P网贷是国家大力推动创新驱动背景下,通过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业务,来缓解传统金融在资源配置上的结构性矛盾,满足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和日益壮大的金融服务低端市场,为广大个人投资者提供一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和推动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全球性趋势。因此,预防、评估、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就成为促进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   (一)建立P2P网站认证制度。建立可信网站识别体系是减少和杜绝假冒或欺诈网站的重要环节。建立可信网站识别体系的实质,是提高P2P网站的注册门槛,通过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对网站的真实性和网站内容进行验证,逐步形成信息和资金的可信链,从而预防欺诈网站的产生,确保金融网络信息空间的安全。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标准,建设可信的战略标识,确保互联网上网贷站点的真实性,及时查处非法非标准网站。二是利用相关技术,进行网站服务器的电子认证,对资金转移和交易过程进行技术担保,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三是进行技术公关,开发新的认证设备,确保pc终端和移动终端平台的认证安全。   (二)构建网贷平台的信用基础。P2P网贷平台的信用基础,就是在定位清晰的前提下,以市场和信用为导向进行合理和充分的竞争,形成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体系。目前网贷最大的问题在于机构的银行化和业务的媒介化,导致了平台与投资人之间信息隔离、敞口扩大、区域垄断等内在风险因素的堆积。因此,政府首先要制定相关法规和监管条例,防止平台的银行化趋势和资金池、理财信托等集资趋势,推动平台中介的信息公开和“资金-投资项目”的一一对应。对平台的中介收费行为进行合理的价格指导,对长期高额收费进行备案和规范。政府要鼓励和创新市场竞争行为,利用互联网广泛性、传播性、公开性优势,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各类经济体和各种所有制主体参与其中,通过各自的经营策略和营运手段,形成与传统金融有别的差异化发展模式。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建立起客户投资的自由识别和选择机制、平台服务质量的规范机制、投资人与平台之间的互动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实现金融脱媒,充分体现普惠金融的价值和意义。
  (三)加强资金托管的管理。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网贷资金托管指导意见,明确平台的责任、义务和风险预防手段,严格投资资金与平台资金的界限,禁止平台利益相关人与托管账户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真实性。资金清算前平台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要认真确认借款行为的合法性、预留印鉴和反洗钱审核材料的真伪,对于因挪用客户资金、伪造借款人和项目产生的后果,要责令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做到信息公开,托管资金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要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真实的信息发布,建立专业的投资信息发布平台。在投资者与平台的信息互动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可不定期召开投资情况说明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会计师对托管资金的运行进行审计。   (四)建立和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公众监督是网贷平台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尤其在准入标准和行业监督弱化的环境下。公众监督可采取第三方监督和投资人监督形式。第三方监督是由第三方网站对网贷公司内外情况和运作进行考察和监督,对平台进行风险等级评定。考察内容包括平台公司的各类资质证件,注册和办公地点,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平台宣传的借贷对象,项目情况,平台近三年资金往来明细。同时,第三方监督机构要抽查特定或大额资金借款人的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项目背景。通过细致的考察来获取详尽的信息,形成考察报告后进行公开发布。投资人监督是指由投资人自主发起组成投资人调查团,对就近接受服务的中介平台进行实地探访,或通过网络大数据提供方对企业法人和借款人进行查实。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也可以个人或调查团的名义,在第三方论坛上对平台不规范行为进行质疑,以寻求平台的说明和解释,消除投资的顾虑。   (五)加强平台自身管理。平台的内因是一切风险的根源,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是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的关键。1、严把风险控制关,强化平台的透明度。要切实消除引发坏账的内部因素,降低借款坏账率。对每一个借款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核查实,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和项目风险等级来确定信用或抵押借款,并对借款过程、项目运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每笔借款均有据可查。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平台公司要设立风险准备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股东的初始投入资金和公司每年的盈利公积。资金池的资金要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并对外公示。资金池的资金只能在平台出现坏账或逾期时第一时间对投资人进行垫付,不允许挪作他用。设立风险准备金,是提高平台信用等级、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保障。3、加强平台人才建设。要把风险指标作为平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基础,不断增强平台管理者的风险意识。要通过聘请宣讲或外派培训等方式提升管理者的金融企业管理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最终提升平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六)防范系统风险。   防范系统风险,就是防范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因破产、清算、资不抵债出现时而形成的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从目前国内P2P平台运作情况来看,这种潜在风险发生的概率并不小。因此,平台公司应该把防范系统风险放到更为重要的位置上。1、管理风险敞口。风险敞口是指投资标的物如果出现违约,可能导致产生风险的信贷余额。平台公司要对广泛的市场因素进行实时检测,建立必要的综合风险模型,判断经济和行业走势,甄别和筛选优质企业和项目进行宣传和撮合,减少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2、管理在险资金。在险资金是指发生市场动荡和极端事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或最大损失额。在险资金是风险敞口出现最坏情况时的一个量化。平台公司在跟踪多种市场因素的基础上,应该为各种特定因素加上风险系数和触发条件,主动判断市场走向,积极调整资产配置,通过调节基于不同因素的风险敞口的大小,来降低资金综合风险,从而提高平台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作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异业合作模式,P2P网贷平台在中国发展了将近十年。其兴起和快速壮大均源自中国复杂的经济背景和特殊的金融生态。无论这种金融创新产品将来以何种形式融入到经济体系中,风险的管控和防范仍将是一个重要的任务。P2P行业以理财客户作为广泛的客户基础,管理风险比创造盈利更为重要。确保客户的投资安全,永远是金融业的立足之本。   参考文献   1. 刘英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及风险监管思考》,中国市场,2013年43期。   2. 张松等《互联网金融下的操作风险管理探究》新金融,2013年09期。   3. 何文虎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金融发展研究,2014年08期。   4. 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新金融,2014年04期。   作者简介:   王文乐,江西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金融学和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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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2017年的第一季度就要过去了,随着对于网贷平台监管指引的下发,网贷行业也愈加趋于平稳化发展。在315晚会中,并没有出现网贷平台,那就意味着真的没有风险了吗?为避免投资人中雷,在投资和选择平台是,可将以下几点与自己所投的平台对照,尽早发现问题、尽早撤离。
网贷平台主要存在三种风险:
风险一:假平台
2014年的“旺旺贷”平台的跑路事件,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短短两个月就有1000多人上当受骗!类似于这类平台网贷行业中不见少数,所以投资人在投资前,一定要尽量多的掌握该平台的信息,类似于注册信息、企业法人及公司地址等。
风险二:真平台、假项目
这里所说的假项目是指为融资而专门设立一个平台,然后利用平台发布虚假项目开展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模式下平台的设立是真实的,无论是平台本身所属的公司还是平台所属运营者也都是真实的,有正规的经营场所和员工,从表面看还颇具规模和实力,在全国各地通过收购、合作等方式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公司来开展业务,但所有的项目均是虚假的。所有投资人在投资前还应关注项目担保公司并留存电子合同及关键性页面,以作证据!
风险三:真平台、真项目
这类真平台、真项目所会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因为项目质量不高、盈利能力差或者是平台经营不善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所以正足以说明,在投资人投资之后一定要留存电子合同及项目相关资料。
铭捷金服所合作的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要留好相应证据,最重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在平台上的注册协议和与平台签的服务协议,在平台上投资(出借)时签订的借款协议(也有债权转让协议等其他名目),包含有所投项目信息的页面、往平台注入资金及向所投项目转账等资金走向信息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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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究竟存在哪些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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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网贷规模有何影响?或大幅增加行业风险
江南 | 未央网
本文共3229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17秒近期,网贷监管突然加码,业内被“网贷行业规模要控制”的消息刷屏,噤若寒蝉。政策核心要求是三点:一、锁定余额上限,确保业务规模不再增长;二、严控新发生业务,确保新发生业务完全合规;三、化解违规存量,确保存量违规业务按时完成整改。
一、政策层层传达,逐级加码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这源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84号文)。早在8月初,有些平台已接到口头通知。通知精神自上而下推行,全国一盘棋。
业务规模不增长,就是卡平台脖子,要平台的命。
若一刀切限制所有平台的规模增长,似乎不合情理。《通知》有具体的限定范围,原文如下:
“二、扎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分类处置。抓紧完成重点对象现场检查、出具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等工作。具体来说,对整改类机构提交的整改计划,要履行批准程序,确保符合要求,一是明确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二是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需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
可见,限制规模增长,应该是针对整改类机构。而上海、大连的通知没有加以区分,所有平台一刀切。
对于“业务规模”,具体指标是借贷余额还是总成交量,《通知》没有规定,而地方上已经明确为借贷余额(已经借出去,没有还款的钱)。借贷余额不增长意味着什么?平台借款人还款多少钱,平台才能新发多少钱的新标。
政策层层传达过程中,地方细则出现差异,有层层加码之势。
二、为何此时网贷监管变得如此严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所谓零增长(不得新增不合规业务)、清零(从业机构存量不合规业务要逐步压降至零)这一说法是一年前开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之前,行业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也未全面执行。
如今,从监管口径已经上升至机构整体业务规模不再增加,较之前要求也更加严厉。
从监管心理出发,可能有这几点原因:
1、合规整改进度缓慢倒逼监管升级
据财新网6月初报道,原定于今年3月底完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将自今年6月30日起延期一年。此消息后经相关媒体证实,央行也于近日联合十七部委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在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非银行支付等领域,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持续到2018年6月底。
这里可以看出行业整改进度不及预期,监管层比较被动,被迫延期。从业机构也不乏浑水摸鱼者,准备混到整改大限再说。
这种监管被动局面,倒逼监管政策升级。
2、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互金监管落地、整治工作开展近一年,上报数据、上门检查、限期整改、约谈、禁止,金融风险整治大背景下,各种监管措施祭出,行业规模还在不断快速增长,这是好事。但是平台数量没有明显降低,各种违约跑路事件仍然不断爆发,金交所通道等打政策擦边球、监管套利手段层出不穷,禁无可禁,令人担忧。
如果前一个阶段的互金整治效果不佳,政策层面就会去分析总结、查找原因,是不是监管方式方法不对?是不是监管尺度仍然太宽松?
于是再度祭出行政手段大旗,从严从重,直接抓住行业命门。
3、金融严监管背景下,政策执行层层加码
7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得到了领导核心异乎寻常的重视,传达出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的指示。因此互金整治也从放风险角度出发,从重从严。各地方为体现防范风险的态度,政策执行层层加码。
三、限制借贷余额政策影响:增大行业风险
1、平台没有营收,或现退出清盘潮,损害投资人利益
借贷余额不增长意味着什么?平台借款人还款多少,平台才能新发多少标。一个合规的、定位信息中介的平台,收入只能依靠新增借款带来的手续费收入。这是一个高度依赖规模增长的行业,融资、盈利甚至业务发展的持续性,无一例外都高度倚赖于规模。业务总体规模不能增长也就意味着,如果存量不消化,就不能开展新业务,那这个商业模式的根基也随之动摇。
又要平台合规做信息中介,又不让平台增加借贷余额,就是逼平台走绝路!走向灭亡!
一旦出现平台退出、清盘潮,投资者利益必然受损。这一切,如何收场?
2、平台丧失流动性,增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网贷平台一大风险。许多平台清盘跑路,是流动性风险爆发所致,或是遭遇集中提现,新进资金不足,转让标无人承接,或是坏账集中爆发,按比例新增的风险备付金覆盖不了。
如果借贷余额不能增长,就意味着不能有新增的投资资金,真实风险就会逐渐暴露出来。一些庞氏业务和风险极高的业务就会因此而崩溃。
没有新增资金流入风险备付金账户,平台流动性管理就会遭受极大挑战,遇到较大额逾期无法垫付。
金融机构的价值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只看它的税后利润,也不能只看它的账面价值,同时还要看它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的风险系数。而其实账面资产的价值直接相关的就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充足的时候,价值上升,流动性不足的时候,价值就会大幅下跌。所以当前如果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进行很好的平衡,那么带来的社会性问题将会非常严重。
3、投资人信心崩溃,出现挤兑潮
有本书叫谣言害死熊。行为金融学认为,投资者信心能决定金融行业潮起潮落。当年华尔街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在48小时内迅速崩盘,不是因为它真的会崩盘,而仅仅是因为人们怀疑它可能要崩盘。这正是这件事最可怕的地方。
网贷行业是一个信心非常脆弱的行业,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引起投资者骚动。金融风险整治大背景下,网贷监管层层紧逼,容易让投资者误以为网贷平台都是不好的,欲让其自生自灭。极易导致信心崩盘,引起挤兑潮。
4、政策不分好坏一刀切,驱使好公司退出
全国整治办的《通知》限制规模增长,应该是针对整改类机构。而上海、大连的通知没有加以区分,所有平台一刀切,这对好公司不公平。原本已经快要步入正轨的网贷行业,突然让好公司急刹车,驱使好公司退出。这对行业形象、资本吸引力都是个巨大的打击。
总之,金融业是一个流动性主导的行业,再好的金融机构一旦失去了流动性,那么最终也就是变得毫无意义。当前对网贷进行整顿,必须慎之又慎,因为规模已经破万亿,这个时候如果简单直接一刀切,最终的结果是什么呢?可能釜底抽薪。
当行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的时候,在去硬性一刀切的监管,个人感觉带来的危害会很大,监管从来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而已。通过监管是为了让市场更好,任何为监管而监管是没意义的,带来的问题是市场不是更好了,而是更坏了。
例如,2015年的股票去杠杆,强制性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大面积的出问题。跟爬山一样,人家很不容易,辛辛苦苦地爬上了五千米的山,结果要求他立即下去,怎么办呢?只能跳崖了,还能怎么办呢?
四、强监管下网贷平台可能的对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看似密不透风的监管,平台仍有“操作”空间。
1、北上深网贷平台向弱监管地区转移
鉴于各个地方监管尺度不一,而北上深是重点监管地区,可能驱使北上深平台变更注册地,向弱监管地区转移。这意味着监管再度失去意义,是非常糟糕的情况。
2、打擦边球,监管套利
目前还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少数银行正在向P2P领域发力,如江西银行直销银行“金e融”APP拳头产品实为类P2P产品,这块尚无监管关注。平台可与银行合作,输出资产。
3、收购小平台做马甲
如限制借贷余额措施切实执行,不少规模较小的平台恐怕要破罐破摔,或清盘或退出了。但是他们还有价值,当借贷余额清理的差不多的时候,是不错的壳资源。想继续做大业务的平台可收购壳平台,把资产放上去,投资者在原平台点击链接跳转过去购买,也能绕过监管。
又一场“猫鼠”博弈,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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