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央行数字货币发行时间个人怎么购买

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货币也开始具备数字化的技术基础。一般来说,数字货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在不同语境下,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目前,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仅就狭义的数字货币进行研究论证。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它本身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从这些特征看,数字货币与传统的以纸币、硬币为代表的货币形式有着本质区别,也正因为此,我国现行的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尚不能完全适应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的要求。基于未来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构想,我们对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解决思路。  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货币发行依据问题  货币发行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决定主币和辅币面值、种类、数额和发行程序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行使货币发行权。  货币发行制度的演进总是沿着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的路径进行。当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数字货币的出现具备可行性。目前,由于对货币的定义仅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对于“无形”的数字货币而言,既无“印制”的可能,也没有“纸币和硬币”的材质载体,故上述规定并未将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也无法用于对数字货币发行、使用问题的法律规制和保障。  从发展趋势看,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的一种,应具有与纸币、硬币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立法应当明确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发行权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并对相关定义作适当调整。  货币法偿性问题  法偿性货币是指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法律规定的统一承担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和贮藏手段等职能的货币。人民币的法偿性,即人民币是“法定货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债务均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以人民币偿付的债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从而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  如前所述,目前人民币并不包括数字货币,因此数字货币不适用前述保障人民币法偿性的法律条款。未来,基于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与纸币、硬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数字货币的法偿性也应由立法明确规定。但是,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在于其使用需要特定设备、网络等的支持,实践中确实面临因缺少设备配合无法使用的问题,影响法偿性的权威。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在法偿性条款中加入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不能受理数字货币的可以拒收。我们认为,从维护法定货币的权威性和立法稳定性的角度考虑,不宜设置法偿性条款的例外条款。为兼顾实际需求,可对特定情形下拒收数字货币的行为免于处罚。  货币所有权转移问题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独占性、排他性支配权。较之传统的纸币、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清晰界定。  法律上为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一般要求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必须以法定方式对外公示方能生效。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亦认可交易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移的公式方式是登记。占有和登记的共性在于均能明确地体现出特定物由何人独占地、排他地支配。解决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应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展开。  中央银行统一发行的数字货币可以绑定身份代码信息,这一身份代码信息又与特定数字货币使用人的密钥相匹配。所有权人对数字货币进行独占性、排他性的支配,对外体现为所有权人同时占有数字货币以及与数字货币相匹配的私钥。为了增强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可以将是否同时占有数字货币和与其相匹配的密钥作为数字货币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  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在实践中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数字货币以及与数字货币相匹配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即“交付转移”;二是转让人将转让数字货币的指令发送给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将数字货币中的转让人身份代码信息变更为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的身份代码信息,即“登记转移”。在登记转移的情况下,即使转让人对数字货币没有处分权,但转让经过了中央银行的认证登记,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受让人仍能取得数字货币所有权。  反假币问题 [上一页] 第 [1]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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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彤彤来源:中新经纬 18:00
  近日,央行货币金银局官网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 央行指出,近期,个别企业冒用央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行”,或是谎称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推广团队,企图欺骗公众,借机牟取暴利。
  央行发布风险提示。来源:央行网站截图
  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
  央行提示称,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此外,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理性谨慎投资,防范利益受损。目前,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区块链服务公司巴比特执行总裁段新星告诉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2013年央行联合五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将比特币等非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它不是以货币和法币形式存在。
  央行研究法定数字货币时日已久,但是却还没有正式时间表。日,央行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表示已成立专门的研究团队,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央行在该会议上透露,事实上,从2014年起就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团队
  去年11月,央行印制科学研究所还招聘了数字货币、区块链领域人才。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在印制科学研究所基础上成立,并在今年挂牌。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此前对媒体表示:“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方案已完成两轮修订,未来有望在票据市场等相对封闭的应用场景先行先试,但推出暂无明确时间表。”
  ICO项目与日俱增,代币发行良莠不齐
  实际上,以比特币、莱特币等为代表的数字货币近年来吸引了众多关注,目前还有越来越多的区块链创业企业通过ICO(首次公开发售)形式,发行代币(数字货币)众筹资金来进行融资,发行的代币被称为“XX币”。
  有数据显示,2016年区块链方面的风险投资达4.96亿美元,ICO金额达到2.36亿美元,接近风险投资金额的一半。万向控股副董事长肖风近日公开表示,“2017年数字货币总市值超过1000亿美元,在去年同期,这一市值还不足200亿美元。我预计,5年之后,所有的数字货币(包括数字代币等等其他资产)总市值要超过一万亿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ICO项目繁多,如果项目不成功而被市场淘汰,它发行的代币将一文不值。购买代币的投资人该如何选择项目又如何保护自己呢?
  区块链创业企业小蚁创始人达鸿飞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采访时表示,投资者应该看这些项目的技术能力,以及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而不是看创始人有一个好的背景,做了一些宣传就参与。“如果对区块链、技术等领域不了解,不明白这个项目是解决什么问题的话,就不要参与。”达鸿飞说。
  段新星认为,“现在ICO市场确实是有些良莠不齐,但我个人解读这个文件不是针对ICO,关于ICO应该会有后续的细则或文件来进行阐明。”
  一位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透露,今年8月份,监管可能出台一些ICO方面的政策,但ICO项目很难监管,一旦监管趋紧可能会促使一些项目转移至国外,也会造成资金外流。“每一个行业的发展是有成本的,ICO项目也是正常的创业项目,需要提示风险,但是不能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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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个人能参与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肯定可以的,不能他推出还有什么意思呢,就是鼓励大家全民参与,数字货币是未来的一个趋势,像近期的塞班币,元宝币火的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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