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就业方向关于运费方面的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
我的图书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税务问题案例解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简称国际货代,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代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国际货代业务主要包括办报关、仓储、调拨、包装、转运、订舱等。在我国,该类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海、空运输发达的港口城市,如上海、天津、青岛等。   案例   M国际货代(上海)有限公司(简称M上海公司),2003年8月在上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50万美元。该公司由M国际货代(香港)有限公司(简称M香港公司)投资设立,与C集团(境外)构成母子孙三重关联关系。M上海公司具有无船承运人和一级空代资质,主营国际货代业务。根据实名举报信件指称,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以隐瞒收入、虚列成本、代开发票、应付款长期挂账等手段,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巨大。而所谓的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实为同一伙自然人操控,经营地点就在上海。   检查过程   该案件专案组由精于计算机系统操作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在M上海公司,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导出了该公司2005年~2009年的货代数据。随后,专案组以合同为主线,全面核查该公司的国际货代业务流程以及该公司劳务收入、费用支出的确认情况。   该公司业务流程分为出口预付、出口到付、进口预付、进口到付,而运输方式又分为海运和空运两种,共形成8个基本业务流。这些业务流从单证、款项支付、发票使用到会计入账,方式都不尽相同。专案组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了取证,对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合同、分单、总单、证明单、文书、分单附件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组成的纸质证据。专案组还根据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财务电子备份数据中的香港往来账,加工整理出了历年收付款项的证据材料。最后,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以佣金顶替代理收入,缩小营业税税基   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同时委托国际船舶(飞机)公司完成国际货物运输并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该公司收取运费及账务处理有如下两种方式:   1.出口运费预付业务中,M上海公司向国内客户开具承运人的提单(分单),收款并开具税务发票,收款金额总计逾9亿元。收款情况在公司账面有记录,但不作收入处理;该公司在收到受委托承运货物的航空/航运公司开具的提单(总单)、运费发票和请求付款单据后,支付国际运费并记账,但不作为成本处理。   2.出口运费到付业务中,M上海公司向国内客户开具承运人的提单,并以M香港公司名义开具商业发票,按第三方收款方式通过目的地关联公司向境外收货客户收取运费,存入M香港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数额逾60亿元。收款情况不反映在M上海公司账面,而是记录在M香港公司账面上;收到受委托承运的航空/航运公司开具的提单、运费发票和请求付款单据后,M上海公司支付国际运费并记账,但不作为成本处理。   专案检查中,M上海公司提交了一份与M香港公司订立的“分包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互为总分包商,M上海公司作为M香港公司的代理,仅以M香港公司账务中国际运费成本的3%作为佣金收入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专案组将全部境外段国际运费收入作为M上海公司营业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计算应缴补营业税。经计算,该公司2005年~2009年应就出口货代业务补缴营业税逾2000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二、多列成本费用,冲减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利用C集团公司设立于境外的条件,分摊多种费用,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数额,冲减应税收入。一些费用从名目和数额上看,明显不合理,如区域服务费、总部服务费与集团服务费等,实为关联公司间的费用分摊,数额巨大、无相应证明,也没有税务机关审批手续。还有诸如名为“计算网络中心管理服务费”等,数额巨大,公司也提供不出关于这些费用性质、内容、计算标准的证明材料。   此外,该公司2008年~2009年共预提印花税费用339万元,但从未实际完税,也未在所得税年度汇算中进行纳税调增。   经计算,减去非法扣除项目后,M上海公司应补缴货代收入企业所得税约2500万元。   对该公司预提印花税费用不缴税也不作应税所得额调增的行为,调增其339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4万元。   三、业务类合同不贴花,逃避缴纳印花税   2005年~2009年,M上海公司业务类合同应贴未贴印花税180万元。对该公司上述行为,专案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补贴印花税180万元,罚款0.5倍的处理。   四、代关联企业收款,开具发票,长期挂往来,逃避税收监管   2005年~2007年,M香港公司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多家代表承揽货代业务,并由M上海公司开具税务发票,收取款项,总计约1.1亿元的收入款项长期挂“应付款——M香港公司”科目。   M上海公司对此辩称,因与M香港公司互为代理关系,其相互代理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并不具体结算,以互抵了事。对此,专案组要求该公司依照中国税法设置账簿,完整准确地核算各项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同时要求M上海公司提供M香港公司在香港的申报纳税资料。该公司无法提供,找借口搪塞。   五、进口货代业务中,代收款,违规代开发票   M上海公司在进口货代到付业务中,劳务、成本均由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支付,但运费则由该公司向国内收货客户收取,并开具税务发票。5年间,所谓的代收款项逾9亿元,长期挂账,且无合理解释。专案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予以罚款1万元的处理。   定性分析   营业税:货代业如何确认应税收入和计算税款,在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旧)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有专门条款规定,表述非常清楚,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M上海公司在出口到付业务中,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支付国际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在中国境内提供了货代劳务,而收款则由M香港公司向客户收取,开具的商业票据上注明为“第三方收款”。显然,这笔收入应归属于M上海公司,但M上海公司却以“提佣”为名,拒绝承认独立经营货代业务,也否认这笔收入属于自己。这就出现了一个不合逻辑的现象:同一伙自然人,在境内,代表M上海公司否认该项收入属于自己,在境外又代表M香港公司否认该笔收入属于自己。其结果只能是造成一笔无归属的收入,在境内和香港两地均不用申报纳税。再结合M上海公司的账务处理情况看,其偷逃税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企业所得税:M上海公司采用隐瞒营业收入的手段,直接减少了应税收入。费用方面,该公司采用“预提费用”的方式预提印花税339万元,但应缴印花税180万元却并未缴纳,没有缴税却在税前列支,此行为属于第三十六条“多列支出”的主观故意。   印花税:在已预提印花税费用的情况下,仍然有大量业务合同不贴花,此行为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主观故意。   代开发票,应付款长期挂账问题:M上海公司以“代境外关联企业收款”为由,开具税务发票,形成巨额“应付账款”,长期挂往来账。该行为明显违反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造成了“导致对方企业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虽然是两个独立法人公司,但在实际控制管理人员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个公司的收入最终都归属于同一伙自然人,无论在哪里偷逃税款,最终受益的也是同一伙自然人。因此,通过策划,造成营业收入无归属地,无需申报纳税,其主观故意不言而明。   几点启示   本案涉及两个税政问题。一是因及其实施条例对应付款处理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企业故意将应付款多年挂往来账问题无法处理。二是限于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对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没有年限和数额的限定,本案中企业多年代开巨额发票行为的处理过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无船货代企业运费收入按差额征税,应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要进行全面准确的核查,对扣除费用过大的,应当组织评估或移交反避税部门。国际货代跨境运输,关联企业往来较多,应对关联业务往来中各项费用是否真实、准确且符合无关联企业往来作价原则要进行全面判断,必要时通过情报交换机制调查取证。此外,国际货代业跨境运输涉及金额较大,税务稽查中要注意业务类合同是否依法足额贴印花。   日常征管中,领购发票环节要通过计算机系统与申报纳税建立有机联系,及时准确判断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和开具情况,判断是否与其申报纳税数额存在较为合理的对应关系,防止代开发票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zhwk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运费变通为油费会产生哪些税收方面的问题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运费变通为油费会产生哪些税收方面的问题
会计师梁老师|
总评分3.7|
用知识赚钱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您现在的位置: &
税收征管&&
支付国际运费是否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编著:陈晴清 &&&来源:会易网&&&时间: 09:08&&& &&&字体大小:
  问:向境外企业支付国际运费,是否需要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因此,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编辑:陈&&& 航&&&&&& 陈晴清
点击浏览器工具栏的分享让更多人看到好文章
我要留言:会易网欢迎读者留言,留言不对外显示,部分留言会被选进文章,我们保留编辑与出版的权利,对被选进文章的留言我们将标注作者姓名。
相关文章:
最新税收文件
版权所有& 福州中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闽ICP备号
服务电话:0、&&&&邮箱: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81号福建电影机械厂18号楼7层&&&&
微信端二维码手机浏览本页当前位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法律法规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000-9164
请输入您要反馈的内容:
延伸阅读:
共收录法律法规39万余件
国家主席令
法律及人大文件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部委规范性文件
部委事务性文件
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法规热门排行榜
热门法律咨询
热门咨询专题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税收学专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