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合同额度个人 签订 合计合同跟工商贷款余额个人 签订 合计合同分别是什么意思,是因为我欠银行4万多吗?

工行办理贷款提款业务后查询账户余额,显示保留余额为50万,请问保留余额是什么意思。|买房贷款|常用知识_贷款问答_融360
常见问题:
工行办理贷款提款业务后查询账户余额,显示保留余额为50万,请...&
工行办理贷款提款业务后查询账户余额,显示保留余额为50万,请问保留余额是什么意思。
提问者:REN***
城市:广州
提问时间:& 13:47
当前余额与可用余额又有什么差别。感谢解答
已入驻信贷经理请作答
您还可以输入1500个字
用于提问者接受您的答案(必填)
同时申请信贷经理入驻
常见类似问题
服务地区:广州
服务机构:广州银行
保留额度是根据合同或双方约定,在帐户上临时冻结一定金额的资金.余额减保留额度或其他暂不可用额度才是可用额度
对以上回答仍不满意?您可以向我们的专家咨询您的问题
相关问题&|&相关知识|&相关百科
您可能也感兴趣:
相关热门产品:
免息优惠99家共1376位经销商
贷款工具 &|&手机版
谢谢您的反馈您已认为回答者的回答对您有用
您已成功退订该问题的答案退订该问题答案后,后续其它银行经理或者网友对该问题的答复将不再会发送到给您。
感谢您的回复您的回复通过审核后会直接发给提问者
热门问题推荐
融360 - 平台 版权所有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是指建设银行或建设银行接受委托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即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一手房贷款、个人再交易贷款住房贷款即二手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特色产品系列:“房易安”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青春无忧等额递增还款方式、宽限期还款方式、“存贷通”个人贷款增值账户、合力贷等。
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
&&&&是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车、住房装修、购买耐用消费品、教育、旅游等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主要包括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等。
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
&&&&主要指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是建设银行对个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建行“快贷”业务
&&&&是指个人客户通过建设银行电子渠道自助申请,由系统模型在线实时审批,客户可自助线上签约,通过电子渠道自助支用的个人网上全流程自助贷款。工行人民币协定存款额度最低留多少-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网友评论:
来源:金投银行
编辑:yanglin
摘要:一般而言,存款的余额越高,公司获得的利率越高。那么工行人民币协定存款额度最低留多少?
协定存款功能等同活期存款,其收益根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确定,一般而言,存款的余额越高,公司获得的利率越高。那么人民币协定存款最低留多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下:
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在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同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以下简称&结算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该账户称为A户,同时电脑自动生成协定存款账户(以下简称B户)。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账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手续。
银行将按实际存期及支取日相应币种档次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储蓄存款。温馨提示,支取时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银行,可选择个人通知品种:个人通知存款在款项存入时个人人民币通知存款每笔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
以上是金投银行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行人民币协定存款额度最低留多少&的问题,更多银行知识请关注金投银行!
关注(http://m.cngold.org),银行最新动态随时看。&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金投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新开卡赠5000集分宝☆刷卡?5元=1个集分宝☆周五遇八有礼☆每月8日开抢红包
☆ 全币种消费人民币还款☆ 有效期内无附加条件免年费☆ 全球用卡服务及商户礼遇☆ 高额旅行保险赠送
☆超市、加油全年返5% ☆享受优惠最全的交行卡之一 ☆最快当天领卡 ☆签账消费,免息尽享
☆取现额度100%☆专属梦想金☆特定日消费2倍积分☆账单分期利率9折
☆新户达标送780元新秀丽双肩背包
☆游戏玩家每月最多可赚500招行积分
☆新户达标月月领星巴克等好礼
☆新户达标送780元新秀丽双肩背包☆游戏玩家每月最多可赚500招行积分☆新户达标月月领星巴克等好礼
     
额度:0-5万
额度:0-5万
额度:0-5万
额度:0-5万
额度:5-10万
额度:0-5万
额度:0-5万
额度:10-50万
额度:10-50万
☆新开卡赠5000集分宝☆刷卡?5元=1个集分宝☆周五遇八有礼☆每月8日开抢红包
☆ 全币种消费人民币还款☆ 有效期内无附加条件免年费☆ 全球用卡服务及商户礼遇☆ 高
☆超市、加油全年返5% ☆享受优惠最全的交行卡之一 ☆最快当天领卡 ☆签账消费,免息
☆取现额度100%☆专属梦想金☆特定日消费2倍积分☆账单分期利率9折
利率:0.9%-1.8%
利率:0.7%-1.5%
利率:1.3%-1.3%
利率:0.03%-0.06%
存款计算器◆
信用卡计算器◆
贷款计算器◆
取个钱怎么这么难,其实不难,只要把这个异地取款手续费取消了,傻根...
朋友们,你们的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吗?说真的,这个提醒还是挺方便...
据我所知,银行已经通过多种途径花式揽存了,部分银行针对存款金额较...
话题概览|余额宝持有额度上限大幅下调至25万2余额宝为国家打...
版权所有 (C) 金投网 www.cngold.org 浙ICP备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
为方便用户快速收藏本站,请牢记本站易记网址:jt.cn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联系管理员:webmaster@cngold.org 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
我的意见: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湖州华烁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州万博丝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负责人:李强。。委托代理人:管伟明。。委托代理人:干芳芳。。被告:。法定代表人:章春宇。。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新根。。被告:戈红。。委托代理人:冯康年。。被告:吴丹丹。。委托代理人:冯勇。。被告:章春宇。。委托代理人:冯勇。。原告(以下简称工行湖州分行)与被告、被告、被告戈红、被告吴丹丹、被告章春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群安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长冯群安、代理审判员吴文婷、人民陪审员徐安荣组成合议庭于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湖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管伟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新根,被告戈红的委托代理人冯康年,被告吴丹丹、章春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湖州分行起诉称:日、2月27日,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美元32.76万元的借款,其中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美元18万元,贷款期限为日起至日,贷款年利率为6.7366%,逾期贷款按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美元7.76万元,贷款期限为日起至日,贷款年利率为6.8305%,逾期贷款按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美元7万元,货款期限为日起至日,贷款年利率为6.7333%,逾期贷款利率按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上述借款由被告在日至日期间提供人民币200万元的最高额的保证担保。由被告吴丹丹、章春宇在日至日期间提供人民币4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由被告戈红以其所有的位于西白鱼潭紫云路336、338号的房地产,在日至日期间,提供价值人民币71.736万元的最高额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权证号为湖土国用(2011)第019212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号,湖土他项(2011)第09579号。据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总计美元32.76万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其他被告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归还贷款本金美元,折合人民币元;利息20606.43美元,折合人民币元,合计美元,折合人民币元(上述金额计算截止日为日,日以后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被告吴丹丹、被告章春宇对上述借款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对被告戈红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工行湖州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1,《小企业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一组,证明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的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美元18万元贷款的事实。证据2,《小企业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一组,证明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的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美元7.76万元贷款的事实。证据3,《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组,证明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的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美元7万元贷款的事实。证据4,《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证明被告戈红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州市西白鱼潭紫云路336、338号的房产为被告在日至日期间,提供价值人民币71736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事实。证据5,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被告吴丹丹、章春宇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6,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被告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7,利息证明清单,证明应支付的利息、罚息的事实。证据8,《贷款提前通知书》,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答辩称:原告与在2014年办理了三次贷款,形式是押汇抵押贷款。工商银行借钱给,是提供出口单证、提单、发票复印件、中兴保单,就是将出口商品抵押给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才给贷款的。请工商银行提供当初2014年办理工商银行押汇贷款时提交的出口单证、提单、海关数据、发票复印件、中兴保单。请工商银行提供2012年营业附保1006号,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出以上东西,因为在工商银行要求本人担保的时候,工商银行没有一个信贷员到本公司,没有提出对本公司拿出以上证件,本人认为工商银行对发放贷款的程序是极为不负责任,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起到配合借款人骗贷行为,这是对国家、担保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工商银行在押汇的情况下,一票应对一票,在外汇全部入工商银行帐户,按理由工商银行马上扣除贷款,即借给的贷款,在5月27日有退税款到湖州银行,工商银行5月8日起诉为什么没有申请保全?根据以上情况,本人认为是湖州工商银行自愿放弃抵押款项,没有法律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从2014年情况看,工商银行在日至日放贷给总共本金32.76万美元,于日至日外汇入帐55万美元。按照工商银行押汇保证合同,在外汇收不进的情况下,中兴保是第一个理赔人,根据所押汇的情况下,工商银行理应一票对一票,全额结清,但工商银行自己放弃了。另外,担保人与工行湖州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人民币担保合同,不是美元担保,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规定,只能对外支付,不能结付,就是不能换人民币使用,担保人无能力进行美元担保。为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章春宇的证明函一份,证明当时担保的经过情况,主要是担保时间、担保金额的变化经过及《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本企业与被告担保的人民币是没有关联性的。被告戈红答辩称:一、涉案三份小企业借款合同中仅有一份编号为2014年(营业)字007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其特定的债权与戈红所签署的合同编号2011年(营业)抵字00184最高额抵押合同形成主从合同之间特定关系,其他两份与被告戈红没有关系,并且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确认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是50万元,原告工行湖州分行要求被告戈红对2014年(营业)字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担保物权的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二、本案主、从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三份主合同,标的物均为美元。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包括美元等外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明令禁止流通的,涉案三份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用途是资金周转,明显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8条禁止性规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原告和借款人即被告均不能提供与《小企业借款合同》相吻合的真实交易,所以本案所涉的借款不排除原告与之间串通的骗贷。三、涉案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没有实际交付2014年(营业)字0077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2014年(营业)字007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之后,并没有实际履行交付贷款的义务。四、原告工行湖州分行相关责任人已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以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移送公安经侦部门。五、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对被告戈红所有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担保物权,依法应适用特别程序,因为本案是三个合同,抵押合同是适用特别程序,本案是给付之诉,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依法不能合并审理。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戈红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戈红为支持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2011年营业(抵)字00184号。证据来源是由原告营业部提供的,本人只有拿到复印件,是通过110警方拿到的,证明原告提供的合同是经过变造过的,把有关对原告不利的证据进行隐瞒,本人提交法庭工商银行抵押核实书,核实书上最高抵押额度是50万元人民币,抵押期限为一年,与刚才证据能相对应的。被告吴丹丹、章春宇共同答辩称:被告吴丹丹、章春宇对本案贷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章春宇提交病历两份、医保卡一份,证明被告章春宇在日和日,因为精神问题在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诊断结果为被告章春宇有中度抑郁症状,患有精神上的问题,情绪、状态是不稳定的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何种形式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如下评判:本院审查认为,日、2月27日,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金额为美元,外汇借款利率的确定方式,担保为最高额抵押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并根据被告的提款通知书将贷款存入被告账户。本院认为,从上述合同约定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外币借款合同关系,因原告具有外汇贷款的经营范围,被告华烁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所答辩的本次贷款为押汇保证贷款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审查认为,日,原告与被告戈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向原告之间形成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协议而形成原告对的债权,在日至日期间,在抵押物71736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同并对抵押物、抵押登记、主债权的确认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日和6日,被告戈红办理了土地、房产的他项权证,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号,湖土他项(2011)第09579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戈红之间形成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从合同的签订及抵押权的设立均系双方民事行为所形成,合同文字表述清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戈红答辩其担保50万元,主、从合同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原告未履行出借义务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并认为,国家对外汇进行管理,但原告是具有外汇贷款经营资质,国家核准经营的金融机构,被告也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同时,被告也向银行开立了外汇结算专户,原告与被告间并不存在被告戈红,被告所答辩意见中违规贷款、违规使用贷款的情形,故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戈红答辩实现担保物权是程序之诉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选择一般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故被告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审查认为,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向原告之间形成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协议而形成原告对的债权,在日至日期间,在最高额人民币2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1.2条约定“上述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务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原告)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合同并对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期间,主债权的确认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日,原告与被告章春宇、吴丹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向原告之间形成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协议而形成原告对的债权,在日至日期间,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1.2条约定“上述所述最高额,是指在乙方(被告章春宇、被告吴丹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务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原告)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合同并对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期间,主债权的确认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章春宇、被告吴丹丹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所答辩的其是人民币担保,无能力进行美元担保的意见,因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1条及1.2条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日,原告与被告戈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向原告之间形成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协议而形成原告对的债权,在日至日期间,在最高余额内抵押物71736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同并对抵押物、抵押登记、主债权的确认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日和6日,被告戈红办理了位于西白鱼潭紫云路336、338号的房产、土地他项权证(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号,湖土他项(2011)第09579号)。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向原告之间形成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协议而形成原告对的债权,在日至日期间,在最高额人民币2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1.2条约定“上述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务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原告)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合同并对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期间,主债权的确认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日,原告与被告章春宇、吴丹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向原告之间形成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等协议而形成原告对的债权,在日至日期间,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1.2条约定“上述所述最高额,是指在乙方(被告章春宇、被告吴丹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务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原告)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合同并对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期间,主债权的确认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日、2月27日,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币种为美元,外汇借款利率确定方式为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三个月的libor为基准利率加650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的利差组成的浮动利率,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由被告戈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被告章春宇、吴丹丹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合同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将贷款分三次存入被告账户,合计出借美元3276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被告、被告戈红、被告吴丹丹、被告章春宇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借款到期后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了被告账户内资金美元0.84元,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本金美元。以各笔借款三个月的libor为基准利率加650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的利差组成浮动利率,分笔计算被告结欠的美元本金元,利息20606.43元,合计为元。以日外汇中间价折算,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支付利息为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利息暂计算至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湖州分行与被告、被告、被告戈红、被告吴丹丹、被告章春宇金融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原告借款,而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戈红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被告章春宇、被告吴丹丹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戈红辩称原告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配合章春宇骗取贷款,并向担保人隐瞒真实情况的辩称意见,因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亦无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事实,仅凭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戈红辩称借款合同不成立,担保合同无效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戈红辩称,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仅为人民币50万元,其余两份《小企业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与其无关的理由,因最高额抵押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多个债权预定一个最高额限额,由被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对该最高额的多个债权进行担保,其特征在于: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抵押合同先于担保的债权而成立,故对其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美元,支付美元利息20606.43元,合计为美元(利息计算至日,之后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以日外汇中间价折算,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支付借款利息为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原告对被告戈红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吴兴区西白鱼潭紫云路336、338号的房地产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最高抵押额享有人民币71736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吴丹丹、被告章春宇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9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被告章春宇、被告吴丹丹、被告戈红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群安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人民陪审员  刘 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洁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贷款余额合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