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印花税之间平价转让股权要交印花税吗

股权传承给家人需要缴税吗?
李太太拥有非上市公司20%的股权,当年入股的时候投资成本为100万,现在公司净资产为1个亿,自己年纪大了,孩子也成人了,李太太想把股权过到孩子名下,困惑于相关的税收成本及操作流程。
李太太平时的财富管理主要由信托公司打理,于是她找到了信托公司的财富顾问,咨询相关的问题。
Q:请问将股权过到孩子名下是否需要缴税?
财富顾问:只要李太太从股权转让中获取了股权转让所得,就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即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和转让成本之差。
另外,由于股权转让协议为印花税应税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Q:请问股权如何定价呢?
如果把转让价格定得比较低,比如就按投资成本100万来定,那不就没有所得,不就可以不用纳税了吗?可现在公司净资产都有 1个亿了,市价更高,不知道税局能不能同意啊?
财富顾问:通常,自然人股权交易需要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比如,按100万转价格就属于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交易价格。不过李太太转给孩子却恰好是正当理由。
Q:“正当理由”是指什么?
财富顾问: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就是正当理由。和婚姻法上的“直系亲属”概念不同,兄弟姐妹也可以。
Q:如果平价转让,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了,可印花税还要交吗?
财富顾问:需要的。印花税应税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双方均需按转让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实务中有些税局可能要求按照市价缴印花税。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印花税税率为0.1%,单边对出让方征税。
Q:直接赠送(包括生前赠与和遗产继承)给孩子也可以?
财富顾问:也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未对赠与股权做具体规定。一些地方税局如广东、河北对此有做规定。实务操作中,许多地方税局将赠与视同“无偿转让股权”处理。
Q:赠与跟平价转让相比,在税务上有什么区别吗?
财富顾问:如果赠与,李少爷日后再转让给其他人时,股权计税的成本可能就只有目前转让的那点印花税和变更费用了。如果是有价格转让的话,李少爷届时所持股权的成本将按照目前转让时李少爷所付的价格来定。
Q: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财富顾问:通常,李太太需准备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公证书,请主管地税局审核合同计税依据偏低是否具“正当理由”,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给税局。获准后向工商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再向税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同样的,如果李太太想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孩子,是否也要缴税呢?我们继续来看财富顾问的回答。
Q:请问将房产过户给孩子需要缴税吗?
目前有以下三种方式能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操作方式不同,所对应的税费也不同。
通过出售给家人的方式:
1、假设李太太要给李少爷的房子不符合满两年免营业税要求。
2、营业税及附加按照各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各地计算略有差异。
生前赠与:
注:有一个例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赠与免征契税。此种情况下无论是住房还是商业地产赠与,双方都各需要缴纳万五的印花税。
注:未来若李少爷打算出售房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收入–原捐赠人实际购置成本–受赠人在受赠和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20%
下列情形的赠与能申请免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办理流程:
1、需向税局申请免税,并提供以下资料:
o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o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o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o 其他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结/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证明材料等等)
2、拿到免税证明后再去房管局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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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平价转让也要交印花税吗?
股权平价转让也要交印花税吗?
江苏 - 南京
具体咨询下税务部门。
1条律师回答
对,根据转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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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部门缴纳
对股东未全部出资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
你好,需要咨询税务局了解。
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咨询税务局
股权转让当事人,各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按“产权转让数据”这个税目,立据人双方,各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需要。。。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税款!
你好,要交,具体建议咨询税务局了解。
需要根据转让的认缴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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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平价转让以后的思考
作者:陶继荣  上传时间: 0:0
&&& 日,两份变更登记的资料由市局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传递到宣州区地税局城北分局税务管理人员案头。又是变更法人代表,又是修改公司章程,又是平价转让股权。面对二户年均营业收入近千万元、市场前景较好、处于盈利状态的企业,是否存在股权转让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呢?税务人员带着一连串的疑问开展了评估。&&&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宣城鑫鑫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注册资本400万元,主营碳酸钙、活性钙的生产销售,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1251万元,利润总额17万元,年末所有者权益443.9万元。宣城鹏程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营碳酸钙生产销售, 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935.8万元,利润总额22.9万元,年末所有者权益229.4万元,系高新技术企业。两户企业主要方是同一人,属于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局管理。&&& 二、案头分析及评估调查  因为存在关联方交易,且股权结构复杂,涉及交易各方较多,通过查前分析,税务评估人员对二企业的股权交易绘制了结构图,从中寻找突破口。如下:  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后,二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持股比例均一致。为了消除前述疑点,税务人员按照调查程序向二个单位及受让股权的个人发出了若干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此次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离变更时点最近的财务报表、报送《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要求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扣缴原股东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申报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的印花税。&&& 三、审核资料及税务约谈  2011年5月份,上述两个企业的财务人员(是同一人兼任)到主管分局提供了上述资料,同时申报缴纳了原主要股东李某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42115元,印花税1925元,申报缴纳了另一股东刘某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0430元,印花税350元。该财务人员无法对股权平价转让作出合理解释,并且对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的说明也是含糊其辞。于是税务管理人员通知二个原股东到税务分局进行约谈。税务人员再次询问股权转让的价格,并告知如编造成交价格,根据征管法规定要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少交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人员告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包括平价或低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但企业坚持说是平价转让,不隐瞒。分局及时召开征管情况分析会,税务人员对已掌握的情况再次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决定启动核定程序。&&& 四、实地调查,核定计税依据  此时,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下发已近半年,该公告明确了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在核定计税依据时可采用的四种方法。税务人员通过审阅宣城鑫鑫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底资产负债表,该单位年末未分配利润 元;宣城鹏程化工有限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元。若采用帐面净资产法核定,此次股权转让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元。但是细心的税务人员没有放过一个个细节,又打开税务征管系统,核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信息,来到企业实地查看,经过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查阅帐簿,发现其不动产占资产总额在50%以上,根据规定其&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日,主管税务分局向二个单位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股权转让日净资产额。企业也表示接受,积极与中介机构联系评估事宜。12月上旬,二个单位提供了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宣城鑫鑫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底净资产元,宣城鹏程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底净资产元,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元。12月15日,该单位财务人员受托办理了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元的手续,税款已缴入国库。至此,此次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五、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税收征管的启发  (一)加强信息交换,实施联合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要求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国家税务总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号),要求税务、工商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要尽快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让主管税务机关能及时掌握股权交易真实情况,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二)强化税务巡查,加强日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强化辖区内税务巡查力度,及时调查处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事宜。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及时扣缴入库,在交易款项结清后,尤其是转让方不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时,将给税款征收带来很大的阻力。因此税务部门要建立股东基础档案信息,尤其要及时掌握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动情况。同时应要求被投资企业将其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并督促受让方依法足额履行扣缴义务。&&& (三)重视资料搜集,掌握真实信息。近期以来,税务机关受理的股权转让资料大都是平价转让,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回报等因素,除特别情况外若干年前的投资现在等额收回的可能性不太大。税务机关应多方了解收集证据资料,如:股东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开信息,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等,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精神,采用核定方式,确定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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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于产权转让,原来是万分之五;现在股票交易的印花税下降了25%不知道这个下降不下降;双方都要缴纳
采纳率:58%
不需要印花税的税目是正列举法,没有涉及的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这个是需要去做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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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平价转让自己所持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日期:&&& 作者:
案例:某运输公司200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A、B两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股60%和40%,主要从事陆路货物运输业务。2012年10月,股东B出国定居,将所持股份以成本价(600万元)转让给好友C。报表显示,转让时点该公司净资产1600万元。办理变更登记时工作人员提醒B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B表示不能理解:“企业该交的税已经全部如实缴纳了,自己转让股份没有赚钱,怎么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解析:对于股东B原价将股份转让给好友C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股东B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一是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二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三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核定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二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是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股东B的股权转让行为,低于市场价格且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股东B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收入=1600×40%=640万元,减除相应的股权成本和印花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40-600-0.3=39.7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9.7×20%=7.94万元。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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