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参加了单位集资房是房改房吗算不算是享受了房改货币分房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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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结婚,婚后居住在前夫单位分配的住房,97年我单位建集资房,98年分房我现在能否享受房改政策?
婚后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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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二十多年,有两套拆迁房是男方婚前房(还没入住),一套是婚后买的单位分房女方的,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你好,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不因而转化为。婚后买的房产如无特别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过单位的房改房,那么婚后另外一方是军人的,转业时能否领取军人住房补贴
你好,婚前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可以分割,婚后的军人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有,可以均分。
您好!我父亲在与我继母婚前有一套福利分房,在与我继母结婚后买下产权。我父亲退休前有一定职务,与我继母结婚后,单位增配给我父亲一套一室户,被我继母给了她儿子。我父亲退休至今15年,一直在外地担任总监的职务,每月除退休工资,还有一万元的收入,平时很辛苦,只有节假日回家。现在我父亲年事已高,我继母就想与他离婚。但是要求所有的财产平分,包括那套婚前的福利分房。但是对于我父亲增配的那套房子,我继母说作为赠与了,不算入共同财产了。我继母和我父亲结婚前就一直下岗,所以我父亲是主要收入来源。问题一:婚前的福利分房,婚后买下,是否一人一半?问题二:增配的房子给我继母的儿子算是赠予了吗?离婚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了吗?问题三:我父亲勤恳为家,金钱全部被我继母掌握,现在仅公开部分与我父亲对半,但数字明显少。这个法院能调查吗?还有一半是否合理?
如果房子是你父亲后买下产权的,一般属于,分割的原则是一人一半。赠配的房子如果已经过户给女方的儿子了,那么赠与完成,如果没有过户赠与就不算完成。至于有多少,需要举证,证明女方那里有多少钱,有的财产才可以分。具体的建议你和当面详谈一次,以便给出更具体的法律建议。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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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是单位的集资房算不算福利分房
你好。1996年我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上是集资建房,请问我这套房算不算福利房
提问者:4e7c57c07***时间: 17:56:16地点: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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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集资房就是小产权房,只有一个房本,每户手里拿的是使用权证,而不是房权证。您要是想...
已帮助: 人
答: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的共同承担,...
已帮助: 人
答:集资建房不同于商品房,其土地一般为划拨土地,房所有权为集资者共有。所以,为保证权...
已帮助: 人
答:您好,集资房是有产权证的。它是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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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公证费:按房屋评估额2%交纳;
2、房屋评估费:按房屋评估额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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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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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身体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可以按照工伤的流程办理。住院期间以及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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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如果车主知道1:借用人是无证驾驶或不符合准驾车型的;2:饮酒或患有
回答:您好您女朋友可以自己去报警
回答:你好,可以依据合同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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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五险是强制缴纳的。
回答:你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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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看看是否可以民事诉讼处理,涉刑比较麻烦,人多时间长,审查该平台资质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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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要证明伤情同你侵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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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证明要去那里开?你是怎么解决的!(来自重庆公安局集资建房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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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交所房管局银行税务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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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自治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的说明收藏
各位领导、同志们:按照此次会议要求,受自治区规范和清理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下面,我就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正确理解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政策含义的问题 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都是当前我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建房形式,两者均具有一定的政策保障性质,但集资建房与统建住房又有着明显差别。集资建房是指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单位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统建住房是由政府或经批准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建设、统一价格、定向出售的既具有商品房性质又具有政策性住房性质的住房,也可称为限价商品房。
集资建房与统建住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主体不同,集资建房由单位组织建设;统建住房原则上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二是土地取得方式不同,集资建房是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统建住房用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或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三是住房价格构成不同,集资建房是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统建住房价格是以建房成本价加上土地出让费用、销售税费和3%以下的利润,同时参照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目前,各地常把集资建房与统建住房政策混肴,具体表现为:(1)人为压低政策性商品房价格,有的地区确定的商品房价格与集资建房价格每平方米仅差100元左右,致使集资建房价格和政策性商品房价格难以公正体现政策上的区别和差异;(2)忽视统建住房的政策性质,认为统建住房不受房改政策限制,导致出现了随意扩大住房面积标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甚至有的已参加集资建房同时还可以全额购买统建住房等问题。凡此种种,主要是忽略了统建住房政策性的因素
二、关于扩大政策性住房面积的问题扩大政策性住房面积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认为集资建房的一些重要原则都是在2006年之前确定的,当时对住房面积问题考虑不足;二是现有的集资建房使用面积可能会小于以前的福利房等等。对上述问题,说明如下:
(一)自治区已对集资建房面积作出两次扩大性调整。2006年第一次调整:厅级干部由98平方米调整到130平方米,处级干部由88平方米调整到10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由75平方米调整到85平方米。2008年针对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再次对集资建房面积进行了扩大性调整:厅级干部由130平方米调整到150平方米,处级干部由100平方米调整到12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由85平方米调整到105平方米。 (二)根据西北五省区政策性住房面积执行标准,我区政策性住房面积标准属中等偏上水平。政策性住房主要是为了满足居住的基本需求,而非高档享受性住宅。从住房的使用功能来看,85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均能满足设计功能需要,目前家庭居住房屋市场最为认可的面积为100-120平方米,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同时,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住房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列为高档住宅,不属于政策性住房面积范畴。 (三)集资建房违规超建已经引起社会舆论质责。2006年,国家三部委196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顶风违纪集资建房进行了公开曝光:一是顶风违纪,假借下属企业单位之名建机关集资建房;二是建房面积超大,局级干部住房面积达到163平方米;三是除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外,还面向市县垂管单位领导进行实物福利分房。以上问题我们必须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如再无限制地扩大我区集资建房面积明显不合时宜。 (四)集资建房作为政策性住房,应当与我区房改住房以及房改政策相衔接,继续扩大集资建房面积势必造成与原房改住房面积之间的矛盾,产生新的利益不平衡问题。
三、关于单身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问题 (一)房改中的实物分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均以家庭为单位,而集资建房又是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考虑到部分大龄青年的实际困难,自治区在集资建房政策上突破了原有政策,明确作出了上述规定。
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男年满35岁、女年满32岁且仍为单身的,
可视作一个家庭对待,可以参加单位房改政策住房。考虑了以下因素:
(二)所有单身青年直接参加房改实物分房与国情、区情和房改政策要求均不相符,易造成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问题。从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公务员的实际购房年龄来看,平均购房年限为:参加工作后21年至23年方可购得属于自有产权的住房。我国新参加工作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年限也是参照国际平均水平设定的,即25年(300个月)。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直接通过实物福利分房解决住房问题属于畸形消费。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逐步实现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兼顾好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实现三者合理负担的基本要求。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已暴露出一些单位两个单身职工分别参加政策性住房后,结婚或再婚造成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问题,这相对一个家庭享受一次房改政策产生了利益上的不平衡,也对清房和房改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三)从全区房改实施情况来看,南疆三地州参加房改的职工不到30%,而自治区党政机关单位已基本完成房改,个别单位甚至给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直接分配福利房,这种利益上的差别十分明显,地区间住房分配不平衡的矛盾会越来越大。从住房困难的企业来看,乌鲁木齐大中型国有企业近万户职工从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尤其是一些破产企业老职工要求房改的诉求十分强烈,已经引发多次群体性**事件,使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在住房问题上的差距拉大。
四、关于清房、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权属登记的问题 通过清房、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确认房屋产权,是广大职工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房、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权属确认。一是根据自治区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有关规定,对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其超出面积标准并已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补缴差价款的面积部分,应重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应载明以商品房价格购买以及缴款面积。二是依据自治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政策规定,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上浮面积部分的,在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载明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二)关于房屋权属证产权确认。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近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制定具体的确权发证办法,印发各地统一执行。
五、关于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上市交易的问题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竣工后五年内暂不上市交易。目前,有迹象表明个别单位职工借享受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优惠政策非法私下交易,有炒卖资格确认书的,也有假借他人之名购房后待价而沽的,严重违反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政策。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制止:一是加大对各族干部职工的政策宣传教育力度,使每个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的职工了解并自觉遵守政策规定。二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已经查实私下违规交易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房改、建设等部门没收其已分配的住房,取消个人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资格,并对其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三是各地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对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确权发证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并在交易系统中对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设定交易限制。
七、关于违规超建项目实行加收溢价款的问题 经自治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日会议研究确定:各地已开工建设且超出面积标准的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项目,能够进行调整纠正的要立即予以纠正;不能调整纠正的项目,超出规定上浮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确定的市场价上浮20%加收溢价款。 八、关于建立健全全疆干部职工住房电子档案的问题 建立健全干部职工住房电子档案是加强干部职工住房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房改政策、严格房改纪律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在实施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项目时要加快建立完善干部职工住房电子档案。目前仍有部分地州未建立干部职工住房电子档案,已经影响到了全区的清房和集资建房工作。今年年底前,各地应全部建立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电子档案信息系统,并与自治区住房补贴信息系统相对接。自治区房改办将对全疆建档情况进行检查。 九、关于高度重视集资建房社会舆论反映的问题 自治区决定利用三年时间继续实行集资建房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是改善和解决民生问题的保障性工程。但当前也反映出了不少问题:一些领导和干部职工认为我区继续执行的集资建房政策是所谓的“两套房”政策,这在社会上尤其是一些国有困难企业引起不少议论,其实不然,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前提下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还有个别地区、单位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在单位集资建房时主要解决住房面积已达标人员的住房问题,而对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未能很好解决,形成了住房新的两极分化现象。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和纠正。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群众反映,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好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出现的实际问题。 十、关于单位集资建房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集资建房以及区直机关统建住房和集资建房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号)精神,自治区及各地集资建房建设用地一律不得占用现状用地性质或规划用地性质为教育、卫生、市政、绿化、文化娱乐、体育和交通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除上述用地外的非住宅用地申请集资建房的,须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调整用地性质的意见,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实施集资建房项目。
十一、关于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的问题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是住房建设的基本方针,也是当前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实施职工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有利于城市住宅区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和功能配套完善,同时集中联片建房能够有效提升小区规划建设水平和住宅综合品质,能够为后期小区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提供保障。因此,各地实施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项目,应高度重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问题,尽量减少或避免见缝插针式的零星建设,促使我区住房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真正体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要求、高水平建设的目标。 十二、关于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建设政策指导的问题 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住房建设总的指导原则是: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当前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解决:一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拥有自有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有土地上建设集资建房,享受国家、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二是国有及国有破产企业的住房困难职工,仍可通过自治区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解决住房问题,享受自治区解危解困各项优惠政策。三是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在政府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中,也可统筹考虑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解决其享受房改政策和住房困难等问题。伊犁州在统建住房中将国有企业纳入集资建房进行统筹安排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十三、关于区属垂管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问题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房改属地化管理要求,区属垂直条管单位应在各地州、县(市)组织开展集资建房工作,并在当地进行资格认定、项目立项以及完成各项规划、建设等审批程序,接受当地建设(房改)、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单位是垂管单位为由,拒绝接受当地有关部门对人员资格的认定和项目审查。 十四、关于严格职级标准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的问题 当前在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中已经出现了越级享受住房面积的问题。按照房改政策的规定要求,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都属于政策性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必须按照职工个人的职级标准进行,严禁超越职级标准购买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 十五、关于取消存量住房房改各项优惠售房政策的问题 根据自治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新政阅[号)精神,自日起,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日前立项和开工建设、且符合房改优惠售房政策的住房)实行只售不租政策,售房价格按照当地房改成本价执行,取消各项房改优惠折扣政策。 十六、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单位统一执行自治区清房、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政策的问题根据国家房改和自治区集资建房政策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为防止同一地区出现政策、标准不统一、建房不规范和交叉重复购房等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团、单位应统一执行自治区清房和集资建房(统建住房)的各项政策规定。
坑爹啊,一堆和谐词!!!!!
嘻嘻,花花最好了~这个帖子发的真费劲~
哇哈哈~木有啦,花花确实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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