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事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险吗

企业如何为员工补交养老保险_百度知道
企业如何为员工补交养老保险
我父亲十年前是一单位的临时工,该企业没有为他买养老保险,他现在的单位准备为他买养老保险,可以把以前第一个单位的一起补交吗?还是只能由第一个单位缴纳补交部分?需要些什么手续呢??请大家帮忙解惑,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企业如何为员工补交养老保险:你可以带上劳动合同,工资单去社保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补缴的话,社保部门也可以予以查处,对其进行罚款。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1.不可以的,现在单位不能给你父亲补交2.现在想要求前一个单位补交,那么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补充:如果以前单位愿意补交,那么需要提供身份证给原单位,新单位已经参保的话,必须让新单位停交和减员,把关系转到原单位去,剩下的就是原单位负责办理了可能的影响是,原单位需要交滞纳金,相当于是没有按时交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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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要求公司补缴我3年7个月的社保。请问公司要交滞纳金吗?我个人部分的社保要缴纳吗,也要滞纳金吗?
我现在要求公司补缴我3年7个月的社保。请问公司要交滞纳金吗?我个人部分的社保要缴纳吗,也要滞纳金吗?公司还会得到其他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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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担部分应该缴纳,个人没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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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员工补缴社保有时间限制吗?当进入单位时,不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合同期,企业都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保。然而有的企业就喜欢明知故犯,在试用期内未给员工购买社保,这种情况下,发生争议后,单位被要求给员工补缴社保。那么单位给员工补缴社保有时间限制吗?《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什么情况下可以补缴社保?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社保补缴流程第一,社保是算累计年限的,在累计满15年,年龄达退休要求,就不需要进行补缴;第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保险,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第三,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4、其他相关材料。社保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任职期间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但是有很多企业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时候没有购买保险,而是当劳动者转正之后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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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可否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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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全日制员工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为其补缴,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相关案例】
某公司后勤食堂因临时用工需要,5年前招聘了住在公司附近的一名村民做杂工,工作时间是工作日中午11:00—14:00。公司与他口头约定每周计算一次工资。今年该公司即将把食堂餐饮服务外包出去,所以不再使用该员工。但是,该员工却说自己在公司已工作了5年,公司从来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该公司想知道,他的说法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典型的短期、灵活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几大特征。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并非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即可。再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最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要判断双方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还需要判断员工是否是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此外,该员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是否超过15日。根据上述标准,该员工每天工作仅为3个小时,一周15小时,且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可判定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该员工应当自行参加养老保险。所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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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交社保,员工要求补缴,怎么办?
本文来自话题:
  我刚入职一个小型的私营公司几个月,任职HRM。说白了,小公司很多制度不健全,也不按劳动法要求执行,之前在公司呆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到现在都还没购买社保,这个问题我已经跟老板提过了,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闹的话,一告一个准。  这不,现在就有一个工作了一年多的员工要离职,他要求公司补缴他入职到现在的社保费用。通过协商,公司同意给他补缴,但个人部份必须由他自己承担。但是我咨询过当地社保局了,不允许跨年补缴,只能补缴当年的社保费用。  请求各位资深前辈们指点指点,公司没给员工交社保,员工要求公司补交,应如何妥当处理?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30多年里,经济总量增长了近百倍,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保障体系、企业在职职工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障体系,涵盖了几乎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稳定社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现代社保制度起步较晚,多年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嫁到企业,现在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主要由在职人员负担,历史的欠账很多,因此采用加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方式来还这笔欠账。据统计,我国的社会保险占企业工资比重在国际上都排在前列,大大的降低了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
在经济形式严峻的今天,很多小微企业甚至大型企业都挣扎在死亡线上,沉重的负担尤其是社会保险占到工资总额的40%以上,再加上视为鸡肋的公积金占到接近工资总额的70%,的确让企业不堪重负。因此虽然国家2011年7月1日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强制为员工缴纳五险,现在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没有执行。虽然企业负担很重,但是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有句话叫“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员工不举报,监管部门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有人举报必须要处理。不然举报人可以投诉监管部门不作为。
以下是《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强制缴费的有关条款: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 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 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家看看,如果不交保险后果很严重,人民法院可以扣押、查封、拍卖你的财产,这样一来企业还怎么运营呢?所以,没给员工上保险的单位,员工不举报还能混些日子,一旦有举报就要依法办事,咨询当地部门该补缴就补缴。有的地区限制跨年度补缴,这是对企业的保护,你该感谢政府对你的关爱。在北京地区的单位,补缴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农业户籍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前的应缴未缴保险只能给与补偿,补偿最多至1999年6月1日,文件依据是《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323E32;font-size:12.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应缴未缴的可以补缴;非农业户籍的人员可以补缴到进入本单位时间,
以上两种户籍的人均没有跨年度的限制,并且保险投诉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不像劳动仲裁有效诉讼期限从离职起有效期为一年,也就是说凡涉及到补缴保险的人员,离职以后不论多久随时可以投诉,除非企业不存在了。在北京如果不交保险,麻烦可是伴随企业终生的。
有的企业说了,我们可不可以协商解决,给点补偿算了,要是补缴的话单位和员工都要掏钱,这样不合算。这样做短时间可以,还要保证员工不反悔,或者说公司发展没有前景,目前只是将就维持,指不定那一天就倒闭了呢,给点补偿员工不投诉就可以了,这样做也未尝不可。但是一旦员工反悔,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到头来仍然要企业承担,而且时间后延,所交的滞纳金还会增加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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