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基金局网站理由3年六个月冇有底为理由,我缴费手册有缴费记录还印章,我应向那个部门申诉

社保基金局理由3年六个月冇有底为理由,我缴费手册有缴费记录还印章,我应向那个部门申诉_百度知道
社保基金局理由3年六个月冇有底为理由,我缴费手册有缴费记录还印章,我应向那个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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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纪检。你还得多找证据,所以有可能谁都不管,信访,人民法院这些都是有关部门,但是因为都能管。他们都能管光缴费手册可能证据不太充足,有最好能有交费凭证或银行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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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谁知道在保税区怎样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_百度知道
谁知道在保税区怎样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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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如改变股东身份需股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户口性质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那页 参加工作日期 《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 (1)《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通知书》、停业、解散、录用(招工)审批表,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单位名称 (1)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二)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每年 3-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单位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如原单位已不存在,也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手续及所需材料同上。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1、申报流程: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 一式三份; 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应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申办的,须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加具意见,同时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门的主管人及经手人签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请统一用 A4纸。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具体见表一、二。 注:( 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7%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 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 2 、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 缴纳。 3 、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 5 元 / 人/月。、《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邮政编码 地税登记证号码 所属区 法人姓名等 股东姓名 须提供《验资报告》: (1)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函件复印件; (2)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个人的申请书及单位审核意见 职工身份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转入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4、如有欠款,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需缴清欠款、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职工劳动手册》、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对应的区社保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帐号; (3)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1、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5、如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历年《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1、《股东手册》原件、复印件 单位性质 帐户名称 新开户银行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银行 行号 银行帐号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6、私营企业、复印件 法定退休日期 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批文及其复印件一份 除上述资料外、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二)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填写一式三份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已在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8、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在省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 (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 (2)《职工劳动手册》; (3)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户口簿》。 2;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要求用电子文档方式申报和网上申报)。 (三)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姓名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号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出生年月 档案(原件及记录出生年月 最早 记录的复印件一份);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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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养老保险手册帐号
怎样知道北京的养老保险手册帐号,我怎么没有养老手册呀,单位也没给。哪位回答一下,谢了。
我就想知道我的养老帐号,都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是医保号吗什么是社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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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查询事宜.而查询社保个人信息,除登陆当地社保网(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查询外北京的养老保险手册帐号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手册帐号是在本人离职之后由单位代办下来,平时为了保险起见:查询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你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当地社保局 (二)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 切记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为每人每月280元,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人一份,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2项规定的;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持专用存折。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其他收入及利息、户口本。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在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男年满60周岁。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1、北京没有养老保险手册的。2、缴费信息都是记录在社保部门电脑数据库中的,可以到社保中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北京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你问的是个红本本 养老手册吧
应该是单位没有给你 缴纳钱的时候 应该是有个养老手册的
社保号 就是你养老手册所缴纳的账号
医保号 是 你缴纳医疗保险号
北京没听说过养老手册账号。你的养老保险账号就是你的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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