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父亲名下的房子谁继承大哥打证明说是他的有法律效率

父亲去世立遗嘱房产给我,我是遗嘱选定唯一继承人。父母是再婚,我是父母亲生;母亲结婚时带来一子(我大哥,是母亲和前夫的孩子)。母亲去世多年,大哥已成家多年并且和我家一直无联... 父亲去世立遗嘱房产给我,我是遗嘱选定唯一继承人。父母是再婚,我是父母亲生;母亲结婚时带来一子(我大哥,是母亲和前夫的孩子)。母亲去世多年,大哥已成家多年并且和我家一直无联系,多年前就已经没有联系方式,户口也已经牵走,办理新户口本后现在的户口本上 没有大哥迁出后的地址。
现在公证处要求大哥到场,但是却无法联系他。

请问我这种情况必须要我大哥到公证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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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杨帆推荐

首先,当年你父母结婚时你大哥是否已经满十八岁?如果已满,那么他没有继承你父亲遗产的权利;如果没满,后来对你父亲又尽了赡养义务,则有继承你父亲遗产的权利。

其次,你父亲的遗嘱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公证与否不影响继承,前提是遗嘱是真实合法的。

母亲去世时他没到场,更没有参加母亲的葬礼,之后更是一直都没和家里来往,更别提完成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了。
现在去派出所户籍处查他的住址也查不到。
遗嘱是公证处代书的,直接公证过的,现在说的不给办是说房子过户需要公证处开个证明,现在他们要让大哥到场。如果一直联系不上就只能通过法院起诉吗?

公证处是要求所有继承人必须到场的,不然就不给做(这其实不是法律规定的)。他们是为了确保公证的有效。

解决方法就是不做公证,自书遗嘱只要格式正确效力也是一样的。可以请律师代书遗嘱或检查自书遗嘱,确保没有问题就行。

是的,因为房子也有你母亲的一份,所以也应该有他的一份,他应该到场。

我家有一间店面,是父亲生前买的,当时我也出了钱,而且父母都是跟着我住。后来父亲过世,房子过户到我头上,母亲也是一直在我家住。现在母亲得了癌症快不行了,就送回老家去,本来想大家轮流照顾的,但是大哥却想分我的房子,母亲怕没人照顾她,也说要拿房子出来分,请问他们有权利分我的房子吗?

贵州-铜仁 民事法 房地产

  • 被继承人有遗嘱的,遵照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遵照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 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原标题:房子买到父母名下 其他兄弟姐妹能继承吗?

父亲承租单位的公房,由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故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后屡次过户受阻,父亲曾立遗嘱表示该房由小女儿继承。但父亲过世后,小女儿办理正式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到底这房子该归谁呢?

案例简介:借父名买房过户起纠纷

王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0号公房由小女儿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时,王先生表示这套公房谁购买就归谁。王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无力购买,由王芳购得。因为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儿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单位分的房子居住,将100号房对外出租。

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于100号离医院较近,大哥便借住100号一段时间。当时,王先生写下一份说明:100号房实际归王芳所有,待到能过户时过户给王芳。

2004年,大哥将100号房屋返还。王先生准备将房屋过户给王芳,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王先生立下遗嘱:100号房由王芳继承。

2015年初,王先生过世,王芳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哥哥姐姐配合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芳继承,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无奈,王芳咨询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解读: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理

律师表示:查看相关资料后,认为王芳与王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00号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购买后至今也是由王芳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虽然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王芳,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2000年王先生写的说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暂时不能过户,待能过户时配合王芳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因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配合王芳过户的义务。

虽然王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照继承来处理。该房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王先生去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不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受王芳委托,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办理100号房过户手续;二哥又以继承纠纷将王芳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遗产100号房。

王芳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说明、公证遗嘱及王芳购房的相关手续,从购房到现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且已诉至法院。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芳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认可该房屋确实属于王芳所有。二哥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明,但未提出鉴定。

此外,二哥认为,借名未经其母同意,因此无效。王芳的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王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其与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最终,法院认为王芳和父亲王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

温馨提示: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

律师提出,因房改时有些单位只允许原承租人购买,或者用长辈的工龄优惠较多,所以借名买公房的情况并不罕见。

通常借名买房都是亲戚间,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借父母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困难。

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予或者借款,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了,就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

因此,在认定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通常要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书写的说明,证明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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