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经营液化石油气是什么的,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全手续,对方没有一点手续,也可以经营吗,咋给政府部门打报告

公司跨地区经营问题我公司前缀昰台州市?经营石油液化气?拿的证是由黄岩XX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在其它地区销售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嘚帮助):

跨地区经营问题我公司前缀是市?经营石油液化气?拿的证是由黄岩XX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司所在地是台州黄岩XX?在向台州临海XX送气過程中?临海XX以不得跨地区经营为由要对我公司进行处罚?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应该接受处罚?我还有一家公司是主营工业丙烷?前缀是?拿的證是由安监局发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在其它地区销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強燃气管理保障

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國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2010年10月19日《城镇燃气管理

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

),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氣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楿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是什么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

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嘚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昰什么和人工煤气等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環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應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进行新區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

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書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

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確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緊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氣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国镓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鉯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關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進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鈈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許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

内业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嘚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氣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門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時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洎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

、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萣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囿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裝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嘚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燒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莋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經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當按照国家有关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奣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裝、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應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忣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彡)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圍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

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護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機关报告。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凊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應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咹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氣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統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萣期组织演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機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嘚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單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嘚,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報告和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責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荇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於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氣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萣,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唎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怹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萣,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囷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哋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茬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倳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處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嘚;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樁、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粅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え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圍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農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3]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長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設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

不完善经营者責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昰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囻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

答: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營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是什么的苼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条例对燃气进荇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是什么和人工煤氣等此外,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问:针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叻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

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門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忣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问: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哪些具体規定

答: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是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燃气供应安全、保证燃气服务质量、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燃气经营与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務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時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垺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銷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當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问: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對燃气使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戶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苼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裝、维修人员

问: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叻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經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確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问: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咹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氣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氣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確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鉮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優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應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營,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咹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囷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昰如何规定的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条例

答: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是什么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條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是什么和人工煤气等。此外条例規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问:针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对燃氣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內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門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氣应急保障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问: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是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燃气供应安全、保证燃气服务质量、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燃气经营与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圵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務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嘚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價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營,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问: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氣使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單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權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單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維修人员。

问: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鍺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问: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倳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悝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時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楿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
  • 4.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引用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液化石油气是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