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离婚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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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视』 在 线丨 第354期
婚后偶然发现丈夫出轨
当婚姻遭遇外界因素的干扰,最不愿看到的结局就是夫妻双方选择离婚。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就是感情上的问题,那么,在离婚中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的何永萍律师是如何通过案例释法的!
2012年5月,李某(女)与廖某(男)通过网络认识,在聊天的过程中相互产生了好感,之后两人就约了见面,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很快就坠入了爱河,于同年的12月31日两人登记结婚啦。
婚后两人的生活慢慢变得平淡,廖某闲暇之余一直都是与电脑为伴,而李某则是当起了家庭煮妇,李某会时不时的抱怨廖某每天只顾玩电脑,但通常也就只是嘴上唠叨几句。一天,李某的朋友要给李某传几张照片,李某打开电脑后,廖某的QQ显示自动连接,李某就让朋友把照片发在廖某的QQ上,在等朋友传照片期间,李某翻看了廖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廖某有外遇行为。
面对丈夫出轨,妻子选择离婚
李某看到聊天后就给廖某打电话,整个人像疯了一样,两人为此吵得不可开交,廖某由一开始的道歉挽留变成最后的撒手不管。说到这,试问哪个女儿能接受自己的老公出轨,这不是心里最后一道防线都被攻破了吗?
李某吵累了、闹累了,她决定离婚。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提交了廖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自己也承认了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廖某以李某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吗?
那么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呢?法院认为,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但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廖某的QQ聊天记录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故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
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个人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在老公出轨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面对出轨时都必须先从自身查找原因,然后想方设法和对方面对面地心平气和地谈谈、聊聊,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小编只能说:“且行且珍惜吧,毕竟结婚时没有想过要离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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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5:51:04&【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南昌10月18日电&记者郭宏鹏&黄辉&通讯员傅龙根&丈夫以妻子在网上暧昧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10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聊引发的离婚纠纷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李剑提出的离婚请求。
  日,原告李剑与被告吴霞结婚,育有一子,双方感情较好。日,李剑出差回家,无意间发现妻子吴霞的QQ没关,出于好奇,李剑打开了妻子的聊天记录,看完之后不仅怒火中烧,原来妻子竟然和一个男性网友聊天,言辞甚为暧昧。
  盛怒之下,李剑将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找妻子理论,吴霞不以为然,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拒不承认自己有出轨行为。从此,夫妻之间争吵不断,婚姻关系不断恶化。日,李剑以聊天记录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被告与他人通过网络谈情说爱,给原告的心灵造成了一定伤害,但网络具有虚拟性,通过网络聊天不能完全说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但缺乏证据证实,被告认错态度良好,且愿意与原告沟通,保证不再重犯类似错误;同时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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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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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争议,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必须由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包括:立案、排期、举证、开庭、调解、判决等一系列的程序。
二、概念简述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
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三、律师说法
&&&&证据要被法院认可,必须满足:证据来源合法,不是非法渠道取得,不是偷拍,侵入他人房间取得。
&&&&一般情况下,QQ聊天记录是个人隐私。已婚者如果通过聊天和网友发生性关系,这种隐私就不该得到保护。因此,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能说明一些问题。但法庭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辅证。证据要求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仅靠聊天记录很难证明出轨的存在。另外,QQ昵称与真实姓名是否为同一人,也不好证明。当事人可咨询一下技术人员或网络公司。证明这一点之后,最好再去做个公证。&
&&&&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当夫妻间的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配偶知情权。因此,其证据能力是不能否定的,但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可以证明孙某具有婚外情。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也即谁更受司法保护。本律师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是相对较小的。
&&&&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1)主体不合法,即形成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如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出具的鉴定结论;(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律师从工商管理局摘抄的企业登记资料未加盖工商行政机关的印章;(3)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
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隐私权能否对抗配偶知情权呢?笔者认为,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
四、法律依据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其证明力”。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吗?
& &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少职场人在工作中会使用QQ、微信等方式进行工作沟通。那么,QQ、微信等聊天记录在他日双方对簿公堂时可以作为证据适用吗?
& & 小白于日入职被告,从事IOS开发工程师,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9300元,现金发放工资,实际工作至日,因为被告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头口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交了名片、录音、QQ聊天记录和Offer&Letter等。
& &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白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名片、录音、QQ聊天记录和Offer&Letter等。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小白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小白主张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离职时间和原因均予以采信。
对于QQ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大多数以虚拟身份进行,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且QQ聊天记录属于虚拟内容,难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是作为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进入了司法领域,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其纳入证据范畴,能够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其中,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QQ聊天记录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因此,笔者建议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2.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本案中,原小白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名片、录音、QQ聊天记录和OfferLetter等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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