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部门经理最怕投诉哪个部门

工商银行有哪个部门来监管,他们有错谁来管_百度知道
工商银行有哪个部门来监管,他们有错谁来管
日,我在新疆省沙湾县工行大十字分理处去了两万四千元人民币,当时工作人员只把四千元钱数了,其余两万元没数就给我了,结果我拿回家后少了六百元人民币,11月8日上午我到大十字分理处去询问,我只说少钱了,我没说数目,大十字分理处的主任问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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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银行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中级质检员
当时柜台如果没给你数的话,是你要求不数的还是柜员根本就没问你?仔细回想清楚了。。就算是人民银行,谁都说不好。。,而是那个分理处主任跟你说话的监控。,可以~但你要看的不是当时柜台的监控。。,当时你要求不点数,那就是你自己的责任,反过来责任就是柜台的。看监控,没有一个银行会给你负责,返回头找银行麻烦的,也管不了这档子事——责任分不清,基本上没人管的了,因为责任分不清,如果明确了,责任是谁,比如说。。明白了吗,这是谁的责任,银行也会反问你,谁知道是不是你拿出去只要钱离开了银行柜台。。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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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监控,可以~但你要看的不是当时柜台的监控,而是那个分理处主任跟你说话的监控。。。&
不知道找人民银行有没有用,或者报警处理。让警察调出录像来看。现在取钱都是要当面点清最好,上次我同事取也少了两千,但是她是当场点了数,当场就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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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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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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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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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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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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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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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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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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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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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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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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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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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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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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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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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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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部门转来属于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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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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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作者:&&&&&&&&&时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局长 张茅
&&&&&&&&&&&&&&&&&&&&&&&&&&&&&&&&&&&&&&&&&&&&&&&&&&&&&&&&&&&&&&&&&& 日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第二章 管 辖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两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章 处理程序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部门转来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潍坊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鲁ICP备0033036号-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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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第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两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部门转来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建议分辩率:
中共徐州市云龙区委 云龙区人民政府主办   云龙区委宣传部管理维护
联系电话:9 传真:9 电子信箱:
版权所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总访问量:遇到这些消费纠纷,你知道去哪个部门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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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些消费纠纷,你知道去哪个部门投诉吗?
工商局受理投诉不能过界不能侵犯兄弟局的利益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第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河北省信访条例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
国发〔2015〕62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各职能部门应分别依法受理与与其职责相关的投诉消费者投诉,就是“谁监管,谁受理”。
根据《消法》、国发〔2015〕62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法规对下列投诉类型,工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建议消费者向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或消协投诉:
1.快递服务投诉:邮政消费申诉12305&。
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因此,快件、快递服务方面的投诉,应由邮政管理部门处理。
2.旅游服务投诉:12301。国家旅游局第32号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同时,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情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因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旅游投诉力度更大,涉及旅游者与旅行社方面的投诉,一般可由旅游主管部门处理。
3.种子质量投诉:农业局12316。虽然《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但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新《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该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相比较而言,《种子法》是特别法,修订时间比《消法》晚,是新法,因此应适用《种子法》的规定,农作物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农业部门受理;林木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林业部门受理。
4.农药、农产品等种植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局农业局12316。《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农药监管工作”。
5.肥料:农业局1231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6.兽药、饲料:畜牧局114电话查询。《兽药管理办法》第3条“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7.农机具:农机局114电话查询。《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商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8.机动车修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投诉:交通局12328。《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同时,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因此涉及机动车维修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9.展销会购买商品:12315。《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10.物业投诉:房管局114电话查询。《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11. 屠宰:畜牧局114电话查询。瘦肉精、生猪、牛、羊:养殖、收购、销售、贩运肉、蛋、奶、禽及水产品等养殖—畜牧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2.网吧: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1231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执法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修订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网吧归文化管。
13.粮食:粮食局114电话查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将执法主体明确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
14.食盐:《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5.烟草:烟草专卖局1231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16.家用视听商品:质监局&12365&。《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即:"家用视盘机(VCD、超级VCD、DVD
等)、家用音频功效放大器、家用扬声器系统(音箱)"。电视机、家用录象机、摄象机、收录机三包责任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17.计算机:质监局12365。《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18.商家拒开发票:税务局1236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可向税务部门投诉
19.供热:建设局114电话查询。《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20.家用汽车:质监局1236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0号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涉及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方面的投诉,应由质监部门处理。
21.道路运输(物流)投诉:交通局114电话查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因此,涉及道路运输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22.信用卡:中国人民银行12363、征信中心400-810-8866。《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23. 预付卡:商务局1233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24.商品价格:物价监督1235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5.液化气、天燃气:建设局114电话查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出租:交通局114电话查询。《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7.种畜禽、蜂:畜牧局114电话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动物诊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8.油品质量:商务局12332、工商局12315。《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29.医疗纠纷:卫生局12320。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30.电梯:质监局1236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31.中介:劳动局1233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附件第88项明确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石政办发【2011】38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食品摊贩:城区----------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食药12331;
非城区------乡镇政府。
馒头、豆芽、豆浆、豆腐 生产(含小作坊)--质监局。
馒头、豆芽、豆浆、豆腐流通(含现制现售)----从2014.6
月归入食药局食药局12331。
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流通12312、中央厨房和甜品、—食品药品管理局:&12331。
33..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食药局《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办法》《药品管理办法》第5条“药监管理部门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34.餐厨废弃物:《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局
35.化学危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分工:
公安部门:公安局。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管。
质监部门:质监局12365。负责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局。
环保部门:环保局12369: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其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卫生局12320:负责其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部门:12315.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11185。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安监局: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法》第94条。
36.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局114电话查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37.商品房销售:房产局114电话查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38.《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9.商品房开发:建设局114电话查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0.火车上纠纷:《铁路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消费者与铁路部门发生消费纠纷,属于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和铁路运输合同争议,应由铁路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消费者也可申请仲裁或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41.劳务纠纷:商务局1233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
42.出版物纠纷:文体局114电话查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43.航空服务投诉:国家民航局。
44. 娱乐场所纠纷:文化主管部门1231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探讨 | 投诉 投诉 投诉,真不是所有投诉都是工商部门能管的
《消法》颁布施行以来,社会认知度明显提高,消费者的投诉量逐年增长。国务院去年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对消费者投诉而言,笔者认为,就是“谁监管,谁受理”。
根据《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行政部门对《消法》第三十九条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没有处理投诉的职责。第二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有义务处理所有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有义务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投诉。第三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应分别依法处理与各自职责相关的投诉。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但实践中行政部门之间对消费者投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解决消费者投诉作为行政部门的职责,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对下列投诉类型,工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建议消费者向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投诉:
1.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投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0号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涉及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方面的投诉,应由质监部门处理。
2.道路运输(物流)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因此,涉及道路运输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3.机动车修理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同时,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因此涉及机动车维修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4.快递服务投诉
《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因此,快件、快递服务方面的投诉,应由邮政管理部门处理。
5.旅游服务投诉
国家旅游局第32号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同时,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情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因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旅游投诉力度更大,涉及旅游者与旅行社方面的投诉,一般可由旅游主管部门处理。
6.种子质量投诉
虽然《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但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新《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该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相比较而言,《种子法》是特别法,修订时间比《消法》晚,是新法,因此应适用《种子法》的规定,农作物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农业部门受理;林木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林业部门受理。工商局受理投诉不能过界不能侵犯兄弟局的利益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第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河北省信访条例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
国发〔2015〕62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各职能部门应分别依法受理与与其职责相关的投诉消费者投诉,就是“谁监管,谁受理”。
根据《消法》、国发〔2015〕62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法规对下列投诉类型,工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建议消费者向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或消协投诉:
1.快递服务投诉:邮政消费申诉12305&。
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因此,快件、快递服务方面的投诉,应由邮政管理部门处理。
2.旅游服务投诉:12301。国家旅游局第32号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同时,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情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因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旅游投诉力度更大,涉及旅游者与旅行社方面的投诉,一般可由旅游主管部门处理。
3.种子质量投诉:农业局12316。虽然《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但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新《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该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相比较而言,《种子法》是特别法,修订时间比《消法》晚,是新法,因此应适用《种子法》的规定,农作物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农业部门受理;林木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林业部门受理。
4.农药、农产品等种植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局农业局12316。《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农药监管工作”。
5.肥料:农业局1231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6.兽药、饲料:畜牧局114电话查询。《兽药管理办法》第3条“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7.农机具:农机局114电话查询。《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商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8.机动车修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投诉:交通局12328。《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同时,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因此涉及机动车维修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9.展销会购买商品:12315。《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10.物业投诉:房管局114电话查询。《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11. 屠宰:畜牧局114电话查询。瘦肉精、生猪、牛、羊:养殖、收购、销售、贩运肉、蛋、奶、禽及水产品等养殖—畜牧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2.网吧:文化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1231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执法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修订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网吧归文化管。
13.粮食:粮食局114电话查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将执法主体明确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
14.食盐:《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15.烟草:烟草专卖局1231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16.家用视听商品:质监局&12365&。《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家用视盘机、音频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音箱)(以下简称家用视听商品);即:"家用视盘机(VCD、超级VCD、DVD
等)、家用音频功效放大器、家用扬声器系统(音箱)"。电视机、家用录象机、摄象机、收录机三包责任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17.计算机:质监局12365。《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18.商家拒开发票:税务局1236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可向税务部门投诉
19.供热:建设局114电话查询。《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20.家用汽车:质监局1236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0号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涉及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方面的投诉,应由质监部门处理。
21.道路运输(物流)投诉:交通局114电话查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因此,涉及道路运输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22.信用卡:中国人民银行12363、征信中心400-810-8866。《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23. 预付卡:商务局1233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24.商品价格:物价监督1235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5.液化气、天燃气:建设局114电话查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出租:交通局114电话查询。《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7.种畜禽、蜂:畜牧局114电话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动物诊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8.油品质量:商务局12332、工商局12315。《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29.医疗纠纷:卫生局12320。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30.电梯:质监局1236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31.中介:劳动局1233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附件第88项明确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石政办发【2011】38号,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食品摊贩:城区----------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食药12331;
非城区------乡镇政府。
馒头、豆芽、豆浆、豆腐 生产(含小作坊)--质监局。
馒头、豆芽、豆浆、豆腐流通(含现制现售)----从2014.6
月归入食药局食药局12331。
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流通12312、中央厨房和甜品、—食品药品管理局:&12331。
33..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食药局《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办法》《药品管理办法》第5条“药监管理部门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34.餐厨废弃物:《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局
35.化学危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分工:
公安部门:公安局。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管。
质监部门:质监局12365。负责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局。
环保部门:环保局12369: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其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卫生局12320:负责其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部门:12315.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11185。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安监局: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法》第94条。
36.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局114电话查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37.商品房销售:房产局114电话查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38.《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9.商品房开发:建设局114电话查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0.火车上纠纷:《铁路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消费者与铁路部门发生消费纠纷,属于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和铁路运输合同争议,应由铁路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消费者也可申请仲裁或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41.劳务纠纷:商务局1233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
42.出版物纠纷:文体局114电话查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43.航空服务投诉:国家民航局。
44. 娱乐场所纠纷:文化主管部门1231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探讨 | 投诉 投诉 投诉,真不是所有投诉都是工商部门能管的
《消法》颁布施行以来,社会认知度明显提高,消费者的投诉量逐年增长。国务院去年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对消费者投诉而言,笔者认为,就是“谁监管,谁受理”。
根据《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行政部门对《消法》第三十九条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没有处理投诉的职责。第二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有义务处理所有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有义务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投诉。第三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应分别依法处理与各自职责相关的投诉。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但实践中行政部门之间对消费者投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解决消费者投诉作为行政部门的职责,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对下列投诉类型,工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建议消费者向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投诉:
1.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投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0号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涉及家用汽车“三包”责任方面的投诉,应由质监部门处理。
2.道路运输(物流)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因此,涉及道路运输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3.机动车修理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同时,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因此涉及机动车维修方面的投诉,应由县级交通局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
4.快递服务投诉
《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因此,快件、快递服务方面的投诉,应由邮政管理部门处理。
5.旅游服务投诉
国家旅游局第32号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同时,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情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因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旅游投诉力度更大,涉及旅游者与旅行社方面的投诉,一般可由旅游主管部门处理。
6.种子质量投诉
虽然《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但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新《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该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相比较而言,《种子法》是特别法,修订时间比《消法》晚,是新法,因此应适用《种子法》的规定,农作物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农业部门受理;林木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林业部门受理。工商局受理投诉不能过界不能侵犯兄弟局的利益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第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河北省信访条例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
国发〔2015〕62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各职能部门应分别依法受理与与其职责相关的投诉消费者投诉,就是“谁监管,谁受理”。
根据《消法》、国发〔2015〕62号《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法规对下列投诉类型,工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建议消费者向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或消协投诉:
1.快递服务投诉:邮政消费申诉12305&。
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号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因此,快件、快递服务方面的投诉,应由邮政管理部门处理。
2.旅游服务投诉:12301。国家旅游局第32号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同时,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情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因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旅游投诉力度更大,涉及旅游者与旅行社方面的投诉,一般可由旅游主管部门处理。
3.种子质量投诉:农业局12316。虽然《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但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新《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该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相比较而言,《种子法》是特别法,修订时间比《消法》晚,是新法,因此应适用《种子法》的规定,农作物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农业部门受理;林木种子方面的投诉应由林业部门受理。
4.农药、农产品等种植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局农业局12316。《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农药监管工作”。
5.肥料:农业局1231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6.兽药、饲料:畜牧局114电话查询。《兽药管理办法》第3条“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7.农机具:农机局114电话查询。《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商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8.机动车修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投诉:交通局12328。《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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