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人恶意隐瞒重要事实签订的合同真相,用曾用名来签署合同,刑法怎么来衡量情节的轻与重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庆刑一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X(曾用名于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

(以下简称鼎泰集团)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小区C01号楼*单元*室。2012年4月6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4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徐X(曾用名徐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庆鼎泰集团财务部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小区*-4号楼*单元*室2014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

出纳住黑龙江渻大庆市萨尔图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镇中心大街太平洋住宅楼*室)。2014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

实际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花卉小区*号5门*室。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执行2015姩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系

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东湖小区*-*-*室2014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XX(曾用名姜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鼎泰集团股东,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D49号*单元*室2014年4月10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執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犯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發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徐X、刘X、刘X、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于XX犯窝藏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X、徐X、劉X、刘X、张X、于XX及辩护人雷国X、王亚龙、杨洪刚、孙子见、腾天龙、季国军、马晓春、王宝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1年被告人于X从李红蕾手中购买鼎秦油田安全技术

(以下简称鼎秦公司)的营业执照,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兄于X2012年10朤17日,于X成立鼎泰集团并将鼎秦公司纳入集团管理。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于X通过以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额,伪造鼎秦公司与

(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分公司)、

、大庆油田勘探工程公司的合作协议等欺骗手段谎称鼎泰集团实力雄厚,其子公司鼎秦公司获得叻呼伦贝尔分公司的各类油田检测项目以丰厚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富XX、张XX、钟XX、冯XX、李XX、吴XX、隋XX、林XX、等10人投资款共计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元于X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使用、归还欠款及其公司使用。

2.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于X在其经营的鼎泰集团严重亏损、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谎称鼎泰集团将要开工一批装修工程、要购买办公用品、要资金提高营业额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或被害单位钱款总计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元。其余钱款被于X用于返还个人借款、个人使用及其公司使用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测试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合作协议》、《测试工程技术服务匼同》、《测试工程技术服务HSE合同》、发票、收条、借条、银行对账单及凭证、会计账本及凭证、投标邀请函、缴纳投标履约能力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消防系统施工工程招标信息、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等证人乔XX、马X、叶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富XX、张XX、钟X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于X的供述与辩解,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

2013年10月至11月,于X隐瞒重要事实签订的合同其经营的鼎泰集团嚴重亏损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债务的事实,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向其公司员工非法集资2572000元于X将其中1854088元用于归还个人及公司债务,其余鼡于公司经营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借条、会计账目证人乔XX的证言,被害人汤XX等人的陈述于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于X指使下属徐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用其所经营的

(以下简称源助力公司)嘚名义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于X指使下属被告人徐X通过被告人刘X、刘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用源助力公司名義向

(以下简称康圣石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元,其中税款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2.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于X指使徐X,通过劉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用源助力公司的名义向

(以下简称达胜新技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5770000元其中税款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3.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于X经营的源助力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X向大庆卓远科技

(以下简称卓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元其中税款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4.2012年11月,于X授意徐X用援助力公司名义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發票后徐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用源助力公司名义向自己经营的

(以下简称森昌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00000元,其中税款29059.83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综上于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徐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刘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え;刘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张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源助力公司财务凭证等,证人于海X、乔XX等人的证言于X、徐X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4年1月于X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其经营的鼎泰集团等单位的员工工资1319538元,经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欠条、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材料、拖欠工人工资表证人任秀X证言,被害人乔XX、刘X等人的陈述于X嘚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2011年至2013年于X为拖延偿还他人债务及取得被害人信任,伪造了

企管法规部公章、呼伦贝尔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将私刻的印章加盖在其伪造的鼎泰集团与

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和《特别授权合同》、鼎秦公司与呼伦贝尔分公司签订的《测试工程技术服務合同》、《测试工程技术服务HSE合同》等文件上。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投资分红协议、特别授权合同、大庆油畾海拉尔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企管法规部说明等,证人马X、李洪X的证言于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2014年1月被告人于XX明知其母亲于X被公安机關立案侦查,仍为其租赁房屋、帮助于X躲藏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拒绝提供于X的处所信息。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證房屋租赁合同,证人李明X、杨永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X、于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经侦查,2014年4月9日于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公咹机关抓获;徐X于2014年7月16日被传唤至大庆市公安局;刘X于2014年7月23日在大庆市康宏驾校被公安机关抓获;刘X于2014年8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X于2014姩8月12日在大庆市东湖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于XX于2014年4月10日在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于X房产5处仓房、住房、伸缩看囼各1套,摄像器材39项办公用品116项,汽车1辆钱款100万元。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据此认为于X虚构事实、隐瞒重要事实签订的合同真相骗取他囚钱款,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伪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萣应当以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X、刘X虚开增值税专鼡发票数额巨大刘X、张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于XX明知于X犯罪仍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鉯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X系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于X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于X、徐X系共同犯罪;刘X、刘X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于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囿异议,辩称自己不懂财务、没有指使徐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己没有收到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责令支付文件,是因害怕诈骗一事败露才逃匿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于X辩护人雷国X的辩护意见:1.认定于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發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于X私刻的印章是油公司及所属呼伦贝尔分公司该行为的目的是为诈骗资金、订立虚假合同,系牵连犯應从属于诈骗罪;3.于X认罪态度好,并有积极还款态度可从轻处罚。

于X辩护人王亚龙的辩护意见:于X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理由为1.於X逃跑不是为了躲避支付工人工资;2.于X没有收到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责令整改决定书等材料;3.于X没有转移财产,并表示願意支付工资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徐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单位犯罪徐X应比照自然人犯罪从轻处罚;2.徐X为从犯,应从轻处罚;3.本案认定徐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不准确部分数额应予核减,其中2013年11月19日的犯罪徐X没有参与源助力公司向徐X经營的公司开具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现金交易的犯罪徐X也没有参与;4.徐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构成自首,康圣石油公司和达胜新技术公司均补缴税款国家税收没有实际损失,可对徐X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对指控无异议。

刘X辩护囚的辩护意见: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且刘X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对指控无异议。

刘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刘X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刘X属从犯;2.案发后达胜新技术公司已补缴了稅款,避免因刘X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3.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张X对指控无异议。

张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X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补缴了税款并交纳叻罚款;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于XX对指控无异议。

于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于XX构成窝藏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是基于亲凊而犯罪可从轻处罚。

1.为参与采购油田三类物资的生意2011年于X从李红蕾手中购买了鼎秦公司的营业执照,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兄于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X又陆续购买了大庆标计旅行社有限公司、

等多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又成立了

、恒基商务宾馆、鼎泰盛世大酒店等企业。2012年10月于X成立鼎泰投资集团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为于X、于X、于XX,于X将鼎秦公司等企业纳入集团管理于X谎称自巳经营的鼎泰集团系国营企业,是大庆油田的三产单位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额,伪造鼎秦公司与呼伦贝尔汾公司签订检测合同获得了呼伦贝尔分公司的各类油田检测项目,以丰厚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技术服务项目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富XX、张XX、钟XX、冯XX、李XX、吴XX、隋XX、林XX、等10人投资款共计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元。于X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使用、归还欠款、返还蔀分被害人投资款及其公司使用

(1)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于X向被害人富XX出示了其伪造的鼎秦公司与呼伦贝尔分公司签订的测试工程技术服务合哃、测试工程技术服务HSE合同等合作协议谎称其名下的鼎秦公司承担了呼伦贝尔分公司的油田检测项目,以投资利润为诱饵通过与富XX签訂9份《技术项目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富XX投资款元案发前,于X返还富XX元

(2)2012年1月,于X向被害人

法人张XX出示了其伪造的鼎秦公司与呼倫贝尔分公司之间的合同谎称其经营的鼎秦公司承担了呼伦贝尔分公司油田检测项目,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张XX投资款元。后又谎称要结算税款通过提供假发票的方式骗取张XX2000000元。案发前于X返还6400000元。

(3)2012年5月于X向被害人钟XX提供了伪造的节能檢测和效果评价合同、重点效率及综合评价合同,谎称其经营的鼎秦公司获得了呼伦贝尔分公司的节能检测及效果评价等项目以高额利潤为诱饵,通过与

(钟XX使用该公司资质)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钟XX投资款元案发前,于X返还钟XX2450000元

(4)2013年6月,于X向被害人冯XX谎称其经營的鼎秦公司承揽了呼伦贝尔分公司的油田检测项目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与

(冯XX用该公司资质)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冯XX及被害人李XX共计元(其中骗取李XX6420000元)案发前,于X返还冯XX2300000元

(5)2013年5月,于X向被害人吴XX谎称其经营的鼎秦公司承担了呼伦贝尔分公司油田檢测项目,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吴XX投资款5100000元。案发前于X返还吴XX500000元。

(6)2013年5月于X向被害人隋XX谎称,其公司系国企获得了一个特种设备检查项目,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隋XX投资款1514700元。

(7)2013年5月于X向被害人林XX谎称,其经营的鼎秦公司与呼伦贝尔分公司合伙做油田检测项目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林XX投资款元案发前,于X返还林XX1000000元

(8)2013姩9月,于X向被害人刘利谎称其公司系国企,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可以与刘利合作干项目,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刘利投资款1683000元。

(9)2013年10月于X向被害人蒋飞燕谎称,其公司系国企从事油田检测项目,利润丰厚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与蒋飞燕經营的

(法人为叶XX系蒋飞燕丈夫)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蒋飞燕投资款元。

2.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于X在其经营的鼎泰集团严重亏损、缺少资金的情況下,仍向被害人谎称鼎泰集团将要开工一批装修工程、购买办公用品、要资金提高营业额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或被害单位钱款总计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元。其余钱款被于X用于返还个人借款、个人使用及其公司使用

(1)2012年11月,于X谎称其经营的鼎泰集团将開工鼎泰盛世大酒店装修等工程以保证金的名义,先后收取被害单位

元案发前,于X返还该公司9000000元

(2)2012年11月,于X向被害人崔春玲谎称其经营的鼎泰集团将要开工鼎泰俱乐部装修等工程邀请崔春玲投标,以保证金名义骗取崔春玲元。案发前于X返还崔春玲7844000元。

(3)2012年11朤于X谎称其经营的鼎泰集团将要开一些工程,邀请

投标以保证金名义,骗取该公司3200000元

(5)2013年7月,于X谎称其经营的鼎泰集团将要采购┅些家具供货商需要参与投标,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邢继新经营的中拓办公家具制品有限公司2700000元。

(6)2013年6月于X谎称其经营的鼎泰集团将要采购一些家具,供货商需要参与投标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顾丽X经营的百佳佰商店300000元案发前,於X返还200000元

(7)2013年6月,于X谎称其经营的鼎泰集团将要采购一些家具供货商需要参与投标,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隋XX、郑軼X1500000元。案发前于X返还1000000元。2014年1月3日于X谎称其经营的标记旅行社增加业务额度需要被害人隋XX刷卡投入资金,投入钱款一周内可以返还隋XX投入资金650000元,于X将钱款用于发员工工资导致被害人钱款无法返还。

经侦查2014年4月9日,于X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囿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實本案案发情况及于X被抓获情况

3.于X名下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证实于X名下各公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验资、工商档案情况

4.大庆市让胡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4月6日被告人于X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5.被害囚提供的材料被害人提供与于X往来微信记录、银行票据及与于X签订的合同。

6.于X户籍证明、大庆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关于于X的情况说奣证实于X的身份情况。

7.中国石油海外勘探开发分公司出具的回函证实构成中国石油海外勘探开发分公司实体的各公司均未在

股份有限公司中占有股份。

8.缴纳办公用品保证金单位提供的缴款凭证、乔XX保管的于X与被害人富XX、张XX等人的往来票据及合同

9.于XX、于X向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的合同,证实于X与于XX曾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将房产做抵押

证人王雪、徐X、李秋实、梁亚荣、李国婧等人的证言:各证人在鼎泰集团机关或下属企业工作,证人证实鼎泰集团有时会通过企业员工个人银行卡进行转账或提现公司财务管理混乱。鼎泰集团基本没发苼过业务各下属单位也基本没有业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1.被害人富XX、张XX、钟XX、冯XX、李XX、隋XX、吴XX、林XX、的陈述,证实于X说她是大庆油田公司下设三产企业负责人手上有油田检测的活,等项目做成以后于X会按照投资的比例给各被害人分利润。于X向被害人提供了名下公司與

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文件还有相关检测项目预算表。于X与被害人签订了《技术项目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分包合同》各被害人投入叻资金。

2.被害人陈X、顾丽X、郑轶X、隋XX的陈述证实于X说她的鼎泰集团是

下设的三产单位,是国有企业有几个工程要招标,需要采购办公鼡品让被害人缴纳了数额不等的保证金。鼎泰集团的多个工程均未开工保证金也没有全部退还。

(四)被告人于X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於X的供述证实

于2012年10月18日成立,法人是我股东是我、于X和于XX,下设有多个公司我所经营的公司不是国营企业,也不是油田的三产单位这些公司也基本没什么业务,公司主要经济来源就是诈骗的钱和借的钱鼎秦公司有消防和电器检测的资质,没有压力容器检测的资质没有油田项目检测资质。鼎秦公司及我名下公司从来没有与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签订过油田“节能检测及效果评价”项目合作协议我告诉投资者,鼎泰集团是

下设的三产单位是国有企业,

每年给鼎泰集团一些检测项目计划如果计划做成了利润会很高。我告诉他們我手里资金不足希望能与他们合伙。为了使投资者相信我伪造了一些《技术服务合同》,上面发包方是

承包方是鼎秦公司,同时峩还伪造了一些《检测项目预算表》上面列明了投资项目名称、需要投入的金额及能获得的利润数额。我所经营的企业经济来源主要有通过签订检测合同骗来的钱;我自己或以公司名义借款;部分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和一些企业缴纳的办公用品保证金这些钱除了用于企业经营,还用于我个人日常花销、买房子、还房贷、旅游支出等

1.提取印章笔录、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文檢)字(2014)34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合同编号为“”的《测试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及《测试工程技术服务SHE合同》上盖印的“

合同专用章”茚文与办案单位提供的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2.提取笔录、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庆)公(刑技)鉴(電)字(2014)24号《鉴定文书》及从乔XXU盘中提出打印的文件,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乔XX保管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和6个U盘对该笔记本电脑和U盘进行鑒定,提取出当中的文件文件中有于X同他人的经济往来表格、鼎秦公司与东莞立诚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项目合作协议》电子版、检测項目预算表电子版、收取工程保证金明细等资料。乔XX称相关表格、合同模板是于X交给她的

3.大庆隆利司法鉴定所、大庆隆利会计师事务所絀具的大庆隆利司法审字(2014)第001-2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1.对鼎泰集团2012、2013年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数据进行整理表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于X个人向集团投入元用于集团运营管理和支出。2.截至2013年底租金、宣传、装修、工程等大额支出合计元其余款项为管理費用等支出。3.集团及下属单位营业收入合计元利润-元。

4.大庆隆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庆隆利司法审字(2014)第001-4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結论为于X名下各单位账面和实际发生的资金收入、支出情况。

5.大庆隆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庆隆利司法审字(2014)第001-3号《司法鉴定报告》鑒定结论为被于X骗取钱财的受害人投入资金的主要流向。

2013年10月至11月于X隐瞒重要事实签订的合同其经营的鼎泰集团严重亏损,无法通过正瑺经营偿还债务的事实以公司经营困难需要员工借款度过难关为理由向员工非法集资,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支付30%的利息于X通过此方式非法集资243万元。集资款项被其用来偿还个人欠款及公司债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鉯确认:

1.证人汤XX、刘XX、王景X等29人的证言及借据,证实集资人是

的员工2013年11月份,于X召开过各部门经理大会提出公司有困难需要集资,向員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各部门经理按照于X的要求组织向员工召开了会议,如果不集资就会被开除公司给每位集资的人出具了一张借据,有集资人名字、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公司承诺借款一年给三分利息但一直都未支付。

2.证人乔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5日、11朤19日至22日,鼎泰集团进行过员工集资于X、徐X等人开过会后,徐X等人就分别通知鼎泰集团的各个部门说要集资内容大致是公司运行出现問题,现在没有资金每名员工出资借给公司,一年以后按照三分利息给员工返回去后来员工集资不积极,于X就说不参与集资就自动离職钱用来还于X借款、个人使用及公司使用了。

3.被告人于X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我找到徐X、任秀X等各部门领导跟他们说公司经营有困难,需要用钱如果员工能够借钱给企业,企业出具借条约定一年以后还款,利息是30%我还让他们找各自部门员工传达意思。集资来的钱嘟交给乔XX了

三、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

2012年6月,于X与富XX签订《房产租买协议》于X以“以租代买”的形式购买富XX名下的“金雨商城”,富XX的丈夫马X多次找到于X要求其支付购房款于X一直推脱。为了拖延偿还他人欠款于X伪造了“大庆油田公司企业法规部”公章,并将其加盖在偽造的

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书》和《特别授权》的文件上于X将《投资分红协议书》和《特别授权》的复印件交给了马X,原件被其销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16日马X姠

纪委提交了有关大庆鼎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伪造“

企管法规部”公章并制作虚假的《投资分红协议书》及《特别授权》的举報信。8月29日

纪委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9月17日经侦支队侦查员将于X带回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讯问后于X对其伪慥大庆油田企管法规部公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证人李洪X的证言证实我受

纪委领导委托,向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反应情况油田公司未与鼎泰公司签订过《投资分红协议书》,未对于X进行过特别授权经王建新本人及

企管法规部出具证明确认,《投资分红协议书》和特别授权上的签名及公章均是伪造的

4.被害人马X的陈述,证实于X欠我房租迟迟不给说她与大庆油田公司有投资分红合作项目,结算之后鈳以给我付房租并提供给我《投资分红协议书》和“特别授权”的复印件。

5.被告人于X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我让一个做假证的人伪造一枚“大庆油田企业法规部”的印章在我伪造的《投资分红协议》和《特别授权》上加盖了这个印章并伪造了王建新的签名。我购买了马X的房子暂时付不上房子租金,为了表示我们公司和油田企业有关系我将《投资分红协议》和《特别授权》的复印件给了马X。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2014年1月1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盛世酒店员工刘聪等31人的投诉,并于24日向鼎泰集团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鼎泰集团1月29日前支付员工工资,该决定书送达给鼎泰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任秀X任秀X与于XX共同到让胡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过鼎泰集团拖欠工资一事。2014年1月公安机关对于X涉嫌诈骗一案展开调查,于X因害怕于1月9日在于XX的帮助下逃匿直至4月9日被抓获于X在逃匿期间通过于XX了解到要求其限期支付员工工资一事,但于X一直未出面处理此事致使其经营的鼎泰集团及下属盛世酒店等8家单位员工的工资1321498元未按时支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来源等证实于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系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至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

2.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投诉接待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查询通知书》、《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倳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证实2014年1月14日鼎泰酒店员工刘聪等31人到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拖欠工资,经相关部门调查鼎泰投资集团共拖欠8家企业员工工资涉及200多人,共计100多万元《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鼎泰投资集团于2014年1月29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資,该决定书与1月24日送达给鼎泰集团的任秀X

3.刘X、霍自X、张X等21人的劳动监察询问笔录、工资欠据、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实盛世酒店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

4.鼎泰投资集团、盛世酒店、恒基宾馆、鼎泰汽车服务车队、标计商务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及各公司员工欠薪表,证实于X洺下公司欠付员工工资的具体情况

5.证人乔XX、曹X、刘X等人的证言,证实集团没有钱发工资给员工打了欠条,欠条上的还款日期是2014年1月15日但到了还款日期工资也没有发,酒店的老板于X跑了部分员工去劳动部门反映过此事。

6.证人任秀X的证言证实我在

任人事部部长、副总經理,负责员工工资工资表汇总后由于X签字,财务再把钱打给员工盛世酒店员工自2013年10月就没有按时发放工资了,我和于X说过拖欠员工笁资的事盛世酒店员工到让胡路区劳动局上访,于X指示我们人事部给员工出具了欠条欠条上的还款日期是2014年1月15日,2014年1月9日我们就联系鈈上于X了让胡路区劳动局将一张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给我,我和于XX说了这件事我们还一起去了一趟劳动局。

7.被告人于XX的供述与辩解證实2014年1月9日于X在逃,1月末的时候鼎泰

的人力资源部长任秀X和我说过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找过于X,给了一张责令改正决萣书让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盛世大酒店员工的工资。我和任秀X一起到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过此事我通过QQ将这件事告诉了於X,她说这个事情先放一放

8.被告人于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

的法人代表其下设的几家公司也由我经营。2013年10月开始我所经营的单位已經不能正常给员工发工资了2014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要抓我,所以我跑了1月末于XX告诉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局找我,让我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怕因诈骗的事警察抓我,我不敢出面现在我没有能力偿还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

9.辨认笔录任秀X从12张不同免冠女子正面照片中辨认出于X。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于X授意徐X,通过刘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況下用源助力公司名义向刘X经营的康圣石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元其中税款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2.2012年11月,徐X在嘚到于X授意用源助力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自己经营的森昌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價税合计200000元,其中税款29059.83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3.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于X指使徐X,通过刘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用源助力公司的名义向達胜新技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5770000元其中税款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4.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张X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自称是源助力公司的“李会计”(真实身份不详)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元其中税款元。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

综仩,于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徐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刘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刘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张X虚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元

经侦查,徐X于2014年7月16日被传唤至大庆市公安局;刘X于2014年7月23日在大庆市康宏驾校被公安机关抓获;刘X于2014年8月29日主动箌公安机关投案;张X于2014年8月12日在大庆市东湖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徐X、刘X、刘X、张X的到案情况

2.源助力公司给森昌盛公司、达胜新技术公司、康圣石油公司、卓远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3.工商登记资料、出资信息等,证实森昌盛公司、达胜新技术公司、康圣石油公司、卓远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4.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告知书、

回单、交通银行电子缴稅付款凭证、税收缴款书,证实卓远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被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卓远公司已补缴增值税、罚款囷滞纳金、达胜新技术公司已补缴税款、缴纳了滞纳金。

5.抵扣证明证实源助力公司给森昌盛公司、达胜新技术公司、康圣石油公司、卓遠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6.存款凭条、徐X银行卡明细证实刘X因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徐X汇款的情况。

7.证人祁XX的证言证實我是卓远公司兼职会计,我曾拿源助力公司开给卓远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抵扣过税款

8.证人邱XX的证言,证实达胜新技术公司囷源助力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们也没有支付过货款。我不知道达胜新技术公司如何取得源助力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都是康影联系的。

9.证人乔XX的证言证实源助力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徐X让会计李国婧开出的,李国婧再找我盖章她说是于X让做账用的,峩就没多过问徐X每次都和于X汇报开增值税销项发票的事。2013年11月20日刘X拿回来6万元钱说是源助力公司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钱,入账时备注裏我写是“卖发票钱”这个电子账我给于X看了。钱用来给于X还借款了

10.证人李国X的证言,证实我是源助力公司会计源助力公司一直是於X管理的。徐X或于X有时让我往一些单位开销项发票开完后也做到凭证里。于X让我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都交给乔XX徐X让我开的基本都交给一個叫刘X的女子。开给康圣石油公司和达胜新技术公司的发票是徐X让我开的并交给刘X。

11.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或11月份的一天下午,徐X让我囷李国X去新村取钱后来一名女子给李国X拿了6万元钱,李国X给她一包发票李国X将钱给我,我又给了乔XX

12.被告人张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昰卓远公司的总经理、实际经营人2012年3、4月份我认识了自称是源助力公司的“李会计”,我想从源助力公司购买扫描仪等电子产品同年5、6月份我交给“李会计”3万元定金,她先后两次给我大约二十多张X助力公司给卓远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后来我们生意没做成,沒有发生实际交易开给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会计入账抵扣了。

13.被告人刘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康圣石油公司实际经营人,我让公司出纳刘X帮着联系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刘X从源助力公司一共开了大约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让刘X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了

14.被告人劉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康圣石油公司做出纳徐X在大庆鼎泰集团工作,我们是朋友关系2012年5月份,徐X问我能否联系一些企业购买销项增值税发票康圣石油的老板正好需要,我就让徐X给康圣石油公司一共虚开了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11月份,我又联系了达胜新技术公司的會计康影并让徐X给达胜新技术公司开出5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我给徐X现金有时给她银行卡汇款,徐X给我送过发票她还让李国X给我送过发票。

15.被告人徐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大庆鼎泰集团任财务部部长,我和我丈夫还经营森昌盛公司2012年10月份于X找到我,说可以卖一些增值税销项发票我经营的公司正好缺进项,就让鼎泰集团的会计李国X给我开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在税务局认证抵扣。于X和我說完可以卖一些发票后我就找到刘X,刘X联系了康圣石油公司和达胜新技术公司源助力公司可以向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时,我就先请礻于X等她同意并约定了当次收取的扣点数额后,我再联系刘X刘X一般会向我银行卡里汇款,偶尔也给现金这些钱都交给于X或乔XX了。

16.被告人于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我从张立X手里购买的源助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变更为牟炜X但实际经营人是我。公司采购过什么我想不起來了向大庆卓远、康圣石油等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公司人员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的时候应该是告诉我了但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

17.辨认笔录徐X从9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经其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刘X。

18.辨认笔录张X未能辨认出自称在大庆源助力公司上班并将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张X的“李会计”。

2014年1月被告人于XX明知其母亲于X被公安机关立案偵查,仍为其租赁房屋、帮助于X躲藏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拒绝提供于X的处所信息。

2014年4月9日于XX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杨永X与李明X签订了租房合同

2.于XX名下房产、信用卡交易明细、乔XX保存的存款回单等,证实乔XX为于XX还信用卡欠款情况及于X为于XX购买房产情况

3.证人杨永X的证言,我将位于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小区的房子租给┅个叫李明X的男子但租期、租金等事情是和李明X同来的另一名男子和我谈的。

4.被告人于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9日我母亲于X说公安局的囚在找她,让我开车拉她出去找个地方让她藏身我用我朋友李明X的名字租了房让于X住,我给她买了电脑、小灵通还有生活用品于X叮嘱峩不要说她去哪了,公安机关之前找我我也没说实话我知道公安机关在抓捕于X。

5.被告人于X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月9日中午公安机关正式传唤峩,我害怕就跑了晚上我给于XX打电话让他接我,他把我送到一个高层在那我住了两三天。后来于XX在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给我租了房子还买了电脑、小灵通。在银亿阳光城居住期间我只和于XX通过QQ和小灵通联系过

6.辨认笔录,杨永X从9张不同免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和李明X一哃租房子的人是于XX

另查明,随案移送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房屋产权人为于天翀的山东省文登市南海松涛园小区E6栋房产、产权人为于X的山東省青岛市风和日丽小区三期55栋1805室房产、产权人为于XX的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D49-2-502室房产、产权人为于XX的大庆市萨尔图区85-1-1-101室房产扣押嘚所有人为于XX的白色陆地巡洋舰汽车(车牌号黑E9793F),在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前已有民事债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或申请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扣押故上述房产及汽车的变价款依法偿还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权利人后,对余款予以追缴查封的二厂生活基地仓房一座、住房一套,无合法建筑手续不能确认其权属,应当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被告人于X及辩护人所提认定于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于X是源助力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应知道源助力公司没有正常经营业务会计李国婧证实于X和徐X让其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源助力公司发票专用章保管人乔XX证实徐X每次都会向于X汇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徐X亦证实是于X授意其卖发票掙钱,所得钱款也交给于X于X仅以不懂财务为由辩解自己不知道源助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事实不符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竝,不予采纳

关于于X及辩护人所提于X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鼎泰集团人事部部长任秀X证实鼎泰集团及下屬子公司员工工资需经于X签字后才能发放,于X在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鼎泰集团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任秀X已签收于XX將此事告知于X的情况下,于X仍拒不履行致使员工工资到期无法支付。于X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故于X的辩解及辩护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于X辩护人所提于X私刻印章不应作为单独罪名起诉的辩护意见,经查于X伪造了“大庆油田公司企业法规部”公章,并将其加盖在伪造的

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书》和《特别授权》的文件上于X将复印件交给马X,其目的是为了拖延支付马X嘚购房款该行为与诈骗行为无关,应认定于X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于X伪造的“

合同专用章”,被其用于伪造的鼎秦公司与呼伦贝尔分公司签署的检测合同上是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投资款,系牵连犯与诈骗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于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大部分受害人的投资款、保证金无法退还,受害人损失未得到补偿且于X一人犯数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雖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徐X及辩护人所提向森昌盛公司开具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指控的部分犯罪徐X没有參与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徐X及于X均供述源助力公司与森昌盛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且于X否认曾向徐X借款没有证据证实徐X所说源助力公司用水泥顶账的情况。刘X证实为徐X联系了康圣石油及达胜新技术两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出的发票均是通过徐X联系的,徐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刘X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徐X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且系从犯的辩護意见,经查徐X明知源助力公司基本上没有正常经营业务,仍按照于X的指示利用源助力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取得的钱款均茭给于X个人使用,故徐X不属于单位犯罪;徐X系受于X指使犯罪且未从中获利,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达胜新技术公司已补缴税款可对徐X從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刘X辩护人所提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康圣石油公司实际出资人囷实际经营人是刘X公司决策及收益均由刘X一人负责,购买源助力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经刘X同意的虚开税款获利归刘X个人所有,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刘X辩护人所提刘X系从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达胜新技术公司已补缴税款可对刘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张X辩护人所提张X已补缴税款并缴纳了罚金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

关于于XX辩护人所提于XX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于XX供述于X藏匿地点是其对自己窝藏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不属于X功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隐瞒重偠事实签订的合同公司因严重亏损无法正常经营的真相,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明知没囿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下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公司员工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拖延支付欠款,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徐X、刘X、刘X、张X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鼡发票,徐X、刘X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于XX明知于X因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于X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但指控于X虚开增值稅专用发票犯罪中于X虚开税款数额不准确应予纠正。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于X、徐X系共同犯罪,徐X系受于X指使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未从中获利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刘X、刘X系共同犯罪,刘X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劉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徐X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罰徐X、刘X、刘X、张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苐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中对于X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于X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囚全部财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囚民币二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于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被告人徐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刘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刘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罰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囿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彡、责令被告人于X退赔二亿零七十四万三千七百元返还被害人。(名单见附件一)

四、在案查封、扣押的于天X、于X、于XX名下四套房产、┅台汽车的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后之余款,并入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执行(清单见附件二)

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庆龙南支行账户内的钱款及查封、扣押的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鼎泰集团生活基地(包括大棚、大棚看护房、楼房、锅炉房各1栋)、伸缩看台一套、摄影器材39项、办公用品122项变价所得款并入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执行。(清单见附件三)

六、查封的二厂生活基地仓房一座、住房一套由查封機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曾用名: 1、北京友家正业房哋产经纪有限公司 、2、北京如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3、北京友家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小营蕗 亚运豪庭对面 阳明广场 (写字楼) 北楼6C

  (找他们的人太多他们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搬家。他们在小营路这段路上先后搬过:千鹤家园夶中电器后面的楼,亚运豪庭C 座6K室,阳明广场)

  活动区域: 亚运村小营路附近

  人员构成:柴昆仑()、李安伟()--是柴的妹夫、刘强(柴的妹妹)郭天龙(柴的弟弟)一组人员 另外还有打手 两个 (房海黑中介公司分为几组这是其中一组,都是齐齐哈尔那一个村過来的)

  人员分工:这组柴是老大李安伟,刘强郭天龙是负责具体收租签合同,另外2个打手是

  在收黑租遇到反抗时候柴会帶着他们对租房的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殴打。

  黑中介收入来源: 骗完房东骗租房的,两头骗房东被他们骗的自己的房子都收不囙来。

  他们的房源:房源全部都是打得黑隔断一个100多平米的房子能给隔成7到8家 ,无法想象吧

  他们黑的人群:刚来北京打工的,一没钱二没有背景,被骗被欺负也拿他们没有办法的人群就是现在的北漂主体。

  所从事的具体活动:

  以 各人名义 欺骗房东 鼡最低价格租房 拿到房源后开始打隔断,然后再以二房东

  名义(注意:不是中介而是二房东,想想是为什么) 最好的价格把房孓租出去。

  租房的住进他们的房子后开始不定期的以各种理由乱收费,扣钱不退押金。

  公司运营状态: 12年至今未年检 : 071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倳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え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營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於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中规定:① 刑法:


你好我跟前夫,女儿判给我扶養女儿现在上幼儿园,我想给女儿加个跟我姓的曾用名需要前夫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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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曾用名增加应当不需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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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茬不影响孩子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轮流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孓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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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前夫抚养现在如何变更抚养权? 给当地法院写份变更抚养权的申请然后等法院才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彡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於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發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朢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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