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不过户两人私自立的合同有合同章的法律效力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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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考试案例
1.“ 年结婚, 月王玲父亲去世, 1.“王玲与张强于 1990 年结婚, 1994 年 9 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 5000 元,2000 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 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 50000 元,医疗费 20000 元,2004 年 12 月张强与王玲 离婚。 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离婚。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1)转业费 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 答:(1)转业费 20000 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 10 年,按最高院的有关 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 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 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 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2)医疗费 50000 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 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 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 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3)王玲分得的 50000 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为夫妻共 同财产 同财产。 (4)转业费 归张强所有。 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 (4)转业费 50000 元、医疗费 20000 元,归张强所有。50000 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 分配。 分配。 月王林与高华( 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1993 年 3 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 1992 年 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 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 28 岁,高华 25 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 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 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 15000 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 年高 元的钢琴一架。 年王林外出做生意, 万元。 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 14000 元的钢琴一架。1995 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 30 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 万元。 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 林在外结识了李云,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 2 万元。1997 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 二人之间产生感情, 年正式登记结婚。 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 1998 年正式登记结婚。 (1 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 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1)二人为事实婚姻 二人为事实婚姻; 年为界。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二人为事实婚姻;以 1994 年为界。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 (2)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 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 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 (2)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 15000 元,彩电与洗衣机双 方一直共同使用。 年王林外出做生意, 万元。 方一直共同使用。1995 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 30 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 万元。这些都是同居期间购买的物件和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赚的 买的物件和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赚的。 说,发表后获稿酬 2 万元。这些都是同居期间购买的物件和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赚的。 故应为双方共同财产 .1992 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归王所有,这是因为他们二人 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归王所有, 年开始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房子是以前的。 于 1993 年开始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房子是以前的。1994 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 元的钢琴一架归高所有,这是个人赠与。 14000 元的钢琴一架归高所有,这是个人赠与。 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 4、 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 市买来两套商品房, 遂于 1999 年和 2001 年分别在 A 县和 B 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和林芬居 住。2002 年,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2003 年 1 月刘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 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 月刘亚娟生育一子, 公开摆酒设宴 娶刘亚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 摆酒设宴, 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亚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同意离 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 A 县和 B 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这两套商品房。 这两套商品房。 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1、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刘亚娟无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2、刘亚娟无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理由:虽然吴某购买这两套商品房是给情妇居住,但他没有赠与她们, 理由:虽然吴某购买这两套商品房是给情妇居住,但他没有赠与她们,房子的所有 权归吴 某和周某。刘亚娟虽与吴某重婚,但这种重婚在法律上不能引起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 某和周某。刘亚娟虽与吴某重婚,但这种重婚在法律上不能引起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 故房子不是刘亚娟的,更非情妇林芬所有。二套商品房系吴某与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故房子不是刘亚娟的,更非情妇林芬所有。二套商品房系吴某与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 5.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 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 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 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 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 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1)从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 他们两人的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规定,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 答:(1)从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他们两人的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法律规定,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者,不能结婚,否则是违法行为论处. 旁系血亲者,不能结婚,否则是违法行为论处. (2)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 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可以给他们两人登记的.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 (2)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可以给他们两人登记的.这是法律上来 说的.从现实中来看,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他们生的儿子或是女儿, 说的.从现实中来看,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他们生的儿子或是女儿,容易患先天性心脏病的机1 率是很高的,其他病也是很高的. 率是很高的,其他病也是很高的. 李卫、 赵玲、 月经人介绍相识。 6.李卫、男,赵玲、女,1999 年 10 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 年 8 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 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 周岁, 周岁。婚后时间不长, 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 21 周岁,赵玲 20 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 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 年 6 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 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法院如何处理? (2)法院如何处理? 李卫不能主张婚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1)李卫不能主张婚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月李卫已达法定婚龄,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 2004 年 6 月李卫已达法定婚龄,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故不能再以此主张婚姻无 效。 院应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 (2)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 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 7.李志刚与吴淑华于 2001 年 1 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 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 刚 2000 年 12 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 年 10 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 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万元。 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 20 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 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 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 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 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 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 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 缺乏了解, 2003 年 9 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 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 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 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万元的经济帮助, 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 2 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 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 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 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 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 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 10 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 的法定继承人。 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 ( 1)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 (2) 丁香园”内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 “丁香园”内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 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根据《婚姻法》 款规定, 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 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 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 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 42 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 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 8、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 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 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 年 12 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 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 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 年 2 月,李雪峰患重病卧 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 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 (1)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 有赡养义务,由于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不成立,他们还是父子,是有赡养义务的! (2)有赡养义务,由于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不成立,他们还是父子,是有赡养义务的!无 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上讲,都应该抚养。 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上讲,都应该抚养。 《婚姻法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3) 婚姻法》第 28 条规定 ,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 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 《婚姻法》 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养的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 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由此可见 ,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2 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 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 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 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 外祖父母的责任。 外祖父母的责任。 祖父母、 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 , 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其孙子 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承担赡养义务。祖父母、 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承担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 , 但已丧失了赡养 扶助能力的 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扶助能力的 , 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适用《婚姻法》 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适用《婚姻法》第 28 条规定 , 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 赡养关系不以共同生活为限。 养、赡养关系不以共同生活为限。即使他们不共同生活 ,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 , 仍应当履 婚姻法》 条规定的法定义务。 行《婚姻法》第 28 条规定的法定义务。 李刚( 与刘云( 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9、.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 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 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 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 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 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取名李征。 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1 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 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 ( 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 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刘晓、汪清、李华、李征。我国《婚姻法》 18条规定 “ 条规定: (1)刘晓、汪清、李华、李征。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 产的权利。 条规定: 产的权利。 第19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 19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和歧视。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 和歧视。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 ”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 是直系血亲。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 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 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 仁,加以保护。 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 加以保护。 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2)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是, ①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 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 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 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 权益行为的;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权益行为的;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所以送养人无权决定解除与否。 所以送养人无权决定解除与否。 程序: 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程序:1、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0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4、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年结婚, 年为结婚购置的, 10. 王军与李萍于 1995 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 1993 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 20 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 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 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 年王军的父亲去世 军的父亲去世, 万元的遗产。 年李萍的父亲去世, 顾。2002 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 1 万元的遗产。2003 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 承了一批字画, 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 承了一批字画,估价 10 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 6000 元,全部 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 元的钻戒, 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2000 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 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 5000 元的钻戒, 一直由李萍戴着。 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 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 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 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 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 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理由: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10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 分) 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6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 分) (1)、财产问题 房子为王军个人财产。 a、房子为王军个人财产。 王军继承了1 b、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为王军个人财产 c、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为个人财产 王军稿酬元 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本属于共有财产, d、王军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本属于共有财产,但如果这些书都是王军 在用,则归王军所有。 在用,则归王军所有。3 e、钻戒由李萍所有。 钻戒由李萍所有。 、子女抚养权 (2) 子女抚养权,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子女抚养权,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11、 年结婚, 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 11、程君与陆艳于 1980 年结婚,1982 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 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 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 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 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 年 3 月陆艳患重 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 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 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 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 学费 5000 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 君告上法庭, 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 5000 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1)支付程大伟 5000 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法院应支持该请求。程大伟是其儿子,即使成年,但是因为生活还未独立,父母应该 (1)法院应支持该请求。程大伟是其儿子,即使成年,但是因为生活还未独立,父母应该 给予帮助的义务。 给予帮助的义务。 法院应支持该请求。程君与陆艳仍未离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2)法院应支持该请求。程君与陆艳仍未离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夫妻之间有相互 扶养的义务。即使不是事实上的婚姻,但是当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扶养的义务。即使不是事实上的婚姻,但是当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12、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 12、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 ,由刘莉抚养 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3 岁) 由刘莉抚养。2004 年,王晓玲 15 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由刘莉抚养。 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 不太会照顾人, 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 29 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 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为此烦恼, 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 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 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 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王晓玲看到 多岁了还孤身一人, 身边没有爱人, 没有子女相伴, 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姨妈 30 多岁了还孤身一人, 身边没有爱人, 没有子女相伴, 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刘莉不能收养。 刘莉不能收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无子女。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 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 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 经济、 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子女应尽的义务。 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 (4)年满 周岁。 (4)年满 30 周岁。 所谓“年满 30 岁” 是包括 30 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 30 周岁。 所谓“ , 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 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姨妈可以收养 以收养。 姨妈可以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 、 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 三代以内同辈 , “ 旁系血亲的子女” 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 旁系血亲的子女” 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 , 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13、王成八岁丧父, 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 13、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 1980 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 年参加工作, 余元。 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 1994 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 800 余元。1996 年 3 月,下母冈 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 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 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1999 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 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 元赡养费。在调解中, 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 100 元赡养费。在调解中,王辨 称: 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 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王成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 (1) 王成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 、王成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 因为:第一,王某受许某抚养教育并共同生活了14 14年 己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 因为:第一,王某受许某抚养教育并共同生活了14年,己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4 产生了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产生了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 第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成是许某抚养长大的, 第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成是许某抚养长大的,其收 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 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 第三,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第三,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 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消除。 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消除。 因此,王成具有赡养义务。 因此,王成具有赡养义务。 、法院在处理时 (2) 法院在处理时,应认定王成与许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依法判决王成每月付 、法院在处理时,应认定王成与许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给许某赡养费。具体数额需考虑双方实际情况。 给许某赡养费。具体数额需考虑双方实际情况。 14、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张某收养, 岁时, 月死亡, 14、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张某收养,1992 年王某 16 岁时,张某因病于 5 月死亡,留 万元人民币。 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 万元人民币。 遗产 lO 万元人民币。6 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 l 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 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 10 万 元也应共同分配。 元也应共同分配。 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万元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也无权分割王某养父的遗产。 王某无权继承生父母的 5 万元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也无权分割王某养父的遗产。 王自小被张某收养,与张某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 (1)王自小被张某收养,与张某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相互发生继承权。 和义务关系,相互发生继承权。 婚姻法》26㈠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26㈠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收养法》 23㈠ 系成立之日起,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法》 ㈠也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23 也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婚姻法》24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24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王某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 相互不发生继承权。 ( 2)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王某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 相互不发生继承权。 婚姻法》26㈡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26㈡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收养法》23㈡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 收养法》23㈡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的成立而消除。 的成立而消除。 ” 王某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已经消除,那么, 王某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已经消除,那么,属于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中 的继承权当然也就不再存在 承权当然也就不再存在, 万元遗产。 的继承权当然也就不再存在,所以无权继承生父母的 5 万元遗产。 王某的四个哥哥与王某的养父之间并不存在收养关系, (3)王某的四个哥哥与王某的养父之间并不存在收养关系,根本不可能发生父母子女 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也无权分割王某养父的遗产。 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也无权分割王某养父的遗产。 年结婚, 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 15 何宏与邹一萍于 1968 年结婚,婚后 8 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何宏怀疑何平 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随着年龄增长, 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随着年龄增长,何 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 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 父子关系愈恶化。 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 父子关系愈恶化。1986 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与 何宏断绝往来。 何宏断绝往来。 1988 年, 何宏辞去公职, 何宏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 从事个体经营, 并于 1989 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 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 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 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胡 扶养照料。 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 胡均受重伤。 扶养照料。1995 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胡均受重伤。胡莹经抢救无效死 何宏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 亡。何宏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 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彭琏。邹幼平说: 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彭琏。邹幼平说: 你一直不承认我是你的亲 “ 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 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彭琏更是素不相 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 ”彭琪虽愿意扶养继父及弟弟,但限于条件, 何责任。 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 彭琪虽愿意扶养继父及弟弟,但限于条件,扶养二人确 有因难。协商不成,何宏以本人及彭琏法定代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 有因难。协商不成,何宏以本人及彭琏法定代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 何宏、 问:何宏、彭琏应该由谁扶养为什么 何宏应由邹幼平(何平)抚养。 我国《婚姻法》 条规定: . 1)何宏应由邹幼平(何平)抚养。①我国《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 ( “ 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 , 给赡养费的权利。 何氏父子系自然血亲,邹幼平声称断绝父子关系不为法律所认可。 给赡养费的权利。 何氏父子系自然血亲,邹幼平声称断绝父子关系不为法律所认可。邹幼 ” 平对其生父仍有抚养义务。 何宏虽是彭琪的继父,但并未形成抚养关系, 平对其生父仍有抚养义务。②何宏虽是彭琪的继父,但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所以彭琪没有 抚养何宏的法律义务 彭琏应由彭琪抚养。 我国《婚姻法》 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 (2)彭琏应由彭琪抚养。①我国《婚姻法》第 23 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 “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有抚养的义务。 彭琏母亲死亡,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彭琏母亲死亡,继 ” 父丧失劳动能力,应由其姐承担抚养义务。 邹幼平与彭琏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 父丧失劳动能力,应由其姐承担抚养义务。②邹幼平与彭琏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 邹对彭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邹对彭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5 16.王飞、 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 16.王飞、高云夫妇二人 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 王飞 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 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 3 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 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 王小平结婚生 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 是王小平的生母, 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 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 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 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 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 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 云夫妇的收养 关系。 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 (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 否有权提起诉讼? 否有权提起诉讼? 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①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解除成 年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主体权限于成年子女与养父母, 年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主体权限于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故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之诉; 之诉; 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 ②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 养父母 “ 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 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 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王小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根据我国《收养法》 ③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王小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的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 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17.张某 张某( 和李某( 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17.张某(男)和李某(女)于 2003 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 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 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 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 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 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 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 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 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 某在一起的开销, 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 李某独自抚养孩子, 生活困难, 某在一起的开销, 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 李某独自抚养孩子, 生活困难, 借外债 5000 元用于日常生活。 年初, 某因交通事故受伤, 万元; 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 年初,张 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 2 万元;张某 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 田某同居。 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 年 3 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 孩子。张某不 同意离婚。 孩子。 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 获赔偿金的归属? 获赔偿金的归属?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 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①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 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 与婚外异性同居, 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 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 ②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第 22 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 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 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 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 条的规定, 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条规定, 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 18 条规定,在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 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 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 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 姻法》 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姻法》第 18 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 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 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 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 庭生活所借, ③李某所借 5000 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6 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 条的规定, ④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 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 法院应予支持。 求,法院应予支持。 18.刘季南与赵玉芬于 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 18.刘季南与赵玉芬于 1968 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 年 5 月刘季南因与 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 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 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的宣告。 亡,法院于 1988 年 8 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 年赵玉芬再婚。 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 承。1989 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 1987 年 7 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 年 6 月刘裕 和外出车祸死亡。 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 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 年 12 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 1996 年 11 因心 脏病死于该市。经查, 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 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 1980 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 年 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 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 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 200 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 1991 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 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 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 年 4 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 。 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 刘冬冬、 产在其死后由胡柔、 1995 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 人均分。 人均分。 (1 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5 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5) ( 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5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5) 即被宣告死亡后) (3)设刘季南 1995 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5 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5) 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5 (4)刘季南 1995 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5)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 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 1988 年 8 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6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 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 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 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 1988 年 8 月为死亡日期。 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 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 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款规定,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 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 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 中,刘季南 1995 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 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 应当按照刘季南 1995 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 遗产” , 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刘季南 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 条的规定, 3.刘季南 1995 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第 24 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的遗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 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 刘季南的遗产包括: 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 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1988 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 季南经商期间所获 200 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 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刘的遗产。 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 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 1995 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 4 人平均 分配,每人四分之一 分之一。 分配,每人四分之一。 月死亡, 继承法》 条规定, 由于刘裕和已经于 1989 年 6 月死亡,按《继承法》第 27 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裕和所应得的四 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季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季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玉芬在刘季南 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 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胡柔由于未与刘季南正 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 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裕和这一部 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裕和先于刘季南 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 条规定 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 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 19.薛军与冯香于 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薛齐。 薛军去了南方工作, 19.薛军与冯香于 1984 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薛齐。1988 年,薛军去了南方工作, 并认识了刘霞。薛军谎称自己没有家室,要求刘霞与自己结婚,刘霞对薛军产生了感情, 并认识了刘霞。薛军谎称自己没有家室,要求刘霞与自己结婚,刘霞对薛军产生了感情, 月在当地登记结婚, 并举办了结婚仪式。 刘霞生育一女薛华。 二人于 1999 年 4 月在当地登记结婚, 并举办了结婚仪式。 2000 年 4 月, 刘霞生育一女薛华。 :(1 从法律角度讲,薛军与谁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 问:(1) 从法律角度讲,薛军与谁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 薛军与刘霞的关系是何种性质的? (2) 薛军与刘霞的关系是何种性质的? 如果薛军因病去世, 则薛军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3) 如果薛军因病去世,留下遗产 20 万,则薛军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如果刘霞向法院起诉离婚, 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 如果刘霞向法院起诉离婚,薛军与刘霞共有存款 25 万,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7 (1)薛军与冯香的婚姻合法有效,与刘霞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薛军已经与冯香结婚, 薛军与冯香的婚姻合法有效,与刘霞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薛军已经与冯香结婚, 与刘霞结婚是重婚,重婚属无效婚姻。 与刘霞结婚是重婚,重婚属无效婚姻。 薛军与刘霞的关系是同居关系。 (2)薛军与刘霞的关系是同居关系。 如果薛军因病去世, 万遗产,则薛军的法定继承人有:冯香、薛齐、 (3)如果薛军因病去世,留下 20 万遗产,则薛军的法定继承人有:冯香、薛齐、薛 薛华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华。薛华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二者的同居关系, (4)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二者的同居关系,并对他们同居时的财产按照有利于无过错 方刘霞的原则分配。如果薛华由刘霞抚养,薛军还要支付薛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方刘霞的原则分配。如果薛华由刘霞抚养,薛军还要支付薛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和乙( 自由恋爱, 日登记结婚 记结婚, 日举行结婚仪式。 1.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 1991 年 9 月 26 日登记结婚,10 月 1 日举行结婚仪式。 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 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 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 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 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 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 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 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 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 年, 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 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 产一宗。 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 乙残疾后, 产一宗。1998 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 3.2 万。乙残疾后, 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 分居。 甲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两人自 1999 年 2 月 11 分居。甲于 2001 年 9 月 20 日诉于法院要 求离婚。 求离婚。 :(1 案中所涉及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问:(1)案中所涉及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2)乙能否以双方结婚已经 10 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乙能否约定婚前财产也归夫妻共有? (3)甲、乙能否约定婚前财产也归夫妻共有? 乙能否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甲给予帮助?如果能, (4)乙能否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甲给予帮助?如果能,甲可以给以何种形 式的帮助? 式的帮助? 如果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5)如果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对甲因经营欠丙的债 务是否有义务清偿? 务是否有义务清偿?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甲的个人财产有:婚前购置的单元房、甲的舅舅赠与的古董 的古董。 (1)甲的个人财产有:婚前购置的单元房、甲的舅舅赠与的古董。 乙的个人财产有:乙婚前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 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 乙的个人财产有:乙婚前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 的父母送给乙被子、 万元。 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以及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助费 3.2 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甲经营电脑公司的收入、甲开发的软件的知识产权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甲经营电脑公司的收入、甲开发的软件的知识产权收益、乙的工资收 入、乙的奖金以及甲继承的房产。 乙的奖金以及甲继承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规定,除了夫妻双 方有特别约定,《婚姻法》 ,《婚姻法 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方有特别约定,《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 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 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乙不能以双方结婚已经 10 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 婚姻法》 条规定, (3)《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甲乙当然可以约定。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甲乙当然可以约定。 )《婚姻法 婚姻法》 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 (4)《婚姻法》第 42 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 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所以,乙可以“离婚后没有住房” 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所以,乙可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 请求甲给予帮助。 请求甲给予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款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 条第 3 款规定,甲帮助 的形式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 的形式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 )《婚姻法 婚姻法》 款规定,甲对外所付的债务,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 (5)《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甲对外所付的债务,如果丙知道该约定的,以 甲所有的财产清偿,乙不承担责任。 甲所有的财产清偿,乙不承担责任。 年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 2. 王林于 1992 年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 15000 元。1993 年 3 月王林与高华( 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王林 28 岁,高华 25 在结婚条件方面并无不合之处,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岁,在结婚条件方面并无不合之处,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 年,高华的姑 元的钢琴一架。 妈赠与高华价值 14000 元的钢琴一架。 王林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华离婚, 1997 年 5 月,王林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华离婚,女方表示 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执,各不相让。 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执,各不相让。 此案的财产分割应如何处理? 问:此案的财产分割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元的彩电及洗衣机虽是王林婚前购买的,但婚后两人共同使用, (1)价值 15000 元的彩电及洗衣机虽是王林婚前购买的,但婚后两人共同使用,而且他们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时间已满 4 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 均等分割。 均等分割。 元的钢琴是高华与王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 (2)价值 14000 元的钢琴是高华与王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有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3.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 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 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 日登记结婚, 3.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两人于 1999 年 5 月 1 日登记结婚, 日生下一子丙。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甲经常对乙施加暴力, 2000 年 7 月 10 日生下一子丙。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甲经常对乙施加暴力,将甲多次殴打 伤住院。 甲结识了一未婚女子丁, 即与丁长期共同居住, 对乙和丙不管不问。 伤住院。 2000 年 10 月, 甲结识了一未婚女子丁, 即与丁长期共同居住, 对乙和丙不管不问。 为达到与丁结婚的目的, 日以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为达到与丁结婚的目的,于 2002 年 12 月 17 日以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 甲乙是否感情破裂? 问:(1)甲乙是否感情破裂? 法院能否以甲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2)法院能否以甲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乙是否能提起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乙是否能提起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甲对一审法院判决中的财产处理不服而上诉, (4)如果甲对一审法院判决中的财产处理不服而上诉,乙在上诉审中第一次提出损害 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本案的情况,丙应当归谁抚养?如果乙抚养,乙可以向甲提出的抚养费一般 (5)根据本案的情况,丙应当归谁抚养?如果乙抚养,乙可以向甲提出的抚养费一般 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婚姻法》 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甲乙感情破裂。 (1)根据《婚姻法》32 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甲乙感情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条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 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 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婚姻法》 条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 (3)根据《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规定, 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规定,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30 条第 3 项 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的规定, (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 乙长期与丁同居,道德作风不良,没有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乙长期与丁同居,道德作风不良,没有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护子女合法利益出发,丙应规乙抚养。 保护子女合法利益出发,丙应规乙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1 条的规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4.吴某 吴某( 和关某( 是夫妻。 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吴某(男)和关某(女)是夫妻。吴某于 1982 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某 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 生活十分困难。 的儿子, 关某和吴某离婚。 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 年,关某和吴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 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 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 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年 41 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 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 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吴某虽毫 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 1987 年,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 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 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 求。 蔡妻去世。 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 2000 年,蔡妻去世。2001 年,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但蔡某还是 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 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 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 年起诉至法院, 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蔡某于 2001 年起诉至法院,要 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 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 结合案例,回答: 结合案例,回答: 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要求是多少?本案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1、) 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要求是多少?本案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2、 )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3、)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蔡华和吴某的父子关系 如何恢复? 如何恢复? 收养关系有效。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 ( 1) 30 岁。收养关系有效。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收养 人和送养人达成了协议,且办理了登记手续。 人和送养人达成了协议,且办理了登记手续。 正确。收养关系一旦形成,不能随便解除, ( 2) 正确。收养关系一旦形成,不能随便解除,吴某在狱中的签字是他的真 实意思表示。只有当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解除协议或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时才能解除。 实意思表示。只有当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解除协议或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时才能解除。9 蔡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 ( 3) 蔡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当养父母和成年子女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居住时,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居住时,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解除收养 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协商后才能恢复。 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协商后才能恢复。 陶敬业和李弭夫妇有三个子女 即长子陶宏业、次子陶宏齐和女儿陶宏枚。 三个子女, 5. 陶敬业和李弭夫妇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陶宏业、次子陶宏齐和女儿陶宏枚。1990 日陶宏业和张莉结婚, 月生一孪生兄弟陶刚、陶强。 年 10 月 3 日陶宏业和张莉结婚,1992 年 11 月生一孪生兄弟陶刚、陶强。陶宏业和张莉于 年离婚,双方协商陶刚、陶强由陶宏业抚养,张莉负担部分抚养费。 1994 年离婚,双方协商陶刚、陶强由陶宏业抚养,张莉负担部分抚养费。1996 年陶宏业因 病去世, 万元。陶宏业死亡后,陶刚、陶强由其母亲张莉抚养, 病去世,其全部财产折合人民币 3 万元。陶宏业死亡后,陶刚、陶强由其母亲张莉抚养, 但陶宏业财产仍然由李弭保管没有分割。 年陶敬业死亡, 但陶宏业财产仍然由李弭保管没有分割。1998 年陶敬业死亡,其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折合 千元整。李弭、陶宏齐、陶宏枚、张莉对如何分割财产发生争议。 人民币 1 万 5 千元整。李弭、陶宏齐、陶宏枚、张莉对如何分割财产发生争议。则 陶宏业的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 1) 陶宏业的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陶刚、陶强能否继承陶敬业的遗产? ( 2) 陶刚、陶强能否继承陶敬业的遗产? 陶敬业应该继承陶宏业的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 3) 陶敬业应该继承陶宏业的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1)陶宏业的遗产因为没有遗嘱 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陶宏业的遗产因为没有遗嘱, (1)陶宏业的遗产因为没有遗嘱,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应当在第一顺序 继承人中分配,即在陶敬业、李弭、陶刚、陶强中分配。 继承人中分配,即在陶敬业、李弭、陶刚、陶强中分配。 陶刚、陶强可以代位继承陶敬业的遗产。 (2)陶刚、陶强可以代位继承陶敬业的遗产。 陶敬业应继承陶宏业的遗产份额由陶敬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陶敬业应继承陶宏业的遗产份额由陶敬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6.宋自立有两个儿子 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宏建以及儿媳妇黄巢菊、 宋自立有两个儿子, 6.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宏建以及儿媳妇黄巢菊、 孙子宋朝晖一起生活。宋宏建病故后,宋自立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孙子宋朝晖一起生活。宋宏建病故后,宋自立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黄巢菊为了 使老人能安渡晚年 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安渡晚年, 使老人能安渡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1998 年宋自立 死亡,在办理后事时, 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 死亡,在办理后事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 6 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 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 万元赠送给姚一平, 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 2 万元赠送给姚一平,以示 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 年死亡, 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姚一平已经于 1996 年死亡,遂将存款全 部提走。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巢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名等发生争执。 部提走。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巢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名等发生争执。则 ( 1) 黄巢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黄巢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宋朝晖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 2) 宋朝晖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如果黄巢菊参加继承,对宋朝晖有无影响? ( 3) 如果黄巢菊参加继承,对宋朝晖有无影响? 姚胜名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 4) 姚胜名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继承法 继承法》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 丧偶女婿对岳父、 (1)《继承法》第 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所以黄巢菊有继承权,并且是以第一顺序继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所以黄巢菊有继承权, 承人参加继承。 承人参加继承。 )《继承法 继承法》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2)《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 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宋朝晖可以参加继承。 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宋朝晖可以参加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 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 丧偶儿媳对公、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 继承,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所以黄巢菊参加继承对其儿子宋朝晖无影响。 继承,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所以黄巢菊参加继承对其儿子宋朝晖无影响。 姚胜名无继承权,因为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 (4)姚胜名无继承权,因为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代位继承。姚胜名之父姚 一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即丧失了对宋自立遗产的继承权。 一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即丧失了对宋自立遗产的继承权。 7.张某和李某是由多年交情的老朋友 为了表达友情, 张某和李某是由多年交情的老朋友, 7.张某和李某是由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1998 年 6 月 7 日,张某表示将自己 收藏的一幅宋朝字画和清朝瓷器赠送与李某,李某欣然同意,但张某没来及交付, 收藏的一幅宋朝字画和清朝瓷器赠送与李某,李某欣然同意,但张某没来及交付,就生病 住院, 张某立下遗嘱, 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 其收藏的字画给李某; 住院, 1998 年 6 月 10 日, 张某立下遗嘱, 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 其收藏的字画给李某; 瓷器给其哥哥;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等并未涉及 未涉及。 张某死亡, 瓷器给其哥哥;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等并未涉及。6 月 17 日,张某死亡,对如何 分割张某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张某的近亲属除儿子外, 分割张某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张某的近亲属除儿子外,还有已经出嫁的女儿以及一个 弟弟。 弟弟。问 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和瓷器,为什么? (1)李某能否基于与张某 6 月 7 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和瓷器,为什么? 日的意思表示取得字画,为什么? (2)李某能否基于张某 6 月 10 日的意思表示取得字画,为什么? 张某的哥哥、儿子取得相应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3)张某的哥哥、儿子取得相应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张某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张某的女儿和弟弟能否参与继承? (4)张某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张某的女儿和弟弟能否参与继承?为什 么? 不能, 日的意思表示为赠与,属于单方行为,根据《 (1)不能,因为张某 1998 年 6 月 7 日的意思表示为赠与,属于单方行为,根据《合 同法》 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由单方变更和撤销。 同法》第 186 条第 1 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由单方变更和撤销。 日的遗嘱订立行为已经将其变更。 而张某在 1998 年 6 月 10 日的遗嘱订立行为已经将其变更。10 日意思表示取得字画。 (2)李某可以基于张某 1998 年 6 月 10 日意思表示取得字画。因为李某虽不属于 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可以根据遗赠取得张某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可以根据遗赠取得张某的遗产。 张某哥哥和儿子基于张某所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取得张某遗产, (3)张某哥哥和儿子基于张某所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取得张某遗产,属于遗嘱继 承。 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4)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某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中 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分得张某遗产,但张某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分得张某遗产,但张某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方能继承财产 因此,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方能继承财产,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方能继承财产,因此,张某的 弟弟不能参加继承。 弟弟不能参加继承。 8.赵保瑞有两子 赵保瑞有两子, 赵保瑞与儿子赵港祺订立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约定, 8.赵保瑞有两子,1996 年 3 月 2 日,赵保瑞与儿子赵港祺订立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约定, 由赵港祺承担赵保瑞的生死养葬义务,赵保瑞则将其遗产全部赠与赵港祺。但不久, 由赵港祺承担赵保瑞的生死养葬义务,赵保瑞则将其遗产全部赠与赵港祺。但不久,赵保 瑞和赵港祺发生矛盾, 便搬回自己家中。 瑞和赵港祺发生矛盾,便搬回自己家中。1996 年 7 月 17 日赵保瑞由于同村村民王一名签订 了遗赠抚养协议,也作出了同样的约定。王一名按照协议约定一直照顾赵保瑞直到其死亡, 了遗赠抚养协议,也作出了同样的约定。王一名按照协议约定一直照顾赵保瑞直到其死亡, 丧葬费用也是由其承担的。 丧葬费用也是由其承担的。问 赵保瑞和赵港祺之间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1)赵保瑞和赵港祺之间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赵保瑞和王一名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何时生效 协议何时生效? (2)赵保瑞和王一名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何时生效? 王一名何时才能取得赵保瑞遗产的所有权? (3)王一名何时才能取得赵保瑞遗产的所有权? 无效,因为赵港祺是赵保瑞的儿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1) 无效,因为赵港祺是赵保瑞的儿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能与赵保瑞订立 只能由赵保瑞与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 只能由赵保瑞与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 日生效。 (2) 遗赠抚养协议于双方达成协议之日即 1996 年 7 月 17 日生效。 赵保瑞死后,王一名方能取得财产所有权。 (3) 赵保瑞死后,王一名方能取得财产所有权。 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 9. 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 生活在一起。 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 万元的房产一栋, 生活在一起。1998 年 3 月 7 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 3 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 元的家具和日用品, 期存款 5000 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 2 万元以及价值 3000 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 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 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 出也占为己有。 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 出也占为己有。2001 年 2 月 8 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 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 3000 元,并且甲常 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 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 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1)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2)2001 年 3 月 4 日,甲以乙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实效?为什 甲以乙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实效? 么? 如果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分得债权 万元;乙分得房产、存款、 (3)如果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分得债权 2 万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以 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 (4)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为 什么? 什么? 参考答案 )《继承法 继承法》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1)《继承法》地 23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 知其他继承人以及遗嘱执行人。因此,本案中乙应当及时通知甲。 知其他继承人以及遗嘱执行人。因此,本案中乙应当及时通知甲。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继承法》 《继承法 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两年, (2)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继承法》第 8 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两年, 《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继承法 继承法》 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 产份额, (3)《继承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款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因此, 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但第 5 款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各个继承人相互之间存在对遗产的担保责任,遗产分割后, (4)各个继承人相互之间存在对遗产的担保责任,遗产分割后,如果某继承人分得的 遗产有瑕疵、被追夺或者债权不能被偿还,为了维护各共同继承人应得的利益, 遗产有瑕疵、被追夺或者债权不能被偿还,为了维护各共同继承人应得的利益,使遗产的 分割公平合理,该继承人有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分割公平合理,该继承人有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10.林向国与罗美娟于 年结婚, 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 10.林向国与罗美娟于 1998 年结婚,2 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 年林向国与吴 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 林向国因病去世,其去世前留下遗嘱, 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 年 8 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其去世前留下遗嘱,将 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 元留给林亚楠; 自己遗产中的 2000 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 2000 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没 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万元的房产、 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价值 1 万元的房产、存款 6000 元,其他 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 财物折合人民币 4000 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 8000 元。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 接受。 接受。问: 本案中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1)本案中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11 (2)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 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 依据《继承法》 条规定, (1)依据《继承法》第 26 条规定,先将夫妻共同财产 2 万元的一半分出去为吴培芝 所有, 万元为林向国遗产; 所有,余款 1 万元为林向国遗产;罗美娟按照遗赠分得其中 2000 元,林亚楠按照遗嘱继承 元由吴培芝、林亚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定继承分割。 其中 2000 元;余下的 6000 元由吴培芝、林亚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的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2 条的规定, 先以吴培芝、林亚楠按照法定继承所分得的遗产清偿债务,在其仍不足以清偿时, 先以吴培芝、林亚楠按照法定继承所分得的遗产清偿债务,在其仍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 债务由罗美娟和林亚楠按照比例用其依照遗赠、遗嘱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 债务由罗美娟和林亚楠按照比例用其依照遗赠、遗嘱继承所得的遗产偿还。 11.刘歌 刘歌( 与王萍(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 11.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 1989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 取名刘小莉, 周岁。 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 取名刘小莉,现年 10 周岁。自 1996 年夏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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