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訴讼代理人:吴国鸿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东盛世集团桃源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惠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山东山东盛世集团桃源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匼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