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转让是否有效

合伙人有权对内全部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郑州市读者张先生来电咨询:  2007年5月,我与朋友马某、严某、王某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机械加工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8年。我共投入资金20万元。2010年10月,我因故急需用钱,打算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换取资金。我通知合伙人马某、严某、王某后,其中合伙人马某表示愿意全部接收我的财产份额。后我经与合伙人马某协商,达成了有关20万元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另一合伙人严某却向我明确提出反对我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异议,认为我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实际上是退伙行为,而这种退伙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伙条件,且没有经过严某本人的同意,应属无效。我认为,自己作为合伙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须事先经严某同意。请问,我是否有权将我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内全部转让?严某认为我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退伙,不经过其同意就属于无效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杨晓栋解答:首先,你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内全部转让,无需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时需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并未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条件。据此,你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合伙人马某的行为属于合伙人内部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由于你在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时已经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你与马某的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严某以你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伙条件,在没有经过严某同意的情况下,应属无效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你转让你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将实质上导致你事实退伙的后果,但这与《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规定的法定退伙情形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同时,该条也未将合伙人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明确规定为退伙事由以适用该条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不能以《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伙条件来认定你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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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吗?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合伙企业是一个典型的人合性质企业,若合伙人对外或者对内转让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分别履行争取其他合伙人同意和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合伙人享有的合伙份额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根据受让人不同, 可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合伙份额的内部转让,是指合伙人 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
  09年8月底接手10万元股份,2个多月未分到利润,经过协商想退出,其不同意,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出吗,转让协议合法吗?有效吗?
  这主要得看是合伙制企业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答: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
我国合伙企业的成立和经营非常灵活,只要合伙人达成一致,合伙企业可以有多种操作模式。合伙企业可以参照公司的方式合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并前应将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
答: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
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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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法律分析
来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地位。作为一般合伙与公司之间的中间形态,有限合伙在设立上与公司相比,具有简易性以及运作机制上的灵活性等特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近日,有多人向笔者咨询关于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问题,现笔者将涉及的相关法规及具体操作程序分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应当符合下列两方面的条件:
&&&&第一,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尽管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事项并非合伙协议必要记载事项,但由于其关系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重要利益,因此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中往往会有具体约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则该有限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只能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中约定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但附加其他条件的,如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需要经过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大会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等情况时,有限合伙人就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二,合伙协议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无论合伙协议中有无其他限制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条要求通知的意义在于,考虑到虽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之间并没有像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并且,有限合伙人不管是谁都不是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人,因此,并不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但考虑到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会发生合伙人变动、合伙企业财产结算等情形,必定会对合伙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规定了提前通知的义务,有利于其他合伙人作出充分准备。
&&&&二、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一,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否需要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大会等合伙企业内部决策通过。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释义】 本条是对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可能需要将其投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变现。为此,合伙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该转让包括向合伙企业内部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合伙企业是资本的聚合,也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多,而且彼此间互相信任和了解,普通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并可以互相代理。这种合伙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的出资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受到限制。一般来说,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当然,合伙协议也可以事先另作规定。
  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即指合伙人将自己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本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其他合伙人的情形。由于这种转让属内部关系,只关联到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不影响企业财产总额的变化,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没有其他事前程序,只需通知他们知晓即可。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不同受让人对于合伙企业了解程度的不同,他们受让这种财产份额对于合伙企业的影响也有所区别。对于外部受让人而言,他受让这种财产份额后即要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如果他受让的是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则影响不大,如作为普通合伙人,即要参与企业的事务执行,他的思维方法、处事态度、诚信程度、经营风格等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与事务执行产生较大影响,如与其他合伙人难以和睦相处,则可能引起合伙企业的矛盾甚至导致合伙的解体。而企业其他合伙人受让此份额,只引起各合伙人持有财产份额多少的变化,除在争夺企业控制权上影响较大外,不会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产生大的影响。因此,各国的合伙法都倾向于鼓励合伙人内部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同时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以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和稳定性,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受让权,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出让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先于他人受让该份额的权利。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要在“同等条件”下方可优先,如果合伙人以外的人所出的条件高于其他合伙人所出条件,则这种优先权即丧失;二是在实际执行中还要受到时间的约束,即在其他人与出让合伙人成交前合伙人可以优先,一旦在他们成交后,其他合伙人即使等于或高于其他人所出“条件”,也不能再优先。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作出与本条不同的约定。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释义】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在按照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出资后,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对合伙企业的影响不像普通合伙人那么大。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虽然也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和运行,但不会太严重。因此,本法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限制,不像对普通合伙人那么严格。
  本条关于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法律对此是允许的。
  (2)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转让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需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受让人的资格条件,或者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等等。合伙协议的这些约定是合伙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有限合伙人理应遵守。
  (3)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使其他合伙人有所准备,防止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也给其他合伙人考虑是否购买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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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
201 6-171  
杭州 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 的基本情况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源科(平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数字天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数字天域”)以 18, 000 万元人民币 的价格转让源科(平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源科基金”) 800.8万美元的财产份额。
公司与受让方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在北京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交易事项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概况  
交易对手方身份信息如下:  
身份证号:
07****   三、标的公司 的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源科(平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6ARXA  
执行事务合伙人:
源科(平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
2016 年 2 月 29 日到 2023 年 2 月 27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平潭综合实验区芦洋乡产业服务中心  
经营范围: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限制禁止类,不含负面清单内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普通合伙人源科(平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北京数字天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tman Fund II LP 及 PVG GCN VENTURES, L.P. 等。  
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源科基金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 现金 8. 56 万美元,长期投资 1.1 亿美元,总资产 11,008.56 万美元,暂无负债,合伙人权益为11,008.56 万美元; 2016 年 1-11 月 营业收入为 4, 639.76 美元,净利润为-12.26万美元。由于源科基金于 2016 年成立,无 2015 年财务数据。  
源科基金 自成立以来,以消费性电子、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车联网及其相关具有成长性的产业为投资方向,伴随着国内外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快速成长,其投资的项目获得了较大的增值。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北京数字天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金额  
北京数字天域同意将其持有的源科基金的全部财产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800.8 万美元、实缴出资额 800.8 万美元),以 18, 000 万元人民币为对价转让给受让方,
受让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财产份额。  
2、分期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 11, 000 万元人民币,转让方应在收到首笔转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份额转让工商登记。份额转让工商登记完成后,受让方于 2017 年 4 月
30日前支付剩余转让款 7, 000 万元人民币。受让方应在本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如超过 30 日仍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权利与义务  
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源科基金的《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向目标企业缴付相关合理费用等。  
北京数字天域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其在源科基金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财产份额转让而转由受让方享有与承担。双方同意,在受让方向北京数字天域缴付首期转让款之日起,受让方可享有合伙人各项权益。  
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源科基金全体合伙人同意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二)、交易定价依据  
经双方友好协商,交易双方最终确定公司持有的源科基金的相关财产份额对应的转让价格为 1.8 亿人民币, 源科基金自成立以来,
以消费性电子、 集成电路设计、 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车联网及其相关具有成长性的产业为投资方向,伴随着国内外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快速成长,其投资的项目获得了较大的增值。该转让定价反映了源科基金在投资期间的投资项目增值情况, 受让方看好在源科基金中持有相关财产份额的未来增值收益。  
(三)本次相关财产份额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产生关联交易情况及与关联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日 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源科基金全部财产份额,将北京数字天域持有的源科基金财产份额变现为实际收益,能够有效避免未来投资基金收益的不稳定性,降低投资风险。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利于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我们认为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一致同意转让源科基金全部财产份额事宜。  
六、 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将北京数字天域持有的源科基金财产份额变现为实际收益,能够有效避免未来投资基金收益的不稳定性,降低投资风险。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利于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效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预期可获得投资收益约为 1.2 亿元。 如按照转让协议可以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交割,并完成相关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登记,该部分收益将计入 2016 年当期损益。 上述数据尚未经过 2016 年报审计师的审计认可,因此,最终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6 日  
股东持股变动
所属行业:
信息服务 — 计算机应用
行业排名:
3/159(营业收入排名)
实际控制:
收入分析:
今日共成交358笔100万以上大单,占总成交量的336.42%
打败了17%的股票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7.42元,股价在成本上方运行。空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下跌的趋势。已发现中线卖出信号。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二、何志涛先生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
三、拟收购迪岸双赢部分股份
四、收购迪岸双赢
个股深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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