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名琦 融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夥人
定增类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产品(简称“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是选择股权类基金的常见类型还是证券类基金的常见类型进行备案是实务界一直关注、讨论的话题。
2016年9月6日中国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启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资管平台”),并于2017年4月5日全面上线根据资管平台的产品备案释义——《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的常见类型“业务类型/基金的常见类型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简称“资管平台释义”),中基协建议将主要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选择为股权类基金的常见类型进行备案;建议将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的常见类型”选择为创业类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
但昰,资管平台释义的出台并没有实质性解决这一实务争议。
我们先看看目前的市场状况是怎样的
从产品端角度,我们选择了2016年9月6日(資管平台上线时间)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在中基协备案的全部267支名称中含有“定增”字样的私募产品进行了分析(限于限于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產品投资情况的非公开性目前还无法方便的查证这些产品是否实际参与了定增,但从产品投向描述来看共有205支基金的常见类型在投资范围中注明了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定增项目)。其中184支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为证券类,80支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为股权类2支基金的常见類型备案为创投类,其余1支基金的常见类型则备案为其他类见下图:
从投资端角度,我们随机抽取了2016年9月6日(资管平台上线时间)至2017年4朤1日期间备案并直接参与认购上市公司(为简化分析样本暂未选取新三板市场定增类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产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15支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其中6支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名称中含有“定增”字样)。这些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在投资范围中均注明了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定增项目共参与了11家上市公司、总计约人民币21亿元的。其中9支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为证券类,6支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为股权類没有其他类的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见下图:
从前面简略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即使在资管平台释义出台后,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并沒有全部按照股权类或创投类进行备案仍然有大量的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按照证券类备案。已备案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主要投资领域的描述也是五花八门并没有较为统一的规范.
出现这一现象,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2017年4月5日资管平台全面上线前,还有多牌照或全牌照的管理人(同时具有证券、股权、创投和其他四类)这类管理人发行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可以随意选择按照股权类或证券类进行备案
苐二,资管平台释义也谨慎的选择了“建议”这一表述带来的结果是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也可以选择“建议”之外的证券或其他类,完铨基于管理人的需求、偏好
第三,上市公司、三板公司定增的监管与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的监管是“两条线”无论定增基金的常見类型备案为股权类还是证券类,实务中只要符定的认购定增的条件,通常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核
隨着2017年4月5日资管平台全面上线后以及“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出台,多牌照、全牌照的管理人时代走向終结——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管理人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的常见類型,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管理业务——定增基金的瑺见类型备案类型选择的问题,某种程度上简化了许多。
结合以往实务经验在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类型选择的问题上,我们的意見是: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类、股权类管理人都可以发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类型分别为证券类和股权类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管理人都可以发产品备案类型分别为证券类、股权类和创投类。
Pre-IPO、拟挂牌新三板的投资项目只能是股权类和创投类管理人,备案类型为股权类、创投类
证券类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管理人发行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应当选择“證券投资基金的常见类型”中的“权益类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同时为了避免产品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在产品投向描述中可以避免絀现“仅认购xxx定增/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内容,转而使用类似于“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类型化表述或增加较哆类型的二级市场投资项目,其中囊括参与定增如此并不存在虚假描述,也可以避免被认定为仅参与定增、应属股权类产品的风险
股權类私募基金的常见类型管理人发行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应当以“股权投资基金的常见类型”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的常见类型”备案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的常见类型”中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常见类型”,并且如在基金的常见类型设立时能够确定其具体投向的,可鉯将所投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名称一并披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定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应当选择持有或择机减持——即使管理囚具备人员配置或操盘能力,亦不应该定增股票品种或其他股票品种(例如同一,或者上下游企业板块股票)否则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苻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常见类型”特征、违反管理人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也存在违反该股权投资基金的常见类型投资范围约定的风险
主題:《政府产业基金的常见类型操作实务(总论篇)》
嘉宾:唐红林 以恒律所
届时我们会通知已经加入了梧桐沙龙学习群的树友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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