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了解收取的前期物业管理上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怎样处理的吗

& &烟台新房物业费收取有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烟台新房物业费收取有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日来源:www.loupan.com责任编辑:admin烟台新房物业费如何收取有标准,但是烟台新房物业费如何收取有标准是什么呢?很多要收房的人都想要了解新房物业费,但是烟台新房物业费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你办理入住的时候会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面会有物业费的收缴期限。新房物业费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一般来讲,应该是全额交纳,也有开发商有一定折扣,作为业主,不要吝啬一点点物业费,支持物业公司等于支持自己,试想一下,你的物业费打了折扣,物业服务也会打相应的折扣,你的房子不用住就贬值了。新房物业费这个事情,物业费减半貌似没有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的规定,新房或者已装修房屋连续六个月未住才有申请空置房的资格,而且各地对于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并不一致,象西安市对于空置房收费是按百分之七十收取的.象你这种情况,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具体新房物业费收费详情可在网上查阅你们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新房物业费是这个样子的。蔡先生是市区桥南片区拆迁安置户,今年1月,他接到安置房回迁通知。考虑到实际居住需要,手头已分得8套安置房的他,当时只办理其中的2套交房手续。前几天,小区物业公司找上门,催收他名下8套房子的物业管理费用。对此,蔡先生有些不解。蔡先生说,当时交房,他只办理两套房子的交房手续并入住。其余的房子,至今还未入住。在他看来,物业公司要收费用,应该只收他入住的房子。按套验收方能交房那么新房物业费缴交究竟该何时算起?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郑镇安介绍,一般而言,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须是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小区,从通知业主交房期限满起算。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需取得开发验收合格备案证明书,同时需符合国家住建部物业查验与承接物业管理办法,即按套验收,方能交房,方能收取物业管理费。具体就蔡先生这事而言,既然蔡先生已交2套房子,说明这房子应该是通过验收交付的,而他其余房子未拿钥匙,并不代表物业未提供服务。因为,物业公司已对其所在的小区,提供小区绿化、清洁、安全等服务,即使未入住,物业公司也已按合同规定,对公共部位等进行约定服务。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廖逸律师介绍,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一般是从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的最后期限内缴交,而这最后期限,是按双方选房时,所签订的前期物业协议约定的时间。一般是一至两个月内。如果双方未签订前期物业协议,那么业主可对其收费提出质疑并协商处理。港城热推小户型&在寒冬前成就家的温暖精致精心精打细算&还是要选精装修楼盘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要买就买学区楼盘购房者理想房价&烟台5000元楼盘成王牌大家说好才是真的好&11月最受关注楼盘。&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牟平区莱山区开发区芝罘区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高新区福山区龙口市莱阳市莱州市长岛县价格<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下<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5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8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10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14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 周边城市: 最新楼盘: 热门城市新房:有人了解收取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是怎样处理的吗2个回答土克拉872h一、前期物业管理:指房屋销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因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按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实施的物业管理或由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的物业管理。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称为物业前期管理服务收费。其缴费人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二、物业管理前期费用帐务处理
(一)物业公司的帐务处理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物业管理前期费用5万元,应作为管理费收入借:银行存款50000贷:经营收入--管理费收入50000
(二)房地产公司的帐务处理支付物业管理前期费用5万元,应作为开发成本入账借: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注:开发成本是由: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安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组成。其中:基础设施费核算的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基础费用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费、人防费、中学增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公建地费、墙改费、便道占用费、环境保护监察费、城市绿化费。
3、前后期费用: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质检费、测量、放线费、价格评估费、综合开发管理费、物业前期费、散装水泥限袋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造价管理费、安全监督费、施工图纸审查费、预算费等。
我有病誰有药来源:中国税网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之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包括售楼处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是应该计入哪个科目,是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前期物管费还是销售费用-物业管理费。还是应该分别计入以上两个科目,售楼处发生的物业费计入销售费用-物业管理费,其他房屋计入开发成本。谢谢解答!答复如下:对于在建商品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属于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应记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售楼处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则属于为销售开发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经营费用,应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2个回答土克拉872h一、前期物业管理:指房屋销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因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按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实施的物业管理或由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所...2个回答NG刷粉敐(一)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二)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3个回答闲花淡淡香sky1、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因为“有时候业主会直接把毛坯房出租,事实上就是入住了,就应该按100%交纳物管费”。
...3个回答笨蛋淘纸5sc4首先说明一下,这份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开发商准备的,而且这份合同起到的作用就是开发商要承担责任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你要知道这个物业服务都是由开发商来承担的,业主是无需起到承担物业...3个回答蔡泽涛_4465 1、房屋交接验收。房屋交接验收是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承办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物管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开发商在交房之前已经请质检部门将房屋质量进行了检查验收,应该说...3个回答游客随风29fR前期物业管理只能有1年的时间,如果当地的房管局不给予备案,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房管局。还有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3个回答流浪的鱼9382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管理费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不合法,是因为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要收取装修押金;不合理,是因为这是物业公司为保护大多数业主...2个回答张小太0082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有些业主在装修时不按要求行事,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它可以提醒业主按规定装修。由于该押金是可以退还的,...3个回答莞尔一笑_8361您好,A.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一、勘探费。包括地质勘探、地下文物勘探;
  二、设计费。包括 总体规划设计费、施工图设计...1个回答89912QAZWSXEDC按照郑州市的规定,物业收费标准如下: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元/平方米?月),根据物业公司的资质,具体是:一级:多层住宅0.38,高层住宅1.10;二级:多层住宅0.32...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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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乱收费怎么办
现在社会中各种物业霸王条款、乱收费的问题层出不穷,当我们面对着各种各样的物业收费混乱的事件,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当我们面对物业乱收费时应该怎么处理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物业乱收费去找哪个有关部门投诉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收取标准物业费又称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物业费收取标准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物业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物业收费标准一确定,物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及重复征收。物业管理费用的基本构成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2、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3、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4、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5、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2、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3、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4、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以上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物业乱收费时应该怎么处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华律网也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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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
09-11-07 &匿名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出自 MBA智库百科(&a href=&wiki.mbalib/&&wiki.mbalib/&/a&)(重定向自物业管理条例)目录[隐藏] &#160; &#160;* 1 概述 &#160; &#160;* 2 第一章 总  则 &#160; &#160;* 3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160; &#160;* 4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160; &#160;* 5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160; &#160;* 6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160; &#160;* 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60; &#160;* 8 第七章 附  则[编辑]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首次生效时间 日 最新修订时间 日修订历史 &#160; &#160;*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本法规当前有效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编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编辑]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编辑]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编辑]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编辑]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编辑]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编辑]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来自&&a href=&wiki.mbalib/wiki/%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7%89%A9%E4%B8%9A%E7%AE%A1%E7%90%86%E6%9D%A1%E4%BE%8B%E3%80%8B&&wiki.mbalib/wiki/%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7%89%A9%E4%B8%9A%E7%AE%A1%E7%90%86%E6%9D%A1%E4%BE%8B%E3%80%8B&/a&&本条目对我有帮助1 &#160;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Vulture,Angle Roh,Cabbage,Zfj3000.页面分类: 物业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评论(共1条)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221.229.125.* 在 07:50 日 发表有没有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解释?~回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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