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奇葩说高学历全职太太不好 24

  反二十四条联盟的事情不是新闻了,  早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以后,  相关的报道和争论就已经出现了,  核心问题是推定为共同债务,  以及谁来举证不是家庭共同债务问题。  现在看来,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  女性“被债务”的现象又严重了,  我想在这里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你的配偶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举债,  债权人起诉你与丈夫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你如何证明这不是家庭共同债务,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什么预防的措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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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又看了看相关的新闻,  发现有些专家不接地气,  理论回归理论,  现实可是血淋林的。
  制定法律的人,是特别痛恨女人么?
  @疯疯疯啊啊啊
09:20:00  制定法律的人,是特别痛恨女人么?  -----------------------------  不一定,但是很教条、很理想化。
  挺难举证的,  只能找对人、尽量控制下财务风险呗…  其他,没啥想法啦,面对老赖,心累啊
  在陈玲的带动下,一个自称“反24条联盟”的群体开始聚集,他们包括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当中89%为女性,共同点是认为自己基于婚姻关系“被负债”。  这个咩?挺好奇的,这当中的女性很多不是和社会脱节的村妇,以城市和男人同工同酬女居多,本来是一条男女皆风险的,结果现实恰恰是女性被举债的多  
  @游_夏天
09:24:00  挺难举证的,  只能找对人、尽量控制下财务风险呗…  其他,没啥想法啦,面对老赖,心累啊  -----------------------------  所以说预防为先呀。
  @萌萌哒小黄油
09:24:00  在陈玲的带动下,一个自称“反24条联盟”的群体开始聚集,他们包括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当中89%为女性,共同点是认为自己基于婚姻关系“被负债”。  这个咩?挺好奇的,这当中的女性很多不是和社会脱节的村妇,以城市和男人同工同酬女居多,本来是一条男女皆风险的,结果现实恰恰是女性被举债的多  -----------------------------  你也看了报道?有什么建议吗?
  学习了  
  阶段性的成果预测应该是超过一定数额的债务,借贷时配偶需到场签字或者出具亲笔委托函,这和以前房产出售类似,虽然只写一人名字,但是出售需要配偶共同实施。否则法院可以判决该债权无效  
  谁借谁还,共同还的一定要夫妻两人签名
  @布拉卡达1
09:31:00  阶段性的成果预测应该是超过一定数额的债务,借贷时配偶需到场签字或者出具亲笔委托函,这和以前房产出售类似,虽然只写一人名字,但是出售需要配偶共同实施。否则法院可以判决该债权无效  -----------------------------  债权是不能无效的,否则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你说的应该是不能认定为共他债务吧。
  @木兮秋池
09:34:00  谁借谁还,共同还的一定要夫妻两人签名  -----------------------------  这就涉及到婚姻和共同之债了。
  @木兮秋池
09:34:00  谁借谁还,共同还的一定要夫妻两人签名  —————————————————  恭喜案例    
  @木兮秋池
09:34:00  谁借谁还,共同还的一定要夫妻两人签名  —————————————————  恭喜案例    
            
  楼主,真的吗?婚前财产也会被查封?  
  讲真,我特么领证后才出来这报道给我郁闷了个半死,我家我副业有奶茶店和火锅店,他副业有酒吧,我是不需要借款的,可我不是他不能保证他,我想过预防方法,但看有些例子中一方并没签字也被共同举债,我无语了,把婚前财产转到爹妈的名下,其他爱咋咋的  
  听朋友说了一个法子,如果还有这样的女性还没离婚的话,先别离婚,跟你的朋友假借一笔钱,在银行的两个账户上过一下,把借条拿回家,你这个债务也是双方的共同债务了。只要你假借的这笔钱比他在外面欠的债要多,就应该是他给你钱而不是你给他钱了。  楼主这种方法有效不  
  这些应该是极端案例,上述案件很大可能有法院人员徇私舞弊的可能,不然就不会出现串通原告律师的情况了。虽然最高法出了婚姻法24条的解释,里面对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都进行了很详细的解读,但是说实话到了基层法院手里也是有各种变数的。[泪]举证最最难,法条法理都解释通了,还是会死在举证上。  
  @萌萌哒小黄油
09:51:00  这些应该是极端案例,上述案件很大可能有法院人员徇私舞弊的可能,不然就不会出现串通原告律师的情况了。虽然最高法出了婚姻法24条的解释,里面对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都进行了很详细的解读,但是说实话到了基层法院手里也是有各种变数的。[泪]举证最最难,法条法理都解释通了,还是会死在举证上。  -----------------------------  越是极端的案例约有警醒作用,抛开法院是否会舞弊的可能,但就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查封房产是为了防止一方转移财产,而拍卖则认定你是共同债务人了,你的财产就是被执行的财产。
  再恭喜个案例  这是我化妆后穿婚纱的样子,本人比照片略丑。211重点大学优秀毕业生,中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这是我结婚前的标签。婚姻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投错了胎,就是万劫不复。现在我是一个单亲妈妈,未来还有可能变成老赖。以我血和泪的教训敬告各位未婚的妹子,在中国,婚姻的风险已经远远大于同居的风险。正文开始:  2015年的春节是我一生中最难过的春节。我说最,是希望以后的每一年,都不会再有那样的难过和痛苦心酸。这一年,我生完孩子后长达六个月才恢复了难产时撕裂的伤口,这一年孩子刚6个月我离婚了,成为单亲妈妈,这一年我第一次收到法院传票,第一次和官司近距离接触,第一次知道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这一年我成了百万“负”婆,这一年我尝到了一次错误婚姻带来的苦果。  也许你此刻正在甜蜜的婚姻里,看到我的标题,肯定会很不屑,认为我是在小题大做,危言耸听。今天,我只想讲讲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真实故事。希望还未进入婚姻的你,谨慎谨慎再谨慎!  以前人们总说,当家庭主妇风险太大了,会遇到小三,长期不融入社会无法跟上丈夫的脚步,会被始乱终弃;你以为职业妇女就没有风险了?大错特错,我想用自己的经历现身说法,如果你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因为,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  没谈恋爱之前,我总是想,像我这样的人,一定会找一个相亲相爱的人,谈很舒服很长久的恋爱,然后结婚,生一个可爱的娃,过一个很温暖很温暖的一生,我们在一起,不怕无聊,不怕老去。  我没有想过,自己会离婚。  刚离婚的那段时间,我感到自己很失败,我不敢跟别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我怕看到别人同情的目光。我一遍遍跟老朋友或认识的新朋友解释我为什么不跟老公在一个城市,孩子为什么不是婆婆带。  我更没有想过,因为这段短暂的婚姻,我成了百万“负”婆。300多万,作为一个n线城市的普通白领,可能这辈子都还不清了吧。我挣扎,我抗争,我呼吁,我无助,无数个不眠的夜里,心里大声呼喊:谁来帮帮我?  离婚后的一天,村干部带着法院的人跑到我家发传票。一辈子老实巴交的农民父母哪见过这阵势,看到穿制服的人以为我犯法了,老妈知道来由之后,嚎啕大哭,痛骂前夫。我去质问前夫,才知道他在婚内背着我,帮他的父亲或作为担保人,或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借款300多万,用于偿还前夫的父亲之前欠下的高利贷利息,还有些钱前夫的父亲根本说不出去向!  刚开始我还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我想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找了个律师去代理就没管了,没想到,一审判决下来,我输了!判决书上,赫然写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这是一条什么样的法条?简单点说,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只有三种例外情况: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此以外,一律推定为共同债务。好,我们来看一看第1条,如果债主和你配偶签字的时候你根本不在场,你怎么证明他们约定为个人债务?如果他们故意要害你,怎么会约定为个人债务?第2条,大部分家庭都不会实行AA制,你也不知道你的配偶什么时候会去跟什么人借钱,你怎么让债主知道你们家实行AA制?每天在新闻联播的广告时段播放一遍告诉全国观众你们家实行AA制吗?至于第3条,目前法院对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即使你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即使从未听说和见过这些钱,你也没办法举证这些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就好像我好端端走在路上,突然有一个人指控我偷了他的钱包,事实上也没人从我身上搜到过他的钱包,而法官却要我证明我没有偷钱包,我要怎么证明我没有做过的事情?证据法则上的“证有不证无”完全被24条无视了。如果你无法证明以上三种例外情况,法院就会根据婚姻存续期的债务,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推定”的潜台词就是“宁可错杀,不可错放”,既然无法证明是配偶的个人债务,那就简单粗暴地认定配偶借的钱就是你们俩夫妻共同享用了,既然是夫妻,有难同当,就一起还吧!什么?你们现在已经离婚了,那肯定是假离婚,逃避债务啊,一样要负连带责任!这就是一盘死局,我总算知道什么叫无计可施。  前段时间的热播剧,琅琊榜,你们看了吗?你能想象,从2004年那个愚人节开始,梅岭一役的惨案每天都在中国大地上发生吗?最高法就是皇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就是皇帝心中的那个准则 “宁可错杀,不可错放”。那些还没有被起诉的人,就是从梅岭一役侥幸生还的人,但是身重24条这个火寒毒,你还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吗?而等最高法改正这个国家一级错误,为我们翻案,昭告天下,就像梅长苏十年磨一剑一样, 需要走过一条漫长艰辛的道路,需要忍受削皮挫骨的疼。那些不作为的基层法官们,拿着24条当作尚方宝剑,将“宁可错杀,不可错放”的精髓发挥得淋漓尽致。等到沉冤昭雪的那一天,也许我们的工资已经被冻结了,我们的房子已经被强制执行了,我们已经进失信人黑名单了……  一旦曾经走入过婚姻,你永远都不知道哪天突然就有个陌生人拿着一张你前夫在婚内签字的巨额借条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来无耻地向你讨债。并且屡试不爽,随便他想要多少钱就可以要多少钱。当然,前提是你前夫也想来贪你的财,或者没头脑被人哄骗,或者被人胁迫,或者需要钱去养小三赌博等,这时候他已经不管你的死活了。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比窦娥还冤”, “六月飞雪”什么词语都形容不了内心的感受,你只能感觉一万只草泥马从你的内心奔腾而过。  此刻,也许你要教训我,谁叫你遇人不淑,连老公都管不好你活该!老公赚的钱归你,老公借的债你要连带责任有什么好喊冤的?因为事情没有发生在你身上,所以你骂得冠冕堂皇。当然你也可以笑我傻逼,智商情商双低活该被人骗。然而我想说,如果这个法条没有被废除,每个在婚姻里的人都有机会尝到它的滋味。我和我前夫,也曾经有过美好的时光,我曾经也以为他永远不会做对不起我的事情。你能保证自己的配偶法律知识很充足,并且对你永不背叛,永远有能力保护你吗?只要24条没有被废除,你因为结婚而有可能背上巨额债务的风险就是无处不在的。就算你的婚姻幸福,没有风险,你能保证你女儿就不会遇到渣男?  又或许你要笑我,有什么大不了的,不理债主不就得了。你当然可以对债主避而不见,然而你无法不理会那些判决书,因为法院会拿着24条当作圣旨,冻结你的工资,执行你的房产,把你列入黑名单,更有甚者,抓你坐牢。又有人说,你也去签巨额借条呗,他签300万你也去签300万,不就公平了?那如果配偶拍拍屁股从此下落不明,而你,上有父母年迈,下有幼儿嗷嗷待哺,你能逃到哪里?想活不能活,想死不敢死。这就是我们这些身中24条的火寒毒之人的处境。  以后如果父母再逼婚,请用我们的血泪教训告诉他们,不结婚绝对是明智之举,一旦走入婚姻,意味着随时可能天降巨债。  我好希望2004年的那个愚人节,只是最高法开了个玩笑,然后12年之后他笑笑说,逗你玩儿呢!夫妻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24条根本就是扯淡!  后记:始终相信,风雨过后一定会有美好的??!  
  夫妻实行AA制,要债主知道,这咋操作?  
  @萌萌哒小黄油
10:08:00  再恭喜个案例  这是我化妆后穿婚纱的样子,本人比照片略丑。211重点大学优秀毕业生,中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这是我结婚前的标签。婚姻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投错了胎,就是万劫不复。现在我是一个单亲妈妈,未来还有可能变成老赖。以我血和泪的教训敬告各位未婚的妹子,在中国,婚姻的风险已经远远大于同居的风险。正文开始:  2015年的春节是我一生中最难过的春节。我说最,是希望以后的每......  -----------------------------  我也看到这篇新闻了。
  楼主说说,有什么防范的好办法?
  @批量马甲 @红尘空梦 @完颜洪烈穿越而来
版主们应该把这贴加精为技术贴,法律工作者们也可来见招拆招教教我们啊,这事比彩礼加名严重有趣多了  
  签婚前协议能够免责不?比如借款超过多少需要两个人签名,否则由借款方自行负责偿还债务的条款。
  在二十四条不修改的情况下,  我个人建议是这样的,  一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明确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对外举债,  必须有配偶的书面认可,  或者在借据上签字表示同意,  否则一律视为个人债务,  二是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明确双方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哪些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三是确立证据意识,  家庭大额支出要保留书证,  尽量采用转账形式。
  我记得之前广州这里发生过一件事,一个女人和前夫离婚十几年了,结果却因为前夫欠债,女人的房子被没收了。那是她离婚后辛辛苦苦打拼下来的房子,和前夫一点关系都没。但是追债人不知道哪里搞到他们的结婚申请,就把这个可怜的女人告了上法庭,然后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判了女人还债。把女人的财产冻结了。  结果是,女人要自己证明她和前夫离婚后才挣得这些财产的,不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就觉得特么的太。。。
  可能会有人说签婚前协议,但是!约定婚后若是举债举债人自己负担,来避免被负债的风险这条是无效的
所以问有啥办法就是没办法....  这是说婚前协议关于婚后借债的相关约定是无效的?  
  @萌萌哒小黄油
10:24:00  可能会有人说签婚前协议,但是!约定婚后若是举债举债人自己负担,来避免被负债的风险这条是无效的
所以问有啥办法就是没办法....  这是说婚前协议关于婚后借债的相关约定是无效的?  -----------------------------  所以说不能只靠一条呀,要有组合拳。
  我的意思是在举债时把配偶签字视为举债人签字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的话就相当于一张没有债务人签字的借条。也就是说有配偶的自然人借债,借条上必须同时有本人及配偶的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有效,但不可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借债的那个表示不知道咋办?  
  @萌萌哒小黄油
10:28:00  协议有效,但不可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借债的那个表示不知道咋办?  -----------------------------  所以才有婚内财产约定和保留证据的必要性,双方约定不可对抗第三人,但可以要求配偶举证,证明自己的明知。
  这种情况前些年上海的房产交易纠纷里也有类似情况,婚后购房,只写一个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那个产权人擅自出售,钱挥霍掉或者转移掉,另一方申诉,结果也是各种一地鸡毛,有判决购买方不是善意第三方所以买卖无效的(明显低于市场价),也有判决交易有效的,但是钱肯定是追不回来了,所以后来规定房产出售配偶必须到场一起签字,否则不予过户。这虽然只是地方性的管理规定,但是也可以作为一种方法来借鉴  
  应该必须夫妻共同签字才算共同债务,现在一个人签字就算共同债务,一个是不公平,再一个很容易造假。其实法律上这个漏洞一直有了吧
  @布拉卡达1
10:42:00  这种情况前些年上海的房产交易纠纷里也有类似情况,婚后购房,只写一个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那个产权人擅自出售,钱挥霍掉或者转移掉,另一方申诉,结果也是各种一地鸡毛,有判决购买方不是善意第三方所以买卖无效的(明显低于市场价),也有判决交易有效的,但是钱肯定是追不回来了,所以后来规定房产出售配偶必须到场一起签字,否则不予过户。这虽然只是地方性的管理规定,但是也可以作为一种方法来借鉴  -----------------------------  北京也早就这样了,中介要求卖房人如果是已婚的,配偶必须到场签字。
  比如说我家酱紫的  房子是各自婚前全款  夫妻联名账户太麻烦,所以领证后开了三账户,一张用于家庭备用金,他往里存一半我往里存一半,这张卡他的名,绑定我的手机,一张用于育儿基金,一张用于日常家用,都是我的名,育儿卡绑他的手机,家用卡绑我的手机,卡内金额都是一人一半,目前育儿金和备用金有五万的差距,这三部分在我家是账目公开的,领证后买了一套给娃的学区房,第一套被黑心宝能坑了仍维权撕逼中,第二套是双方父母出的,各家70,这套房说好给孩子上学用的,今后再困难都不可打这套房的主意,口头约定。剩下的他管他的钱我管我的钱互不知晓。但是也没有书面协议。  这样的情况如何预防24条。  
  要求每对夫妻都有签订婚前协议之类组合拳的意识并能落实到行动,不如修改二十四条。只要规定一方举债时必须配偶签字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借条,就行了吧。话说反正怎么制订法律都会有钻空子的人,那么为什么不能修改成这样呢。  看完这楼,我决定以后准备给孩子的房产暂时不过户给他们,万一碰见人渣好歹他们还有路可退。  另外,更加支持不婚了。我不认为结婚是人一生必须做的一件事。  
  其实作为司法条例,这条内容并没有什么离谱的,换一种说法可能大家就不难接受了,就好比家庭存款,假设一百万吧,卡和密码都在老公那里,然后老公花天酒地挥霍掉了,比如陪小三出国旅游,夜场消费,半年时间挥霍一空,这时候原配知道了,她再怎么惩罚丈夫,也没办法通过司法途径问旅行社和夜店把消费款要回来吧,这其实道理是一样的  
  我举的例子和二十四条的区别,仅仅是那些消费款是现结还是后结,如果是后结,不还是得结嘛,不能说因为妻子不爽所以法院判决欠的钱可以不付了(来自天涯社区微论客户端)  
  如果我们深入分析那些败诉的案例,  其实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最集中也是最核心的就是举证不能,  你们说对不对?
  法官追加你为被告,  不仅仅是因为你是配偶的身份,  还有就是要你举证,  证明这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所借之债,  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也没有用于共同经营,  如果你无法举证,  或者举出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程度,  你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所以说举证是一门技巧,  不仅仅是举出已有的证据,  还有就是有谁举证的问题,  法官肯定是让配偶举证,  但是别那么傻,  你完全可以不那么被动。
  简单来说吧,  一般此类案件,  法官会问你几个问题,  是否明知该债务的存在?  是否认可该债务?  举证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或者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  前两点好下结论,  肯定不明知,  肯定不认可,  第三个问题怎么应对?
  有时候举债是为了谋生,如果反被举债,同样得翻被均富,现实很多做生意的,都有人粘上去均富,但做生意的,十个有九个背债的,那这些粘上去的人又不愿意分担债务,是人都知道做生意或者投资有风险,要不赚,要不亏,凭赚了是共同财产要分享,亏了就自各承担亏损债务,然后各走各路?  
  真要反24条可以,各自财产支出各自分配,完全可以做到,公共财产不止财富,还包含债务  
  什么叫女性被“债务”。男性就不会被“债务”吗。婚后女的瞒着男的借了巨款,男的也得还吧,相对的。别把女的说得这么吃亏。这么吃亏别结婚就得了。这辈子遇上奇葩乱借钱的渣滓几率太小。另,社会本来就不公平。改变不了社会法制,但能改变自己。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把夫妻共同财产这玩意取消就可以 避免一切矛盾了。很多矛盾就是共同财产这玩意闹的。什么给老人养老啊侵害了我得利益啊,因为你挣的钱是共同财产有我得一半啊。哔哔的。把夫妻共同财产取消,谁也占不了谁便宜。谁挣的钱是谁的。生活各种支出夫妻AA制。一切都安生了,谁也占不了谁便宜
  @y-10 12:03:00  什么叫女性被“债务”。男性就不会被“债务”吗。婚后女的瞒着男的借了巨款,男的也得还吧,相对的。别把女的说得这么吃亏。这么吃亏别结婚就得了。这辈子遇上奇葩乱借钱的渣滓几率太小。另,社会本来就不公平。改变不了社会法制,但能改变自己。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  都懒的搭理你,自己去看看反二十四条联盟里,女的占有多大比例。不考虑事实瞎抬杠。
  @y-10 12:03:00   什么叫女性被“债务”。男性就不会被“债务”吗。婚后女的瞒着男的借了巨款,男的也得还吧,相对的。别把女的说得这么吃亏。这么吃亏别结婚就得了。这辈子遇上奇葩乱借钱的渣滓几率太小。另,社会本来就不公平。改变不了社会法制,但能改变自己。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  @可爱的金吉拉
12:09:00  都懒的搭理你,自己去看看反二十四条联盟里,女的占有多大比例。不考虑事实瞎抬杠。  —————————————————  女的多,不一定代表就女的才是受害者。而且这种操作,对经济更熟悉的一方占便宜。而婚姻中一般男的经济强吧。嫁个钱多的,享受人家财产,也可能就要承担高风险。另外,天性上女人也更爱到处说自己闹心事,更爱拉同盟。比如女人出轨,很多男的觉得耻辱不说。男的出轨,女的说的多的是。  
  @y2231
12:08:00  把夫妻共同财产这玩意取消就可以 避免一切矛盾了。很多矛盾就是共同财产这玩意闹的。什么给老人养老啊侵害了我得利益啊,因为你挣的钱是共同财产有我得一半啊。哔哔的。把夫妻共同财产取消,谁也占不了谁便宜。谁挣的钱是谁的。生活各种支出夫妻AA制。一切都安生了,谁也占不了谁便宜  —————————————————  国外有这趋势,所以不婚,同居的多。  
  是否需要叫女人也学到这招?多些男的被借债,然后就可以改那个24条了?毕竟听说很多男的都被骗婚嘛。  要么改最高法,要么男的女的都不婚。不然,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会遇到这样的事啊。
  国家首先想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个其实也和保护公平和消除漏洞不冲突。只要要求借钱的人让配偶也签字就可以了。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证,借钱的人的配偶到时也心服口服
  @y-10 12:08:00  把夫妻共同财产这玩意取消就可以 避免一切矛盾了。很多矛盾就是共同财产这玩意闹的。什么给老人养老啊侵害了我得利益啊,因为你挣的钱是共同财产有我得一半啊。哔哔的。把夫妻共同财产取消,谁也占不了谁便宜。谁挣的钱是谁的。生活各种支出夫妻AA制。一切都安生了,谁也占不了谁便宜  -----------------------------  说实话,会去共同别人财产的人,才是会去让别人“被借债”的人。  不婚就对了。
  我这边有个做放贷的,集资回来再放收利益,一开始赚挺多的,老婆跟着享福,还给了很多钱自己娘家,结果这两年世道不好,钱贷不出去,贷款也收不回来,集资回来的钱利息也得继续给,最后欠债累累,当时他老婆立马就跟他离婚了,而他也卷了部分钱跑了,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共同财产要分,共同欠债谁借谁还?  
  什么不婚呀,婚内财产AA制呀,麻烦问一下,具有现实可行性吗?讨论问题别脱离现实社会可好?毕竟这不是理论对理论的争论。
  我觉得修改一下法案不就皆大欢喜了? 婚姻中借债需要夫妻双方签字,除非一方举证证明这笔钱对方知道。 要不然就是单方举债。
这样债权人也知道自己的利益,就会在借债时候要求。
  看到案例,吓死了!虽然夫妻感情挺好的,但是还是可悲。  
  @小兔子坏坏-10 17:08:00  看到案例,吓死了!虽然夫妻感情挺好的,但是还是可悲。  -----------------------------  不要因为个别案例影响夫妻感情,那就没必要了。
  @我是来评理的大家
10:15:00  楼主说说,有什么防范的好办法?  -----------------------------  自古艰难唯一死,伤心岂独息夫人  离了吧,哈哈哈??
  又要共同财产,又不要共同债务,这么好玩谁不想  
  赚钱带我分,亏钱没我事,这是必须的
  @萌萌哒小黄油
10:16:00  @批量马甲
@完颜洪烈穿越而来
版主们应该把这贴加精为技术贴,法律工作者们也可来见招拆招教教我们啊,这事比彩礼加名严重有趣多了  -----------------------------  +10086,能首页就更好了
  这楼的主题是不是如何保护那些在不明原因情况下被举债的配偶的么(不分男女)。那么,有什么可争论的呢?  夫妻合伙骗人的,二十四条很适用啊。这样的配偶们被法院执行得倾家荡产才好啊不是吗?可是,肯定也有无辜的人呀,二十四条的缺陷就暴露出来了。大家主要是针对这部分无辜的人发言吧,无关男女啊。为什么一提到女性总是有人看不下去出来反对呢。  
  千万别置顶,我都怕了。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  一言以蔽之,豆腐渣
  @可爱的金吉拉
19:03:00  千万别置顶,我都怕了。  -----------------------------  一定要置顶,哈哈哈,
  这个二十四条,完全无视了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利益
  @弯腰拾贝
19:02:00  这楼的主题是不是如何保护那些在不明原因情况下被举债的配偶的么(不分男女)。那么,有什么可争论的呢?  夫妻合伙骗人的,二十四条很适用啊。这样的配偶们被法院执行得倾家荡产才好啊不是吗?可是,肯定也有无辜的人呀,二十四条的缺陷就暴露出来了。大家主要是针对这部分无辜的人发言吧,无关男女啊。为什么一提到女性总是有人看不下去出来反对呢。  -----------------------------  讨论的主题是如何预防被债务,以及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一条一条的纠偏吧,  先问第一个问题,  这个条文究竟有利于谁?
  @可爱的金吉拉
19:11:00  我一条一条的纠偏吧,  先问第一个问题,  这个条文究竟有利于谁?  -----------------------------  有利于黑,  谁更心狠手黑就有理于谁
  如果立法费厄泼赖,那么必须夫妻共同知情,共同签字的负债为夫妻共同负债
  @理工理工3
19:26:00  如果立法费厄泼赖,那么必须夫妻共同知情,共同签字的负债为夫妻共同负债  -----------------------------  立法不会过多涉及民间的债务,毕竟这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
  @理工理工3
19:26:00  如果立法费厄泼赖,那么必须夫妻共同知情,共同签字的负债为夫妻共同负债  -----------------------------  @可爱的金吉拉
19:27:00  立法不会过多涉及民间的债务,毕竟这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  -----------------------------  这是公民的知情权,  两厢情愿的事,立法可以不干涉  不知情人的利益,立法必须保护
  @理工理工3
19:26:00  如果立法费厄泼赖,那么必须夫妻共同知情,共同签字的负债为夫妻共同负债  -----------------------------  @可爱的金吉拉
19:27:00  立法不会过多涉及民间的债务,毕竟这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  -----------------------------  @理工理工3
19:33:00  这是公民的知情权,  两厢情愿的事,立法可以不干涉  不知情人的利益,立法必须保护  -----------------------------  这是不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理工理工3
19:33:00  这是公民的知情权,  两厢情愿的事,立法可以不干涉  不知情人的利益,立法必须保护  -----------------------------  @可爱的金吉拉
19:36:00  这是不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中包括尊重不知情人的未选择,
  @理工理工3
19:33:00  这是公民的知情权,  两厢情愿的事,立法可以不干涉  不知情人的利益,立法必须保护  -----------------------------  @可爱的金吉拉
19:36:00  这是不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  @理工理工3
19:40:00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中包括尊重不知情人的未选择,  -----------------------------  我说过,法律不会介入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的事项。
  @可爱的金吉拉
19:36:00  这是不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  @理工理工3
19:40:00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中包括尊重不知情人的未选择,  -----------------------------  @可爱的金吉拉
19:42:00  我说过,法律不会介入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的事项。  -----------------------------  不知情人无法做到“自己可以决定”,所以才需要立法的保护,  不做这个保护,是立法不作为
  仔细看了一下,吓死宝宝。婚姻好也罢,万一弄出个离婚,你还以为能分得几个亿呢,没曾想分几个亿的债务,册那,光腚走人都是好哒?要西哦
  @可爱的金吉拉
19:36:00  这是不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  @理工理工3
19:40:00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中包括尊重不知情人的未选择,  -----------------------------  @可爱的金吉拉
19:42:00  我说过,法律不会介入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的事项。  -----------------------------  @理工理工3
19:50:00  不知情人无法做到“自己可以决定”,所以才需要立法的保护,  不做这个保护,是立法不作为  -----------------------------  我再说一遍,不可能的,法律不会涉及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情,比如你借款给他人,是采用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风险由谁承担,这个由你们决定,风险由你们承担。
  @可爱的金吉拉
19:36:00  这是不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  @理工理工3
19:40:00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中包括尊重不知情人的未选择,  -----------------------------  @可爱的金吉拉
19:42:00  我说过,法律不会介入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的事项。  -----------------------------  @理工理工3
19:50:00  不知情人无法做到“自己可以决定”,所以才需要立法的保护,  不做这个保护,是立法不作为  -----------------------------  @可爱的金吉拉
19:53:00  我再说一遍,不可能的,法律不会涉及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情,比如你借款给他人,是采用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风险由谁承担,这个由你们决定,风险由你们承担。  -----------------------------  对所有知情的当事人而言,完全正确  但对不知情的被当事人,立法部门不作为了
  @可爱的金吉拉
19:36:00  这是不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  @理工理工3
19:40:00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中包括尊重不知情人的未选择,  -----------------------------  @可爱的金吉拉
19:42:00  我说过,法律不会介入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的事项。  -----------------------------  @理工理工3
19:50:00  不知情人无法做到“自己可以决定”,所以才需要立法的保护,  不做这个保护,是立法不作为  -----------------------------  @可爱的金吉拉
19:53:00  我再说一遍,不可能的,法律不会涉及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情,比如你借款给他人,是采用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风险由谁承担,这个由你们决定,风险由你们承担。  -----------------------------  @理工理工3
19:57:00  对所有知情的当事人而言,完全正确  但对不知情的被当事人,立法部门不作为了  -----------------------------  立法者不会事先预知谁知情,谁不知情,这个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这条适合马蓉。  现在出台谁转移财产谁净身出户,偷偷转移财产这招不行了  但可以借债啊,去借高利贷 ,拿了钱后去国外happy  泣血推荐  
  @萌萌哒小黄油
21:12:00  这条适合马蓉。  现在出台谁转移财产谁净身出户,偷偷转移财产这招不行了  但可以借债啊,去借高利贷 ,拿了钱后去国外happy  泣血推荐  -----------------------------  小心别让她知道,当然知道了会更惨。
  @萌萌哒小黄油
21:12:00  这条适合马蓉。  现在出台谁转移财产谁净身出户,偷偷转移财产这招不行了  但可以借债啊,去借高利贷 ,拿了钱后去国外happy  泣血推荐  -----------------------------  马王不一定怎么回事呢。。。。。。
  @可爱的金吉拉
19:36:00  这是不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  @理工理工3
19:40:00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中包括尊重不知情人的未选择,  -----------------------------  @可爱的金吉拉
19:42:00  我说过,法律不会介入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的事项。  -----------------------------  @理工理工3
19:50:00  不知情人无法做到“自己可以决定”,所以才需要立法的保护,  不做这个保护,是立法不作为  -----------------------------  @可爱的金吉拉
19:53:00  我再说一遍,不可能的,法律不会涉及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情,比如你借款给他人,是采用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风险由谁承担,这个由你们决定,风险由你们承担。  -----------------------------  @理工理工3
19:57:00  对所有知情的当事人而言,完全正确  但对不知情的被当事人,立法部门不作为了  -----------------------------  @可爱的金吉拉
21:06:00  立法者不会事先预知谁知情,谁不知情,这个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  举证质证是执法的事,没有签字的人在立法上不应该定义为共同行为人或共同责任人
  没注意过这个24条,堪比第22条军规
  @可爱的金吉拉
19:36:00  这是不可能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  @理工理工3
19:40:00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中包括尊重不知情人的未选择,  -----------------------------  @可爱的金吉拉
19:42:00  我说过,法律不会介入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的事项。  -----------------------------  @理工理工3
19:50:00  不知情人无法做到“自己可以决定”,所以才需要立法的保护,  不做这个保护,是立法不作为  -----------------------------  @可爱的金吉拉
19:53:00  我再说一遍,不可能的,法律不会涉及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情,比如你借款给他人,是采用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风险由谁承担,这个由你们决定,风险由你们承担。  -----------------------------  @理工理工3
19:57:00  对所有知情的当事人而言,完全正确  但对不知情的被当事人,立法部门不作为了  -----------------------------  @可爱的金吉拉
21:06:00  立法者不会事先预知谁知情,谁不知情,这个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  @理工理工3
21:18:00  举证质证是执法的事,没有签字的人在立法上不应该定义为共同行为人或共同责任人  -----------------------------  举证质证是当事人的事,好了,这个问题不讨论了,没意思。我想说的是很多案件的败诉方输得不是事实,是证据。
  @理工理工3
21:18:00  举证质证是执法的事,没有签字的人在立法上不应该定义为共同行为人或共同责任人  -----------------------------  @可爱的金吉拉
21:21:00  举证质证是当事人的事,好了,这个问题不讨论了,没意思。我想说的是很多案件的败诉方输得不是事实,是证据。  -----------------------------  家庭中这个证据。。。难收集,难保存,尤其是证明“无”的证据
  ps:取消共同财产也取消不了共同债务的,即使法律不认定财产和债务属夫妻共有 ,债权人能认?我是债权人,借我钱的跑路了,我就找配偶要,法律不支持是法律的事,我天天盯着人家也不犯法,没有配偶,娃债父母偿,父母债子女偿,谁让你们是家人呢。实际操作中恰恰正是这种情况  
  美女你有长头发卖吗?我是收长头发的  
  @萌萌哒小黄油
21:33:00  ps:取消共同财产也取消不了共同债务的,即使法律不认定财产和债务属夫妻共有 ,债权人能认?我是债权人,借我钱的跑路了,我就找配偶要,法律不支持是法律的事,我天天盯着人家也不犯法,没有配偶,娃债父母偿,父母债子女偿,谁让你们是家人呢。实际操作中恰恰正是这种情况  -----------------------------  现实中确实有这种情况,但与夫妻共同债务不同的是,父母是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偿还债务的。
  @萌萌哒小黄油:   21:34:50
评论  @理工理工3 但目前来说女坑男少,联盟中的男受害者比例也太不尽人意了  ===============  坑到房子级别,一般就趋于敌我矛盾了,  丛林规则就该起作用,体力强者用拳头解决问题,体力弱者或者认输或者兑命
  @萌萌哒小黄油
21:33:00  ps:取消共同财产也取消不了共同债务的,即使法律不认定财产和债务属夫妻共有 ,债权人能认?我是债权人,借我钱的跑路了,我就找配偶要,法律不支持是法律的事,我天天盯着人家也不犯法,没有配偶,娃债父母偿,父母债子女偿,谁让你们是家人呢。实际操作中恰恰正是这种情况  -----------------------------  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哇哈哈
  @可爱的金吉拉
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被负债的配偶,加微信号
tsmixiaoquan ,结婚证不是卖身契!反24条联盟
  @理工理工3
19:26:00  如果立法费厄泼赖,那么必须夫妻共同知情,共同签字的负债为夫妻共同负债  -----------------------------  @可爱的金吉拉
19:27:00  立法不会过多涉及民间的债务,毕竟这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  -----------------------------  我觉得可以就在你说的所谓二十四条里明确。
  既然买卖房子可以用双方到场来防止房子隐瞒一方的恶意买卖,那么借债要求夫妇到场也是很简单的办法,而且立法也挺简单,只要在这第二十四条解释里增加一行文字就OK吧。  不过进一步追究我觉得也不现实,如果一方经营需要经常性的贷款借债什么的,都要夫妻到场也挺麻烦的哈。有些或许涉及商业秘密,有些或许里面就是有大大的陷阱另一方也不一定看得懂,所以我觉得双方到场也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注意,重要的是一方把一个陷阱挖好了,另一方也不见得看得出来,然后老公或老婆告诉你这个举债是必须的,是经营的需要,你签字还是不签字呢?不签?好吧,我估计大点的企业什么的都需要流动资金,都需要借款,你不借估计经营都成问题。你能不签字?  所以我觉得我跟大家的想法相反,更简单可行的办法就是谁签字谁负责。  有的人说那怎么行呢?我借债经营挣了钱对方享受了,亏了钱对方逃之夭夭,有福同享,有难跑了?或者说借债的人无法追债利益得不到保障不公平?或者有恶意转移财产也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我觉得在借债的条款里可以控制资金的走向,比如说资金只能用于什么什么的,或者加重对借债者恶意转移资金的处罚力度,让老赖不敢这么做,恶意转移资金如果像现在抓贪官那样的处罚,我估计基本上没有人敢以身试法吧。  总之,有老赖就有风险,只是风险谁来承担的问题,让或许根本就不可能知情的夫妻另一方承担有失公允,立法应该是追究恶意转移财产的人,而不是让无辜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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