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于2012年8月日受甲雇佣到某公司承建的工程工作
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日工资150元但是某公司一直未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高某办理社会保险
2012年10月15日下午,高某在某公司承包室外装潢工程中高某在吊篮里室外作业,当吊篮行至四楼处突然吊篮一边绳子开了,高某就从吊篮直接摔到一楼
高某遂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9月1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工伤认定书认定高某是工伤。
2014年2月26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高某伤殘等级为十级
依据法律程序,2014年11月2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下达了市劳人裁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
按照程序高某到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執行。
某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2015年6月11日,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送达程序不合法。
2015年11月30日市劳动人事爭议仲裁院重新开庭审理,在此期间某公司提出对高某工伤二次做鉴定,理由是某公司没有接到伤残等级鉴定后来某公司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领取了的高某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
我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询问,鉴定结论夹在报